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2]92号-东莞市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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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在公共照明领域,即在道路、公共场所、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的照明工程领域,完成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
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上述领域新建工程一律采用LED路灯、庭院灯和景观灯等照明产品;
原有使用的非LED照明产品,在2013年底前完成改造。
(二)加快普及社会LED照明
以“2年时间普及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为示范带动,通过室内照明等综合性LED照明社会示范工程的引导和相关配套政策的促进,加快非公共照明领域推广步伐,倡导和推动社会各领域逐步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
(三)实现节能及产业发展综合目标
通过推广应用工程的实施,实现同比口径下照明节能50%以上。
拉动全市LED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年产值500亿元以上。
二、内容要求
(一)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运作模式
目前推广应用模式主要有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财政全额投入模式、建设-移交(BT)模式等。
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是指地方政府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当地路灯节能和路灯硬件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或者由节能服务公司(EMC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地方政府提供节能服务。
财政全额投入模式是指由镇街或园区通过各类方式筹集财政资金对示范工程进行全额投入。
建设-移交(BT)模式是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各公共照明业务主管部门作为业主单位,要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节能服务公司、监理机构、能源审计与节能评估服务机构。
节能服务公司依照合同,负责工程投融资、灯具采购、工程实施、售后和更换灯具回收服务。
监理机构负责提供项目实施的监理服务。
能源审计与节能评估服务机构负责对项目效益、工程检查验收进行第三方评估、测算等。
各级各部门必须依法依规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的要求,选择工程实施主体和应用的产品。
(二)实施节能服务公司公开招标遴选
按照“业主管理、事权统一”的原则,每个业主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遴选一家节能服务公司,具体承担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工程的实施。
参与招标的节能服务公司应满足下列条件:
具备国家或省(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节能服务资质、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银行授信额度2亿元以上,社会融资能力3亿元以上,专业技术雄厚,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申请国家财政奖励的节能服务公司要达到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的相关要求。
优先支持本地具有资质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工程的实施。
鼓励LED照明产品生产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向生产、设计和施工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支持LED照明产品生产企业在具备相应的条件后,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设计、施工的资质。
(三)发挥电网作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主体的作用
结合LED路灯可调可控的特点,打造统一的LED照明产品全生命周期节能监管服务平台,通过和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负荷调度工作紧密结合,实现对道路照明负荷的智能控制和有效管理,为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提供全方位服务。
(四)严格保证推广应用工程质量
严格把握产品准入条件,推广工程使用的产品必须是省LED标杆体系推荐目录产品。
LED灯具制造企业必须保证提供安装的产品与标杆检测产品的一致性,对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标杆目录推荐产品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同类项目招投标。
节能服务公司不按规定采购产品的,一律取消投标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LED照明工程实施。
严格技术准入条件,改造后的道路照明指标必须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要求。
逐步推进已通车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的隧道LED照明的改造工作。
改造后道路照明系统的电压、电流、功率因素须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等国家电力设计的标准要求。
特别是在涉及公共交通安全的领域,要稳步推进,严控质量,保障安全。
在应用改造工程中替换下来的灯具,由节能服务公司依照合同进行回收。
废旧灯具处置必须遵循回收利用和环保经济的原则。
(五)宣传LED照明产品和示范工程以及产业发展
通过《东莞日报》、东莞广播电视台、东莞阳光网专版、专刊、专题报道,组织举办东莞LED专题展览会,建立示范工程和体验中心等多种宣传方式,对LED照明产品和示范工程以及产业发展进行集中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对LED照明产品的认知度和关注度,营造有利于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政策保障
(一)落实地方财政支持及会计核算政策
市财政投资的公共照明领域由市财政从随电费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中解决LED照明工程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来源。
镇财政投资的公共照明领域由镇财政从随电费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中解决LED照明工程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来源。
各业主单位依据合同并按财政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改造费用。
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
(二)落实国家和省财税激励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LED推广改造项目,支持其按年节能量申请一次性财政奖励。
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80元/吨标准煤。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三)落实省LED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项目和省LED照明示范工程项目补贴政策
