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评估年度工作总结要求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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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清单的,得0分。

惩治违法企业。

(1分)

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得1分,否则不得分。

若发现问题不涉嫌环境违法,可不移交,并督促及时纠正,直接得分。

评估结果排名通报。

对本市内各县(市、区)进行评估,并排名通报得1分,否则不得分。

(平潭除外,直接得分)

工作总结报送情况。

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总结和下年度评估工作方案得1分,否则不得分。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

20分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应用情况。

(12分)

A.组织应用省固废系统开展年度规范化管理任务,按要求及时下达任务、现场核查、完成整改反馈。

任务家数100%完成的,得2分;

80%(含)至100%之间的,得1分;

80%以下的,不得分。

B.组织应用省固废系统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问题排查等专项行动。

下达的专项任务100%完成整改并反馈的,得2分;

完成80%(含)至100%之间的,得1分;

C.组织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按要求通过省固废系统完成危险废物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实现应管尽管。

相关单位危险废物100%申报和备案管理计划的,得2分;

D.在省固废系统实时更新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许可证信息、通过豁免单位及试点单位许可备案。

所有经营单位、豁免单位及试点单位100%完成的,得2分;

E.督促相关危废单位及时处理系统提示信息;

组织对“僵尸”企业开展核查,及时清理注销“僵尸”账户。

其中,处理提示信息、清理“僵尸”企业账户均达到80%(含)以上的,得2分;

均达到60%(含)以上,有一项未达80%的,得1分;

有一项未达到60%的,不得分。

F.组织辖区内重点监管经营单位在贮存间、地磅、物流通道、利用处置主要设备等重点点位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生态云视频监控平台对接。

所有经营单位全部点位安装视频监控的,得2分;

经营单位完成数在60%(含)至100%之间的,得1分;

经营单位完成数在60%以下的,不得分。

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建设情况

(6分)

A.依法依规对不少于10家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贮存、利用处置方式等开展复核的,得2分(少于10家的,要全部复核);

否则不得分。

B.按要求开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证后管理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C.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内容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加强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培训。

A.市级固废管理、环境执法、环评与排污许可等部门工作人员每年接受固体废物管理业务培训的数量达到上述人员编制数量之和的30%。

B.市级重点监管产废单位和全部经营单位每年接受固体废物管理政策法规或技术培训的数量达到上述单位总数的20%。

以上每项符合得1分,共2分。

利用处置能力保障情况

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A.推动地方政府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组织实施省级制定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或污染防治五年规划。

B.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危险废物贮存量较上一年度减少。

C.医疗废物补短板项目按年度计划完成的。

以上每项符合得2分,共6分,未完成的,酌情得分。

无补短板项目的地市,此项不考核,A、B项各3分。

查阅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现场核查

保障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

(4分)

A.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地方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B.推动设区市政府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设区市政府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明确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以上每项符合得2分,共4分。

部分完成的,酌情得分。

查阅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

企业评估合格率

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

60分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执行。

(60分)

60×

(0.6×

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0.4×

经营单位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

查阅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现场评估

加分项

A.市级党委或政府印发(包括经市级党委或政府同意印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文件,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针对集中焚烧和填埋处置危险废物在税收、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等,每有一项得1分。

B.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部署开展本地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三年专项工作(如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全市范围内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交叉评估,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豁免管理,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有序发展,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效衔接机制,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制定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等,每有一项得0.5分。

C.对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处罚的,每处罚结案一件的,加0.2分,最多加2分。

D.组织年产危险废物1000吨(含)以上单位安装智能地磅,并实现过磅信息实时自动对接省固废系统,每完成一家加0.2分,可累计,最多加3分。

扣分项

A.擅自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的,扣2分。

B.擅自下放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权限的,扣2分。

C.未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现一份不按照规定核发扣1分。

D.组织评估现场核查时,发现存在漏报、瞒报、篡改系统数据等行为的,每发现漏报1起扣0.2分,每发现瞒报、篡改1起扣0.5分,可累计,最高扣5分。

E.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挂牌督办或查办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在限期内未解除挂牌督办或未办结的每起案件扣3分。

限期内未解除挂牌督办或未办结的案件数量达到总案件量25%以上的,评估结果直接判定为C。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评估

评估得分

评估结果:

A□B□C□

说明:

1.评估内容不适用的,计为0分,并将该项分值从满分中扣除后,按比例换算评估结果。

2.加分项目按当年是否开展为准,往年度已加分的不再重复加分。

加分项最多不超过5分。

3.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经评估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0.7×

经评估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

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抽取总数量。

4.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经评估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0.7×

经评估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抽取总数量。

5.评估方式。

评估实行百分制评分,评估内容确有亮点的,可报省固化中心备案认定后予以加分。

评估结果分为3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A;

得分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B;

得分60分以下为C。

6.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评估可结合本市实际,参照本表执行,具体指标可适当调整。

表2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评估项目

评估主要内容

分数

评分要点

备注

满分

得分

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2

建立了涵盖全过程的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各项责任分解清晰;

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

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1.建立了涵盖全过程的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各项责任分解清晰;

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

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得2分。

2.建立的责任制度未涵盖全过程,但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制度和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且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得1分。

3.未建立责任制度,或负责人不熟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制度、不熟悉本单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或制定的制度未得到落实、环境管理职责不明确,或未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现场管理混乱。

得0分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相关管理制度)。

现场询问、核查

1

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防治责任信息。

1.在适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且张贴信息能够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

2.未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或张贴场所位置不明显,张贴信息未能明确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或责任人。

得0分。

现场核查

二、标识制度(《固废法》第七十七条)

