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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渊源读本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

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二)列宁的法治思想

(三)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思想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渊源

(一)民为邦本的思想

(二)公正执法的思想

(三)以法治国的思想

(四)礼法并用的思想

三、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丰富深厚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其重要理论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其重要文化资源,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探索其历史发展脉络,有助于我们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内涵,充分认识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增强坚持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法的本质,系统地论证了法的起源、功能和作用,精辟地回答了法律实践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从而实现了世界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尽管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很少使用“法治”这一用语,但在其法学理论中却闪耀着法治思想的光芒!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尤其是他们关于法与经济的关系、关于法的本质、关于人权、关于人民主权、关于人的自由和解放、关于法律权威和关于法的职能的经典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极为宝贵的理论渊源。

关于法与经济关系的论述。

马克思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就发现了这一原理,后来他批评该书时指出: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得人类一般精神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条件。

”就是说,法是建基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决定于经济基础,服从于经济基础,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即经济基础有积极的反作用)。

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贯穿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始终。

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马克思法学划时代的贡献,就是科学地揭示了长期以来被西方法学“弄得糊涂不堪”的法的本质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第一次明确指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首先反映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之中,后来在《共产党宣言》中揭露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时深刻指出: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这就是说,法具有两重性,即主观意志性、客观物质性,而前者是由后者决定的。

马克思恩格斯虽然在这里是针对资产阶级法讲的,但具普遍指导意义。

关于人权的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对人权问题极为重视,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关于人权论述的重点是在肯定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在反封建斗争起过重大进步作用的基础上,指出了它的虚假性,并揭露了资产阶级人权的实质。

与此同时,也对人权问题做过精辟的论述,马克思首先指出人权产生的物质根源。

他曾经引用黑格尔的话说,“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接着,他揭示了人权产生的过程:

“一旦社会进步,他摆脱社会进步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

”“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普遍的,超出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

”其次,马克思指出了人权的含义,认为人权“是基于自然的不可剥夺的”“人的权利”,因此,人权与公民权是有一定区别的,但广义上的人权是包括政治权利在内。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强调:

“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达到“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

人民主权思想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合法性的理论基础,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逻辑起点。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指出:

“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

”由人民享有国家主权,参与国家治理是人民主权理论的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权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

只有建立属于人民的政权,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会得到有效保障,执法为民才能得以实现。

只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以制度化的形式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权保持长期稳定。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关于“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目的和动力,同时他们也认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与社会生产关系密切联系。

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发展到什么程度。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普遍存在着人对人的依附关系,人的发展受到极大局限;资本主义改变了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不平等为特征的社会制度,取而代之的却是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人极大的受制于资本。

社会主义使人摆脱了旧的生产关系,使生产力获得解放和发展,使全体人民能够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为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提供现实前提。

关于法律权威的论述。

民主是现代法治的前提,但并不是唯一条件。

民主也可能带来无序、无效率甚至可能被激情所操控,因此通过某种权威的方式来治理国家必不可少。

马克思、恩格斯既强调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重要性,也强调法律权威的作用,他们指出:

“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来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律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法律,服从法律的权威。

关于法的职能的论述。

马克思在其毕生巨著《资本论》中论述了国家与法的职能,明确指出“既包括执行一切由社会属性而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特殊职能。

”这就是说,马克思已经觉察并提出了国家与法两种职能的著名观点,奠定了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基础。

10年后的1787年,恩格斯发挥了这理论,进一步阐明,“政治统治到处都是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能在它执行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这不仅说明两种职能的关系,而且表明了社会职能即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性,这为我们政治工作在国家生活的地位作了准确的诠释。

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包括的范围极为广泛,诸如公共秩序等等社会秩序的维护,民政与市政事务等等,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二)列宁的法治思想

列宁在领导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探讨了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方式与法律权威,党的领导与公平正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与制度构建等若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

关于社会主义制度是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结合。

列宁说:

“假使人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

”“随着政权的基本任务由武力镇压转向管理工作,镇压和强制的典型表现也会由就地枪决转向法庭审判。

”“有人滥用革命暴力,滥用专政,我要警告你们防止这种违法乱纪现象。

”同时,由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道德水准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还必须对那些不履行自已义务的人,依法予以惩罚或者强制,对那些合法权利予以保障。

关于共产党的领导。

列宁说,苏维埃“国家政权的全部政治经济工作都是由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领导的。

”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惟此,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方向。

当然,党的组织也不能直接代替国家机关直接制定法律、执行法律。

“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是不能制定法律的。

”“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的职责。

”“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

关于执政党、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列宁说:

“究竟用什么来保证法令的执行呢?

