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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

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所律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确保我所律师队伍的继续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培训业务培训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的一项经常性的继续教育方式。

1.培训对象:

本所全体律师;2.培训方式:

业务培训的方式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主要形式有:

(1)短训班

(2)专题讲座;3.培训内容:

(1)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2)与律师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知识;(3)与律师业务有关的技能;二、业务学习全体律师应将业务学习正规化和经常化。

1.业务学习的方式:

每周组织一次业务学习,时间为周五下午3:

00-6:

002.学习内容:

(1)律师新业务的学习;

(2)律师业务经验交流;(3)律师业务讨论。

三、学历晋级提倡全所律师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上,继续研读高一级学历,力争本所律师学历结构在河南名列前茅,鼓励本所律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四、律师业务交流1.加强本所与境内外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交流合作关系;2.根据现在的交流关系派出律师到境内外律师事务所进行考察、学习;3.接收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本所考察和实习。

五、课时要求全所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课时,应不少于四十课时。

六、本办法2011年10月8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印章管理制度一、为加强本所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安全性,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印章的管理部门为内勤,总负责人为所主任。

三、律师事务所印章包括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银行预留的主任印鉴或其他个人印鉴。

行政章用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和其他需要盖章的事务;财务专用章用于纳税、支票的签发和其他相关财务事务;发票专用章只用于律师业务服务发票;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只用于办理开户银行所需办理的事务。

四、本所印章均由专人保管:

行政章、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由主任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行政主任保管,在上述保管人外出等特殊情况下由本所主任指定其他人暂时保管。

五、本所印章只能用于本所的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禁止任何工作人员将印章用于非本所公务的个人活动,否则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印章使用实行所主任审批制度。

本所行政章、财务专用章,除办理收案手续、报表由行政主任根据需要使用外,其他用途须经本所主任批准。

办案文书(限于律师所公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辩护合同、及法律顾问合同、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证明)实行预先盖章、领用文件登记制度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反馈登记核查。

律师接受委托后以本所名义对外出具的律师函、见证书、法律意见书等函件,必须经所主任审查同意,专职工作人员方可出具或加盖公章。

加盖财务专用章和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则由专人依据主任签字的财务凭证分别加盖。

七、本所设有用印登记簿,登记项目包括日期、编号、用印事由、用印份数、用印人签字、批准人签字等,登记簿由行政主任负责妥善保管。

八、使用人应在用印登记簿上按要求认真登记,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领导临时外出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急需用印时,可经领导口头批准先行用印,但事后必须补办用印审批手续。

九、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十、印章保管人应严格履行审批签发手续,并对所盖印章内容认真审阅,经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

对需要留存的材料,须在盖章后留存一份,归档备查。

十一、印章保管人员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本制度的用印,可以拒绝盖章。

任何人不得在空白凭证、信函上加盖印章。

十二、律师对加盖印章的法律文书未实际使用的,应交回所内勤处。

2

十三、内部人员调转外单位工作需要开具介绍信、证明等,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履行用印审批手续。

外单位人员因升学、留学、实习、出国、计划生育、办理银行卡等需要使用本单位印章开具虚假证明、介绍信的,一律不予办理。

十四、一切用印都要通过管理人员,本所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所外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所主任批准,并由用印人写出借据并标明借用时间及事由。

十五、印章保管人应妥善管理印章,将其置于加锁且牢固的柜、抽屉或保险箱内;每次用完印章后要立即将印章锁好,不得随意放置;要注意保养防止印章损坏,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位置恰当、端正,图形清晰,要求必须章压字,章上面不能有过多空白。

十六、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将印章转借他人,或将印章交予他人保管,需暂委托他人代管印章时,须经所主任批准并指定代管人。

十七、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或调离时,应履行印章交接手续。

十八、印章保管人应坚持原则,按规定办事,注意保守秘密;发现印章丢失或被盗用的,应及时报告。

凡因印章保管人保管、使用印章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十九、本制度于2011年10月10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行政助理岗位职责(2011年11月10日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一、负责客户和来访人员的接待、引见。

