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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包裹收寄

 

国际及台港澳包裹处理规则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二Ο一三年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国际邮政通信是我国邮政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涉外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国际包裹传递需要数个国家或地区的邮政及其他机构协同配合、密切联系、连续作业才能完成,具有国际间全程全网的特点。

为了保证国际邮政通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我国签署的《万国邮政公约》及《包裹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2条国际邮政通信的基本任务是为我国和世界各国的邮政用户提供良好的邮政服务,沟通我国人民和各国人民的联系,并由此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发展,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邮政企业必须坚持人民邮政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和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方针,并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

第3条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及台港澳包裹处理,国际及台港澳函件处理规定按照《国际及台港澳函件处理规则》执行。

本规则是全国性统一规定,各级邮政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和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但以不降低服务水平和维护用户利益为原则。

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均应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速递物流公司)备案。

国际邮件互换局(以下简称互换局)、国际邮件交换站(以下简称交换站)在处理国际包裹过程中遇有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可以参照《万国邮政公约》及其《包裹细则》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速递物流公司的有关通知办理。

第4条鉴于寄往和寄自香港、澳门地区的包裹处理与国际包裹处理基本相同,因此在本规则中不再重复提及港澳包裹。

寄往和寄自台湾地区的包裹,除有特别规定外(见附录一),比照本规则处理。

第5条为了保证本规则的贯彻执行,国际包裹处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度和工作标准,并根据集团公司和速递物流公司关于邮政局所营业日、营业时间的规定和邮件传递频次、时限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有秩序地组织生产作业。

第6条国际包裹处理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关于邮政通信的安全保密规定和邮件的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严密妥善保管邮件,做到不积压延误,不丢失损毁。

第7条国际包裹处理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邮政服务规范,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教育职工模范遵守邮政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生产,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8条国际包裹经转局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邮区中心局、速递物流分公司及有关省邮政公司、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报经速递物流公司核准设置的有国际包裹经转职能的地(市)邮区中心局和速递物流分公司(以下简称经转局)。

经转局担负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指定地区进出口国际包裹规格检查、质量把关和转发处理任务。

第9条验关局指设有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的邮政机构,其任务是将内装应受海关监管物品的进出口和转口邮件以及进出口和过境邮袋提交海关查验放行。

验关局的设置及其监管范围由海关总署和集团公司、速递物流公司联合审定。

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可以在当地邮局营业部门设立派出机构,与用户当面办理邮件验关手续,这类营业窗口称为“验关窗口”。

第10条互换局的任务是向境外邮政机构封发包裹总包和/或接收、开拆、处理境外邮政机构发来的包裹总包。

交换站的任务是与境外邮政机构或受委托的运输机构直接交换国际包裹总包。

交换站不封发包裹总包,也不开拆处理境外发来的包裹总包。

但在经转的进出口和过境邮袋中发现问题时,可按照本规则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

互换局均兼有经转局和验关局的业务功能。

互换局和交换站的设立和撤销由集团公司和速递物流公司决定。

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可根据需要提出增设或撤销互换局、交换站的建议。

第11条为了保证国际邮政通信质量和邮件安全,经转局、验关局都应设置国际包裹专台或专门班(组)、科,负责处理国际包裹,并至少有两人当班。

互换局、交换站则应根据业务量大小设置适当级别的专门机构。

第12条国际包裹总包是国内外各互换局每次向对方互换局封发的同类国际包裹的总称。

国际包裹总包由一袋或若干袋以及不装袋的外走包裹组成。

第13条国际包裹总包关系的建立与取消及发运路由的选择与调整均由速递物流公司确定。

互换局首次向境外某互换局封发国际包裹总包,或收到境外某互换局首次发来的国际包裹总包,都应将该总包的对方互换局名、总包类别、封发(或接收)日期、袋数、重量以及发运路由等尽快详报速递物流公司国际业务部。

停止向境外某互换局封发总包或境外某互换局停止向本局封发总包时,亦应将末次总包号码、日期等详报速递物流公司国际业务部。

未经速递物流公司事先通知而收到境外邮政发来的包裹总包时,接收互换局可以开拆,然后按上述规定将有关情况详报速递物流公司国际业务部。

第14条为了保证航空包裹的运递时限,对出口国际航空包裹总包实行指定航班发运的办法。

速递物流公司在每年两次国际航班改点之际组织修订总包发运计划,通过国际包裹路由及总包管理系统发各互换局、交换站执行。

各互换局可以根据航班变动情况对封发作业计划进行局部修改,并报速递物流公司国际业务部备案。

如因航班停飞、运力不足等原因,无法按指定航班发运包裹总包时,相关交换站应及时进行调整,对相关路单、袋牌做相应修改,并用航班更改通知单将有关情况通知总包原寄互换局。

