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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排班管理制度

班前安全会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本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进一步落实当班工作任务,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班必须召开班前安全会,早班6:

30分,中班14:

00分,夜班22:

00分。

准时召开班前安全会。

二、班前安全会由当班安全员主持召开,分管矿长参加。

三、班前安全会召开内容,本班安全员重点讲劳动纪律,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化标准》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布置本班生产工作任务,贯彻有关文件精神。

四、凡是未参加班前安全会者,不准入井,并按旷工处理,罚款20元。

五、凡是迟到者,每次罚款20元。

六、每班班前会必须认真清点人数,做好考勤工作。

七、班前安全会结束以后,由当班的安全检查员负责填好《班前安全会记录》,班前会记录要做到字迹清楚,实事求是。

 

安全举报制度

一、为了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支持和鼓励群众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井每个员工都有安全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矿安全监察部门举报。

三、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等方式举报,提倡实名举报。

四、举报受理及查处

1、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矿安监部受理举报的接待、登记、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在安监部办公室。

3、矿安监办公室在受理举报后,首先报安监领导批示,然后由安监人员进行核查核实,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在每月底,将办理情况报煤监部门。

五、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给予实名举报人50元至100元的奖励。

六、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1.举报已被责令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工作面;

2.举报现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3.举报隐瞒轻重伤事故的;

4.举报安全生产有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矿安全监察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和措施进行处理的事项。

七、对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矿安全监察:

负责矿的举报督查督办工作和认为应由矿相关科室查办的重大举报事项;

2.矿安全监察在核查受理的举报事项时,应当与相关职能部门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处罚。

3.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部门或机构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4.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应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分管安全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八、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举报属实的单位或个人,由负责核实查处的人员提出评定奖金额度,报矿分管安全领导审定后,送矿长审签,举报单位或个人在单位财务部领取奖金;

九、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十、财务部门支付属实举报人的奖金,在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

十一、矿安全监察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应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二、若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报复他人的不实举报,经核查落实,可提请有关部门按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予以处理。

十三、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

 

入井检身及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各队对当班入井的生产人员必须进行工作排班制。

明确工作任务及安全注意事项,同时对当天、当班人员进行考勤统计,并报调度室,调度室做好记录。

二、下井人员实行持牌领灯制,对外来及检查人员入井必须由矿调出具临时灯牌方能领灯,否则,严禁入井。

三、矿灯房必须对当班的入井人员灯牌进行登记,对未按时交灯人员按矿灯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并及时报调度室。

四、凡下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安全制度,凡井下未按规定遵守制度和私自下井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五、入井检身由矿安排人员在井口执行,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检身。

六、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七、检身人员可凭观、闻、搜身或仪器仪表等手段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

八、凡检身人员发现入井人员不符合入井管理规定,必须阻止该人员入井,并及时汇报保卫和安监,保卫和安监必须对违反入井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教育,并按照矿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九、调度每天要收集工作人员入井情况,如发现有人员未正常出井,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组织各队查明原因后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十、进、出井管理由调度室负责,相关单位必须提供准确信息。

瓦斯检查制度

一、矿必须配备足够的瓦检员,瓦检员的采掘工龄不得少于3年,并经国家指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矿必须定期对瓦检员进行矿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以提高瓦检员的工作素质。

二、矿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瓦检仪,并按规定送国家指定部门校正,瓦检仪不得带“病”工作,必须保证其完好性、准确性。

三、瓦检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轮休或有事必须书面请假。

四、瓦检员上岗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携带瓦检证、瓦检手册、瓦检仪、温度计、粉笔、圆珠笔、机械钟表和自救器以及其它检测仪表等工具;检查各种仪器的完好性能,清除瓦检仪内的污浊气体,在新鲜风流中定好“零点”;根据班前会领导的要求和布置任务,以及上一班的交班情况确定本班工作重点、措施和注意事项。

五、坚持采掘作业地点手上交接班,严禁不交接班、晚进班、早下班、空班漏检、不检、脱岗和打瞌睡的现象发生。

六、严格按规定次数进行瓦斯检查。

所有采掘工作面的所有检查地点每班不得少于3次检查,瓦斯涌出异常或通风较差的地点随时检查,矿井总回风流或一翼回风流采区回风流每班低于2次检查;没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回风口,调节风门处以及盲、密闭、栅栏处每班不得低于1次检查,且必须做到瓦斯检查“三对口”。

