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企业董事监事经理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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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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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权利

国家公务员义务

国家公务员制度

国家公务员纪律制度

公务员职位分类

公务员录用

回答:

公司是企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公司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是受公司委派或者聘任,为实现公司的营利目的,在公司中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而国家公务员是由国家选拔任用的,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公司人员与公务员身份不同

 

回答:

公司是企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公司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是受公司委派或者聘任,为实现公司的营利目的,在公司中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而国家公务员是由国家选拔任用的,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公司人员与公务员身份不同,公司组织与国家机关性质不同,国家机关与企业组织职责是要严格分开的,即政企职责分开,因此,国家公务员不应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不应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担任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组织的职务。

 

为什么好公司去境外上市?

_证券论文

为什么好公司去境外上市?

--访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卡尔森商学院金融学教授张春

 

坏的企业净资产很高,好的企业如Google、Microsoft没有多少净资产。

如果按照净资产来评估的话,就把它严重地低估了。

这就造成好的企业,拿不到本来应该融到的资金,不好的企业有很多净资产,能融到很多的资金

 

对于一个新兴市场来说,借鉴成熟市场的经验总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对成熟市场经验总结出来的一般规律,对新兴市场的发展会有很大启迪。

毕业于美国西北大学凯劳格商学院的张春教授,在美国对公司金融研究多年,他认为以净资产对上市公司定价对中国股市的发展弊端极大,使得大多数优秀的公司选择境外上市,而内地市场上则留下了许多不太好的公司。

当《证券市场周刊》(下称《周刊》)记者在清华大学他的办公室对他进行采访的时候,德隆的崩塌正在中国大地上闹得沸沸扬扬,自然话题从德隆的问题谈起。

 

让投资者自己监管市场

 

《周刊》:

前一阵子,德隆风波成为大家最关心的事情,德隆融资有三种途径:

委托理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各种壳公司之名从银行拿钱,这么长时间以来德隆一直都这么做,这些违规交易都逃过了监管部门的监督,德隆的融资方式是否完全违法?

监管部门到底该做什么样的工作?

 

张春:

现在国内都在讲德隆,我也有一些关注。

从我的研究看来,在国内有一些认为是非法的行为其实还没有发展到非法那一步,这些行为国外是可以做的。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比如管理层收购(MBO),在国外管理层借钱的话不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去借,他们借的钱可以算到公司的账上,周正毅犯法就犯在这里。

在国外,可以先借,如果成功的话就算到公司的账上。

国内的法律还不成熟,美国可以做的事情在国内可能是违法。

美国之所以可以这样做是因为他各方面的条件比较成熟,而中国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为什么中国政府有时候不允许做这些事情,因为中国银行有时候评估不利,而美国银行的信用系统都很好。

如果中国银行系统这个漏洞不补上,就会连带出现其他问题,国内要达到美国的程度需要对很多东西同时进行改革。

当然有一些东西国外也是不允许,比如说关联交易、搞壳公司等。

 

你刚才提到政府怎么去监管,在国外,虽然政府也在监管,但更重要的是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当然不一定是刑事诉讼,有可能是民事诉讼,因为有些东西很难用犯罪来界定,有很多以前的案例可以用来评判公司的问题,或者从以前案例的思路衍生出一些结论,这就是国外案例法比较灵活的地方。

国外这些都不需要政府监管。

中国的法制不健全,只能依靠政府监管。

政府也没有那么大的力量去监管每个公司,所以就产生了那么多的问题。

出了大问题政府就有责任,但实际上政府也很难做。

中国是事后才有反映,而国外则有预防,一些法律也起到了威慑的作用。

公司也不敢违法,因为以前都有先例。

 

而且还有一个心态问题,老百姓认为国家有责任管理,理所当然就不去管了;而美国政府不管,也管不过来,百姓投资的时候,当然是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想利用法律的手法进行保护,也要自己去诉讼。

因为政府不管,这样个人的自我监管也比较得力;而中国的投资者都是散户,既然国家管了,散户就认为国家也不会让我亏,政府让我进来投资,实际上就承担了一个隐形的担保,大家如果都是这个心态的话,政府就更怕市场乱了,怕大家说是政府的责任。

这种心态导致了政府越管越严。

 

《周刊》:

能否从中国的法律系统、会计制度、中介组织等方面对中国的公司做一些具体分析?

