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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非关税壁垒措施

一、名词解释题

1、非关税壁垒、政府采购、进口配额制、绝对配额、国别配额、关税配额

2、外汇管制、“自动”出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

3、海关估价制、技术性贸易壁垒

二、简述题

1、简述非关税壁垒的主要特点。

2、外汇管制可分为哪几种?

它如何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3、绝对配额、国别配额、关税配额、“自动”出口配额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三、论述题

1、联系实际论述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2、试论述非关税壁垒不断强化的原因与对策。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日蔬菜贸易战

2001年4月10日,日本政府单方面决定,依据WTO协定第19条和日本国内的关税率法,从2001年4月23日至11月8日对主要从中国进口的大葱、鲜香菇和灯心草实施紧急限制进口措施,此举标志着中日蔬菜贸易战已经开始。

而实际上,中日蔬菜贸易战早在1995年就已初现端倪。

当时,日本就根据WTO《农业协议》中第5条特殊保障条款对从中国进口的大蒜和生姜发难过,最终以中国实施出口配额和日方实施进口商申报管理而告一段落。

因此,此次日本的发难可以说是第二轮,而且比第一次表现的行动更积极,且紧急限制进口措施实施也更快。

在过去10年中,中国蔬菜对日出口呈明显上趋势,且具有两个主要特点:

一是对日出口从以腌制蔬菜为主转变为以保鲜与冷冻蔬菜为主;二是从1998年开始,中国保鲜蔬菜对日出口呈现成倍增长,在1999年达到31.8万吨。

据日本海关最新统计数据,2000年中国对日蔬菜出口总量为104.2万吨,保鲜蔬菜为31.2万吨。

其中1999年出口量达到2万吨以上的保鲜蔬菜有牛蒡、洋葱、生姜、香菇、卷心菜类、葱、大蒜、胡萝卜类等。

同时,中美蔬菜对日出口均呈递增趋势,从1991年开始中国蔬菜对日出口超过美国,并一直居日本蔬菜进口国首位。

美国对日蔬菜出口从1994年至1999年一直在每年60-70万吨之间波动,在2000年又降至62.5万吨。

由此可见,日本对中国蔬菜进口采取紧急限制进口措施并非偶然,而是迟早都会发生的事情。

表1中美蔬菜对日出口变动情况

年份

国类

别别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保鲜蔬菜

13647

29921

29508

81815

131607

152644

143899

131029

269373

318452

冷冻菜

39571

75160

77170

113091

166014

189204

220653

226163

272429

298673

腌制蔬菜

129016

151515

166305

180986

189579

218599

221014

191605

194565

217210

其它

90719

119846

146433

172543

183494

227381

232833

242601

251440

286207

总计

272953

376460

419416

548435

670694

787728

818399

791398

987807

1120542

美国

总计

302335

331273

356929

424326

626009

649873

616702

636408

674487

699000

资料来源:

《1999年蔬菜进口动向》(日本蔬菜供给安定基金调查信息课编著)、日本农林统计协会出版

从9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国内的大葱主产县岛取县就开始对中国的大葱调查。

2000年8月底,日本国内香菇产地就曾要求日本政府依据WTO协定发动保障条款。

2000年12月19日,日本农林水产省、大藏省、经济产业省等中央部委宣布对大葱、香菇和灯心草展开调查。

我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分别在2001年2月和3月就此事进行磋商,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3月27日,日本农林水产省大臣单方面宣布,自4月1日起到10月份,对进口农产品实施检疫管理。

3月30日,日本农林水产省、大臧省、经济产业省就紧急限制进口大葱、香菇和灯心草的临时措施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

4月10日,日本政府公布紧急限制进口措施,从4月23日开始实施紧急限制进口措施。

表2日本紧急限制进口措施内容

品种

进口配额

超过配额关税率

大葱

5383吨

256%

香菇

8003吨

266%

灯心草

7949吨

106%

注:

进口配额是根据1997-1999年3年间平均进口量为基准,相当过去200天内的基准量,进口配额以内的进口量实行3%-6%的关税。

限制时间为2001年4月23日至11月8日。

资料来源:

《日本经济新闻》(2001年4月10日)

凡事有因

(一)日本农业政策与国内政治因素使然。

从农业政策方面来看,日本虽然是农产品依赖进口的国家,其粮食自给率在1999年为40%(以能量为基础计算),但国内大米处于生产过剩的情况。

为此,70年代以来,日本都实施一定的生产补贴措施,让农户把水田改种旱地作物(如蔬菜、灯心草、饲料作物等)的减反政策。

而且大葱是日本蔬菜安定制度中的指定蔬菜,如果蔬菜价格低于基准价格,则蔬菜供给安定基金补贴其差额的90%(获此补贴必须事先申请加入)。

从2000年开始,日本又开始对条件不利地区实施收入补贴政策,以确保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但这些地区主要集中在山区,其农户收入中依靠生产香菇的农户比重又很高。

