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量清单计价计量的要求规范宣贯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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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量清单计价计量的要求规范宣贯教材

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宣贯资料

“13”规范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母规范,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与其配套使用的工程计价、计量标准体系。

该标准体系将为深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奠定坚实的基础,并对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该规范共包括1个计价规范和9个工程量计算规范。

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工程量清单计价真正体现了市场竞争的原则。

定额计价方法是各投标单位造价人员的计算水平的竞争,未能真正体现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真正的价格竞争。

相比与定额计价,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l)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发挥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实现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转变。

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的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力考虑风险因素竞争价格,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适应了市场经济规律。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对招标人来说,由于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必须编制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可以促进招标人提高管理水平。

同时由于工程量清单是公开的,将避免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

对投标人来说,要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合理组织施工,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等。

这样符合风险分担,责、权、利关系对等原则。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我国工程造价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将过去由政府控制的指令性定额计价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由过去政府直接干预转变为对工程造价依法监督,有效地加强了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传统“事后算总帐”转入到现行的“事前细算账”的一个过程。

对工程整个实施阶段建设双方投资控制、加强工程实施过程造价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5)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

采用工程量清单,有利于投标者集中力量评估、分析、测算自身各项费用单价高低的情况,合理选择具有竞争性的施工组织和措施方案,从而促进企业提高竞争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优势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下,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自主填报单价和合价,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并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具有如下优势:

(l)工程量清单计价真正体现了市场竞争的原则。

定额计价方法是同一份图纸资料,由各家投标单位自行计算工程量进行投标报价,各投标单位竞争的是造价人员的计算水平,而不是真正的价格的竞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的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力考虑风险竞争价格,有利于公平竞争。

(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后,能够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

因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般都采用单价合同,工程“量”的风险由招标方承担,工程“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3)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便工程结算。

中标以后,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就成了合同价的基础,业主根据完成的工程量,可以很容易地确定进度款的拨付;工程竣工以后,根据工程变更、工程量的增减乘以相应单价,很容易确定工程的结算价。

(4)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避免了招标人、审核部门、投标人的重复预算,节省了大量人力、财力,同时缩短了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5)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政府不再干预企业报价,业主选择施工单位的主要标准就是企业的报价,报价越低,中标的可能就越大,因此,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

同一个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与采用传统报价方式相比,可节约投资20%左右。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作为一种市场定价模式,其本质是“控制量、放开价”,使价格市场化。

一个建设项目,同样的工程数量,各投标单位以各企业内部定额为基础所报的价格不同,反映了企业之间的不同水平和个别成本的差异,体现出了市场的竞争性。

清单计价模式的科学性、先进性、严谨性己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工程实践所证明,现己成为市场经济较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基建投资控制广为采用的国际惯例。

  综上所述,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下,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自主填报单价和合价,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并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

采用工程量清单,有利于投标者集中力量评估、分析、测算自身各项费用单价高低的情况,合理选择具有竞争性的施工组织和措施方案,从而促进企业提高竞争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

一、修编目的

1、为了更加广泛深入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量、计价行为制定好准则。

并将计量规范和计价规范分开。

1.1总结清单实行以来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计价正文,增大执行力度。

1.2使传统计价定额与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更好衔接,便于方便计价和计量。

2、为了与当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变化规定相适应,使其能够正确地贯彻执行。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实行工伤保险,鼓励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修订;

2.2财政部开征地方教育附等规费方面的变化;

2.3财政部取消定额测定费等;

3、为了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日益发展的需要,促使规范的内容不断更新完善。

增加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项目,取消技术规范已淘汰的项目。

4、总结“03规范”、“08规范”实践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体系。

二、修编原则

计价规范

1、依法原则

“13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做技术保障。

2、权责对等原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不论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有权利必然要有责任。

如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对投标报价承担一定范围和幅度内的责任等内容在计价规范中得到充分体现。

3、公平交易的原则

建设工程计价从本质上讲就是双方之间价格的交易。

计价风险合理分担的条文规定中对于计价风险的分类和风险幅度的指导意见,得到了建设各方的认同,在本规范中将其正式条文化。

4、可操作性原则

“13规范”尽量避免条文点到为至,十分重视条文的可操作性。

无论从双方交易的操作时效性、内容完整性、合理性、投诉问题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

5、从约原则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从发承包到施工全过程各阶段是发承包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签约、履约的活动。

遵从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双方的应尽责任。

“13规范”在条文上坚持“按合同约定”的规定,但在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不能协商一致,规范的规定就会在处理争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计量规范

按照计价规范要求,使工程量项目清单五大要素的内容,做到项目编码唯一性原则、项目设置简明适用原则、项目特征满足组价原则、计量单位方便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原则。

三、计价规范的特点

“13规范”全面总结了“03规范”和“08规范”实施10年来的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修订,与“08规范”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确立了工程计价标准体系的形成。

本次出台的规范包括1本计价规范和9本专业工程计量规范。

2、扩大了计量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并规定,“***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3、深化了工程造价运行机制的改革

本规范坚持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监管行之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改革方向。

在条文设置上,使其工程计量规则标准化、工程计价行为规范化、工程造价形成市场化。

4、强化了工程计量计价的强制性规定

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对规范发承包双方计价行为方面得到了加强。

5、注重了与施工合同的衔接

在名词、术语、条文设置上尽可能与施工合同相衔接,既重视规范的指引和指导作用,又充分尊重发承包双方所签合同条文意思自治。

为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统一搭建了平台。

6、统一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分类内容

本规范按照形成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归纳为5类14个方面,每一方面均有条文规定,为规范合同价款调整提供了依据。