七、瓦斯检查的地点必须齐全,主要包括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回采工作面进风巷、回采工作面及其上隅角,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局扇及其启动装置附近,通风状况较差的地点,机电硐室、盲巷和旧区入口的密闭和栅栏处。

八、瓦斯检查的方法必须正确。

(一)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检查。

1、在巷道的风流范围内进行检测,当测定地点风速较大时,瓦检仪进气管口位于巷道中心风速最快的部位,风速比较慢时,瓦检仪进气口不同气体的比重来确定位置,测定瓦斯应在巷道上部由上至下风流断面全高的1/5处,测定二氧化碳应在巷道风流下部由下向上风流断面全高的1/5处进行。

2、矿井总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测定应在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的测风站内进行。

3、采区回风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测定,应在该采区所有回风汇合后稳定的风流中进行。

(二)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检查。

1、由上至下或由下至上的逐段检查,检测风流瓦斯的浓度与检测局部瓦斯积聚同时进行,在所有测定的风流瓦斯中,取最大值为处理标准。

2、应重点检测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

3、在进行回采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检测时,还应同时检测其进、回风流瓦斯浓度,在测定回采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时,应在距回采工作煤壁线10m以外的回风巷中进行,并取其最大值为处理标准。

(三)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检查。

1、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测应检测风筒出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取最大值作为测定结果。

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的检测应检测风筒末端至回风口之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并取最大值作为检测结果。

3、在检测风流中瓦斯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有无局部瓦斯积聚,风筒末端至工作面距离,风筒有无破口,风筒吊挂及安设质量,碛头有效风量是否符合规定。

4、掘进工作面局扇由瓦检员专人管理,瓦检员必须检查局扇的安装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挂牌管理;局扇是否有循环风;局扇及其启动装置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是否符合规定。

5、所有瓦斯检查工作或其它检查工作必须由外向内进行。

(四)盲巷中瓦斯浓度的检查。

1、检测工作应由专职瓦检员负责进行。

检查前,要先检查自己的矿灯、自救器、瓦斯检查仪等有关仪器,确认完好,方可开始工作,在进行检测过程中,要精神集中,谨慎小心,不能造成撞击“火花”等隐患。

2、盲巷入口处(栅栏外)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时,方可步步深入。

在进入盲巷检测时,至少两个瓦检员一起,前后拉开距离,边检查边前进,后者必须认真监护。

3、盲巷入口处或盲巷内一段距离二氧化碳或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前进,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封闭等措施进行处理。

九、瓦检员必须熟练掌握矿井瓦斯规定,坚持负责区域内瓦斯巡回检查,瓦斯检查结果必须准确,每次检查的瓦斯结果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通报,并作为作业指导依据,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不检查作业的现象发生。

十、坚持请示汇报制度。

(一)当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矿调度室汇报,当作业点瓦斯超限,而现场无法处理时,必须向调度请示汇报,待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处理,确认无安全威胁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恢复作业,到现场处理的人员必须将处理结果向矿调度室及矿技术负责人汇报。

(二)瓦检员每班出井后必须向矿调度室和值班矿长及技术负责人汇报负责区域内当班瓦斯检查、瓦斯处理及“一通三防”设施,系统检查等情况。

并将交接班记录和瓦斯报送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审查,发现问题,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

十一、加强放炮时瓦斯浓度检查,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防止放炮事故的发生。

十二、加强恢复通风时的瓦斯检查,当矿井各种原因主扇风机、局扇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制定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编制措施,矿长具体组织实施

 

井下交接班制度

一、只要存在分班次工作的岗位,都应实行交接班制度。

二、交接班人员之间坚持“接班按时”、“接班未到交班不走”的原则,交接班应在现场进行,特殊情况无法进行现场交接的,需经调度室同意,可不在现场交接。

三、交接班实行“上不清,下不接”的原则,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当班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现场安全状况,存在遗留问题,下一班应注意的事项,接班人员应该向交班人员表明接班意见,交班方在应交班前尽量消除遗留问题,否则,对遗留问题不能移交了事,而应对该问题负连带责任。