二、负责来电、来人留言记录和转达。

三、安排律师接待室,保证办案律师有序、高效的工作。

四、协助电脑文印人员做好打字、复印和传真收发工作。

五、负责报纸、杂志、刊物、客户送交文件资料的接收和分发。

六、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往来的文件、信件、稿件、资料的登记和收发工作,根据具体内容和时间及时转告或处理。

七、负责律师事务所文书档案、业务档案、图书、报刊、杂志的管理以及律师业务资料、卷宗表格、书籍的订购和发放。

八、负责公用图书的借阅管理工作。

九、负责制作、更新本所网站网页,网页内容应新颖、有创意。

十、负责本所局域网的创建、保养和维修工作,负责网络软、硬件的日常维护,负责网络信息的安全管理。

十一、负责对本所工作人员进行电脑网络知识的培训。

十二、负责信件、特快专递的邮寄,电子邮件、传真件、打印件的收发工作。

十三、认真做好律师业务档案归档前的验收工作,归档后及时在收案本上销号并作结案登记。

3

十四、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律师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律师业务档案的完整和规范,为律师进一步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十五、协助行政主任办理其他行政事务行政主任岗位职责(2011年11月10日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一、在主任领导下工作,负责本所的日常行政事务。

二、负责全所人员的工作考勤,行政人员的选用考核,行政工作的调配指导,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以及有关管理指导部门的联系协调。

三、拟定办公用品、劳保福利用品的采购计划,办公设备的维修保养计划,报主任审批后予以落实。

四、负责律师事务所日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以及其他有关物品的购置、发放、登记工作,做好后勤保障服务。

五、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行政公章、所主任章;保管所行政和办公介绍信、各类合同等。

六、办理律师承办案件的登记工作,负责出具公函、各类介绍信函。

七、负责各类文件编号、传阅和归档。

八、办理全所律师执业证的年度注册、律师职称考核评审等方面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报批。

九、统计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各类报表,做到数据准确完整。

十、负责全体律师会议、合伙人会议等各类会议的筹备和记录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本所各类会议通过的决议,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分管律所财务工作文书资料管理办法为加强本所文书资料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文书资料包括:

(一)重要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期刊等。

(二)本所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相关资料。

(三)本所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录及反映本所重要活动的简报、照片、录音、录像。

(四)本所财务、统计、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本所的文书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以保证文书资料的完整不流失。

三、本所文书资料由行政主任负责管理,行政助理予以协助。

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上级下发的文书资料要及时登记,防止漏登、迟登;4

(二)登记后,送行政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并及时送交所主任批阅,再根据批阅意见再行传阅或存档;(三)对传阅、借阅完毕的文书资料,要及时收回入档,严防遗失与泄密;(四)根据文件的密级做好保密工作。

四、本所人员对上级下发的文件、内部资料应在收到的一天内及时传阅,并保持文书资料的完整、清洁。

五、本所上报的请示、报告、函件等,由主任签发后方可交付打印,底稿必须留档。

六、本所人员需要调用有关文书资料的,须经行政主任同意方可调阅,查阅后应及时归还。

七、文书定期进行公文清理,根据文件的去向登记,索回借阅文件,如发现有漏登、遗失的,应及时设法补登和追回。

八、文书的立卷归档、销毁工作,根据有关档案管理制度办理。

九、本制度于2012年3月10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客户资料保密制度(2011年11月10日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为了维护本所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本所良好的职业形象,本所同仁在工作中应当遵循本制度。

一、对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案件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二、对可能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废弃材料应当毁弃;三、对案件中掌握的当事人的信息,不得向无关人员传递;四、不得在当事人面前同他人谈论与本案有关的事情;五、不得向此当事人提供彼当事人的商业信息;六、在撰写文章引用案例时,对可能影响当事人利益的情况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具备明确识别性;七、对掌握的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或泄露。

八、结案后应当及时将本案有关材料交行政部整理归档;借阅已归档的案件,须经承办律师或主任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或外单位需要调阅的,凭介绍信经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

