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重点简答题及记忆口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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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重点简答题及记忆口诀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
[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民事诉讼重点简答题及记忆口诀
1.诉的三要素:
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分类(按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
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2.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
(申群注公社)
(1)涉及群体利益的;
(2)涉及公共利益的;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4)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5)原告或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民事案件。
不能有陪审员参加的案件:
(1)二审案件;
(2)简易程序;(3)特别程序。
3.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6)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理论:
方式:
当事人和解、人民调解、民事仲裁与诉讼;
内在动力:
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区别要义:
当事人自由度、程序严格性、内容合法性。
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涉、重影、最高确)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标专着假域裁)
a.海事海商案件;b.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c.专利纠纷案件;d.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e.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f.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g.与仲裁相关的案件。
6.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
(域身、失身、劳教、监禁)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其他情况:
(1)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意辖区;
(2)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非军人对非文职的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7.运输保险合同管辖:
被告住所地、运输目的地、事故发生地、运输工具注册地
运输事故管辖: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运输合同管辖:
被告住所地、始发地、目的地
8.专属管辖:
(港口不动,继承遗产)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已无有)
(1)本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本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本院虽原有管辖权,但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受理该案;
(3)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10.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区别:
(1)是否拥有管辖权;
(2)适用管辖方式;(3)是否需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
11.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1)挂靠;
(2)民事合伙;(3)借用身份;(4)企业分立;(5)保证;(6)继承;
(7)代理;(8)财产共有。
12.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别:
(1)参加诉讼依据;
(2)参加方式;(3)诉讼地位;(4)享有权利。
13.第三人参加诉讼和共同诉讼的区别:
(1)前提不同;
(2)诉讼地位不同;(3)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14.诉前财产保全适用:
(1)紧迫性;
(2)依申请;(3)有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适用:
(1)必要性;
(2)依申请或职权;(3)可以有担保。
15.先予执行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
(2)追索劳动报酬;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
a.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
b.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
c.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d.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予执行的条件:
(依保中确迫力)
(1)明确性;
(2)迫切性;(3)有能力;(4)依申请;(5)诉讼中;(6)可责令担保。
16.拘传的适用条件:
(1)必须到庭的被告:
a.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b.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经过两次传票传唤;(3)不到庭系无正当理由。
17.起诉的四项基本条件;
(1)有适格的原告;
(2)要有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主管和管辖必须正确。
18.按撤诉处理的情况: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但不影响原案件审理。
可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况:
(1)被告提出反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于反诉应当缺席判决;
(2)非必须到庭的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19.决定延期审理:
(他新回必)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裁定中止诉讼:
(死丧终抗另他)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裁定终结诉讼:
(死亡原继被遗,离费一方)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0.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1)适用范围;
(2)适用效果;(3)恢复审理;(4)法定情形。
21.判决书的内容: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判决费用的承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21.简易程序适用: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实施、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简易程序的排除:
(不明,再重,人多,四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22.简易程序之简:
(1)起诉方式;
(2)受理程序;(3)传唤方式;(4)审判组织;(5)庭审程序;
(6)可当即开庭;(7)审限短,不得延长。
简易程序不能省:
(1)公开审判原则;
(2)告知回避;(3)书记员参加;(4)裁判及调解书应加盖法院印章。
23.二审可以不开庭而径行裁判的情况: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24.二审裁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b.未经开庭审判而作出判决的;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而缺席判决的;
d.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25.再审中,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
(1)原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2)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4)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26.督促程序适用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有价证券;
(2)请求支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当事人申请还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5)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7.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从诉讼标的的数量上看,一个诉讼标的和两个诉讼标的;
(2)从是否可以分开审理方面看,不可分之诉和可以分开审理;
(3)从对立关系方面看,三方对立的关系和两方对立的关系;
(4)从诉讼地位方面看,固定的原告地位和原告或者被告的地位;
(5)从参加诉讼的时间方面看,本诉开时后的加入和起诉时与诉讼过程中均可加入。
28.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联系:
(1)启动的被动性;
(2)前提与基础,继续和发展;
区别:
(1)审级不同;
(2)审判启动的具体原因不同;(3)审理组织不同;(4)审理对象不同;
(5)审理方式不同;(6)适用的具体程序不同;(7)所作裁判的效力不同。
29.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承担(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原当事人诉讼行为对变更后当事人仍然有效,诉讼继续
(1)当时人死亡后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2)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所发生的当时变更;
(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30.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1)诉讼代理任务已经履行完毕,诉讼终结;
(2)委托人解除委托或委托诉讼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
(3)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