四、交接班后应由交班方出井如实填好交接记录。

五、各单位负责人对交接班制度执行情况由矿长督促检查。

 

矿井停送电管理制度

一、严格供电设备管理,提高矿井供电质量。

二、坚持电工24小时值班制度,电工外出必须向矿长请假,并向矿长和调度室留下联系电话号码,电工任何时候都不准酗酒。

三、指挥安装、搬迁固定电器,设备必须断电,严禁带电操作,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和挂停电警示牌,用好停电闭锁装置的规定。

四、事故停电应查明原因,处理安全和预防送电损坏电气设备的问题,确认送电安全后由电工亲自操作送电,对安设有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供电区域和设备严禁甩掉闭锁装置直接送电。

五、电工应做好供电设备,供电线路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防范于未然,减少事故停电。

六、非电工严禁随意操作供电设备和系统,避免因误操作而造成事故。

七、有计划停电必须矿长同意,并提供供电计划,严格按计划指定的设备及区域实施,严禁超计划时间区域停送电。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一、全矿所有工程必须进行日常施工检查监督,工程结束后必须再次进行验收。

二、日常采掘工作头面由瓦检员和安全员监督验收。

三、地面工程、通防工程、重大工程、特种工程,由矿长亲自组织或委托其他矿级领导组织验收。

每月一次质量和工程量验收,由生产矿长组织实施。

四、所有工程必须按国家规定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五、工程检查、验收人员必须自觉熟悉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不合格不验收,不移交使用的原则。

六、本矿无资质验收的工程,由矿长负责申请有关部门验收。

 

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维持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特制订本考勤制度:

一、考勤工作统一由专人负责,考勤人员必须对考勤工作认真负责,公正、不徇私舞弊。

二、全矿所有干部、职工都必须按规定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

有事有病必须先请假后休息,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规定:

1、需请假人,必须写好假条,领导批准交考勤员登记,无假条或未经批准的假条,一律无效按旷工处理。

2、假条批准范围:

所有请假人员首先必须先由当班班长签字批准后,在三天以内由班长批准。

三天以上假期由煤矿负责人批准。

3、不假连续三天(包括未经批准不上班天数在三天以上)以上不上班者,按自动离矿处理。

凡自动离矿人员,一律取消煤矿所有待遇。

4、一月出勤不足25天者,差一天扣10元,依次类推。

5、一月累计个人旷工达三次者,作自动离矿处理。

6、对在生产活动中出现的意见或对矿有什么要求,本着相互谅解、协商处理的原则进行解决,严禁以停工方式进行闹事不上班,否则全部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作开除处理,凡被矿除名者,矿不对经济、生活等负任何责任。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安全员、瓦检员为成员的工程质量标准化验收小组,负责对全矿井下各项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工作。

二、检查验收时,检查验收小组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检查验收,不能降低标准,实行工程质量与工程单价持钩考核制度。

三、对井下工程质量实行每旬检查一次,月终进行综合评定的办法,分三个等级,即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凡是被评为优良品的,矿应给予一定的奖励,评为合格的则不奖不扣,不合格的则给予处罚,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工资由施工队自负,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四、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小组人员应经常到施工现场监督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

五、凡施工质量差,不符合标准要求,质量验收小组不准验收,决不能徇私情,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质量标准及评分办法:

煤矿企业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在检查评定质量等级时,采取100分制,其中工程质量满分为70分,文明生产满分为30分,凡是经综合评定总分(工程质量分+文明生产分)为85分以上为优良,60-85分不合格,60分以上为不合格品。

(一)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标准:

1、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长度、宽度是否符合规程规定(满分10分),一处不符扣2分。

2、上下出口支护是否完好(5分),否则扣5分。

3、采煤工作面支护情况(满分20分),分别对工作面上中下任意各选一处,检查支柱支护是否牢固,迎山角度是否符合规定,支柱柱距偏差不大于10厘米,支柱排距偏差不大于5厘米,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4、采面“三直一平,两畅通”情况(满分10分),其中一处不符合扣2分。