在这样的情况下,日本农林水产省为进一步推动其农业生产政策的实施就必然稳固政策实施基础,再加上蔬菜生产地的农民、农协、地方政府的强烈要求,对进口大葱、香菇和灯心草实施紧急限制进口措施也就成为日本政府解决农业政策问题的一项政策选择。

当然,2001年7月份的众议院选举对于素有“农民党”之称的执政党自民党来说,如何争取农民的选票也成为其自然高度重视的问题。

(二)日本蔬菜产业缺乏竞争力。

中日蔬菜贸易战的背后是日本蔬菜产业缺乏竞争力,而我国蔬菜对日本出口在成本优势上占绝对优势。

日本大葱生产成本远远高于中国大葱生产成本,在考虑劳动力成本的情况下,日本比中国高8.7元/公斤;在不包括劳动力成本的情况下,比中国高出3.1元/公斤。

在中日大葱成本中,两者拉开差距的部分是农机具费用、水利费用、设施费用、电热费以及劳动费用,特别是劳动费用的差距竟然相差10781元/亩(见表3)。

此外,中国种子费用高于日本,其原因是中国种植出口大葱的种子基本上是从日本进口,由此可见,日本种子商社从对中国出口所赚取的利润。

据日本农业水产省统计情报部资料,日本国内生产大葱的流通环节包括生产者——统一销售组织——批发市场批发商——中间批发商——零售店铺,1998年零售价格与生产者价格之比为2.88,从生产者到批发市场批发商之间的价格差为55日元/公斤。

而我国大葱出口费用(运费、保险费、仓储费)仅为15日元/公斤左右。

不仅如此,尽管日本大葱从收获到批发市场大概需2天左右,中国大葱到批发市场大概需5天左右,但由于日本进口商提供日本标签和包装,再加上预冷和恒温运输,使大葱保存时间较长,到消费者手中时基本与日本产大葱没有区别。

所以说无论是生产成本上,还是流通环节上,中国大葱都占据绝对优势。

表3中日大葱生产成本比较(单位:

元/亩、公斤/亩、元/公斤)

生产成本

日本

中国

种子费用(元/亩)

550

1000

肥料费用(元/亩)

1410

430

农药费用(元/亩)

1330

50

农机具、水利费、设施费、电热费(元/亩)

4428

500

劳动费用(元/亩)

12781

2000

总计(元/亩)

20500

3980

每亩大葱产量(公斤/亩)

2001

2500

大葱生产成本(含劳动费用)

10.2

1.6

大葱生产成本(不含劳动费用)

3.9

0.8

资料来源:

中国蔬菜生产、流通与加工的动向-山东、福建省大葱与枝豆(日本设施园艺协会、蔬菜供给安定基金)2000年3月

从中长期看,造成日本蔬菜产业缺乏竞争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日本农业劳动力后继无人,而且现有劳动力日趋老龄化,以及种植蔬菜的农户拥有的土地分散而且蔬菜经营规模较小。

日本农业基本从业人员从1995年的367.6万人减少到1998年的240.8万人,老龄率从36%上升到62%,男性从业人员从186.1万人减少到129.3万人,男性老龄率从43%上升到67%,而且据预测,到2010年日本农业基本从业人员数将下降到140.4万人,老龄率将达到60%(见表4)。

在这种情况下,在日本很难提高机械化水平的劳动密集型蔬菜产业中,那些需要强壮劳动力的根茎类蔬菜、瓜果类蔬菜,在国内供给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必然走向依赖进口之路。

日本种植蔬菜的土地较分散、经营规模也较小,这样就进一步加大了日本蔬菜生产成本,同时也是导致日本蔬菜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的一个原因。

而且正是由于日本农户蔬菜经营规模小,也常常很难满足日本超市连锁店、餐饮业等的定时定量定价格的需求。

随着中国蔬菜种植面积的扩大、品质的提高以及确实保证定时定量定价供给的情况下,就使得连锁店和餐饮业乐于进口中国蔬菜,从而也使日本消费者逐渐接受了中国蔬菜。

表4日本农业基本从业人员变动和预测(单位:

千人)