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为规范本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的保管和使用管理,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对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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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制度所称公函,包括律师所公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辩护合同》及《法律顾问合同》。

三、本制度所称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包括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证明。

介绍信只能用于本所的公务往来活动,本所的业务活动一律使用调查专用证明。

四、上述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均由办公室统一保存管理并统一编号,原则上使用本所统一文本,特殊情况需另行制作的,制作文本应当经主任审阅后方能加盖公章。

五、办案律师根据案件的需要,凭主任签字的《案件受理登记表》并经登记后,方可向办公室领取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

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介绍信或指挥本所人员为自己或亲友办理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调查取证)。

如确属需要,应办理委托手续。

如需费用减免,须报经所领导批准。

六、原则上不得领取空白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有特殊情况必须经主任许可方能出具。

如到外地办案或情况特殊,可根据案件的需要,经批准领取一至二份空白调查专用证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证明。

一般不得领取空白公函、介绍信,如确属工作需要,须经批准同意。

经办人员领去的空白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要进行登记;回所后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专用证明交回予以注销。

七、领取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必须要素齐备,应在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及存根联上如实填写用途、日期、使用相对人、使用人、及有效期限等具体事项。

因紧急情况需改变原填写使用内容的,必须经审批人同意,擅自改变原登记内容使用的,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必须用公章盖齐缝章和签发章。

八、行政人员必须及时做好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的核销存档工作。

九、凡本所人员领取的所有盖有本所公章的文书均应妥善保管,若被他人盗用,其法律后果一概由领用人负责。

十、本制度于2011年10月8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考核办法(2012年10月30日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为不断提高本所的综合管理水平,促进本所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考核时间6

考核对象为本所所有专职、兼职律师及律师助理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1月中旬至12月底。

二、考核组织考核由主任领导,合伙人组成考核小组。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政治思想工作方面1.所内人员政治态度端正,拥护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献身律师事业,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2.注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做到有计划、有安排;3.党、团员在工作、学习中能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能积极参加上级党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党、团费,党、团组织生活正常,活动情况有记录。

4.所内人员有良好的遵纪守法意识,年内工作人员未受刑事、行政、党纪处分。

(二)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方面1.恪守司法部制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从业清廉,不私自收案、收费,不接受委托当事人除业务报酬之外的任何钱物和馈赠。

3.依法履行职务,严守办案的有关规定和纪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不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

5.当年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的投诉和处理情况有记录。

(三)业务工作方面1.专、兼职及特邀律师按要求完成当年的工作指标,并经考核合格。

2.能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积极开展社会法律援助工作。

3.注重办案质量,各项手续完备、法律文书齐全、案件办结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将卷宗装订归档。

4.年内没有发生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的过错,造成当事人较大损失的事件。

律师工作人员没有发生严重影响律师形象,损害律师事务所声誉的行为。

5.办理重大诉讼案件时,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向省厅律师管理部门汇报的案件能及时汇报。

四、考核办法在每年的考核月份由考核小组召开专项会议对所里的专、兼职律师及律师助理进行综合评议。

五、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六、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在相应范围内公布。

7

文印管理规定一、本所人员应本着爱护和节约的原则使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文印设备和辅材,降低消耗、费用。

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二、本所人员应遵守事务所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事务所内部资料和经营秘密。

三、文印工作以行政秘书办理为主,其他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本人负责案件(或事务)的文印工作,严禁私事使用文印设备和辅料。

行政秘书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每项打字、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迟误。

工作任务紧张时,应加班完成。

工作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四、进行文印工作,使用人应自觉详细逐项填写《文印登记表》以备查验,行政主任可适时监督。

五、电报、电传、传真、文件、复印件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不得积压迟误以避免工作失误和受损失。

六、文印设备和辅材由行政部专人管理,行政主任具体负责。

七、向外发传真,均须逐件登记。

如以所名义发传真、发函,必须经所领导同意。

八、文印设备主要用于本所同仁办理本所交派的工作,原则上不对外接受文印工作,如确实需要,经行政主任批准后办理登记收费手续。

如果本所人员个人需要文印,从优收取费用,具体为:

打印、复印均十张一元;传真每两张一元;扫描每两张一元,所收取的费用从当月的工资中扣除。

如果外来客户需要文印应由客户按照以下标准承担费用:

打印、复印均五张一元;传真每张一元;扫描每张一元,所收取的费用在文印结束后上交行政主任。

员工利用废纸文印个人资料不收取费用。

九、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0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工作请示制度为了维护本所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下列问题,应当请示汇报。

一、专职律师在法定工作时间,无论因工作或非工作原因,离开安阳市主城区一日以上,应告知行政主任;二、专职律师自行参加专业学习或者其他技能学习,在法定工作时间不能工作一日以上,应告知行政主任向主任报告;三、律师在执业过程及受本所指派而完成某项工作的过程中,遇到重大意外情况8

的,应当向主任报告;四、律师在业务活动中需要以律师身份向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要求监督或要求处理有关问题的,应经主任批准;五、律师在业务活动及开拓业务的过程中,需要以事务所的名义制作文书的,应当向主任请示批准;六、律师及其他人员主动为事务所的利益而作为,要求事务所报销费用的,应经主任批准;七、律师决定受理当事人请求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经主任批准;八、律师决定受理收费额明显偏低或者明显过高的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案件,应当向主任请示批准。

九、本制度于2012年9月10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电脑管理制度(2012年9月10日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为规范管理,保障我所计算机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计算机使用完毕,立即关闭有关电源。

二、非计算机维护人员不得拆卸或更换计算机硬件。

三、为了有效的防范病毒,请大家务必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1)及时给系统打上补丁。

(2)设置一个安全的密码。

现在的病毒,大部分都有简单的破解密码功能,对于这类密码,可以轻易的破解。

建议大家在设置密码时,设置成数字和字母混合的,而且数码的位数不小于6位。

对于全是数字的密码,建议大家不要使用,这类密码很容易破解。

(3)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库。

杀毒软件要由电脑管理人员统一安装和设置,员工不能私自卸载和设置病毒软件。

四、在工作用机上请勿下载、安装、试用不明软件,禁止登录非法网站,以免造成系统故障。

如需使用和安装外来文件或下载互联网上的文件必须先进行杀毒,确认无毒后,才能应用到本地机器,不要接收和下载来历不明的文件。

五、计算机停止使用半小时以上的,应开启节电措施或关闭主机。

离开坐位时关闭显示器。

六、工作人员管理好自己的用户名、密码。

不得盗用他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计算机,或更改、破坏他人的文件资料。

严禁外来人员使用工作计算机。

七、禁止利用计算机玩游戏、聊天、看电影;禁止浏览登入反动、色情、邪教等非法网站、浏览非法信息以及利用电子信箱收发有关上述内容的邮件;不得通过互联网或光盘下载安装传播病毒以及黑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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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在连接电脑的电路上插接大功率电器;茶杯的摆放应远离电源、键盘;主机风扇旁不要遮挡其它物品,以保持良好的散热通风;不要用易产生静电的抹布或未拧干的抹布擦拭电脑,不用手触摸显示屏。

九、爱护硬件设施,做好计算机的维护保养工作,每周至少清洁一次。

禁止随意拔弄、拆卸、搬动计算机设备、配件(键盘、鼠标等)。

十、外出、午休、下班等不使用电脑时请及时按照正常关机方法关机,不得强行关闭电源,以减少电磁辐射、节约用电、延长电脑使用寿命、保护自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

及时检查机器设备,关机后切断电源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办公用品的采购、领用和保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公用品统一由行政主任进行管理,行政部具体负责办公用品的计划、购买、发放、保管和盘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办公用品分为消耗品、管理消耗品及管理品三种。

(一)消耗品包括:

铅笔、胶水、胶带、大头针、图钉、曲别针、橡皮筋、笔记本、复写纸、标签、稿纸、橡皮擦、燕尾夹、圆珠笔、水性笔、钉书针、信封、信笺、宣传资料„„等。

(二)管理消耗品包括:

复印纸、传真纸、签字笔、白板笔、修正液、印台、印油、电池、色带、墨盒„„等。

(三)管理品包括:

办公家具、文件柜、书柜、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U盘、移动硬盘、饮水机、绘图仪、打孔机、削笔座、打码机、电话机、剪刀、美工刀、钉书机、钢笔、计算器、尺子、胶带台、日期章、姓名章、笔筒、打印台、塑料文件盒、文件夹、名片册„„等。

第四条办公用品分为个人领用与部门领用两种。

“个人领用”系个人使用保管用品,如铅笔、圆珠笔、橡皮擦„„等。

“部门领用”系本所或部门共同使用用品,如钉书机、计算器、剪刀„„等,由部门人员共同保管(或指定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

第五条消耗品可依据历史记录(如过去一段时间的耗用平均数)、经验法则(估计消耗时间)设定领用管理基准,并可随部门或人员的工作状况调整发放基准。

个别消耗品的使用遵循以下规定:

(一)圆珠笔或水性笔:

每位员工每年度一般配3支笔、6支笔芯。

出现笔芯无法使用或笔损坏的现象,可到办公室以旧换新;财务部员工每人每年度可配4支笔、9支笔芯。

(二)稿纸:

每位员工每2个月一般配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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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铅笔、橡皮擦:

每位员工每6个月一般配1支和1个。

第六条管理消耗品限定行政助理领取和使用,必须以旧品替换新品,但纯消耗品复印纸、传真纸不在此限,但应与《文印登记表》中登记的消耗量进行核对。

第七条管理品列入移交,即人员岗位变动或离职时应依《管理品领用登记表》将列管办公用品一并缴回行政部,行政部在该《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并重新进行入库登记。

第二章物品请购第八条部门或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填写《采购申请单》(附件1)交行政部,行政部主任核查库存状况后签署意见,报律所主任批准后方能实施采购任务。

第三章物品采购第九条行政部要认真负责,坚持物美价廉,货比三家,在入库之前,确保物品的完好无损。

如有损坏,属对方原因负责退还,属自身原因自行赔偿。

第十条对专业性物品的采购,由所需部门协助行政部共同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临时急需物品可经行政部呈报律所主任同意后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对单价大于300元以上物品的采购,应先进行询价、比价、议价,并将最终议定价格呈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任务。

第十三条原则上应当二人以上采购,必须附有详单查验。

第十四条对于签定合同订购的物品,采购部门在有关订购事项完成后应填写《订购记录单》(附件2)送交财务部。

第四章物品入出库第十五条办公用品入库前须进行验收,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行政部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填写《入库登记表》(附件3)登记入库;对不符合要求的,由采购人员负责办理调换或退货手续。

第十六条物品采购发票应由行政部办公用品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入库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行政部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应及时填写《入库登记表》、《出库登记表》(附件5),做到往来清楚,帐实相符。

第五章物品领用和保管第十八条部门或员工领用物品应填写《办公用品领取单》(附件4),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律所主任批准。

空白的《物品领用登记表》可向行政部领取。

第十九条律所根据工作需要,为每位在职员工配备办公桌椅一套、电脑1台及电话机1个新入律所员工可一次性发放以下办公用品:

水笔一支、笔记本一本、稿纸一本、文件夹两个、曲别针、大头针各一盒、燕形夹子10个;律师(含助理)还可领取印泥一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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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行政部办公用品管理人员须根据《办公用品领取单》发放物品,同时认真填写《出库登记表》;领取人应分类填写《消耗品领用登记表》(附件6)、《消耗管理品领用登记表》(附件7)或《管理品领用登记表》(附件8),以方便律所考核个人和部门办公用品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严禁将办公用品带出律所挪作私用。

第二十二条如使用人更改,则原来和现在的使用人或部门负责人须至行政部分别在相关《物品领用登记表》中变更;行政部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应重新办理入库和出库登记;现在使用人须补办《办公用品领取单》。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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