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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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
一.婚姻的概念
(一)定义
现代汉语中,是指一种结婚行为,而引起的婚姻关系。
(二)特征
1.男女两性的结合;
2.是男女两性合意的结果;
3.男女两性的目的是确立夫妻关系,终生共同生活;
4.符合一定的社会规范。
二.家庭
(一)定义:
以婚姻和血缘建立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及共同生活的亲属。
(二)特征:
1.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组成的;
2.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包括人身和财产方面);
3.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三.价值与本质
(一)婚姻的本质
胡果:
婚姻关系就是性关系;
康德:
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黑格尔:
婚姻关系是一种伦理关系;
浪漫派:
婚姻关系是一种爱情关系
(二)家庭的价值
1.古典观点,柏拉图:
抛弃家庭,反对一对一的结合
2.女性主义观点:
应当废除家庭和婚姻制度(只是反对传统的婚姻和家庭)
3.悲观论:
婚姻和家庭有种种弊端,趋于消亡;
4.乐观论:
虽然有种种弊端,但不趋于消亡;
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群婚制/集团婚制:
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1.血缘群婚制:
按照辈分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互为夫妻;
2.亚血缘群婚制:
仍然是同辈份男女间的集团婚,但排斥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二)对偶婚制/偶婚家族:
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对偶婚制。
群婚制和对偶婚制的规律特点:
1.建立在原始社会公有制的基础上;
2.其发展变化反应了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
3.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忌。
(三)一夫一妻制:
一个人再同一时间只有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
1.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变化,父权制代替了母权制;
2.根本原因:
私有制的确立;
3.直接原因:
继承观念的产生。
几个发展阶段:
1.奴隶制的一夫一妻制的特点:
公开的买卖婚姻,男尊女卑,野蛮的多妻制,妻子儿女处于无权地位。
2.封建制的一夫一妻制的特点:
一夫一妻多妾制
3.资本主义的一夫一妻的特点:
一夫一妻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
4.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的特点:
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原则。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
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对象:
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二.特点
(一)广泛性
(二)伦理性
(三)强制性
三.婚姻家庭法的道德基础
(一)生命价值
(二)平等和尊严
(三)公正合理
(四)诚实信用
(五)适度个人自由
(六)家庭福利
四.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自学)
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男女平等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最重要的原则)
(一)历史与发展
法国大革命“平等、自由”口号的提出而产生的。
(二)概念与内涵
1.概念
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2.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
2)婚姻自由多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内涵
1)结婚自由
2)离婚自由
两者关系
彼此之间相铺相成、不可分割的。
(三)贯彻实施《婚姻法》第3条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1.是否违背当事人意志;
2.索取财物的人不同;
3.借婚姻索取财物不会影响婚姻的效力,买卖婚姻是无效的。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含义
又称个婚制或单偶制,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1.同一时间内每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
2.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者与配偶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
3.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二)原因
1.保障公民建立婚姻家庭生活的客观要求;
2.符合婚姻的本质;
3.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4.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婚姻原则。
(三)贯彻实施
1.禁止重婚
1)重婚的概念: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
(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
举行结婚仪式,未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
2)重婚的法律后果
①民事责任
无效婚姻;离婚;损害赔偿
②刑事责任
《刑法》258条“。
。
。
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概念: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2)与事实重婚的异同
同:
有配偶者
同居违法行为
异:
同居的名义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概念和内容
1.概念:
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和男性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内容:
1)婚姻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平等;
2)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
3)其他不同性别间家庭成员间的地位平等。
3.贯彻实施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1.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妇女生理因素的要求
2.内容:
1)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
2)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女方权益(《婚姻法》第39条)
(二)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三)贯彻实施
1.禁止家庭暴力(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
《婚姻法》第3条。
)法律后果(《婚姻法》32,43,45,46条)。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43,44,45,46条;法律措施:
《婚姻法》44条,《刑法》第260条。
)五.计划生育原则
第四节关于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同性恋
一.合理性、合法性的争论
(一)
反对
1.
违背双性繁殖这个自然选择的结果;
2.
是可以治愈的心理疾病;
3.
