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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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和、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
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汽—空气混合物。
第三条 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
性分析类别
名 称
特 征
甲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可
燃
液
体
除A类以外,闪点<28℃
乙
A
28℃≤闪点≤45℃
B
45℃<闪点<60℃
丙
A
60℃≤闪点≤120℃
B
闪点>120℃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四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不应大于1m/s。
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应超过1m/s;
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填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
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 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进油管
缓和器(管)
尺寸(mm)
流量(m3/h)
流速(m/s)
尺寸(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