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法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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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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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法条
篇一: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
题型
一、单选二、多选三、名词解释
四、简答题五、案例分析题(3个)
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一、婚姻(p1):
婚姻是男女两性双方无为配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性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特征(具备要件):
(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但外国已经有少数国家认可同性结合为婚姻。
(2)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婚姻必须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
(4)只有符合社会制度认可的结合才是合法婚姻。
二、家庭(p2):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
1)共同生活、共同消费。
2)家庭成员间有共同的财产关系
3)家庭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三、法学上的亲属(p13):
法学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因自然血缘联系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不能解除;因婚姻、拟制形成的亲属,可因离婚或收养解除而解除。
)
2.亲属有特定产生的原因。
(婚姻、血缘联系、法律拟制)
3.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结婚(p48):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的结婚,包括婚约的订立和夫妻关系的建立两个方面。
(古代采广义的结婚)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不包括订婚。
(近、现代采狭义的结婚)
五、婚姻的宗旨:
(一)婚姻自由原则
概念:
是指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应根据当事人的自愿,任何第三人不应包办和强迫。
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
2.婚姻自由要受到法律约束。
(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
内容:
(1)结婚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不受任何强制和干涉。
(2)离婚自由。
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权提出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受法律保护。
(3)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要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两个禁止: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禁止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意结婚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的行为。
形式:
父母包办为子女直接选择对象。
换亲、转亲、转房、订小亲或童养媳等。
2.禁止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为彩礼、辛苦费、养育费为名索要高额聘金、聘礼。
※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
联系:
1)进行包办、买卖的行为主体都是第三者,不是婚姻当事人。
2)都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即违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
3)都是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结婚。
区别:
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强迫的。
3.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行为。
表现形式:
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亲属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的同姓男女结婚及干涉他人离婚、复婚等。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概念:
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同意结婚条件的行为。
2.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法律后果
(1)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2)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3)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原则上婚姻效力不受影响。
3.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赠与、索要婚后财物及以婚骗财等的区别
(1)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A、主体不同;b、婚姻关系性质不同:
自愿与强迫;c、法律后果不同。
(2)与赠与财物的区别
A、条件不同;b、行为不同;c、法律后果不同。
(3)与索要婚后生活用品区别:
(借)索取财物归一方所有,作为其婚前财产。
(婚后)借双方共同使用,归购置一方所有。
(4)与以婚骗财区别:
(借)当事人有自愿与对方结婚的目的。
一旦财物满足,便与对方结婚,共同生活。
(骗)妇女以同意结婚为名,行诈骗对方财物之实,一旦得财便逃离,是一种诈骗行为。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概述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含义: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二)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性
1、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关系本质的必然要求。
2、实行一夫一妻制是保证公民建立婚姻家庭的必要条件。
3、一夫一妻制是彻底实现男女平等的要求。
4、一夫一妻制是婚姻道德的要求。
5、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
第三条第二款: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
广义的男女平等:
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及婚姻家庭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狭义的男女平等:
仅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内容: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人身、财产)
2.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扶养、继承)在我国的贯彻实施1、婚姻法将男女平等原则加以规定,使之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2、广大妇女与男子平等参加各项工作,创造了经济条件。
3、几千年的男尊女卑观念仍在少数人中存在。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1、社会原因(旧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歧视妇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
2、生理原因(妇女负担怀孕、生育、哺育子女任务,身心负担重)
3、现实原因
(二)内容
1.妇女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1)姓名权2)社会活动权3)妇女人身自由权4)妇女婚姻自由权5)妇女生育权
2.妇女的财产权不容侵犯
1)抚养、扶养、赡养权2)共有财产权3)遗产继承权4)离婚时妇女享有财产照顾权
(三)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禁止家庭暴力
2、在离婚问题上
(1)特定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在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上,规定了照顾女方的原则。
(3)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等。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一)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定年龄的界定
婴儿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希望。
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
(三)内容:
1.儿童的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2)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3)学习权
2.儿童财产权:
1)受抚养权2)财产所有权3)继承和受赠权
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1.受赡养权;2.婚姻自由权;3.人身自由权;4.夫妻共同财产权和遗产继承权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一)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特征:
1)家庭暴力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家庭成员)
2)家庭暴力行为的方式表现为作为的行为。
3)家庭暴力行为在手段上具有暴力性。
4)家庭暴力在时间上具有突发性。
5)家庭暴力后果的伤害性。
(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虐待:
虐待是指行为人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方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对其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特征:
(1)虐待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家庭成员)
(2)虐待行为的方式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
(3)虐待行为在手段上具有暴力性和非暴力性.
