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七八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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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七八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七、八答案

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魏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冠于律首。

2.正式规定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是《魏律》

3.在晋律里,将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制度称为杂抵罪。

4.北齐律的篇目为十二篇。

5.北齐律确定了“重罪十条”,为后世的“十恶”提供了范例。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八议”最早规定在(A)

A.魏律

B.晋律

C.北齐律

D.北魏律

2.开始区分律和令的是(A)

A.晋律

B.齐律

C.魏律

D.蜀律

3.以下确定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是(C)

A.魏律

B.晋律

C.北齐律

D.北魏律

4.北周的中央审判机关叫做(D)

A.廷尉

B.大理寺

C.大理院

D.秋官大司寇

5.中国古代设置“登闻鼓”始于(B)

A.曹魏

B.西晋

C.北魏

D.随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魏律对两汉相沿的旧律法进行了改革,主要措施有(ABC)

A.篇条由九章增加到十六章

B.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C.正式规定了“八议”条款

D.规定了“重罪十条”

2.为晋律作注释的有(BC)

A.羊祜

B.杜预

C.张裴

D.裴楷

3.晋律较魏律的重大发展是(ABCD)

A.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

B.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C.“礼律并重”,如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

D.规定了保护地主阶级特权的法律,如专门规定了“杂抵罪”

4.北齐律在魏律、晋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主要体现在(ABC)

A.定律十二篇

B.确定了“重罪十条”

C.确定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D.确定了“八议”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有了重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ABCD)

A.“八议”入律

B."官当"入律

C.确立了“重罪十条”

D.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四.简答题(共25分)

1.试述“八议”。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

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罪疑从赦:

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2.试述“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

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3.官当。

北魏和南陈的法律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

北魏律规定:

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抵三年徒刑。

南陈律规定了可以用官位折抵不同期限的徒刑。

这种官当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其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4.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12篇,949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唐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八答案

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开皇律》确定了封建制五刑,即死、流、徒、扙、笞。

2.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的法典是《开皇律》。

3.唐初立法指导思想礼刑并用,法令简约,宽仁慎罚。

4.《水徽律疏》云: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秋相须而成也”。

5.唐高祖武德四年,政局趋于稳定,根据唐初的社会情况,制定自己的法典,于武德七年完成,称为《武德律》。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最早规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B)

A.《大业律》

B.《开皇律》

C.《九章律》

D.《贞观律》

2.唐宣宗时期,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令、格、式、编成(B)

A.《大唐六典》

B.《大中刑律统类》

C.《武德律》

D.《贞观律》

3.唐律关于户籍、赋役、土地、婚姻方面的内容规定(C)律。

A.《卫禁》

B.《职制》

C.《户婚》

D.《斗讼》

4.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法典是(D)

A.《唐六典》

B.《北周律》

C.《大业律》

D.《开皇律》

5.在唐朝遇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聊会同刑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B)

A.三司使

B.三司推誓

C.小三法司会审

D.大三法司会审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唐朝从积极放慢规定行为准则的法律形式有(BCD)

A.律

B.令

C.格

D.式

2.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包括(ABD)

A.大理寺

B.刑部

C.督察员

D.御史台

3.唐律规定承审如与当事人有(BCD)关系者,须回避。

A.借贷

B.亲属

C.师生

D.仇隙

4.唐朝财政立法主要有(BC)

A.一条鞭法

B.两税法

C.租庸调法

D.重法地法

5.唐朝监察机关御史下设(ABC)

A.台院

B.殷院

C.察院

D.审刑院

四.简答题(共25分)

1.《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隋文帝时期制定颁行,共12篇500条。

其以北齐律为蓝本,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废除前代车裂等酷刑;规定"八议"之制,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唐朝的法律形式。

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3.《唐六典》的简要情况。

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是中国封建法制趋于完备的标志之一。

4.《唐律疏议》的简要情况。

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十二篇,500条。

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

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5.十恶制度。

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

犯十恶者要受到严厉处罚,为"常赦所不原",并不得享有议、请、减等优待办法。

一曰谋反,就是以各种手段反对以专制

君主为代表的封建国家统治的行为。

二曰谋大逆,就是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三曰谋叛,主要指本朝官吏叛国投敌或以所据地方投降敌国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殴打和杀害尊亲属。

五曰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六曰大不敬,凡对皇帝的人身、尊严有所侵犯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此罪。

七曰不孝,凡告发、诅咒、斥骂祖父母、父母者,别籍异财,供养有缺的行为等,都构成不孝罪。

八曰不睦,即亲族间互相侵犯的行为。

九曰不义,就是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

十曰内乱,即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

6.唐律的刑法原则。

(1)划分公罪、私罪。

对官吏犯私罪的处刑,重于公罪。

(2)自首减免刑罚。

(3)共犯区别首从。

共犯以造意为首,亦即以主谋为首犯,处重刑;随从者减一等。

(4)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二种以上罪行所处的刑罚,根据其中的重罪论处。

(5)累犯加重。

(6)同居相隐。

唐律发展了汉律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容隐范围扩大到奴婢为主人隐,但谋反、谋叛、谋大逆者不用此律。

(7)比况类推。

"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8)老小废疾减免刑罚。

(9)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即同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自相侵犯时,根据该国的法律来处理;如果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两个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则按唐朝的法律处理。

(10)同罪异罚。

唐律把社会成员分为贵族官僚、平民、贱民三个等级,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地位。

他们之间若发生侵犯,则实行同罪异罚。

7.唐朝的经济立法。

(1)土地立法--"均田令"。

武德年间颁布。

规定:

丁男和18岁以上中男受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永业田"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和在一定条件下买卖。

"口分田"则归国家所有,不准买卖,身死后由国家收回。

(2)财政立法"租庸调法"。

武德年间颁布。

规定:

租--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栗二石;庸--每丁岁役20日,若不役则收其庸;调--每丁岁纳绢2丈、棉3两等。

"两税法"。

建元年间颁行。

第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第二,土著户和客居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包括土地和杂资财)的多少定户等;第三,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第四,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都取消,惟丁额不废;第五,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栗;第六,没有固定住所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分之一的税。

(3)工商立法--唐律对手工业的主要产品布帛的规格作了统一的规定。

为了保证手工业产品的质量,还规定了责任制。

唐王朝为管理商业,专门设置了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

商业所使用的度量衡器(斛、斗、秤、度),每年八月由官府"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

8.唐朝的民事立法。

唐律关于物权的规定:

首先,唐律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严格禁止他人侵犯。

其次,唐律还规定了物权取得的条件。

唐律关于债权的规定:

首先,唐律规定了买卖、借贷、赁庸、寄托等债的关系。

其次,唐律规定了"债务担保"的规范。

其基本精神是,债务人原则上负给付的责任,先以"财产负责"、次以"人身折酬";若违契不偿,债主可以"牵掣",告官者官府"强制履行"。

9.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

唐律的主要特点:

(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

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上述要点需展开)

10.唐朝的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迳行复判,死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2)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11.唐朝的监察制度。

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

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以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关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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