5、采面控顶情况(满分5分),未及时回柱,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6、若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规定而又未及时安排处理扣5分(满分5分)。

7、采面运输及回风巷20米范围内,未采取超前支护或支护不到位,或上下巷道高度低于1.6米的,一次扣5分(满分10分)。

8、采面遇到地质构造变化,未采取特殊支护的扣5分(满分5分)。

(二)文明生产标准及评比办法:

文明生产共5项,每项6分,每项中有达不到要求的,该项不得分。

1、作业规程编制要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客观条件,内容齐全、图文清晰,审批、贯彻手续齐备。

2、作业场所必须实行综合防尘,回风巷下煤转载点实行喷雾洒水。

3、巷道内无杂物、无淤泥、无积水(淤泥、积水长度不超过5米,深度不超过0.1米),水沟畅通。

浮煤(矸)不超过轨枕上面,材料工具码放整齐。

4、采面机电设备按维修制度定期检查维修,达到完好,电气设备,消灭失爆,管线及电缆吊挂整齐,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5、放炮员持证上岗,坚持炸材管理制度,炸药雷管存放,放炮距离和警戒等符合规程技术。

(三)掘进工程质量、标准及评分办法:

1、掘进工作面支护材料巷道背护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10分),发现有空帮空顶,支护材料不符合,支护形式不符合,其中一项不符合扣5分(检查应任选两处)。

2、巷道规格:

巷道高度误差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宽度误差不大于15厘米,不小于5厘米,其中一项不符合扣5分(对当月掘进巷道任选一处检查,满分20分)。

3、架厢巷道支护厢距,误差不大于5厘米,不小于5厘米,发碹拱石巷道必须衔接紧密,发碹厚度误差不小于10毫米,做到背紧填实,一处不符合扣5分(满分为20分)。

4、永久支护到工作面碛头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并使用临时支护或前探支架支护,严禁空顶下作业,炮掘工作面在距碛头5-10米以内必须有其他防倒装置(一项不符合扣5分),满分为20分)。

(四)掘进工作面文明生产评分办法(满分为30分):

文明生产标准共5项,第5项为6分,其余项4分,每项中有一条达不到要求的,该项不得分。

1、作业规程的编制要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客观条件,内容齐全图文清晰,审批贯彻手续齐备。

2、作业场所必须实行综合防尘,岩巷和煤巷、半煤巷要实行湿式打眼。

3、临时辅道铺设,轨距误差不大于10毫米,不小于5毫米;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10毫米,内错差不大于5毫米,轨枕间距不大于1米,构件齐全坚固有效。

4、局部通风合理,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风筒吊挂整齐,风筒适环必挂,不漏风,迎头风筒不落地,风筒距迎头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5、巷道内无杂物、无淤泥、无积水、水沟畅通(淤泥、积水长度不超过5米,深度不超过0.1米),浮煤(矸)不超过轨枕水平面材料工具堆放整齐。

6、掘进工作面机电设备按维修制度定期检查维修,达到完好,保护齐全,电器设备消灭失爆,管线电缆吊挂整齐,符合规定。

7、放炮时通道口必须站好岗,放炮距离、警戒及电火药雷管有效等符合规程要求。

 

“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本矿属高瓦斯及突出煤尘矿井,这决定井下放炮安全管理不能丝毫懈怠疏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

1、执行放炮器专管关锁制度。

进入作业现场,放炮员立即将放炮器关锁好,并将放炮器箱钥匙交本头面瓦检员保管,瓦检员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交他人或遗失。

放炮器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2、装药前,班组长安排人员收捡工具,并派专人切断操作电缆放炮地点设备电源,撤离与装药放炮无关人员,同时,瓦检员检查本头面回风流和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低于1%,确认附近20米范围巷道断面堵塞小于三分之一,并且电源已切断,无其它安全隐患时,命令放炮员装药。

3、装药时,班组长、瓦检员必须同时在现场监察装药操作和安全。

4、放炮母线不得与动力缆线同一侧敷设,不得有明接头,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扭结短路。

5、装药结束后,瓦检员再次检查瓦斯浓度。

当本头面回风流和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低于1%,在班组长确认无其它安全隐患并布好岗哨的情况下,由瓦检员命令放炮员进行放炮工作。