第15条为了解总包运输情况,每次路由调整或新建总包关系,原寄互换局都应向寄达互换局缮发CN44试单(邮2209)。

试单退回后应将情况汇总,报速递物流公司国际业务部。

第16条互换局、交换站因业务、工作需要,同境外互换局进行联系时,可以缮发验单或公函。

验单或公函应用英文、法文或对方通晓文字书写。

验单、公函应由主管负责人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验单、公函应抄报主管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互换局、交换站以外的各局不得直接向境外邮政缮发验单、公函或查单。

第17条海关依法对进出口国际包裹实行监管。

此项监管分为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的查验和对进出口及过境国际邮袋装卸转运的监管两种形式。

为了实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的监管,在验关局交寄或投递的邮递物品,需经驻局海关查验放行才可转发出口互换局或投递局;寄自或寄往无验关局的省(自治区)的邮递物品,应由最后出口互换局或第一进口互换局驻局海关查验放行后,才可封发出口或转发投递;寄自或寄往已有验关局的省(自治区)的邮递物品,原则上应发往本省(自治区)的验关局验关;发本省(自治区)验关局有严重绕道或倒流问题的,经邮政、海关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出口互换局或第一进口互换局海关验关。

有关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和进出口及过境邮袋实行监管的办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海关对国际邮袋装卸转运监管办法》。

第18条各种国际业务单式必须按照规定使用,不准互相代替。

各种单式应依规定格式填写或打印,字迹要清楚,单面要整洁,加盖或打印日戳和各种戳记必须端正清晰。

单式上需要由工作人员签名的,应当用中文签写或打印全名,或加盖中文名章。

第19条邮政日戳、夹钳和各种业务戳记必须按照规定使用。

刻有汉语拼音局名的互换局专用国际邮政日戳不得用来盖销邮票或盖用在国内单式上。

夹钳和其他重要戳记,应妥善管理,防止丢失或盗用。

日戳和其他章戳要经常洗刷,保持字迹清晰。

日戳上表示日期的字钉,应在每个工作日开始前更换。

换字后的日戳应在“日戳打印簿”上盖一清晰戳样,交主管人员检查无误后签字准用。

利用信息系统收寄包裹和处理包裹的各局可以利用信息系统打印日戳戳记和工作人员姓名,打印的日戳戳记必须符合规定的日戳戳记规格标准。

日戳戳记应盖印或打印为黑色,业务戳记和邮资符志一般应盖印或打印为红色。

第20条国际包裹处理部门应当于每一工作日(班)终了后进行结算,做到平衡合拢。

第21条国际包裹处理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各项工作记录(如各类包裹量统计表、查验单登记簿、差错事故登记、重大涉外事项记录等),定期进行质量分析,不断改进工作。

遇有重大特殊问题时,应及时向主管省邮政公司和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请示汇报,并及时进行处理;遇有重大涉外问题时,还应向地方外事部门、集团公司和速递物流公司请示汇报。

第22条处理国际包裹的工作场地,除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擅入,并禁止在工作场地会客。

除海关需要查验包裹外,国际包裹在处理过程中,不准任何人私自开拆翻阅,也不准携带出工作场地或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场所。

第23条严禁国际包裹处理人员剥取包裹上所贴邮票。

对脱落的邮票,要收缴后集中销毁,不准私藏。

第24条在国际包裹的收寄和投递组织以及国际包裹在国内的发运方面,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按照《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25条本规则条款中涉及款额的计量单位使用特别提款权(SDR)的,与人民币的比价以速递物流公司下发通知为准。

 

第二章国际包裹种类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国际包裹种类

第26条国际包裹按邮局所承担补偿责任的范围分为保价包裹和普通包裹。

对保价包裹,邮局承担按照保价金额补偿的责任;对普通包裹,邮局承担按万国邮联规定标准补偿的责任。

但在各种情况下,邮局对可能造成的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27条国际包裹按运输方式分为水陆路包裹、空运水陆路包裹和航空包裹。

利用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发运的包裹为水陆路包裹;利用航空邮路优先发运的包裹为航空包裹;利用国际航班剩余运力运输,在原寄国和寄达国国内按水陆路包裹处理的包裹为空运水陆路包裹。

第28条集团公司和速递物流公司与国际邮政组织或境外邮政主管部门和邮政公司以及我国各互换局、交换站与境外互换局、交换站之间,因业务联系互寄的各类包裹,可以作为“邮政公事”寄递。

