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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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

  2、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3、市场检验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

  4、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6、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7、依法管理的原则;

  8、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及任职条件

  

(一)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通过组织配置、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产生。

  采取组织配置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时应重点考虑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并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程序,纳入考察对象的人数应多于拟任岗位职数。

  采取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应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单位或由招聘单位委托第三方制定规范的招聘程序,一般应包含发布招聘公告、组织选拔考试、进行组织考察、确定聘任人选、进行试用考核、履行正式聘任等环节。

选拔企业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应逐步实行竞争上岗与公开招聘的方式。

  

(二)企业领导人员除符合相应职位要求以外,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正确的政绩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求真务实,团结同志,有大局意识,能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领导岗位所要求的组织能力、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确定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时,应充分考虑其年龄和任期的关系,距离岗休养或退休年龄的时间短于任期的,一般不再提拔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四、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管理

  

(一)区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程序

  由区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适用以下任用程序。

  1、由区委管理的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由国资委党委会同区委组织部组织考察,提出任用建议,经区委研究同意后,由区委履行任用手续;

  2、由区委管理的企业决策、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由国资委党委会同区委组织部组织考察或公开招聘,提出任用建议,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国资委履行任用(推荐)手续。

  

(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程序

  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适用以下任用程序。

  1、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领导人员由国资委党委负责考察,确定人选,报区委主管副书记同意后,由国资委党委履行任用手续,其中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人选确定前,应分别征求区纪委、区总工会的意见,工会主席的任用根据《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定程序执行。

  2、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决策、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按照情况采取不同的任用办法: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国资委党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推荐人选,由董事会聘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聘任前征求国资委党委意见,履行聘任手续后报国资委党委备案。

  国有独资企业的副经理由国资委授权企业聘任,聘任前征求国资委党委意见,履行聘任手续后报国资委党委备案。

  3、国资公司所属企业党组织书记的任用,由国资公司党委协助国资委党委组织考察,经国资委党委研究后,由国资委党委履行任用手续;

国资公司所属企业厂长、经理的任用,由国资公司党委协助国资委党委组织考察或公开招聘,经国资委党委研究后,由国资公司履行聘任手续。

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办法由国资公司制定。

  4、国有控股公司(含等股、相对控股)决策和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由国资委与其他股东协商,依法任用。

  (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管理

  企业党组织及工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章》和《工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制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由任用(聘用)部门进行考核,并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对通过竞争上岗或公开招聘方式选拔产生的企业领导人员应确定一年的岗位试用期,试用期满,认为可以继续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履行正式聘任手续。

企业根据被选拔人员的工作表现认为可提前结束试用期履行正式聘任手续的,应事前征求国资委党委的意见。

  (四)企业领导人员兼职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擅自兼职。

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在所属企业兼任职务的,须报国资委党委批准或备案。

其中企业主要领导兼职的,报国资委党委批准;

其他企业领导兼职的报国资委党委备案。

国资公司所属企业主要领导兼职的,报国资公司党委批准并报国资委党委备案。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所兼任职务的企业领取报酬,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将所兼任职务企业发放的报酬交付本职企业作为收入处理。

  五、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考核与薪酬管理

  国资委从出资人和上级党委的角度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监督、考核,负责制定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奖励的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落实。

  

(一)组织考察。

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察,包括任前考察、任期考察、专项考察、年度测评,以及其他按照上级组织要求进行的考察。

国资委党委根据考察情况向企业党组织或本人进行反馈,并把考察结果作为任免企业领导人员的参考依据。

  

(二)廉政谈话。

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与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包括任职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的谈话。

  (三)述职述廉。

企业领导人员应按照要求向分管范围的职工或职务任用单位做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四)民主监督。

企业领导人员应自觉接受上级组织、企业党组织、纪委、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各种监督。

  (五)业绩考核。

国资委负责对所属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

  (六)经济责任审计。

国资委负责协调审计机构对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专项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七)薪酬与奖励。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应与企业的经营绩效挂钩,对超额完成年度经营任务的,可按规定给予奖励。

国资委根据所属企业的情况决定是否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年薪制管理,并确定相应的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奖励标准。

  六、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

  按照管理权限,区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指导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范畴。

  七、企业领导人员的离职

  

(一)辞职。

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须提前三十日向任用(聘用)方提出申请,履行有关手续后,可办理辞职。

  

(二)免职。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用(聘用)单位可在任期内对其免职或解聘,具体免职手续按照管理权限参照任用(聘用)手续执行。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不适合继续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或违反本企业章程及与本企业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宜继续担任所任职务的;

  3、连续两年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且负有直接责任的;

  4、因经营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且负有直接责任的;

  5、群众意见较大,民主测评综合评价不称职率连续两年高于30%的;

  6、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7、因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失去职位的;

  8、因工作岗位变动、离岗休养或退休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解聘的。

  (三)离岗休养和退休。

企业领导人员达到离岗休养和退休年龄的,办理离岗休养和退休手续。

  对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时,国资委应委托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200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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