类别

1985年

1990年

1995年

1998年

2010年

男女总计①

3676

3127

2778

2408

1404

男女总计(60岁以上)②

1330

1508

1688

1488

1064

老龄率②÷①*100%

36%

48%

61%

62%

76%

男性总计③

1861

1622

1489

1293

784

男性总计(60岁以上)④

799

883

980

861

468

老龄率④÷③*100%

43%

54%

66%

67%

60%

资料来源:

《农业统计》、《农业结构动态统计》日本农林水产省,《日本农业人口动态预测》日本农林统计协会。

除上述原因之外,日元升值使得日本食品企业向海外转移,特别是在中国投资的绝大部分企业是从日本引进品种,收购种植后的产品,进行加工后返销日本,这也促进了中国对日蔬菜出口的增加。

质疑

日本此次发动紧急限制进口措施是依据WTO协议第19条和日本关税率法,即下述3个条件:

第一是由于国外价格低于以及其它未能预见的事情而导致的进口增加。

第二是进口增加导致国内产业遭到重大损失,并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是国民经济面临紧迫性。

对于第一个条件而言,以大葱为例,从1998年开始的剧增,是因为1997年日本发生异常气候灾害,日本进口商紧急从中国进口所导致的结果。

对于第二、第三个条件而言,从中国进口的大葱只占日本大葱市场8.2%的份额,据日本农林水产省统计,日本蔬菜生产自给率是83%,也就是说,国外蔬菜仅占17%,日本的进口大葱尚未达到这个水平。

据日本农业水产省2001年3月23日公布的有关发动限制进口措施调查表中所提供的数据,1996年到2000年,日本市场大葱价格分别为252、278、340、300、222日元/公斤,虽然2000年日本市场大葱价格确实比1998年下降了26%,但1998年日本市场大葱价格上升的原因是由于1997年气候原因而导致的歉收,2000年价格下降的原因之中也有当年日本产大葱产量提高、统一销售组织的销售量增加,以及国内不景气带来的通货紧缩等原因,从一定意义上讲,日本市场大葱价格可以说是向1997年以前的价格回归。

因此,大葱进口与日本国内大葱产业遭受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本次贸易战的发生,短期内将会影响中国保鲜蔬菜的出口增长,特别是会对中国的菜农、农产品加工企业(其中不乏众多日资企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损失,其影响的区域主要是山东、福建、浙江、江苏等沿海种植大葱、香菇及灯心草的地区。

不仅如此,还可能会影响到其它蔬菜品种,特别是中国保鲜蔬菜对日出口超过2万吨以上的品种。

这些品种产地的日本农民、农协和地方政府也会采用同样办法,要求日本中央政府对这些品种采取措施。

不仅蔬菜产品,从中国对日出口的鳗鱼、木材、海带等也可能而面临此命运。

因为日本国内对于上述产品采取紧急进口限制措施的呼声正在升高。

因此,这次贸易战对中日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来说将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和挑战,也是日本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表现。

从中长期角度来讲,中日农产品贸易战还可能会更频繁发生。

贸易战不仅给中国带来严重损失,对于日本进口企业,消费者和在华农产品投资者而言,也会受到巨大的损失(直接和间接),而且更有可能给日本物价带来较大波动,使得日本经济复苏更加艰难。

结果

作为反击,同年6月21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机和车载无线电话、空气调节器三种商品加征特别关税,税率为100%。

之后,两国有关部门就中日之间的贸易争端举行了多次磋商,最终于同年12月21日双方就有关贸易争端问题达成了和解,日方决定不启动对中国三种农产品实行正式的进口限制,中方则撤消对日本三种工业品加征特别关税,至此,为期300天的贸易摩擦降下帷幕。

思考题:

1、什么是紧急限制进口措施?

其实施的手段有哪些?

2、中日农产品贸易摩擦的原因是什么?

3、中日农产品贸易摩擦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二从“韩国机场案”看政府采购的争端解决

案件背景

随着韩国汉城国际空运量骤增,原有的国际机场(金浦机场)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于是,韩国政府决定建设新的国际机场。

经过一年的论证,韩国有关机构决定在距首都汉城52公里的仁川永宗岛建设新机场。

工程占地面积1172.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382O6平方米(设计面积:

153559平方米)。

仁川国际机场的设计方案是通过国际招标选定的,韩国和美国的方案共同当选。

机场工程建筑设计师是C•W菲威尔斯。

1991-1993年,该项目的管理机构是韩国机场管理局,1994年转由韩国机场建设局负责。

1999年2月1日,仁川国际机场公司成立,并在当天接受了机场建设局移交来的机场工程和所有资产、债权。

仁升国际机场公司受韩国建设交通部直接管理。

目前有557个员工,管理层当中没有国家公务员。

机场建设资金部分来自政府投资,其余来自国内和国际融资。

在1999年之前,政府投资平均占工程建设投资的69%;在移交给仁川国际机场公司管理期间,政府投资占25%,其余为国债、债券和其它融资。

按照韩国的《采购投资法》(ProcurementFundAct),韩国政府只授权“供应局(OfficeofSupply)使用政府采购资金,并按照该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仁川机场项目的资金就是由该机构运作的。