国际邮政公事包裹均免费收寄,但邮政公事包裹的最高重量不能超过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互寄包裹的最高重量限度。

“邮政公事”包裹封面右上角应加盖或加印“Postalservice”(邮政公事)字样。

第二节国际包裹资费

第29条各类国际包裹资费以及台港澳地区包裹资费,由集团公司和速递物流公司核定公布实行。

国际、台港澳地区包裹资费见集团公司和速递物流公司公布的“国际及台港澳包裹资费表”。

第30条各类国际包裹的资费均应在收寄时收取。

国际包裹的付费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是现费方式,即由邮局收取现金或支票,采用在包裹多联单上标注邮资款额的办法表示邮资已付;二是贴票方式,即将邮费换成邮票,贴在包面上,以日戳盖销。

使用营业信息系统收寄包裹的营业网点和手工营业网点均可采用现费方式和贴票方式。

包裹上贴用下列邮票,应视为未付邮资:

一、已经盖销或划销的邮票。

二、已通告停止使用的邮票。

三、拼补、污染、残缺或变色等难以辩认真伪的邮票。

四、从邮资信封或明信片以及各种印刷品上剪下的邮票图案。

五、邮票正面涂抹胶水、浆糊或以其他方式妨碍邮票盖销的。

六、外国邮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邮票(由船方式代表交给港口邮局的在公海上收寄的函件除外)。

七、畸形邮票。

八、非当日的邮资机符志。

 

第三节国际包裹的重量、尺寸限度及封装和封面书写要求

第31条国际包裹的重量、尺寸限度由集团公司和速递物流公司参照万国邮政联盟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规定见本规则附录四。

第32条各类包裹的封装应与内件的性质、形状和运输条件相适应,使内件在运输途中不致因挤压、碰撞及温度、气候的变化而破损。

包裹内装可能伤害邮政工作人员、污损其他邮件或邮政设备的物品时,其封装应足以保证不损及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避免发生一切危险。

为便于机械化、自动化处理,应使用标准化包装用品。

各类国际包裹的封装要求详见本规则附录五。

第33条国际包裹封面、报关单及包裹多联单上的收件人姓名地址应用英文、法文或其他寄达国通晓文字书写(以下简称寄达国通晓文字)。

如只用英文、法文以外的其他寄达国通晓文字书写收件人名址时,还应当用中文或英文、法文加注寄达国名和地名。

寄达国名和寄达地名应另起一行,并用大写字母书写。

寄件人名址亦应用寄达国通晓文字书写。

第34条国际包裹封面书写格式应遵守万国邮政联盟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关于国际包裹封面书写的相关标准。

国际包裹上只能书写一个收件人名址,但注明“由××转交××(英文××C/O××,法文××parlessoinsde××)”的除外。

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应当写在邮件封面中间靠右偏下的位置,与邮件的长度方向平行书写。

收件人名址书写顺序是:

第一行写收件人姓名、第二行写所在单位名称、第三行写街道名和门牌号码或邮政信箱号、第四行写寄达地名和邮政编码、最后一行写寄达国名。

寄件人的姓名、地址应当写在邮件封面的左上角或者写在邮件的背面。

邮件上只能书写一个寄件人名址。

收、寄件人名址应打印或用钢笔、毛笔、圆珠笔书写,字迹为黑色或蓝色。

各种业务标签或戳记应粘贴或加盖在邮件封面左上角,如寄件人名址写在左上角,则应粘贴或加盖在寄件人名址的下面。

寄往通晓中文国家和地区的邮件,如使用中文书写收、寄件人名址,应按中文习惯格式书写(可以用中文书写收件人名址的国家和地区见附录七)。

第35条国际包裹的封面上可以粘贴收、寄件人名址签条。

普通包裹和保价包裹地址签条的最大尺寸不得超过(150×107)毫米。

名址字体的大小不小于4号字。

地址签条必须按第34条规定的位置粘贴。

邮件因包装关系,不能在封面上书写收、寄件人名址时,可以用坚韧的纸质吊牌书写收、寄件人的姓名、地址,拴挂在邮件上。

吊牌的尺寸不应小于(125×60)毫米,最大不超过(140×90)毫米。

吊牌上应按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详细书写收、寄件人姓名、地址。

第四节禁限寄规定

第36条收寄包裹应当遵守邮政业务规定,各类包裹禁限寄规定如下:

一、各类包裹内不准寄递具有现实通信性质的文件,但收、寄件人之间的通信性质的文件以及档案类文件除外。

二、除保价包裹以外,各类包裹内禁止寄递金银首饰、宝石及其他贵重物品。

三、各类包裹内禁止寄递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及邮政设施的物品。

第37条收寄包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关于禁限寄物品的规定,各类包裹内禁止寄递的物品如下:

一、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酸性、传染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强碱、农药等。

二、国际麻醉药品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等,或寄达国禁寄的其他非法药品。

三、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以及爆炸装置及其复制品,包括手榴弹和炮弹壳及类似物品。

四、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水果、鲜蔬菜等,但经加工制作,已经干燥或者制成罐头食品,不在此限(寄达国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未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六、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宣传邪教迷信、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等的报刊书籍、宣传品。

七、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

八、各种活的动物,但蜜蜂、水蛭和蚕以及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封装严密并出具证明交寄的寄生虫和供做药物或用以杀灭害虫的虫类以及国家承认的生物制药研究机构之间交换的果蝇不在此列。

九、其他不适合邮寄的物品。

第38条各类国际包裹的禁寄范围,除上述规定以外,还应遵守我国公安、海关、寄达国(地区)海关以及卫生防疫、动植物检疫和航空运输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各国特殊的禁限寄规定参见附录十二及集团公司和速递物流公司相关通知。

第39条营业部门收寄时,如果发现包裹内装有禁寄物品或超过规定限量寄递的物品,应请寄件人取出,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这些物品再次混入邮件内。

遇有不能确定物品性质的,应请寄件人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非危险品或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不能确定我国和寄达国海关能否允许相关物品出口或进口时,应请寄件人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

第40条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邮局收寄后发现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包裹中发现禁寄物品,一般不予转发。

对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另放一地,不要和其他邮件混在一起。

寄递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对其中必须马上销毁,以免发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应即就地销毁,需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检疫等部门处理,所需费用由寄件人承担。

对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作销毁处理。

有关处理情况,应当备文报告主管省邮政公司和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并抄送收寄局的主管省邮政公司和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对邮件内所装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验单退回收寄局转退寄件人。

二、发现军火、武器,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处理。

发现夹寄金银、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及毒品等,应移交海关处理。

非验关局发现的,应将邮件随验单寄送验关局转交海关处理。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视情况或者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就地销毁。

四、包裹内装有其他禁寄物品或超过规定限量的物品时,应退回收寄局转退寄件人。

 

第三章国际包裹收寄

第一节通则

 

第41条包裹收寄工作是邮局接受用户委托传递包裹过程中的第一道工序。

收寄工作完成得好坏,不仅关系到整个传递过程的顺利进行,而且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

因此,包裹收寄工作应当根据便利寄件人交寄包裹和便于收寄后各生产环节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包裹的原则进行组织。

第42条国际包裹的收寄方式,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营业窗口收寄。

二、上门揽收。

三、流动服务收寄。

各局还可以根据当地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收寄。

第43条收寄各类国际包裹时,应严格执行验视制度,验明包裹的封面书写、重量、尺寸和封装情况以及应随附的单式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应当场验视内件是否符合禁限寄规定,是否符合相关包裹种类的准寄范围。

对内件不符合禁限寄规定的,不予收寄;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应请寄件人更正或改按适当种类的包裹交寄。

用户拒绝验视和更正的,可以不予收寄。

第44条在收寄应受海关监管的包裹时,应主动提示寄件人,按要求如实、准确、详细填写报关单,需要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另外还应提示寄件人,使用寄达国通晓文字并另加中文填写报关单(参见附录八),有条件的营业窗口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服务。

营业人员应对报关单的填写严格把关,发现明显不符、漏填等问题应要求寄件人修改、补充或换单重填。

营业部门要加强对收寄物品内件性质和数量的检查,不得在明知寄件人为避税闯关而违报瞒报情况下仍然冒险收寄。

在验关窗口收寄包裹时应请寄件人办理海关验放手续,并验视包裹或报关文件上是否盖有海关验讫章。

非验关窗口收寄这类包裹时,应验视包裹内有无装寄禁寄或超过限量寄递的物品。

第45条窗口收寄各类国际包裹时,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封皮有拆动、重封痕迹的,应当请寄件人更换封皮,或者由其在拆动、重封处签章证明(保价包裹必须更换封皮才能收寄)。

二、如发现包裹封面书写不符合规定,应当退请寄件人改正或补注规定文字。

第46条遇寄件人将包裹加封寄给邮局或邮局人员,要求代为交寄的,应当不予寄递并退回寄件人。

无法退回的,作无着包裹处理。

 

第二节各类包裹的准寄范围和收寄手续

普通包裹(Ordinaryparcels)

第47条凡适宜邮递的物品,除属禁寄物品和超过规定限量寄递的物品外,都可以作包裹寄递。

包裹内可以附寄包裹内件清单、发票、货单、与内件有关的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以及收、寄件人姓名地址签条。