省科技厅分别于2010年、2011年将我市列入省LED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项目、省LED照明示范工程项目,要求我市须在2012年底前共推广应用LED路灯3万盏、在2013年底前共推广应用LED室内照明产品42万只,对因建设和改造LED照明而产生的工程总费用,省财政给予不少于10%的补贴,市财政给予1:
1配套。
组织实施省LED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项目、省LED照明示范工程项目是我市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镇街、园区要率先完成示范工程,积极争取省、市财政的示范工程项目补贴。
(四)落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政策
在完成省LED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项目和省LED照明示范工程项目后,市财政按照《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37号),对各镇街、园区采购符合省LED标杆体系推荐目录产品组织实施的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10%给予补贴;
非政府单位、企业参加示范工程并采购符合省LED标杆体系推荐目录产品的,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30%给予补贴。
单项工程灯具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单项工程灯具总额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单项工程灯具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推动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优先支持使用本地自主创新产品和省名牌产品,并将经过示范工程检验、节能效果明显、具有远程智能化管理功能和灯具标准化模组技术的本地高效节能LED照明产品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四、组织架构
(一)加强统筹协调和分工负责
充分发挥市推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职能,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确保相关工作安全、顺利推进。
市科技局总体负责组织、指导、推动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财政投资的LED照明工程建设和改造的资金,落实支持镇街或非政府单位、企业组织实施的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
市发改局负责把使用LED照明产品作为财政投资项目审批立项的前置条件。
市经信局负责将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工作列入全市节能考核范围。
东莞供电局负责制订基于LED照明的最低能效标准,并在用电报装(增容)审批环节对申请用电(增容)单位的照明系统进行能效评价。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公共机构(指市本级和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LED室内照明产品的安装和改造。
市城建局负责所承担项目工程LED照明建设。
市城管局负责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的市直管道路LED路灯的改造工作,并指导各镇街、园区建设和管理LED路灯工程。
市公路局负责协助相关镇街完成国道、省道公路LED照明的建设和改造。
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协调公路推广LED照明的建设规划,协助公路沿线镇街推广公路LED照明产品。
市路桥总公司负责高速公路的LED照明建设和改造。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LED照明推广应用。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我市生产的LED照明产品进行质量监管;
组织对LED照明产品提供质量检测服务和技术支持;
组织制订市LED照明产品地方验收规范。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废旧灯的回收制度和处理机制。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金融工作局要适应LED照明工程和EMC业务的要求,协调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东莞报业传媒集团和东莞广播电视台要在《东莞日报》、东莞广播电视台、东莞阳光网开辟专版、专刊、专题对LED照明产品和示范工程进行集中宣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在辖区内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成立以本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推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二)建立行政督导和考核机制
市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签订推广照明应用LED产品责任书,把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列入全市节能考核范围。
按照省的考核办法,从2012年起进行年度考核通报,考核结果作为节能减排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成立专门机构
成立推广工作机构“市半导体照明推广应用中心”,挂靠在市半导体照明行业协会,由市科技局主管,负责全市LED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和宣传引导。
五、进度安排
(一)总体要求
把公共照明领域作为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的突破口,强力推行。
市城建局、城管局、交通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园区要把公共领域LED照明改造任务分解到所管辖的法人业主单位,制订相应目标和明确的时间进度表,切实加强行政督导,促进应用工程实施。
(二)工作进度
1、制订计划。
2012年7月15日前,各镇街、园区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省、市的推广目标和计划进度,制订相应的建设规划和计划进度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于7月25日前汇总并报市政府、省科技厅。
2、签订合同。
2012年8月起,各镇街、园区和相关部门要依据实际的规划情况和计划进度,通过招标确定节能服务公司和监理机构等并签订相关合同。
3、全面建设。
从2012年9月起,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进度开展工程方案设计、LED灯具采购及安装、跟踪服务工作。
2012年力争道路照明更换及新建LED路灯3万盏以上,主干道亮灯率达100%,公共室内照明LED照明率达70%。
2013年次干道、支路、居民生活区LED路灯亮灯率达100%,景观照明和公共室内照明使用LED照明产品90%以上。
六、工作经费
市财政每年安排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工作专项经费,用于LED照明产品的宣传推广、项目检查验收等。
具体由市科技局根据每年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主题词:
科技推广方案通知
抄送:
市委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三科2012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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