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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测组,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采面掘出来后五天内提交。

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人员应提前12天向地测组提供设计图,并在公司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测人员有足够的制图、测算时间。

凡口头联系,地测人员有权拒绝。

3、与施工的业务联系:

⑴地测组需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⑵各类巷道开口,生产人员需提前三天填写委托书,通知地测组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停头或复工也应提前通知地测组。

⑶各施工区队应建立班组长延线制。

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遇有损坏整形或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测组。

⑷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地测组应将随时获得的情况通知施工区队。

水害隐患排查、分析、预报、跟踪管理、检查制度

第一条每年年初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科长及各队队长担任,下设防治水领导办公室,安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每年必须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对中长期防治水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并由矿总工程师签字下发。

第三条在总工的领导下,不断的更新和淘汰本矿在防治水方面的设备、设施,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

第四条每年汛期前由技术部门编制《汛期防汛预案》,成立防汛队伍,由防治水办公室负责准备必要的防汛工具,如:

锨、镐、雨衣、沙袋等,组织相关人员对地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地面洪水进入井下。

第五条矿井的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应严格按照《汛期防汛预案》的要求,定期检修排水设备和清挖水仓,并在雨季前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

第六条矿井必须配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实际需要的探放水工具,成立探放水队伍,配备足够的探放水水人员,探放水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采掘工作,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第八条防治水办公室组织人员,定期对井田范围内井下、下水文地质展开调查,准确掌握地表河流,井、泉水变化及井下各涌水点水量变化,并建立台帐,记录建档。

第九条必须定期把水文地质情况标注到相关图纸上。

第十条积极与邻近煤矿协商,了解掌握其井下采空区的位置,在送巷时应注意留设各种防水煤柱,严禁挖采防水煤柱。

第十一条每月应定期对井下各出水点的水量、水温、水质进行测量分析,建立台帐,绘制水量变化曲线图,为水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水情、水害预报应做到年有年报,月有月报,必要时做到临时预报,并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预报人员必须认真收集现场一手资料,根据资料认真分析,对其所造成的影响加以说明,所报资料必须提前经技术负责人审查,否则严禁对外预报。

第十四条预报后必须掌握一手资料,一旦发现与预报情况不符,或有其它情况发生时,必须及时汇报领导进行补充修正。

第十五条为保证水害防治工作有序不间断的开展,矿成立防治工作领导督察组和经过培训的探放水队伍,根据作业规程和图纸上圈定的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位置,严格做好探放水工作。

第十六条防治水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防治水工作的具体实施与落实,明确责任人,若因失职造成水害事故,要按职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等的审批制度

第一条地质、测量工作计划、工程设计、报告、储量变化等,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的审批制度进行。

第二条地测组每年初应根据矿下达的生产计划和生产实际编制该年度地测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矿井地质报告每8~10年修编一次,完成后并经省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水平延伸地质报告在工程竣工半年内提交,并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四条地测组必须按设计部门提交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诉“委托书“要求的内容认真编写地质说明书,完成后经总工程师批准交采掘区队使用。

第五条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报损等,由地测组提供有关资料,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矿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地测组在年初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负责编制该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防治水计划中已批准的防治水工程设计由技术科负责编制。

第七条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与实施计划、防治水工作总结、成果报告等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长审批后执行,并报上级备案。

第八条除井田边界煤柱以外的其它各类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设计由技术科编制,经科长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奖惩制度

第一条煤矿地质测量所有技术工作,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的有关规程执行。

凡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的,都必须重做或补做。

如发生地测事故,要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态度出发,实事求事,认真追查落实。

第二条地测组对向设计、施工、采回等部门提供的地质、测量资料的质量全面负责,如出现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负责重解释或重新调查。

第三条每个掘进工作面,都要实际及时编录、整理,如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向公司总工程师汇报,共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使生产正常进行。

第四条经常分析研究周围已采工作面工作资料,结合现工作面的地质情况,预报未开拓区的地质变化,每季度末对该季度内的地质预报的准确程度做一次全面总结,为下一季度地质预报提供借鉴。

第五条每一工作面回采结束后,都要认真进行采后总结工作,对提供的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的准确程度做出评价。

第六条送巷过程中,如发现所送巷道与地质变化不相适应,将要造成废巷时,应及时向技术科和总工程师反映,及时纠正错误。

第七条掌握工作面的地质变化规律,经常分析研究工作面有无影响回采的各种地质隐患,若有应及时提出补救措施。

第八条根据巷道设计方案和工作面的地质情况,结合通风、运输、排水采煤方法等,分析设计方案是否有利于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地质人员要从地质角度分析全部需要贯通的巷道在贯通范围内有无构造等变化,防止贯通事故发生。