国际包裹只能寄往通达此项业务的国家和地区,每件包裹的重量、尺寸限度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见附录四和“国际及台港澳包裹资费表”)。

第48条收寄包裹时应办理下列事项:

一、查看国际包裹资费表,以明确包裹的重量、尺寸限度以及其他注意事项,提请寄件人注意遵守,例如寄达国禁限寄规定、应提供的附寄文件、不办理的特别业务、不接受的无法投递处理意见等。

二、包裹必须按照附录五的要求妥善封装,为保证包裹多联单上的条码自动识读,应使用标准包装箱。

在包裹封面上按第33和34条的要求详细书写收件人和寄件人的名址,该名址应与多联单上的收、寄件人名址完全一致。

三、每件包裹需由寄件人填写CP72包裹多联单一份,除详细填写收、寄件人名址以外,还应在报关栏内填写每件内装物品的名称、重量、价值,并在“Gift(礼品)”、“Documents”(文件)、“Sample”(货样)等字样前的方格内划“×”,表明内件属性。

商业包裹还应注明货物原产地和协调系统税则号列。

然后在“无法投递处理意见”中选择适当的一项,在方格内划一“×”标注,最后在指定位置签名,声明包裹内未装寄任何危险物品,并确认所选择的无法投递处理意见。

关于CP72包裹多联单报关部分的填写,应使用寄达国通晓文字(见附录八),将包裹内装每件物品的名称、价值和净重(精确到克)详细、具体地填写在指定位置,不可笼统填写,并根据情况,在“Gift”(礼品)、“Goods”(货物)前的方格内划一“×”号,标明内装物品属性,最后在指定位置签名。

如果寄达邮政提出要求,还应另外填写要求份数的CN23报关单,与多联单一起寄发。

包裹多联单共7联,即1张包裹发递单,3张报关单,1张收据,1张收据存根和1张地址签条。

收寄时应验视多联单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包裹封面是否按规定要求书写收、寄件人名址,多联单上收、寄件人名址与包裹封面上所写名址是否一致,必要时指导客户更正或补充。

多联单必须与配套的塑料封套一起使用,不得以其他封套代替。

为保证包裹的快速处理,多联单必须平整地放在封套内,不得折叠放入。

为确保多联单在运输途中的完整,在将塑料封套贴在包面上以后,应将封舌折回,扣住封口,但不得用封包用的胶带封住塑料封套的封口。

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包裹最小尺寸的规定,将多联单粘贴在包装箱尺寸较大的一面上,不得将多联单折叠贴在包装箱的两个面上,以免影响后续处理。

尽量不将多联单粘贴在包装带外面,以免脱落。

四、如果寄件人选择了在无法投递时将包裹退回,应请其阅知在包裹多联单的收据联背面加印的“退回时,将收取退包费,退包费可能高于收寄资费”文字内容,并向其说明将由他承担退包费。

五、称重。

包裹的重量以100克为单位,不足100克的零数进为100克。

将每件包裹的重量打印或标注在多联单上指定的位置。

六、计收资费,将资费数额打印或标注在多联单上相应栏目内,资费前加一“¥”符号,并由收寄人员和检查人员在指定位置签写或打印全名。

根据情况,也可将所收邮费购成邮票,贴在包裹上,以日戳盖销。

七、收寄包裹时,应分别按航空包裹、空运水陆路包裹或水陆路包裹资例收取邮费,在包面上加盖相应的“ByAirmail”(航空)、“BySurface”(水陆路)或“SAL”(空运水陆路)红色戳记,并在多联单左上方“Air”(航空)、“Surface”(水陆路)或“SAL”(空运水陆路)字样前的方格内划一“×”号。

八、在非验关窗口收寄国际包裹,应按件收取“送交海关验关费”,将款额打印或标注在多联单上指定的位置,所收资费作为营业收入上缴。

如果代客报关,应收取代客报关费。

手工营业网点可开列退还/补收邮费收据,所收资费购成邮票贴在收据存根背面,以日戳盖销。

九、在多联单上加盖或打印收寄局日戳,将存根联和收据联取出,分别留存和交寄件人收执,然后将其余各联装入多联单封套,牢固地粘贴在包裹封面上(注意不要盖住包面上寄件人所书名址)。

如果寄件人要求另开收据,应在交给寄件人的多联单“收据”联上加盖带有“仅供查询使用”字样的戳记。

十、填写收寄国际包裹清单(邮2121)。

清单应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作为封发清单随邮件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清单份数。

第49条包裹内装有寄达国规定必须随附进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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