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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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第六条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执法工作,不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第七条完成所属单位交办的其他辅助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仪容举止

第八条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穿着制服上岗,按规定佩戴相应标志,着装需规范,不得将便服、制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脚,内衣下摆不得外露,不得佩戴与制服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和饰物。

第九条非执行公务时或女队员怀孕期间,应着便服。

第十条爱护并妥善保管制服,不得将制服擅自随意改裁或转借、变卖于他人。

第十一条头发应保持整洁,不得蓄烫奇异发型,染发不得染除黑色以外的颜色。

男性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发或蓄胡须,女性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二条着工作服时,不准佩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品,不得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浓妆艳抹。

第十三条执行公务时必须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不准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口袋,不得搭肩、挽臂、揽腰,不准边走边吸烟或进食。

第十三条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或参加迷信活动,不准在公共场合高声喧哗、嬉笑打闹。

第四章思想品德

第十四条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城管事业,在思想、言论、行动上与所属单位及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五条遵纪守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所属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自重、自省、自律、自励。

第十六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助人为乐、谦虚谨慎。

第十七条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爱岗敬业,热爱本职,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掌握新本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团结协作,乐于奉献,发扬团队协作精神,为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作出贡献。

第二十一条接待和服务群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热情服务。

第二十二条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4、着装严整,文明执法;

5、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接受执法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吃请、礼品或财务,不得向执法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索取好处、收受贿赂。

第二十四条热爱、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由集体组织的有利于身心健康的问题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准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严格遵守如下考勤管理规定:

1、因事、因病请假,需向本单位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所属单位内勤报局协管员办公室(督查科)备案。

假满后,应及时、主动销假。

2、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考核奖金以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核发。

事假三天以上,扣发当月考核奖,基本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3、病假应持医院疾病诊断说明书。

病假3-7天当月基本工资按80%发放,考核奖按一半发放,7天以上按湖里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并扣发当月考核奖。

4、因公受伤住院,工资和考核奖给予全额发放。

5、协管员实行考勤签到制度,考勤登记必须由本人签到,无考勤登记或未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者视同矿工处理。

6、各中队和机关科室应对所属协管员进行考勤登记,如实反映协管员的出勤状况,并于每月3日前报局协管员办公室,协管员办公室核实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综合科予以办理。

第二十六条上班时间应保持个人和办公场所通讯工具的畅通,不得因私事长时间占用办公电话,不得在办公区域或宿舍内大声喧哗、打牌、上网、玩游戏、睡觉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要按规定着装并挂牌上岗。

第二十七条听从命令、服从指挥;

工作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不得推诿工作任务、逃避工作职责;

不得擅作决定或擅自行动。

第二十八条自觉遵守车辆使用管理规定,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严禁公车私用,未经科室、中队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用车。

下班后必须将所保管、使用的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

第七章考核办法

第二十九条各中队和机关各科室按照《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考核办法》对协管员每月进行绩效考核。

第八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奖励:

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实际工作中以“精神奖励”为主:

1、在协助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并组织省内参观学习。

因公负伤的,及时予以救治、慰问;

致残、牺牲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和经济补贴。

2、当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不法侵害或遭遇灾害时,能不顾个人安危,见义勇为、挺身而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惩处:

惩处分“告诫”和“解除合同”两种。

由各中队和机关科室以书面材料上报局协管员办公室(街道综治办),协管员办公室核实情况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由综合科予以办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告诫:

1、工作不认真、办事拖拉、经常出现错、忘、漏,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较差的。

2、纪律涣散,不能认真坚守工作岗位;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3、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的。

4、不服从领导或不顾全大局从而影响工作的。

5、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完成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的。

6、团结协作精神差,工作存在问题多的。

7、未遵守所属单位相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1、政治上有严重错误,造成一定影响,或经查不符合继续录用条件的。

2、泄露城市管理工作秘密或其他类别国家秘密的。

3、工作态度不端正、消极怠工,不积极履行职责,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屡出差错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5、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严重违反“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不得参与聚众赌博”等禁令的。

7、经常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或出现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的。

8、服务意识不强,态度粗暴,引起群众有效投诉,对所属单位或集体的声誉和形象造成影响和损害的。

9、由于责任心不强,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等渎职或过失行为造成较大工作事故的。

10、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存有越权、徇私舞弊、接受吃请、收受礼金等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

11、沾染“黄赌毒”;

参加非法组织;

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闹事等违法活动的。

12、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3、因其他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1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影响,经单位提出,拒不整改的。

第九章离职流程

第三十二条协管员享有离职的权利,协管员办理离职应至少提前7天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上报局协管员办公室(街道综治办)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综合科予以承办具体离职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自行离职处理。

第三十三条协管员在离职之前,应与所属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并如数上缴工作服、头盔、胸卡、上岗证等为其配发的的物品,方可离岗并结算工资,对于因个人原因损坏的公用物品和配发个人使用的物品,要按折旧价进行相应赔偿。

第三十四条在辞退协查员时,督查科应将辞退理由书面报请局长办公室讨论决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协管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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