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

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惩罚。

”为了保障法制统一和法律实施,必须建立新型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必须消除任何利用执政党地位得以从轻处理的可能性,必须克服地方主义的影响。

斯大林作为苏联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者,对苏联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斯大林关于加强国家民主政权建设、照顾少数民族利益、扩大人民直接选举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并对其实施监督以及国家实行集体元首制等法治思想,在苏联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得到了体现,从而,在苏联实现了各民族、各阶级人人平等,提高了公民的政治积极性和当家作主的责任感,扩大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巩固了社会主义政权的根基。

列宁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探索和论述是初步的,也是重要的。

这些理论和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道路。

(三)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思想

毛泽东的法治思想是毛泽东思想中关于政权建设理论的重要内容。

其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分两个阶段,即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治思想和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时期的法治思想。

新中国成立前,毛泽东的法治思想以《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为代表,主要总结了中国近代以来宪政运动的历史,指明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实质及其向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必然性。

毛泽东通过历史分析,提出了三条重要论断:

一是在中国谁要想搞封建帝制已经很困难了,因为民主宪政的思想得到了广泛的传播。

二是中国近代宪政史证明,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在中国是行不通的。

三是中国宪政的前途在于新民主主义宪政。

在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时期,毛泽东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之中。

毛泽东法治思想中特别强调民主对于国家建立的重要意义。

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建立在毛泽东对于民主深刻认识的基础上的。

毛泽东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政权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伟大转变。

董必武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领导人之一。

他提出,“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治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

他认为,依法办事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是有法可依,国家必须尽快地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二是有法必依,凡属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

当然,在法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它的规定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就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变通执行的办法。

毛泽东、董必武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宪政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法制和依法办事等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渊源。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应用于治国理政的实践,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指导开创改革开放伟大事业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指导思想,强调了民主法制与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开辟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和发展的道路;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战略思想,推动和指导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包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又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蕴涵丰富,概括起来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二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三是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紧紧围绕中心、保障服务大局,坚持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

四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

五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中国化,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现实理论基础。

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渊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涵十分丰富,既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也蕴含着值得借鉴和继承的合理成分。

(一)民为邦本的思想

民为邦本的思想,即民本观,强调在人民与国家、政权、君主、官吏等关系中人民处于根本的地位。

民本观的思想和表述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十分丰富,诸如,“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

(二)公正执法的思想

公正执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和政治家倡导的重要执法原则。

譬如,“法尚公平”、“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援法论罪”和“执法持中”等论断,提出了执法活动怎样实现公正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问题。

(三)以法治国的思想

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策略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法家是“以法治国”思想的倡导者。

韩非子说:

“治民无常,唯以法治。

”管仲说: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法家对成文法的公开性、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普遍性和简明性等问题的论述,揭示了法治的一些形式要见。

当然法家的很多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存在本质的区别,所谓的“依法治国”只不过是为巩固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服务而提出的一种策略和手段。

(四)礼法并用的思想

在中国传统法治思想中,礼法并用的思想长期占据主导地位。

倡导“引礼入法”,“明刑弼教”,“礼乐政刑,综合为治”,把礼治、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倡导“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把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结合起来;倡导“刑罚世轻世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倡导“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把“严刑峻法”与“慎刑恤罚”、“和为贵”,“少讼”,“息讼”,“无讼”等结合起来,强调社会和谐,注重以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等等。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土壤,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

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直接延续,而是在批判的吸收、扬弃基础上的借鉴其有益成分。

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阶级本质和社会历史类型不同,中国传统法治是封建专制的产物和工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的,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三、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有本质的区别,同时,又有一定的历史联系。