工程项目进行了国际招标,最后韩国的公司中标,取得了建设合同。

工程从1990年6月14日机场选址,1990年11月开始施工现场建设,1992年11月12日举行开工仪式。

工程静态造价3009亿韩元(约合3亿美元),动态造价近3万亿韩元(约合27亿美元)。

计划第一期工程2000年底竣,后续扩建工程2020年完成。

仁川国际机场于2001年3月完工并启用,到今年3月29日已经庆祝开航一周年。

韩国计划从2002年下半年到2008年为止,将再投人4万多亿韩元进行第二阶段扩建工程。

待第二阶段工程竣工,仁川机场的旅客输送能力将从目前的每年2700万名增加到4400万名,飞机起降能力从每年24万架次增加到41万架次。

按照仁川机场公司的展望,仁川机场“六年后将成为乘客人数列世界前十名、货物承运量列前三名的世界性机场”。

争端及解决过程

美国首先对机场建设提出异议,认为韩国在该项目中的一些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协议》的多处规定,使美国本应得到的直接、间接利益受到侵害:

韩国机场建设局以及仁川国际机场公司在实施建设项目采购时,采取了如下歧视性的做法:

1、对投标的外国供应商设置了不恰当的资质要求;2、要求参与竞争的外国公司必须与韩国企业联合投标;3、在该项目和其他机场建设项目中,未按《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设立有效的国内质疑程序;4、投标时间过短:

《政府采购协议)要求至少40天,而韩国要求的投标期限短于该规定。

根据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争议发生时首先要进行“磋商”。

1999年2月16日美国与韩国进行磋商。

随后,欧盟和日本也认为其利益受到损害,要求参加磋商。

协商结果决定,由美国直接与韩磋商,欧盟和日本保留其第三方权利。

1999年3月17日,美国与韩国在日内瓦开始磋商。

美国提出:

仁川国际机场的各管理机构都是包括在韩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与美国谈判达成的中央政府实体清单中的,因此,该项目的建设应当属于政府采购。

而韩国在实施项目时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协议》,破坏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具体来说,美国认为韩国违反了《政府采购协议》第一条第1款,关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规定;违反了第三条关于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的规定;违反了第八条关于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的规定;违反了第十一条招标时间的规定;违反了第二十条关于质疑程序的规定。

韩国不同意上述指控,认为仁川机场项目的采购实体不包括在《政府采购协议》的管辖之列。

如果这个说法成立,美国对韩国的一系列关于违反《协议》规定的指控就无效。

由于双方各持已见,不能达成妥协,磋商失败。

而后,美国正式请求建立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并根据WTO争端解决措施于1999年5月11日提交了书面报告。

同年6月,WTO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建立专家小组。

美国和韩国都向争端解决专家组提出了自己的申诉理由。

专家小组审议了双方的陈述与资料,并且参考了欧盟和日本的意见和提供的材料。

2000年3月3日,专家小组向争端双方发出初步报告,并进行了一个类似“听证”的过程:

争议双方首先对初步报告的内容提出了各自的意见;然后,双方再对对方的意见发表评论。

美国和韩国都表达了自己对另一方评论的不同意见。

裁决

2000年5月1日,在该案裁决正式下达前,专家向《政府采购协定》的所有缔约方通报案情的情况和裁决的意见。

协议的各缔约方,包括一些观察国,如印度、菲律宾等,也表示了自己对本案的看法。

最后,2000年6月19日,WTO的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小组的报告,指定该案以专家小组的裁定为准。

具体裁定如下:

l、专家小组分析认为,负责仁川国际机场项目的采购实体不属于韩国《政府采购协议》附录所覆盖的实体,并且,在韩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与其他缔约方谈判时,也没有将该机构包括在减让义务范围中。

因此,该项目不属于《协议》管辖下的政府采购。

2、不存在美国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

专家小组认为美国方面未能证明他按照《政府采购协议》,在该项目中的“合理预期利益”的减损;或者,由于韩国在仁川国际机场公开采购中所制定的措施造成了美国的哪些所谓利益损害。

