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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弱势群体的基本权保护需要修改

论弱势群体的基本权保护

摘要:

当前社会政府的职能正在转变,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日益增多,弱势群体的保护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弱势群体的权利已经成为保护的基本原则。

本文在对弱势群体的界定以及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进行了研究与分析,指出了当前我国对弱势群体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希望能够对今后弱势群体的保护有所帮助。

关键词:

弱势群体;保护;法律

 

目录

引言-3-

1、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3-

2、弱势群体的特征-3-

3、弱势群体产生的根源-4-

3.1弱势群体产生的主体原因-4-

3.2法律根源-5-

4、我国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的现状-5-

4.1我国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取得的成绩-5-

4.2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5-

5、完善弱势群体基木权利保护的建议-7-

5.1通过修改宪法扩大公民宪法权利的范围-7-

5.2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体系-7-

5.3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对策-8-

5.4完善社会配套制度-8-

5.5完善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机制。

-9-

6、结语-9-

参考文献-11-

 

法治社会呼唤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弱势群体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对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给予人权保障上的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是由他们的弱势地位决定的。

在法治社会,人权的最基本的价值就是要实现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普遍的尊重和保障。

在人权的法治原则基础上通过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实现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是我们实现宪政目标的应有之义。

1、弱势群体的概念及特征

1.1、弱势群体的概念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

对于弱势群体的研究众说纷纭,国内一些学者也明确指出了他们自己对于弱势群体的见解。

有的学者指出:

所谓的弱势群体就是指的经济收入低生活有困难的人。

有的学者认为:

弱势群体是自身缺乏正常生活或者工作的能力。

有的学者认为:

社会弱者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基于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和社会关系处理失调或由于一部分社会成员自身的某种原因而造成的对于现实社会的不适应,并且出现了生活适应和社会适应困难的人群共同体。

1.2、弱势群体的特征

针对弱势群体的概念及定位,可以归纳出弱势群体的共同特征,其主要特点是权利贫困。

这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权利贫困”,是指一国公民由于受到社会法律、制度、政策等排斥,在本国不能享有正常公民权利或基本权利得不到体制保障,即根据制度和法律,是合法的不平等。

如我国目前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在城市从事工业生产,面临着和城市人一样的生活压力和职业风险,但由于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他们并不能获得和城市居民同样的待遇,其所享有的权利与市民并不相等。

在他们遭遇工伤或者疾病的困扰时,他们的境遇将更加艰难,往往陷于无助的境地,从而表现出了比城市居民相比更大的劣势。

另一方面权利的贫困还指弱势群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而造成对其权利遭受侵犯时救济的缺位。

笔者认为这里的权利既包括社会经济权利又包括权利遭受侵犯后获得救济的权利。

前者诸如生存权、发展权、劳动权等。

由于制度或者体制的原因,他们的这些社会经济权利得不到国家的保障或者保障不力,从而造成生活质量的恶化。

后者指他们的社会经济权利遭受侵犯后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如农民工讨要被拖欠的工资,虽然经过劳动部门的行政程序和法院的司法程序后,仍然得不到支付而处于无助状态。

再如人们的权利遭受侵犯后经过行政和司法程序后得不到解决而踏上漫漫上访之路,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倒遭到了地方政府的迫害,等等。

从法学研究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权利贫困应当是弱势群体的一个重要特征。

2、弱势群体产生的根源

2.1弱势群体产生的主体原因

2.1.1,个人文化和专业技能素质

在一般情况下,个人情况和个人文化素质之间的关系是正相关的关系,文化和专业素质较高,个人情况相对较好;反之,文化水平较低的弱势群体,缺乏专业技能,在就业不足,很难找到薪水更高的工作,从而成为弱势群体的可能性增大了。

2.1.2、家庭赡养系数、就业人口、和家庭收入

我们研究了相关的文献,家境贫困的城市居民通常是:

就业人口少,平均人口多,就业面很狭隘,每个就业人员需要负担比较重,所以生活压非常大,导致家庭生活压力大。

2.1.3、行为原因

行为原因是弱势群体形成的一个特殊原因。

“有些弱势群体是因行为人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如服刑者。

这些违法犯罪者被判入狱服刑,便失去了自由,进而也成了弱势群体。

’,②对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我们必须给予他们以特殊的弱势群体,我们必须给予他们以特殊的人文关怀。

目前,我国很多监狱都推行人性化改造方案,实施“技术改造”、“文化改造”计划,不断进行改造改革,如提高伙食标准,延长接待时间,允许生日聚餐,创办“温情监室”等,都是这种改革的具体表现。

这些富有人情味和人性化的改造措施,有利于服刑者改造,有利于促使他们尽快地悔过自新,洗心革面,更有利于他们出狱后的生存、发展和重新做人。

2.2法律根源

法律制度不完善是弱势群体产生的的根源之一。

法律创造的行为对于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约束,法律合理,那么经济效益将会随之而提高,就会逐步减少弱势群体。