(4)虐待在时间上具有经常性、持续性。
(5)虐待行为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
虐待与家庭暴力的区别:
(1)虐待可以构成犯罪,刑法中没有设立“实施家庭暴力罪”罪名。
(2)虐待具有经常性、持续性特点,而家庭暴力则具偶发性。
(3)在表现方式上,虐待行为的内容表现为进行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除了暴力,还有其他手段。
2.遗弃:
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的行为。
包括三种情况:
1)人身遗弃;2)经济上拒绝供养;3)生活上拒绝照料。
特征:
1)行为人与受害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抚养义务人有能力,拒绝扶养;被扶养人须是家庭成员中的年老、年幼、患病无经济来源的人)。
2)遗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受扶养权。
3)义务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
受害人的权利:
1、作为夫妻一方的受害人可诉请离婚
2、作为夫妻一方的受害人若自己无过错,可请求损害赔偿
3、受害人可获得救助
4、受害人可提起刑事诉讼
(四)救助措施:
(1)救助请求权人--受害人
(2)救助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机关救助
(3)救助措施--救助、劝阻;调解
A、单位救助措施--救助、劝阻、调解
b、司法救助措施:
1)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2)先予执行;
3)及时调解、判决和执行;4)法律援助。
c、行政救助措施
(五)计划生育原则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和意义
计划生育的概念:
计划生育是指对人的生育实行计划化,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子女,调节人口发展速度。
含义:
节制生育,有计划地降低人口发展速度。
鼓励生育,有计划地提高人口发展速度。
二、基本要求:
有计划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缴纳社会抚养费2.罚款3.行政处分4.刑事责任
六、离婚(p142):
又称婚姻的解除,是指婚姻当事人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
(1)离婚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双方。
(3)离婚的性质是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4)要件:
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能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
(5)时间只能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
(6)离婚的后果就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基于夫妻身份而引起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发生变更或消灭。
七、收养(p113):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而发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从性质上看,收养属于身份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从程序上看,收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法定形式:
收养契约、收养登记、收养公证及法院宣告
(3)从法律效果上看,收养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4)收养是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5)从主体上看,收养关系的当事人须为法律所特定
A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b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
c除为夫妻共同收养外,被收养人不得同时为二人所收养
八、继承权(p191):
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及产的权利。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期待的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既得的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必须是被继承人遗留有遗产。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权属于绝对权而具有排他性
3.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
4.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
5.继承权的实现以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九、法定继承(p198):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和遗产分配原则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变更。
十、遗嘱(p215):
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作出的处分其遗产并于公民死亡后生效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
(一)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遗嘱是遗嘱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篇二: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讲义
第一讲亲属法概述
一、授课内容安排与教材
第一讲亲属法概论
第二讲、第三讲亲子关系
第四讲、第五讲收养、监护与抚养
第六讲婚姻的成立
第七讲、第八讲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讲、第十讲婚姻的解除
教材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第四版)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婚姻法及三个司法解释
二、亲属法的对象:
家庭
1现代社会的典型家庭形态:
核心家庭。
家庭形态模型:
构造:
夫妇与未成年子女,或者是再加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三代家庭。
历史:
近代社会开始出现该种家庭形态。
机能:
该种家庭形态以爱情为基础。
2家庭形态的多样化
我国:
丁克家庭、单身家庭(独身或结婚又离异的单身家庭)、单亲家庭等欧美诸国的家庭形态在经历更加激烈的变化。
学习亲属法,一方面需要理解现行婚姻家庭法的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关注处于变化中的家庭形态。
三、亲属法的性质与理念
(一)亲属法的理念:
亲属法与财产法的区别与联系
1、“身份法,身份行为”这一概念的价值。
自然人基于身份关系所拥有的权利称为身份权。
身份权是专属权,不能转让不能由他人代理行使,不能继承。
发生身份法上效果的行为称为身份行为的提法是针对财产法,强调亲属法的特殊性时提出的。
2、身份法与财产法的区别
财产法是“理性的”、“经济的”、“计划性的”,
身份法是不理性的、是感情的,是没有选择余地的。
财产法上的真意保留制度:
财产法上的虚伪表示制度:
3、婚姻中的“意思”。
婚姻的成立要件:
实质要件:
结婚的真实意愿
没有法定禁止结婚事由: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严重疾病、未达法定婚龄形式要件:
婚姻登记
形式意思说与实质意思说:
化
古代和近现代的婚姻法的侧重点是身份关系。
随着家族制度、父权制度的崩坏,随着经济生活单位的个人化,身份的主宰范围逐渐变小。
(二)亲属法的性质:
1、事实性
与财产法相比,亲属法中“事实”与“意思”的地位一样重要。
在家庭生活中往往会有没有进行明确的意思表示,仅仅是事实关系在不断积累的请况。
2、局限型
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所有纠纷都进行诉讼解决是不现实的。
在亲属法的领域更是这样,产生纠纷后不靠法靠习惯,不靠诉讼靠合意(台湾的亲属会议)的情况很多。
3、自由、平等与连带(社会连带思想)
4、自律与支援:
这一理念体现的是家庭与国家的关系
(三)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评析
1、婚姻自由原则:
1)含义: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2)贯彻婚姻自由原则的要求: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
1)含义:
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以上配偶。
2)禁止重婚:
一个自然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情形。
法律后果:
离婚条件,离婚损害赔偿条件,构成犯罪
