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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docx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第一,必须维护宪法权威;

  第二,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三,必须树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③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执法为民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平正义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

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党的领导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基本特征

鲜明的政治性

  法治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基础,其实现程度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法治为政治建设提供了权力运行的规则与依据。

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并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将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求全面服务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增强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能力,实现了讲法治与讲政治的统一。

彻底的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有效治理社会的方式、过程和状态。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与全体公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性质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确认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规定了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内在地要求全体公民自觉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承载者,自觉受其引导,遵守法律,维护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系统的科学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借鉴国内外法治的思想精髓和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现实结合,是科学、先进的理念。

在内容构成上,社舍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科学的有机统一体。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五大内容,从不同方面反映和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和根本保证,每个方面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构成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

充分的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也不是一个封闭、静止的思想体系,它的形成、发展与实践都具有充分的开放性。

在中国这个有着两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古老国家,人治传统源远流长,人治意识根深蒂固,制度和心理的巨大惯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只能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

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能静止不变,必须渐进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不断借鉴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可以说,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性,才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够始终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核心精髓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

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

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

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

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

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

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

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

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

基本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

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

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

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

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

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

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防民”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

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根本要求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

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

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

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

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

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内在机制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

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

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

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我们还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必须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健全监督法制。

要树立权力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司法专横主义。

理想尺度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

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古代法治的根本缺陷在于,普通公民没有成为法治的主体,法治只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工具,“依法治国”演变为“依法治民”,难以跳出人治的范畴。

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于,国家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公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法律表达)作为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

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

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

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

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

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

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

 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正是因为执法为民理念对于政法工作的重要作用,因此,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要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全面深刻理解执法为民内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就要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

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执法为民的核心,政法工作要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要立足自身职能、结合各地实际,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高效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稳定;要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要为人民用好权、执好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就要坚持“一切依靠人民”,要在政法工作中坚持走群众工作路线。

走群众路线是做好政法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和保证。

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政法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坚持走群众路线,就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要通过各种形式、采用各种手段,了解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要求和愿望,使政法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符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而有效解决人民群众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正确处理好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密切政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政法机关及广大干警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就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勤政守法、文明执法。

在我国,法律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政法部门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把这些法律变成现实,就是最好的执法为民。

因此,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要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要努力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职责,自觉做人民的勤务员;要把管理与服务有机统一起来,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强化管理;要坚决杜绝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为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的乱作为现象;要有效防止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现象;要把法律规定贯彻落实好,把手中的权力正确行使好,把责任认真履行好。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就要坚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甘当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执法者是否清正廉洁,是为公执法还是为私执法的集中体现。

保持清正廉洁,是人民群众对政法干警的基本道德期待,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严格要求。

做到清正廉洁,就要正确对待金钱和权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养成艰苦奋斗的精神和良好的生活作风;要正确处理私情与法律的关系,铁面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不枉法,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殷切期待。

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对政法干警进行公平正义理念教育,引导和促使广大政法干警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等内容。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也是我国政法工作的生命线。

对于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而言,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坚持秉公执法。

这是公平正义理念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政法干警在执法活动中,要出于公心,维护公益;摒除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态度公允,不偏不倚。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贯彻这一重要原则,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眼:

一要严把证据关。

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纠缠于细枝末节,特别是在审判环节上,既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搬用“疑罪从无”,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下功夫,在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上下功夫。

二要严把法律关。

努力提高法律水平,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实现公平和正义。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辨证统一的。

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

目前,在一些政法干警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只重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忽视了案件的处理程序,违法调查、违法取证;有的在工作中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习惯行事,将法定程序放在一边;有的只在口头上重视程序,在实践中却把程序当作可有可无,甚至把程序当作累赘和羁绊。

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实现不了实体公正,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

公正与效率都是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重要价值。

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

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应当是公正与效率的均衡。

政法机关在执法中应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以执法公正为借口,任意延长办案时限,甚至久拖不决,最终损害的是公正本身;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任意损害当事人应有的权利,更不可能实现公正。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增强工作透明度,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执法公开,是防止执法腐败、促进执法公正的一剂良药。

实行执法公开,使执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能够有效地防止执法中的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法不公的疑虑,促进和彰显执法公正。

同时,执法公开也是保障公民对政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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