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费税法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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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法完整版
第三章消费税法
本章学习思路图
【提示】
1.批发环节特指向非纳税人批发卷烟。
2.零售环节特指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考点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常见题型】本考点常见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例题·多选题】下列单位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
A.生产销售金银首饰给有经营资质的首饰店的单位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C.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D.受托加工卷烟的单位
【答案】BC
【解析】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故选项A错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是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故选项D错误。
【考点二】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为消费税(卷烟除外)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原则上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不再缴纳消费税。
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一)委托加工业务的判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的处理
1.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的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
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金银首饰(包括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按照5%税率征收消费税。
【提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及具体要求:
税制要素
规定
注释
征税范围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不符合条件的金银首饰,仍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
税率
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计税依据
一般规定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7%)
特殊规定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五、批发应税消费品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税制要素
具体规定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两个问题】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计税依据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税额计算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
【注意两个问题】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实行双环节征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总体概况
消费税征收范围
一般规定
生产应税消费品
单环节征收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
特殊规定
零售应税消费品
单环节征收(生产环节不征收)
批发卷烟
第二次征收(生产环节已经征税)
【注意的问题】
1.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但对卷烟实行“两道环节”征收:
生产环节复合计税,批发环节加征5%从价税。
2.消费税一般在生产环节征收,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征税环节在零售环节,生产环节不征税。
【提示】增值税与消费税的交叉关系
环节
税种
生产
委托加工
批发
零售
进口
委托方
受托方
卷烟
其他
金银首饰、钻石
其他
增值税
√
×
√
√
√
√
√
√
消费税
√
√
代收代缴
√
×
√
×
√
【常见题型】本考点常见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题。
【例题1·多选题】根据现行消费税政策,关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0年)
A.对进口的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B.对用作乙烯原料的国产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C.对用外购货车改装的卫星通讯车征收消费税
D.对手工卷烟征收消费税
【答案】ABD
【解析】货车和卫星通讯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B.纳税人在零售环节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
C.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D.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答案】BCD
【解析】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还有钻石和钻石饰品,故选项A错误。
第二节 税目与税率
【考点三】税目的划分
☆考点精析
一、税目的具体范围
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
生产、委托加工、零售、批发和进口应税消费品。
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出发,目前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4类货物,即消费税有14个税目。
(一)烟:
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提示】联营企业与回购企业卷烟购销业务消费税的有关规定
符合下述条件的回购卷烟,回购企业收回卷烟销售,不论是否加价,不征收消费税:
①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需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②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例题·多选题】甲卷烟厂生产的A牌卷烟,非常畅销,2012年2月,委托联营企业乙卷烟厂生产A牌卷烟,将所需A牌卷烟牌号和税务机关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提供给乙企业。
本月从乙企业收回加工的A牌卷烟200箱,销售自产卷烟500箱,销售乙企业生产的A牌卷烟180箱。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企业销售自产卷烟应缴纳消费税,销售从乙企业收回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B.甲企业销售自产卷烟以及销售从乙企业收回的卷烟均应缴纳消费税
C.乙企业应按照甲企业收回的卷烟在乙地缴纳消费税
D.乙企业应按照甲企业本月销售的卷烟在甲地缴纳消费税
【答案】AC
【解析】符合下述条件的回购卷烟,回购企业收回卷烟销售,不论是否加价,不征收消费税:
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需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故选项BD错误。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总结】卷烟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生产销售等环节,采用复合计税法计算纳税;一方面是批发环节,批发环节按5%从价计算纳税。
【例题·多选题】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其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条件有( )。
(2009年原)
A.联营企业按公示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B.回购企业向联营企业提供所需加工卷烟的牌号
C.回购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回购卷烟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
D.回购企业向联营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答案】ABCD
【解析】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①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②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二)酒及酒精:
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
酒精包括各种工业用、医用和食用酒精。
【提示】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
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提示】消费税的应税化妆品不包括: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应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是指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提示】鞭炮、焰火不包括: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七)汽车轮胎:
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汽车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自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八)小汽车:
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提示】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包括电动汽车,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常见题型】本考点常见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经典例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是( )。
(2010年)
A.电动汽车 B.卡丁车
C.高尔夫车D.小轿车
【答案】D
