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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及县级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应急办主任、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气象灾害发生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2.1.2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由县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3成员单位

人武部、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县发改委、县经贸委、县教文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交通局、县防洪办、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广电局、武警xx分队、消防xx分队、xx电力公司、电信xx分公司、移动xx分公司、联通xx分公司。

2.2部门主要职责

2.2.1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抗灾、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2.2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

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

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

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

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完成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

负责指挥民兵投入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工作。

县应急办:

及时统计上报全县灾情,综合协调组织全县救灾工作。

县气象局:

优化气象观测站网建设,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

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决策依据和对策建议;

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发改委:

负责协调灾后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县经贸委:

负责及时报送县属企业受灾信息,指导企业搞好生产自救和抗灾工作。

县教文局:

负责协调灾害发生时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

加强对学生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民政局:

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灾情信息;

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

县财政局:

负责气象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地质灾害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信息;

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的抗灾抢险工作。

县规划和建设局:

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保障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

及时抢修被毁坏的交通道路和设施。

县防洪办:

负责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

会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县水务局:

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江河、水库等水文与受灾信息。

组织做好防洪抢险工作、水毁防洪工程修复、抗旱水源管理及骨干水源调配。

县林业局:

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火灾信息和受灾信息,组织做好林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县商业局:

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县农业局:

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业生产、农田与农户受灾信息;

负责组织生产自救与抗灾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

县环保局:

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与污染信息;

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处理。

县广电局: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

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武警xx分队、消防xx分队:

配合县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电力公司:

负责电网营运监控和电力设施的抗灾抢险工作。

电信xx分公司、移动xx分公司、联通xx分公司:

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所属通信设施,为各种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1.1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7211156)等多种途径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监测和预警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并报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2.2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预警命令,并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2.3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2.5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顺利实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3.4预警信息发布

3.4.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4.2发布内容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程度,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识,Ⅰ级为最高级别。

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应急广播系统、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学校、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5预警准备

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6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2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局启动《xx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xx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县国土资源局启动《xx县地质灾害防御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县环保局启动《x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县防洪办启动《xx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县水务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县林业局启动《xx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安监局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县发改委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县经贸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县民政局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县发改、公安、民政、经委、财政、交通、水务、商务、电力等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

新闻、教育、规划和建设、广电、法制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和配合工作。

xx县人武部、武警xx分队、消防xx分队、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县应急办做好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暴雨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县防洪办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教文局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县电力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县农业局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民政、防洪、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干旱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县农业局、县林业局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县水务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县卫生局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民政局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4.4.3大风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县防洪办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县规划和建设局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县教文局根据防御指引,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等做好停课准备;

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县规划和建设局、县交通局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县农业局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农业、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放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灾害发生后,应急、民政、水务、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低温、冰冻、暴雪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雪灾、低温、冰冻等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监测预报时段密度。

县公安局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

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县电力公司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提醒做好车辆防冻和防滑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

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道路结冰和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积冰融化工作。

县水务局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县卫生局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县规划和建设局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农业局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4.5高温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县电力公司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

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县水务局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县公安局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县卫生局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县农业局、县林业局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4.4.6寒潮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县民政局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

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县规划和建设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县农业局、县林业局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县卫生局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县交通局采取措施,提醒作业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4.4.7 雷电、冰雹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县规划和建设局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4.4.8 大雾、霾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县电力公司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县公安局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县交通局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车辆、船舶安全监管。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各部门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或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终止与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响应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或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本级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迅速有效地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应积极争取省级和国家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争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同时,根据国家建立的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积极争取友邻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情核定。

灾害结束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

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

保险机构根据灾情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

通信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县交通局等部门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县经贸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县民政局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县公安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县农业局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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