第十条测量外业观测、内业资料计算从起始数据、原始资料、成果计算到填、绘图必须经过严格的校核或对算,未经校核的资料图纸不准使用。

第十一条测量原始资料与成果计算,必须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所有测量记录薄和成果台帐均应有校核签字,取消或重算部分要加以说明,在备注栏绘出必要的草图。

第十三条施工测量前,应熟悉设计图纸,验算与测量有关的数据,核对图上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几何关系及设计与现场是否相否等。

当对设计图纸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同时对标定工作所需要的测点及其成果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主要巷道开口后4~8米左右,应用经纬仪标定,测出开口给线的方位角,巷道每掘30~200米必须用经纬仪跟测,并计算出给线的偏差值,当偏差值超限时,应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单位工程结束后,实际标定值都应与设计资料比较,计算偏差是否在误差充许范围内,若误差较大,要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工作提供借鉴。

各单位工程完工后要提交书面总结。

第十六条因地质测量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补救措施。

损失无法挽回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报矿处理。

第十七条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事故,对责任人进行300~5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对于大型巷道的贯通测量,贯通精度符合要求的给予500~800元奖励。

地测防治水部门资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第一条地测部门门每年、每季度或每月必须根据生产和建设的需要编制地质测量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不得拖欠。

第二条重大的地质测量工程,均须编制方案、设计,并按规定报批。

工程完成后,必须提交成果资料、图纸和技术总结,并组织有关人员鉴定和验收。

未符合要求的必须返工。

第三条地测部门门向外提供一切资料、报表等,均须经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提交或报出。

第四条设计部门需要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向施工队提供掘进和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第六条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等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三至五年内通知地质测量部门。

地质测量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内提交。

第七条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至少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部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第八条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工作面掘出来后五天内提交。

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第九条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时间。

第十条各类巷道开口,需提前三天填写委托书,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

停头或复工时也应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进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地质测量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情况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巷道掘进在透巷或进入危险区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通知单等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单位。

地测防治水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及报废制度

第一条地质、测量所有仪器设备及工具必须建立技术档案、资料、台帐,包括仪器的规格、性能、附件、精度鉴定、操作记录、修理记录以及使用时所特别注意的事项。

第二条对本组使用的仪器应编号。

对发放使用日期进行记录,分配到个人使用的仪器和工具,人员调出时,要归还交矿。

否则,不予出调出手续或作价赔款。

第三条对于所使用、保管的仪器和工具,要经常保养和维修,使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充分发挥作业能力,并使其延长寿命,如不按操作规程作业造成损坏的,视损坏程度给予责任者处罚。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借用、专借、调拨与报废等,应有一定的审批手续。

仪器工具的借出必须经科长同意,总工批准,归还时进行检验。

如不经批准或损坏的,视其情况给予罚款。

第五条新钢尺在使用前,必须逐段检查刻划数字是否清晰和准确无误。

使用后应及时用棉纱擦拭,并擦拭机油。

第六条经纬仪、水准仪在下井前要对各主要部件进行检查,在井下行走时,应避免剧烈的摆和碰撞。

使用后要用绒布轻轻地擦拭仪器上的灰尘、水气、油污,迁站时,仪器和三角架必须分开搬运。

夏季在太阳下使用仪器时,必须用伞遮住,防止日晒。

第七条激光定向仪的现场管理和维护由施工单位负责,测量人员进行监管,光束调整和核验由测量部门负责。

第八条各种仪器、仪表、工具应存放在清洁、干燥室内架上或台上,不准靠近暖气和火炉。

对使用的仪器要负责日常的保养和校正,精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送厂维修,以保证仪器的完好性。

第九条对过期或淘汰的仪器或设备要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及时更换,并推广使用先进设备、新技术。

地测部门门定期会议制度

第一条地测组每年初根据矿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召开组务会议,讨论本年度地测工作计划,确立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措施,上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每月召开地测工作例会,结合工程验收结果,总结上月工作,安排本月任务,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及时调整。

第三条每单位工程竣工后召开组务会议,根据地测成果,评价工作质量,总结经验,分析失误原因,在以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第四条每年年底矿务会议召开之前,地测组先召开本组会议,总结全年地测工作完成情况,客观地对全组工作做出评价,再上矿务会议讨论。

地测管理制度

第一章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第一节矿地测管理制度

1、矿地测部门在公司地测部门的直接领导下,部长是矿地测部门的第一责任人,首先要认真履行地测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负责所在地测部门的行政、业务、技术管理等具体日常工作,全面完成地测部门交付的各项任务。

2、各矿地测部门部长要明确一切工作均以煤矿生产为中心,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保质保量地完成交付的各项地质测量任务。