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设置了规范的(样式正确、内容填写真实完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识别标志样式或填写内容有1处错误。

得0.5分。

3.未设置识别标志,或识别标志样式不正确,或填写内容有两处及以上错误。

3.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所示标签和警示标志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在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均设置了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上述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相关设施、场所识别标志有1处错误。

3.上述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相关设施、场所未设置识别标志或识别标志有2处及以上错误。

三、管理计划制度(《固废法》第七十八条)

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

A.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描述清晰。

B.危险废物产生量预测依据充分,且提出了减少产生量的措施。

C.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描述准确,且提出了降低危害性的措施。

D.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描述清晰。

以上每项符合得0.5分,共2分。

1.查阅相关资料(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比对该企业近3年管理计划,查阅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是否有较大变动。

如有,请企业提供说明材料。

5.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省固废监管平台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变更备案内容。

1.经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可提供相关备案证明材料;

管理计划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

2.未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或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内容有变更未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

查阅相关资料(由企业提供已经进行备案的证明材料)

四、排污许可制度(《固废法》第三十九条)

6.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1.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按照技术规范对工业固体废物提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自行利用处置和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符合许可证要求,按要求及时提交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

2.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自行利用处置和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符合许可证要求,但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

3.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依法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自行利用处置和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不符合许可证要求,未及时提交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核查

五、台账和申报制度(《固废法》第七十八条)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6

如实记录;

内容齐全;

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记录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1.全面、准确地记录了危险废物产生、入库、出库、自行利用处置等各环节危险废物在企业内部流转情况;

且可提供各环节台账记录表等证明材料。

得6分。

2.记录内容中存在2处及以下错误。

得3分。

3.不记录或虚假记录的,或记录内容中存在两处以上错误。

1.核对产生、入库、出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数据的逻辑关系。

2.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同转移联单、经营单位管理台账进行核对。

3.若不同环节间数据存在因挥发等因素造成的数据偏差,判断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8.通过省固废监管平台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4

如实申报;

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1.全面、准确地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

且可提供证明材料(如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合同、财务数据等)。

得4分。

2.申报内容中存在2处及以下错误。

3.不报或虚报、漏报、瞒报危险废物的,或申报内容中关于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存在2处以上错误。

1.至少抽选2种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核实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流向的合规合理性。

2.查阅相关资料(由企业提供已经申报登记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

3.比对该企业近3年申报资料,查阅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是否有较大变动。

六、源头分类制度(《固废法》第八十一条)

9.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

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收集、贮存。

A.所有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均按种类分别收集。

B.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不同废物间有明显间隔。

注:

此条评估企业内部收集时的源头分类。

1.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现场核查所有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分类收集情况。

2.现场核查厂区内(不仅限于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存放情况。

七、转移制度(《固废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10.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5

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A.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且可提供证明材料。

B.及时核对受托方收集、利用或者处置相关危险废物情况,且可提供证明材料。

以上每项符合得2.5分,共5分。

1.查阅相关资料(如受托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实地或电话同受托方核实,包括转移联单同产废单位的台账核实;

转移联单同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台账核实。

11.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运行转移联单。

按照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1.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有关规定通过省固废监管平台如实填写、运行电子联单。

2.联单填写不规范,存在2处及以下错填、漏填等情况。

3.未运行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或联单填写存在错填、漏填在2处以上。

1.现场查看转移联单,并结合台账记录、环评文件等材料进行核对。

2.至少抽选2种转移量大的危险废物,核实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流向合规合理性。

1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1.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

2.未获得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批准证明)

八、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废法》第八十五条)

13.依法制定了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相关篇章或有专门应急预案)。

A.应急预案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B.有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C.有应急预案中要求配置的应急装备及物资。

D.内部及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且达到以上全部要求。

2.未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或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不能达到上述2项以上要求。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境应急预案)、现场核查

14.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在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1.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有相关证明材料。

2.未备案或无相关证明材料。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备案证明)

15.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

对于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的企业:

1.有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

2.无任何记载或不能够证明组织了环境应急演练。

对于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含)以上的企业,近一年内组织了环境应急演练,以下每项要求符合得0.5分;

未组织环境应急演练的得0分。

A.有详细的演练计划。

B.有演练的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

C.有演练后的总结材料。

D.参加演练人员熟悉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境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现场询问

九、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固废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16.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有环评材料,并按规定时限完成“三同时”验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评价,且按规定时限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验收期限内。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评价,但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三同时”验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部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评价,且按规定时限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验收期限内。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评价或危险废物实际贮存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环评材料及批复、验收报告等)

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10

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A.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般要求,按照危害特性分类贮存危险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具备防渗漏功能或采取相应措施等。

B.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容器有关要求,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C.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污染排放有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产生的各类污染物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要求。

D.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监测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等。

以上每项符合得2.5分,共10分。

现场核查厂区内(不仅限于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存放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随意堆存、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掺混等情形。

十、信息发布(《固废法》第二十九条)

18.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及时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1.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当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2.未依法公开当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查阅相关资料

合计

50

十一、利用设施环境管理(《固废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19.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部危险废物利用设施进行了评价,且按规定时限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验收期限内。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部危险废物利用设施进行了评价,但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三同时”验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仅对部分危险废物利用设施进行了评价,且按规定时限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验收期限内。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对危险废物利用设施进行评价或危险废物实际利用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

20.定期对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符合要求,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且近一年内按照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对自行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

2.近一年内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但监测点位不符合要求或监测指标、频次不足。

3.近一年内未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或污染物超标排放。

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

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查阅相关资料(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

21.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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