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第9讲)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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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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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P0R%V)k(j  第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不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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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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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7I  第四,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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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第五,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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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企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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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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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孰低者,加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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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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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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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  第六,除税法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一般企业不允许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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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与税前扣除*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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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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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5Y,X6p.u-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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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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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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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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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  税法不允许所有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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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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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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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因为不符合税法的确定性原则,不应按估计价值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应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确定其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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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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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C-}2R#q5A%`  一般来讲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一般为: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等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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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6n+G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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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不满足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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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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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企业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外,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值,其中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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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

发生的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一定比例以上;

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一定年限以上;

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或市场售价明显提高、生产成本显著降低;

其他情况表明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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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差异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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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7[$a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根据准则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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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E)k  企业出售、转让固定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确认为转让财产收入,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

企业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债务重组、分配股利和捐赠等,都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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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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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S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固定资产盘点表;

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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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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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4J5L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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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2]  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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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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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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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固定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固定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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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固定资产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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