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审批制度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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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审批制度Word下载.doc

1.一级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2米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区域;

5)生产装置、灌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动火。

4.固定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域。

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四、动火作业的审批

1.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施工班组提出申请,由安全生产管理科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经总经理审查批准后,由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动火。

否则严禁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由施工班组提出申请,由车间负责人会同施工班组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安全生产管理科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许可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准许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施工班组填写动火申请经生产厂长许可后报安全生产管理科,经安管科长审批后方可动火的作业。

4.固定动火的审批。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施工班组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经生产厂长许可后报安全生产管理科批准后方可动火。

动火区域设置安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1.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2.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动火和大检修期间动火,日常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

3.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

4.固定动火点每年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科检查认定一次。

六、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动火。

2.设备进行大、中检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若中间罐不具备倒空条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予以隔离。

3.进入设备内部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5.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6.节假日期间的动火,按一级动火办理。

七、动火分析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动火分析人应对分析结果负责。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专职安全员或生产厂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动火化验分析标准:

可燃气休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5%为合格;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2%为合格。

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动火时间超过4小时,需重新取样分析。

八、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安全生产管理科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九、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

3.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动火”原则的动火要求,有权拒绝动火。

十、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动火监护人的资格:

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动火监护人的职责:

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3.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

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十一、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一级、二级动火,限1处l张动火作业许可证,1人以上监护;

2.检修期间的二级动火,限1处1张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动火,但最多不超过3处。

十二、生产装置区域、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用电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为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十三、动火作业许可证。

1.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

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由第三联监护人持有,监火时随身携带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车间或岗位;

2.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表示;

3.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管理科存档。

4.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十四、本标准未尽事宜和对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全生产管理科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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