3、各矿地测部门部长应按时参加地测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业务培训及组织的其它活动,并把会议的精神及时准确地传达到每一位员工。

4、各矿地测部门部长应及时参加矿召开的各种生产会议,包括生产调度(协调)会议、生产计划会议等,以准确掌握矿井的生产动态、计划、接续情况,便于地测部门进行工作安排。

如有特殊原因部长不能参加,由部长指定专人参加会议。

第二节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1、测绘成果的收集:

有关矿区用到的测绘成果(平面控制、高程系统、图纸)都由地测部门负责收集。

收集资料要严格校对,保证准确。

收集资料施测时间、单位及资料精度。

收集的资料由地测部门处长签字后送档案室归档保存。

2、测绘成果验收:

地测部门门及地测部门施测的测绘项目,在结束后要提交竣工报告或技术总结(后附最终成果)

3、测绘成果的归档:

测绘项目通过验收后对原始手簿进行编号、整理、装订。

一个测绘项目按大小或内容多少分别装盒,内容包括项目总索引、技术设计书、施工组织方案、原始手薄、计算手薄、测量成果以及竣工报告或技术总结(包括图件)。

归档移交要履行签字手续。

4、测绘成果的保密制度

测绘成果的管理人员都要进行保密规则的培训,要遵守保密规则,不对外泄漏保密性的测量资料,不允许带走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为机密资料,资料利用和借阅,必须填写借阅档案审批单,填写清楚借阅单位、借阅者姓名、借阅内容目的、借阅单位领导签字、地测部门门主任工程师签字、档案保管人签字(附:

借阅档案审批单)。

总工程师批准。

测绘成果如输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要加设密码,防止外人开机阅览,测绘成果不得上互联网。

单位领导个人手中保存的保密图纸、资料,用完后要及时收回,每天上下班前,要对档案库房门窗或资料柜进行检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

5、测绘成果的鉴定销毁制度:

过期的废旧成果,由保密小组进行鉴定,做出结论填写销毁报告,送领导审批。

测绘成果销毁时,必须指定专人监销,销毁人和监销人要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档案销毁任务完成后将销毁清册存档。

第三节 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1、主任工程师负责对各项地测工作使用的规范、规程进行收集,各专业都要执行最新的规范、规程,必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

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程、规范、细则。

地测各专业对外提供的一切资料,均需由地测部门门领导审批方能提供使用,对造成资料泄密或流失的部门或个人将追究其责任。

2、地测作业过程中的记录、计算、图件、报告文字都要进行认真校对,并履行签名手续。

具体生产技术制度:

1、矿井地质和矿井水文地质:

(1)、地测部门门负责研究矿区地质和水文地质规律,查清有关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处理矿区的重大地质和水文地质或水文地质疑难问题,指导各矿地测部门编制矿井地质说明书。

(2)、地测部门门对各矿地测部门的业务从技术上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并监督执行各种地质规程、细则、规定执行情况。

(3)、地测部门门必须参与各矿采区设计的审查,并每季检查一次各矿采区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和水情水害预报的可靠性。

(4)、矿地测部门负责全矿的地质及水文地质具体工作。

严格执行规程及细则,及时收集整理基建、生产等不同阶段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

对新开掘的井筒、石门、上下山、穿层巷道进行地质编录,绘制地质素描图。

对特殊地质现象:

如小构造,煤层变厚变簿、分岔、尖灭等除绘制素描图外,同时填绘到有关矿图上。

(5)、对新发现或揭露的涌水点进行涌水量观测,调查其周围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查清或推断水的来源。

当可能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发出水情水害预报,以便采取预防或治理措施。

对所观测到的资料应填绘到矿井充水性图上,并将数据立卡建帐,归档保存。

(6)、矿地测部门水文地质人员要经常到井下、地面塌陷区调查了解矿井充水条件变化情况,收集小窑、废井、老塘、塌陷坑积水资料,收集地面灌水注浆量、研究矿井涌水量动态,在综合分析各种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按月、季、年发出水情水害预报。

(7)、矿地测部门要积极开展瓦斯地质工作。

调查涌出异常区的地质条件,描述煤岩层结构特征,松软程度、节理发育情况、地质构造特点,煤岩层的含水性。

把涌出异常点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并注明瓦斯浓度及变化情况,涌出异常发生和恢复正常的时间、异常点标高、层位等资料。

研究瓦斯涌出异常与地质条件的关系,探索瓦斯涌出规律,编制瓦斯(涌出异常)地质图。

(8)、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与设计、基建、生产、机电、通风等部门有协作的关系,有关业务关系应通过委托书、会议等方式进行。