【解析】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九)摩托车:
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设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十一)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十二)游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四)实木地板:
以木材为原料。
二、税率
税目
税率
烟(记忆)
1.卷烟
(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3)商业批发
2.雪茄烟
3.烟丝
税率
征收环节
56%加0.003元/支
36%加0.003元/支
5%
36%
30%
生产环节(含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生产环节(含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批发环节
生产环节(含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生产环节(含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酒及酒精(记忆)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化妆品(记忆)
30%
实木地板
5%
第三节 计税依据
这是本章的基础,也是重点内容。
要注意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结合起来学习。
【考点四】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考点精析
一、从价计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价款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包括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价外费用
注意的问题:
1.价外费用的范围,因为销售应税消费品而收取的各种费用。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价外费用均为含税的收入,在计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税。
(三)包装物销售收入、租金收入和押金收入的计税问题
1.包装物销售收入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包装物押金收入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酒类产品除外)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租金收入——按价外费用处理
【提示】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相同,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常见题型】本考点常见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题。
☆经典例题
【例题·多选题】企业生产销售白酒取得的下列款项中,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的有( )。
(2010年)
A.优质费 B.包装物租金
C.品牌使用费D.包装物押金
【答案】ABCD
【解析】上述均属于应当计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的项目。
二、从量定额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关于从量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确定方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C.以应税消费品投资入股的,为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
D.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答案】ABC
【解析】从量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有( )。
(2007年)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答案】ACD
【解析】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具体规定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税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计税公式
适用范围
从价定率
销售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除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
从量定额
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种:
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计税
销售额、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种:
白酒、卷烟
【考点五】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时,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征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某汽车轮胎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00年8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汽车轮胎交门市部,计价60万元。
门市部将其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
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万元。
(2001年)
A.5.13
B.6
C.6.60
D.7.72
【答案】C
【解析】应纳消费税=77.22÷(1+17%)×10%=6.60(万元)。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酒类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常见题型】本考点常见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题。
【例题·多选题】酒类企业中的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调整其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时,可以采用的方法有()。
(2007年)
A.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B.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业务活动的价格
C.按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
D.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
【答案】ABD
【解析】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
4.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例题·单选题】某日化厂将新研制的化妆品与普通护肤护发品组成化妆品礼品盒,其中,化妆品的生产成本为90元/套,普通护肤护发品的生产成本为50元/套。
2011年1月将100套化妆品礼品盒奖励给职工,化妆品的成本利润率5%。
该日化厂上述业务应缴纳消费税()元。
A.2700
B.4200
C.4050
D.6300
【答案】D
【解析】应纳消费税=(90+50)×100×(1+5%)/(1-30%)×30%=6300(元)。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六】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从价定率
销售额
除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销售数量
3种: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
销售额、销售数量
2种:
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常见题型】本考点常见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题。
【例题1·单选题】2011年10月国内某手表生产企业进口手表机芯6000只,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0.5万元/只,关税税率30%,完税后海关放行;当月生产销售手表8000只,单价1.25万元(不含税)。
2011年10月该手表厂国内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共计()万元。
A.2257
B.3037
C.3700
D.4600
【答案】B
【解析】应纳增值税=8000×1.25×17%-6000×0.5×(1+30%)×17%=1037(万元);
应纳消费税=8000×1.25×20%=2000(万元);
应纳增值税与消费税合计=1037+2000=3037(万元)。
【例题2·单选题】某啤酒厂销售甲类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价款58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销售乙类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32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
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A.5000元
B.6600元
C.7200元
D.7500元
【答案】C
【解析】该啤酒厂应纳消费税=20×250+10×220=7200(元)。
【考点七】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自产自用就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不缴纳消费税,只对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计算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都要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政策要点】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和非生产机构,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实现,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消费税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缴纳消费税。
【提示】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视同销售比较
用途
计税依据
增值税
消费税
生产
应税消费品
×
×
非应税消费品
×
√
视同销售
(1)以物易物
(2)抵偿债务
(3)对外投资
(1)纳税人平均价
(2)其他纳税人平均价
(3)组成计税价格
最高价
(1)不动产在建工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