 

张春:

每个国家发展经济都需要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这些东西很难靠个人来建设,需要有很大的固定资产投资。

金融产业也是如此,金融配套设施必不可少,金融配套设施有很多方面,一个是法律系统,对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比较好的作用。

这是一种法律文化,而中国本身就缺少法制,而这又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所以需要一个过程,发展起来有一定难度。

但从德国、日本的情况来看,发展法制也是有可能的。

二是中国的中介机构,像评估机构、证券公司、银行、基金、信用评级系统等也是基础设施。

美国人都使用信用卡,每个人都有信用评级,对每个人的偿债能力有评估。

中国是能够建立类似的信用评级系统的,现在信用卡使用得也越来越多,我认为以后还会继续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企业的信用体系也会逐渐建立起来。

 

国内券商、银行有很多业务上都不会做,一方面是不懂,还有就是懂,由于激励机制不完善也开展不起来。

熟悉业务和激励机制这两方面都很重要,但有些股份制银行,虽然激励对了,但还是不大会做。

如果国外的银行来示范,既可以让国内银行熟悉一些业务,也对激励机制的改革有好处。

 

这其中有一个游戏规则的问题。

中国的游戏规则是大家都是老朋友,主要看彼此有什么样的关系,一些共同竞争的行业看谁的后台硬,这样的游戏规则很不公平,改革起来也很难。

比如有时候会怀疑,改革某公司是因为它和其他公司的派别不同。

国外公司进来会改变游戏规则,因为如果市场不公平,国外公司可能会告到WTO去,说国家给了公司什么优惠政策。

这样的话,就必须改变游戏规则。

 

虽然文化方面的差异很难改,但游戏规则方面还是可以改的。

比如现在说经济过热,政府要紧缩银根,要紧缩贷款规模,首先要收紧民营企业的贷款,而这些民营企业说不定是做得最好的企业,但他们没有关系。

比如说银监会给股份商业银行打电话,要求限制对民企的贷款。

这是按国企民企来区分,而不是看这个项目的质量。

如果有国外的银行进来,看到这种情况,可能就要提出异议。

因为有外国人,政府就会注意,就不能够任意地去做某些行为。

游戏规则就会更规范一点。

 

《周刊》:

中国人寿纽约风波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上市之后投资者对它没有把国家审计署的报告对外披露提出诉讼?

 

张春:

这就是我讲的法律保护,纽约人寿的诉讼对中国人的影响很大,中国人也学得很快。

说不定以后国内也要搞一个集体诉讼呢。

在政府还没有监管的时候,如果一个公司做了跟纽约人寿类似的事情,投资者就会学美国来一个集体诉讼。

 

《周刊》:

国内确实有律师在做这样的事情,但是国内法院还不受理集体诉讼案件。

 

张春:

国外有了这样案例,事情就不一样了。

大家都看到美国有这种做法,而且中国人寿又改变了,人们以后就会拿这个案例出来做比较,我觉得纽约人寿诉讼是一个好的影响,我觉得在文化层面上也会有触动。

 

净资产评估是股市发展的最大障碍

 

《周刊》:

其实这里也涉及公司治理问题,内地的公司治理本来做得比较差,但在海外上市后,就要用境外那种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模式来要求。

我想知道,你觉得中国公司治理的缺陷在哪儿?

通过境外上市,怎么来影响和完善它的结构?

 

张春:

我觉得最大的问题当然就是信息披露,还有就是关联交易,这是很大的问题。

内部大股东侵占外部小股东的利益,这个需要在法律上面进行完善。

为什么政府对此监管不力?

问题出在哪里?

这是因为关联交易通过好几个关联之后,很难追到最后的关联。

如果提起诉讼的话,法律上很难有一个成文的东西。

成文法的毛病就在于有很多灰色地带

 

,会出现许多打擦边球的地方。

案例法的好处是可以让外面的老百姓来听,大家来判断这个案件,看其中的关联交易有没有侵占人家的利益,而不是像成文法那样套用某个精神,某个法规,这样就比较容易堵上漏洞。

前些年韩国也有很多这种东西。

韩国财团在金融危机之前很大,控制了很多公司。

我觉得这需要一些过程。

但至少应该让大家知道一些经常看到的关联交易并把它堵上。

 

《周刊》: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能也涉及到投资者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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