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渊源于古希腊亚里斯多德的法治理论,发端于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完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历经了数百年的历史发展,已具有完整的理论体系。

在反对封建专制、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曾对法治文明做出过一定贡献。

但由于认识的局限和阶级的偏见,根本上不适合于社会主义的政体与国体,更不符合当代中国的国情,但其中某些观点甚至个别理论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这些理论与观点有:

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至上论,等等。

人民主权论起源于法国布丹的君主主权说。

这位曾担任过法国第三等级的代表,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绝对的永远的权力,不可分割与转让;主张主权属于正当的君主,反对暴君。

英国人洛克从巩固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斗争中获得的政治权利出发,提出了议会主权论。

被恩格斯誉为社会主义预言家的资产阶级学者卢梭在洛克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人民主权的学说。

尽管它带有虚幻的性质,但毕竟是国家学说思想的一次大的飞跃,有一定的进步作用。

后来在19世纪末期,法国人艾斯曼从个人权利中引伸出国民主权论。

马克思借鉴了卢梭的观点,用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系统的阐明了人民主权理论,强调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为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政治基础。

基本人权论源于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说。

天赋人权理论在反对封建的斗争中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它建立在唯心史观的基础上,因此具有明显的虚幻色彩。

马克思曾引用黑格尔的话说,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产生的,否定了天赋人权论。

它汲取了关于基本人权、保障人权是国家的义务这个合理的内核,并阐释了人权的物质制约性,权利义务一致性,开创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

权力制约论是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精华,我们应该合理的借鉴。

实践证明,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客观规律。

但也必须指出,权力制约和分权制衡是有本质区别的。

后者强调三权分立,突出权力制衡;尽管起初是资产阶级向封建地主阶级的分权,具有积极地意义,但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就成为协调资产阶级内部矛盾的工具。

大量证据证明,三权分立必然导致资产阶级利益集团之间的勾心斗角与丑态百出,因此也有一些资产阶级学者公开反对,例如卢梭、马里旦等等。

可见,我们不能借鉴所谓的分权制衡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不符合我国的政体与国体,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其要害就是否定人民的最高决策权与最后监督权,否定作为我国根本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际上就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当然是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

此外,还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至上论都有一定的借鉴之处,由于在后面的章节中有专门论述,这里从略。

以霍姆斯、卡多佐、庞德、波斯纳为代表的现实法学、社会法学以及实用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社会利益,突出法律的实际运用功效。

他们重点分析和阐述法律的实际运用过程,其理论更能反映西方法治实践,尤其是司法实践的真实状态,因而对我们更有参考价值。

比如,对法条主义是不是法治的核心原则问题,他们认为,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都不可能制定出能够覆盖一切社会事实和社会过程、适用于各种社会行为的法典。

同时认为,司法活动是需要参考多种因素、考量多种依据的能动、且富有创造性的实践,主张在司法中要依据社会生活的实际经验来探究案件的处理方式。

卡多佐则认为,司法过程除了要遵循法条和先例外,也必须考虑道德习惯、社会影响、生活习俗、公众情感等多种因素,司法就是在各种冲突的利益中找到妥协之道。

这些法学家还认为,司法必须与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法律应能够适应社会的各种变化和回应社会的各种要求,要在“司法的开放性和忠实于法条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为了更好地适应回应社会的需要,“他们极力主张扩大‘法律相关因素的范围’,以便法律推理能够包含对官方所处社会场合及其社会效果的认识。

”这段话如果用我们所习惯的语言来表达,就是:

司法应当讲政治、讲大局。

再比如,对西方社会是不是存在着真实的司法独立问题,这些法学家认为,司法不可能独立于政治,在西方历史上并没有出现过真正独立于政治的司法,政治始终保持着对司法的控制和影响力。

司法独立的真正含义是在一个“极其狭窄的范围内”存在和被承认的,即:

“具体案件判决的做出没有受到任何直接的外部干预。

”这既是司法独立的底线,也是司法独立的上限。

这个意义上的独立,与我国宪法第126条的表述,即: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基本一致的。

综上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既是当代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必然;既是对历史的扬弃和传承,更是对现实国情和实践需要的反映与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立足点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创新和发展必须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和吸收必须坚持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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