6、放炮结束后,放炮员必须立即将放炮器放回放炮器箱锁好,并将钥匙交回瓦检员保管。

7、放炮后必须等15分钟,待炮烟吹散后,方可沿线进入碛头进行瓦斯和通风、顶板情况的检查。

8、只有在碛头上无安全隐患时方可由布置站岗警戒的人员亲自或指定专人撤除警戒。

探放水管理制度

煤矿穿水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我矿上部由于小煤窑开采已久,加之河流直穿矿区,为杜绝和减少水灾事故,必须做好防治水工作,确保安生产,特制定探放水管理制度:

一、防止穿水事故是全体职工的责任,每个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掌握穿水的预兆,即:

潮湿变暗、无光泽、空气变冷、有雾气、煤壁挂红、挂汗、水叫、底鼓、顶压、淋水等。

二、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明水量情况,再采取安全措施。

三、在探水过程中,必须按措施进行,决不能有疏忽大意和绕幸心理存在。

四、在探水时,掺好支柱,背好顶帮,以防高压水冲垮工作面和巷道支柱。

五、探水工作地点必须挂牌,明确探水眼子的位置、方向、眼数、深度,并疏通水沟。

六、探水工作时要经常检查瓦斯,如瓦斯超过1%时,需停电撤人,加强通风进行处理。

七、探水时如遇到从钻眼至钻杆向外泄水,应立即停止探水,固定钻杆,严禁拨出钻杆,探水眼浓度不到位即穿透积水时,则所有危险区域人员都要全部撤出,并报告矿领导,经研究后再行处理。

矿井重要设施机要部位保卫制度

一、井口由矿保卫负责,对入井工作人员要进行搜身,严禁带烟、火入井,井口30米范围内严禁存放一切易燃易爆物,并树立明显标志牌。

二、风井机风机房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脱岗,风井口安有栅栏(或围墙),防止人员任意进出。

三、各机房、配电房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不得违章蛮干,发现设备发生异常现象要立即停止运转,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四、全矿各机房、井口、重要设施操作值班人员或负责管理部门的人员外,一切外来人员未经矿同意,一律谢绝参观。

 

顶板安全管理制度

采掘工作面是矿井生产的心脏,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生产场所,但又空间狭窄多变,人员集中,环境复杂,不安全因素多,为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顶板管理制度。

一、首先要加强矿井生产地质工作,掌握采掘工作面的顶、底板岩性及变化情况,针对性地制定防冒顶措施。

二、认真编制采区设计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明确规定支护材料支护形式,顶板管理方法。

三、严格支护质量,严格采掘施工和工程质量管理。

四、进行顶板活动规律观测和来压预报,针对面性采取防冒顶安全技术措施。

五、严格按煤矿三大程操作,加强管理,严格工程质量,严禁空顶作业,严禁在浮煤浮矸上掺打支柱,所有支柱必须掺打牢固,缺柱倒柱应及时补上,损坏、扎断要及时更换。

六、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加快工作面的进度,改善顶板状况。

工作面要做到“三直一平二畅通”,即煤壁、溜皮、支柱都是一条直线,溜槽安平,上下出口畅通。

七、掘进工作面永久支架必须跟扰碛,放炮前对支架进行加固崩倒的支架由外到里逐架掺扶。

八、坚持敲帮问顶,有裂隙有松动的伞檐,及时撬刁下来,确保安全生产。

九、采掘工作面遇地质构造或者大的地质变化等都必须及时针对性地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

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搞好自主保安和互助保安工作,严格控制生产作业现场,消灭或减少事故,实现全矿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建立安全奖励基金。

资金来源:

按上级相关规定从工资总额中提取的安全奖励资金、上级对矿的各种安全奖励资金。

安全奖励资金由矿财务科设立专账管理,资金的使用由矿长亲自审批,若当年结余转下年续用。

第三条矿对各单位的安全罚款,必须以矿安监部罚款专用票据为准,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对单位、个人的安全罚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报销。

第四条惩罚权限:

一次性罚款500元及以下由安监批准执行,一次性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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