美国对专家小组的裁决没有提出异议。

案例分析及启示

本案最终以韩国胜诉、美国败诉而告终。

它给我们如下重要启示: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启动比较简单。

根据WTO有关规定,只要WTO的成员方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部分损失或全部丧失,并且,争议涉及的内容与WTO体系的文件内容相关,都可以提出申诉。

美国正是以“韩国采取的采购措施损害了美国在协议下享有的利益”为名,向韩国提出了磋商的请求,从而启动了争端解决程序。

(二)“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步程序。

本案的争端解决使用了磋商与专家小组两项程序。

首先,美韩双方按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要求进行了磋商。

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争端解决机构才批准设立专家小组来解决本案。

为了减少磋商程序的随意性,WTO规定了强制性的义务。

要求成员方对另一方提出的磋商请求,应给予真诚的考虑,并在收到磋商请求的30天内进行磋商。

磋商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及有关的理事会、委员会通报。

磋商程序的进行不影响当事方在以后诉讼中的权利。

1999年2月16日美国向韩国提出磋商请求,韩国在第30即1999年3月17日开始了磋商。

由于磋商启动简单,程序便捷,所以,自WTO成立以夹,大部分争议都是通过磋商解决的。

(三)专家小组是政府采购争端解决的实权机构。

按照《政府采购协议》规定,争端解决的专家小组成员首先必须来自本协议的缔约方,并且,应当是“政府采购领域里的合格人员”。

由于这一特点,专家小组所做的裁决具有权威性。

直至今日,还没有发生过对政府采购专家小组做出的裁决进行上诉的情况。

专家小组程序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而且,专家小组程序的启动几乎是自动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同意不成立专家小组。

因此如果被诉方在规定时限内未就磋商做出反应或解决问题,则上诉方可提出建立专家小组的请求。

该案中,由于磋商未能解决问题,美国遂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了建立专家小组的请求。

按照WTO规定,专家组的职权是:

根据世贸组织规定,审查原告提出的问题并做出调查结果,对争端提出解决建议或做出裁决。

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是:

1.争端各方向专家小组递交案件事由及各自论点的书面报告。

2.在第一次审议会议上,上诉方先介绍其案情,之后应诉方进行辩护。

在该争端中有重大利益的第三方也可以陈述其观点。

3.在专家小组的第二次审议会议上,争端各方进行正式辩论。

在会议前双方应提交书面答辩。

4.专家小组向各当事方提交其报告草案中有关事实和论点的部分,让各当事方在两周内递交其书面意见。

然后专家小组向各当事方提交一份临时报告,包括专家小组的调查情况及其初步结论,给予当事方审查。

5.专家小组提出最终报告,送当事方和WTO所有各成员方传阅。

本案涉及的政府采购并不是所有WTO成员方参加的协议,所以,只传给《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方。

6、争端解决机构采纳专家小组的报告和裁决。

在“韩国机场案”专家小组程序中,双方阐释了自己的观点,提交了正式书面答辩,并且提交了大量相关的通讯、备忘录、公告及往来函电,欧盟作为第三方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发表了看法。

专家小组在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了裁决。

(四)争议双方接受专家小组的裁决。

免除了上诉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还包括上诉程序。

由于机场建设案中美韩双方均接受专家组的裁决,所以没有进行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另一个程序:

上诉程序。

为防止专家小组可能出现片面裁决,WTO的争端解决程序中设立了上诉审查程序,并建立了相应的常设上诉机构受理案件。

但是WTO规定,上诉仅限于对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法津问题及法律解释提出意见。

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小组的裁决。

上诉机构的程序不能超过有关协议赋予的权利与义务,其裁决要经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才能对各方产生最终法律效力。

此外,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性程序之外,还有一种供当事方选择使用的辅助性程序,即仲裁程序。

它是特定的争端的解决方式。

与磋商和专家小组程序不同的是,前者只要一方提出,立即开始;而仲裁只有在争端当事双方都同意并事先签订了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思考题:

1、什么是政府采购?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程序是什么?

2、什么是歧视性政府采购?

美国为什么对韩国仁川机场建设提出异议?

3、如果中国签订WTO《政府采购协议》,在今后的政府采购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三、欧共体与秘鲁沙丁鱼案

               争端涉及的事项

本案涉及的产品是沙丁鱼,其实质是关于沙丁鱼类新产品描述、命名的争端。

沙丁鱼有很多种类,其中一类主要生活在北大西洋东部(西欧沿海和地中海地区),一类主要生活在太平洋东部(秘鲁和智利沿海)。

但欧共体有关罐装沙丁鱼销售的规章,只允许用北大西洋东部的沙丁鱼制作的罐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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