生理上不利于健康;
4.
引起社会伦理、家庭结构的混乱;
5.
不利于青少年的成长;
6.
突破了人类的道德底线;
(二)
支持
1.
传统并不总是正确的;
2.
是先天的,也非病态;
3.
禁止缺乏法律依据;
4.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备条件;
5.
伤害子女、家庭和社会是没有依据的。
配偶权、夫妻忠实义务的问题
.
概念和特征
(一)
英美法:
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定义
:
配偶双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关系。
(二)
特征:
1.
配偶权的主体为夫妻双方;
2.
既包括权利也包括义务;
3.
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
.
内容
(一)
姓名权
(二)
人身自由权
(三)
婚姻住所决定权
(四)
同居义务
(五)
忠实义务
(六)
日常事务代理权
.
关于忠实义务的争议
(一)
支持:
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要求
(二)反对:
人身依附关系是违宪的;法律不能治理感情的;导致婚内强奸的合法化;忠实义务是历史的倒退;无法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是原则性,宣言性,倡导性的,不可诉的。
有“婚前契约”的效果。
二.争议
(一)支持:
1.“应当”即“必须”
2.婚姻法“私法治理”
3.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
4.婚姻法第4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5.“契约论”的契约要求。
(二)反对:
1.“应当”不是必须,是提倡而不是法定义务;
2.扩大解释了婚姻法46条;
3.协议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项法定权利;
4.侵权损害不能事先预定;
5.个人隐私,人格权高于“忠诚原则”;
6.不利于婚姻本身;
7.性权利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二章亲属
第一节亲属的含义和分类
一.亲属的含义
(一)概念
广义/狭义: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特征
1.是基于特定的原因产生的:
婚姻、血缘和收养;
2.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3.表现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二.亲属的分类
(一)我国古代分类
1.宗亲:
以男性家长为核心;
2.外亲:
以女性为中心;
3.妻亲:
以妻子为中介
(二)现代分类
1.配偶:
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血亲:
相互之间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1)自然血亲(天然血亲):
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2)拟制血亲(法定血亲、准血亲):
彼此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
但是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3.姻亲:
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
1)血亲的配偶(儿媳)
2)配偶的血亲(岳父)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第二节亲系、辈分和亲等
一.亲系
(一)概念
因血缘或者婚姻而生的亲属间的联系
(二)分类
1.直系亲和旁系亲
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
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直系姻亲:
配偶一方而非双方的直系血亲,为另一方的直系姻亲。
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旁系血亲:
彼此间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旁系姻亲:
配偶一方的旁系血亲为另一方的旁系姻亲。
2.父系亲和母系亲
3.男系亲和女系亲
<附录>
子女侄(外甥)子女
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辈分:
行辈、亲属间的世代次第
三.亲等:
亲属的等级,计算亲属关系的亲属远近的基本单位。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亲等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
2.旁系血亲计算法:
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以世数相加之和定其亲等。
3.姻亲亲等计算法:
以“姻亲从血亲”原则。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姻亲计算法:
同罗马法;
2.旁系血亲计算法:
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几下世代数,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世代数相同,则取该数位旁系血亲亲等;如果两边世代数不相同,则取数大的为旁系血亲亲等。
(三)我国婚姻法:
“代”
1.直系血亲:
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
2.旁系血亲:
类似于寺院法计算法。
第三节亲属法律关系
一.特征
(一)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二)事实的先进性;
(三)存在的稳定性;
(四)内容的关联性和定型化性;
二.发生和终止
(一)配偶关系:
1.发生:
婚姻成立(《婚姻法》第八条)
2.终止:
离婚或者死亡
(二)血亲关系:
1.自然关系
1)发生:
出生;
2)终止:
死亡。
2.拟制血亲
1)发生:
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
2)终止:
死亡或解除
(三)姻亲关系
1.发生:
婚姻成立;
2.终止:
离婚或者死亡
三.亲属法律关系的重叠
处理原则: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从近原则、从新原则
两个原则发生冲突时,以从近原则为准。
死刑犯是否有生育权
一.肯定说
(一)死刑犯被剥夺的是政治权利而非民事权利;
(二)《刑法》并未剥夺死刑犯的生育权。
二.否定说
(一)死刑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无法行使生育权;
(二)不能要求他人为实现其生育权而实施积极行为;
(三)生育权也是责任,不利于子女成长;
(四)“生其子,杀其父。
”
(五)女性死刑犯的生育权。
第三章结婚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结婚/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
为。
(二)特征:
1.性质上是一种事实;
2.必须具备各法定的成立要件。
二.一般的成立要件
(一)存在双方的当事人——一男一女;
(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1.无合意、无婚姻;
2.采取法定的方式来表示(《婚姻法》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3.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4.须由当事人亲自作出,不得代理。
(三)达到法定婚龄
三.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二)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1.精神方面的严重疾病;
2.身份方面的严重疾病。
四.特殊成立要件
(一)法律婚:
履行法定结婚手续
1.登记机关:
一方户口所在地;
2.登记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二)事实婚:
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
1.存在同居生活的事实;
2.公开而不是隐蔽的;
3.以夫妻名义公开的同居生活;
五.婚约问题
(一)侵权损害赔偿;
(二)彩礼——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六.非婚同居的问题
第二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一.概念
(一)无效婚姻虽已成立但欠缺婚姻有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二)可撤销婚姻已经有效成立但因欠缺婚姻合意,请求权人课通过一定程序申请撤销的婚姻。
二.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和确认程序
(一)法定情形(《婚姻法》第10条)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无效宣告请求权的主体(解释一第7条)
(三)无效宣告请求权的限制(解释一第8条)
(四)确认机关和程序:
诉讼程序、法院
三.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和确认程序
(一)法定情形(《婚姻法》第10条,解释一第10条第1款)胁迫:
1.有胁迫的行为;
2.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须为不法;
4.受胁迫方因胁迫陷入恐惧;
5.受胁迫方因此而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
(二)无效宣告请求权的主体:
受胁迫方
(三)无效宣告请求权的消灭(《婚姻法》第11条)一年
(四)确认机关和程序:
双轨制(《婚姻法》第11条,法院、婚姻登记机关)四.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区别
(一)原因不同;
(二)效力不同;
(三)启动程序不同。
五.效力
(一)是否溯及既往,《婚姻法》第12条及评价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溯及既往;建议:
婚姻宣告无效后,原则上是自始无效,但对于善意一方产生有效婚姻的行为;姻被撤消后,自被撤销时起归于无效。
(二)人身关系方面的效力当事人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受影响;婚生子女
(三)财产关系方面的效力(《婚姻法》第12条,解释一第15条,第16条)损害赔偿问题
1.客观要件:
损害存在;
2.主观要件:
受害方是善意的,是否有过失不过问。
第三节非婚同居
即以夫妻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不符合传统婚姻要求但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自愿组成的共同生活伴侣关系。
与“事实婚姻”的关系
事实婚姻——相对于法律婚而言的,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非婚同居的原因
(一)强调个人独立生活和自由的新思潮;
(二)避免了婚姻责任,对个体更有利;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使得婚姻家庭的传统功能不断缩减;
(四)持续升高的离婚率动摇了人们对婚姻的信心;
(五)性道德的改变与宽容、妇女运动与妇女解放。
三.非婚同居与传统婚姻家庭的关系
(一)行为动机不同;
(二)意思表示内容不同;
(三)同居者的感受和事实效果不同;
(四)法律制度不同
四.非婚同居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弱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二)未婚生育子女的问题;
(三)社会部稳定的潜在隐患;
(四)可能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
五.中国队非婚同居的法律立场
(一)回顾承认——有条件承认——不承认——有条件的承认——不承认也不否认解释一第5条
(二)是否应当承认非婚同居现行法律——不受理人身关系争议,仅受理财产关系争议;评价?