禁止有配偶这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这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法律后果:
离婚,损害赔偿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原则:
保护弱者是亲属法的重要价值。
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的范畴:
对非传统家庭形式中家暴的救助
暴力概念的外延:
肉体的精神的性的,冷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5、计划生育原则
“晚育少生优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
评价:
30年来,中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改变现行生育政策,只是回到常态,而回到常态并不需要特别的理由。
(1)计划生育政策的发端与理由
(2)计划生育政策需要调整的几点理由
四、亲属法的基本构造
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构造
亲属亲属
夫妻
子女
亲属亲属
2、我国婚姻法的构造
婚姻关系:
婚姻的成立
家庭关系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终止
亲子关系收养
抚养
3、婚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民法典的一编法学阶梯式:
法国不设总则,人法物法
学说汇纂式:
德国设婚姻家庭一编
独立法典:
俄罗斯等东欧国家
单行法+判例:
英美等大陆法系国家
第二讲亲子关系
(一)
一、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1概述:
父母子女关系指的是在生物学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基础上,加入社会的、法律的因
素的一种关系。
(1)概念、分类
亲子关系: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然血亲亲子关系子女出生婚生
非婚生
拟制亲子关系:
收养、再婚、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
人工生育亲子关系
(2)亲子关系的立法演变:
家本位、亲本位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我国亲子法的发展
宗祧继承制度
民国民法亲属编
解放后的婚姻家庭法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21-27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4)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5)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
1、婚生子女的意义:
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女。
①其父母有婚姻关系存在
②为生父之妻所怀孕分娩
③须在其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
④须为生母之夫之血统
2、婚生子女推定制度的意义:
尊重婚姻道德,尊重妻子的婚姻贞洁;
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子女的权益;
保护丈夫的合法权益;
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稳定。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
1、婚生推定的方法:
子女的出生+生母的婚姻关系
(1)受胎说:
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受胎期间:
受胎说的不足:
婚前受胎,婚内出生的不能认为是婚生子女。
台湾民法:
自结婚之日起180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后300日之内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
日本民法:
妻子在婚姻中受胎的子女推定为丈夫的子女。
婚姻成立200天之后或婚姻结束300天之内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姻存续期间出生。
(2)出生说:
以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为标准。
不足:
婚内受胎,婚后出生的不能认为是婚生子女
(3)混合说:
受胎说为原则,出生说为补充:
意大利受胎说为原则,又补充道{如配偶一方或子女不否认生父的身份,则认为婚礼举办之日起未满180天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出生说为原则,受胎说为补充:
瑞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婚姻解除后300天内所生之子女推定夫为父。
2、婚生推定的否认:
1)否认之诉:
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只有在受婚生推定否认之诉的情况下才允许推翻。
2)否认权人:
3)否认原因:
4)诉权之消灭:
3、婚生推定的限制:
因为欠缺进行婚生推定的夫妻生活的实质内容,因此不适用婚生推定的情形。
4、我国的司法现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应认定为夫妻之婚生子,丈夫否认婚生子女地位的应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秀梅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题的复函》
(二)非婚生子
1、概述:
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
(1)包括:
无婚姻关系的女性所生子女;
受否认判决的婚生推定子女;
不受婚生推定的婚生子女。
(2)血缘主义与认领主义的区别:
重视真实血缘关系还是重视当事人意思。
血缘主义指,只要有血缘关系存在,法律上即当然发生(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认领主义指,只有通过认领才发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血缘关系只是进行认领的前提。
(3)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沿革
2,认领与准正
(1)认领:
自愿认领:
生父对于非婚生子女承认为其父而领为自己之子女的行为。
单独行为的自愿认领。
以同意为条件的自愿认领。
强制认领:
又称生父之搜索。
非婚生子女或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对于应该认领而不进行认领的生父,向法院请求确定生父子女关系之存在,并依据这一事实而创设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
(2)准正:
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
准正的形式:
因父母结婚而准正。
因法官宣告而准正。
篇三: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婚姻家庭继承法期末要点
一、名词解释
婚姻成立:
又称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登记婚制:
一种单一的法律婚制度,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国家制定的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予准登记的,婚姻即告成立。
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结婚,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婚约:
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预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是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婚姻无效:
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姻撤销:
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的婚姻,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婚姻。
婚姻效力:
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
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广义的婚姻效力和狭义的婚姻效力
狭义效力又可分为直接效力(配偶间)间接效力(第三人)
事实婚姻:
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或要式婚的对称,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事实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中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夫妻财产制:
亦称婚姻财产制,是用以规范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