巷道开口、停工、复工都必须由矿生产技术部门下达测量通知书,因不下达或不及时下达通知书造成的误工、差错由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9)、矿机电部门每月底必须向地测部门门提供矿井排水记录及有关资料;

通风灭火部门每月底必须向地测部门门提供灭火钻孔的灌浆注水量及其他资料。

地测部门门至少每月去上述部门收集资料一次。

行政上有矿总工程师协调。

(10)、地质“三书”、地质预报、水情水害预报均需地测部门部长和矿总工程师签字后发出。

发出时必须由发件人、收件人在发文本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2、煤巷中顶底板探测:

煤层顺槽巷道,必须每隔100米用探巷探清煤层顶底板位置。

探煤层顶底板由地测部门向矿上提出书面要求,矿方组织探测。

地测人员收集探测资料并画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画出本分层煤层顶底板线,用于指导本分层的巷道掘进,并为下分层顶底板位置、变化情况的预测预报提供依据。

3、储量管理:

(1)、地测部门门和矿地测部门是储量管理和业务监督单位。

具体负责储量动态,开采损失统计,回采率测算,按期向上级报送储量报表,并为数据的可靠性负责。

出矿、出公司的储量、回采率等数据均以地测部门门的为准。

(2)、公司储量管理人员每半年到矿核实一次现生产水平储量,掌握储量动态,查清可采储量的数量、质量分布范围及薄、中、厚煤层储量的比例,修改储量报表,为生产安排和工作面接续提供可靠的资料。

矿制定年度回采率计划时,应依各工作面设计回采率和计划开采面积,加权平均算出矿井采区回采率。

结合过去的经验进行适当的调整,确定各单位回采率计划指标。

(3)、对没有揭露全厚的煤层,矿地测部门储量管理人员应当向总工程师提出探煤厚要求,以提高储量准确性。

(4)、根据《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储量转出、转入、注销及地质损失的报批报告。

参加储量报损的审批工作。

(5)、储量管理人员对违反开采顺序或技术规定滥采乱掘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反映。

在参加采掘设计审查时,对因设计不合理引起的丢煤有权保留意见。

(6)、“三量”是衡量采掘关系的重要指标,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三量”动态,按月填报报表。

各矿要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基础,绘制“三量”分布图,并随交换图送地测部门门。

4、矿区测量:

(1)、煤矿测量是矿山生产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建立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测绘各种矿图,井巷给向、钻孔定位、大型设备安装定位,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施工,开展岩层移动观测,参与保安煤柱设计,为安全生产服务。

(2)、公司地测部门门负责建立矿区四等首级控制网,三等水准高程网,组织协调矿区地形图的更新,解决矿区重大测量难题,监督矿地测部门执行测量规程、细则、制度,从技术上给以指导和帮助。

(3)公司地测部门门负责检查矿区内测设的各种测量标志,发现损坏、移动或被人为破坏时,设法加以补设。

矿井范围内的测量标志每年由矿地测部门门检查一次,并负责补设、增设。

(4)、各类巷道开口,矿生产技术部门要提前三天给地测部门门送委托书,以便准备资料和按要求放线,停工或复工也要及时通知地测部门门,以便上图或放线。

(5)、地测部门要及时放线,在延设中腰线过程中,对所使用的和新设的中腰线点均需要进行认真检查,地测人员每次给中腰线时都要依据巷道用途填写中腰线通知单,并报送矿生产技术部门,以督促按线施工。

(6)、巷道验收人员不但要量取巷道前进长度,还应检测偏离中腰线的数据,通知掘进区队进行巷道修正。

未修复前测量验收员有权停止施工。

(7)、运输和回风巷应以石门中线为起点,在巷道顶部和两帮,每50米用红油漆标注位置记号。

此记号要与导线点联测,以保证其精度。

使用前先检查再使用。

(8)、地测部门的采掘图必须挂在墙上,随时上进度,并教育职工经常按图分析安全问题。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以便采取措施。

(9)、凡根据设计图纸的放线、定位、贯通等工程,具体负责测量的技术人员一定要对设计图上的尺寸、数据进行验算、复查,确定无误时可以放线,如发现有误时,应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协调修改,否则不予放线。

巷道设计平面图,必须有控制方格网和坐标,回风和运输巷,每隔50米至100米应设煤门或探眼,以便实测煤厚。

设计图应明确划定煤柱线,并注明类别(矿井煤柱,采区煤柱或工作面煤柱),设计说明书应依图认真计算矿井回采率。

(10)、各矿要大力推广使用激光指向新技术,激光指向仪由矿提供,同时提供安装材料及有关条件,由地测部门安装调试。

仪器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应小于70米,每次使用前应检查激光束,使其正确指示巷道掘进方向。

(11)、重要的贯通测量(如立井、斜井、主要石门、回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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