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三)如何规范非婚同居
应予以保护的权利:
同居义务、忠实义务、协助义务、损害赔偿请求权、监护与代理、共同财产权等。
应予以限制的权利:
合法配偶身份、财产继承权、子女婚生推定等。
第四章婚姻的人身效力
一.夫妻姓氏权
(一)含义:
夫妻决定,选择自己姓氏的权利;
(二)内容:
1.夫妻各自享有的姓氏权不受婚姻缔结的影响;
2.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约定。
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
(一)含义
人身自由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其人身和行为完全受自己支配,法侵害或者限制的权利。
三.同居的权利或义务
(一)含义:
婚内同居
(二)内容:
1.夫妻性生活
2.共同寝食
3.是夫妻双方相互协力的义务
(三)同居义务的中止
1.一方重婚
2.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
3.虐待或遗弃;
4.已提出离婚诉讼的;
5.已提出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诉讼的;
6.因婚姻关系破裂而裁判协议分居的;
7.其他正当理由;
四.忠实权利与义务
五.住所商定权
第五章夫妻财产制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相互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即规范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
所有权关系、管理权与处分关系、责任关系、清算关系
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三.现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
1.促进夫妻平等;
2.贯彻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目的;
3.承认家事劳动的价值,注重对弱势一方的保护;
4.兼顾交易安全。
第二节法定财产制
一.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
(一)含义与特点
1.含义
《婚姻法》第17条:
婚后所得共同制
2.特点:
1)范围:
限制性(“婚后所得”)
2)性质:
共同共有
3)适用:
补充性
(二)原因:
1.婚姻关系的特点;
2.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3.我国的社会现状
二.主要内容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是否是共同财产——解释三第5条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1)一方在离婚前获得知识产权,但收益在离婚后取得?
2)一方婚前获得的知识产权,但于婚后取得收益?
——解释二第12条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
解释二第11条,第14条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1.一方的婚前财产
解释
(一)第19条
解释(三)第10条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财产。
解释
(二)第22条
解释(三)第7条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
第三节约定财产制
一.约定财产制的含义和特点
而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
(一)含义:
婚姻当事人以契约形式约定相互间的夫妻财产关系,用(《婚姻法》第19条第1款)
(二)特点:
1.从契约
2.要式契约:
书面形式,不需公示
(三)有效要件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知识和社会公共利益;
4.婚姻有效;
5.亲自订立,不得代理。
(四)效力
1.对内:
《婚姻法》第19条第2款
2.对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解释一第18条
第六章离婚
第一节离婚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一)含义是指夫妻存续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是婚姻终止的原因之一。
(二)
特征:
1.
主体:
本人
2.
性质:
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3.
前提:
婚姻真实有效;
4.
时间:
双方健在;
5.
程序:
按婚姻法程序进行;
6.
效力:
法律规定的效力随之产生。
二.种类
(一)片意离婚与合意离婚;
(二)非诉离婚与涉诉离婚
(三)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
三.离婚与别居
(一)别居的含义:
又称分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主观、客
观两要素)
(二)起源和功能
1.回心转意,破镜重圆
2.以此作为婚姻破裂的依据
3.防止家庭暴力
第二节登记结婚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特征
1.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合意离婚)
2.以有效的离婚协议为基础(协议离婚)
3.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为要件(行政离婚)
(三)存在基础/好处
手续简单、节省费用、保护隐私
二.要件
(一)实质要件
1.积极要件(必要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登记机关
2)已就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同意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
3)书面协议
2.消极要件(限制条件)
(二)形式要件
申请——审查——登记
三.特殊问题
(一)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法院撤销(不受理)
(二)登记离婚后,双方就子女抚养或财产发生纠纷,要求法院重新处理(解释二第9条)
1.欠缺行为能力或存在欺诈、胁迫;
2.情势变更(子女抚养)
3.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
(《婚姻法》第47条,解释一第31条
第三节诉讼离婚
一.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是指夫妻不能就离婚达成合意,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调解离婚或认为有理由时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
(二)种类
法院调解离婚与法院判决离婚
二.对诉讼离婚的限制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诉权《婚姻法》33条重大过错:
重婚或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赌博、吸毒等。
(二)男方离婚诉权《婚姻法》第34条
例外:
1.女方提出离婚的;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
确实不能继续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理由,怀孕为通奸所致。
(三)对判决不准离婚或法院调解和好的再次起诉离婚限制(《民诉》第1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