7、确定了施工全过程计价控制与工程结算的原则

本规范从合同约定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均设置了可操作性的条文,体现了以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全过程中管理工程造价,明确规定了竣工结算应依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计量、计价资料办理的原则,为进一步规范竣工结算提供了依据。

8、完善了招标控制价制度

统一了招标控制价的称谓,最高投标限价得到了肯定。

9、提供了合同争议解决方法,增加了工程造价鉴定的专门规定

10、细化了措施项目计价的规定

本规范根据措施项目内容及计价特点,按照单价项目、总价项目分类列项,明确了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

四、修编主要内容及变化

计价规范方面

1、总则部分。

规范的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2、术语部分。

2.1完善工程量清单定义。

新增“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2增加术语“工程量偏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前竣工(赶干)费、误工赔偿费、工程设备、工程成本、缺陷责任期、招标代理人、单价项目、总价项目”等29个术语。

3、一般规定。

计量规范方面

新编计量规范内容包括: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共9个专业。

1、项目设置

项目设置坚持“简明适用、内容全面、划分合理、粗细适宜”的原则。

2、项目特征

项目特征是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是发包人针对某个项目向投标人发出的信息,也是投标人针对某个项目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

修编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是这次修编的重点。

3、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坚持统一,方便计量,规定严密,尽可能唯一的原则。

各专业工程相同项目的计算规则必须统一。

例如:

土石方工程中地坑、沟槽、挖土方的概念界定。

增加规定了“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按各省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计量规范中规定的计算”。

对规定不严密或界限不明确的做了重新规定。

如:

土方工程场地平整项目原为“首层面积”改为“首层建筑面积”。

桩基工程现浇混凝土桩,设计和规范对超灌高度有要求的,明确工程量应包括超灌部分高度。

现浇混凝土钢筋的搭接,此次修订明确为“除设计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由投标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斜井井筒掘进工程量明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包括墙基础掘进工程量。

”并要将墙基础掘进工程量加以标注。

4、工作内容

将“工程内容”修改为“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的修订,尽可能保持施工工序的完整。

5、其他变动

关于措施项目。

为了便于措施项目列项与计价,采用清单方式编制出项目和编码。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如井巷工程措施项目中临时支护项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项目是可以计算工程量的;安全文明施工、冬雨季施工等是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分别按相关规定列项。

关于土壤和岩石分类。

按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重新定义。

各专业工程均按此划分执行。

关于现浇混凝土构件模板。

本次修订出现两种形式:

一是与08规范保持不变,二是将模板与混凝土构件归并,模板工程不单列。

“13规范”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在‘工作内容’中增加模板及支架内容,并在正文中说明:

“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在‘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

对此,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清单项目,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关于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

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

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混凝土、钢筋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

关于钢筋施工搭接。

此次修订明确规定:

“现浇混凝土构件中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应并入钢筋工程量内。

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其他施工搭接损耗应包括在综合单价中,不另计算。

关于门窗、金属构件。

按成品编列,成品价计入综合单价中。

关于垂直运输机械。

垂直运输机械采用以“天”和“m2”两个计量单位。

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计量单位。

垂直运输机械项目清单项目特征不列“垂直运输机械的配置、种类和台数”。

但应在清单计价定额中考虑,便于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使用。

关于注及说明。

在新计量规范各章节中加“注及说明”,是对编制清单项目各项内容及组价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的重点说明。

内容十分重要,编制清单和组价、投标报价在实际应用中应该引起注意。

五、规范内容详解

总则

主要内容为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其他标准间的关系事项。

【条文】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条文】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包括:

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计量与合同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的调整、竣工结算的办理和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以及工程造价的鉴定等活动。

涵盖了工程建设发承包以及施工阶段的整个过程。

【条文】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原建标【2003】206号文件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2、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按造价形成划分)

 

 

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

2.计日工

3.总承包服务费

……

 

 

【条文】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条文】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的文件的质量负责。

【条文】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条规定体现的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最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程建设双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方均应以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工程计价活动。

【条文】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本规范术语共计52条。

【条文】2.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条文】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条文】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条文】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条文】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条文】2.0.6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代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条文】2.0.7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条文】2.0.8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工程设备、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条文】2.0.9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条文】2.0.10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工程成本”是新增名词。

工程建设的目标是承包人按照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成合同工程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为实现这一目标,承包人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相应的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并为其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构成承包人施工完成合同工程的工程成本。

【条文】2.0.11单价合同

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单价合同”是新增名词。

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条文】2.0.12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总价合同”是新增名词,是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在工程任务内容简介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商谈确定合同价款。

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下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地变化的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2、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合同价款。

【条文】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时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新增名词,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的合同,不利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

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方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

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人。

2、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险、救灾工程。

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

【条文】2.0.14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工程造价信息”是新增名词。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搜集、整理、测算并发布工程建设的人工湖、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其目的是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公共关系服务,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提供造价信息的专业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工程造价中的价格信息是国有资金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之一,是物价变化调整价格的基础,也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参考。

【条文】2.0.15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的程度的比值或比率。

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湖、材料、机械价格指数等。

“工程造价指数”是新增名词,是反映一定时期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的一种指标,是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依据之一。

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了一定时期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价格变动趋势,在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放要有单位或单项工程项目造价指数,人工、材料、机械要素价格指数的等。

【条文】2.0.16工程变更

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工程变更”是新增名词。

建设工程合同是基于合同签订时静态的发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为前提的,由于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这种静态前提往往会被各种变更所打破。

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图纸发生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对施工工艺、顺序和时间的改变;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等。

【条文】2.0.17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工程量偏差”是新增名词,是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疏漏,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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