法律的不完善会造成新的弱势群体,新修订的《婚姻法》出台后,造成社会舆论极大的反响,公众在关注的同时,纷纷指出其中的不足,比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中国人几千年的传统习惯,都是男方买好房子迎娶新娘,产权明晰后,新郎是“房东”,新娘是“房客”,一旦婚姻出现危机甚至解体,受伤害的是女方。

特别是在广大农村,新《婚姻法》基本上没有兼顾农村女性的问题,婚姻破裂,农村妇女极有可能面临净身出户,衣食无着的弱势处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法律的完善速度,这就导致了人民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但是市场转型以后,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贫富差距逐渐减小。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部分弱势群体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3、我国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的现状

3.1我国对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方面取得的成绩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将保护弱势群体作为一个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在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做了大量的工作,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科学的发展特点的弱势群体保护法律之路。

3.1.1、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立法不断增加

立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是指按照特定国家机关的权限和程序指定的弱势群体的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是弱者一种积极的方式保护潜在的群体,是一个预保护。

这是一个法律制度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基本知识。

3.1.2.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执法效果比较明显

作为行政执法,在法律保护中的主要特点为及时、快速、范围大。

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制定了一定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弱势群体,各级执法部门也认真实行了各项法律法规,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

首先是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得到了保障,其次是社会各界也开始关注和帮助弱势群体。

3.2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建国之后我国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的法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国人口较多,所以弱势群体的人数也相对较多,再加上我国社会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法制观念差等原因导致在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还是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3.2.1.受保护的弱势群体范围较狭窄

随着社会的快速转型,弱势群体在原有的老年人、妇女、精神病人、儿童、残疾人、遭受天灾人祸的人群及失业人员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经济生活贫困的人群,而且这类人数量众多,但却对这些人缺乏法律保护。

3.2.2.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中国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主要表现为法律的数量少,水平不高,还未设定专门的人权保护法,所以当前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现状为无法可依,或者法律依据不足。

在欧美国家,工业化进程的时间较长,在发展的早期社会问题就已经充分暴露,贫困人口大量涌现,失业问题、养老问题相当严重,并且引发了社会动荡。

为此,西方国家不断探索对策,从济贫政策到社会保险机制,从俾斯麦到英国工党、从美国罗斯福新政到瑞典的福利社会,最终形成了完整的社会救济福利制度。

中国则由于工业化起步较晚,社会保障机制、社会救济机制很不完善,不能完全覆盖到各个角落,使得贫困人口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于是弱势群体大量产生。

3.2.3.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援助不到位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或宏观经济管理下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免费或减费相关费用。

它是国家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个国家的现代政治和法律文明的主要标准之一。

但我国在这一方面却明显存在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援助渠道相对单一。

从现阶段情况来看,我国开展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主要渠道是通过建立基层的司法救助站或依托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免费为需要司法服务和司法援助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

但是这些提供法律服务的基层组织数量相对较少,覆盖面也相对有限,不能完全满足弱势群体的需要,而且一些特殊的弱势群体,如残疾人等并不能够便捷地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这种单一化的援助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工作的水平。

(2)经费投入相对不足。

尽管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机制建设的经费投入,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

许多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长期存在工作量大、结案率低、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等问题。

在经费投入不充足的情况下,这些法律机构很难从真正意义上发挥作用。

(3)全社会对于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支持力度有待提高。

社会各界对于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的支持力度不足也是现阶段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许多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认识不深人,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援助义务,社会各个阶层对于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机制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充分,还没有做到主动参与到援助机制中来,导致现有援助机制缺乏应有的活力。

3.2.4.国家在行政工作中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不足

在行政活动中,国家进行扶贫开发,给农民减负、帮助下岗工人再就业等起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国家在扶贫开发过程中仍然存在扶贫资金不到位,解决问题不彻底等问题。

而且我国贫困人口基数大,给农民减负和进行再就业指导帮助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些优惠政策的普惠性不强,基层政府和组织执行上也存在问题,所以面临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

此外,由于中国的体制结构,目前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体系,而诉讼机制的建立是权利实现的根本保障。

中国宪法规定了大量的公民基本权利,但其中的一部分权利没有转化为部门法或者部门法中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争议解决机制。

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是最易被忽视和侵犯的,因此当弱势群体穷尽一切救济措施仍然无法获得保护的时候,宪法还是不能成为保障其正当权益的有力武器。

此外,中国的三大诉讼法,对大多数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存在不足之处,由于缺少司法救济的后盾,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护更多的是形式而缺少实质的内容。

4、完善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保护的建议

4.1通过修改宪法扩大公民宪法权利的范围

前已述及,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宪法权利的规定采用的是具体列举的方式而缺少概括性条款,无形之中缩小了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范围,这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不相符。

因此,要最终实现对弱势群体宪法权利的保障,应该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增加公民的宪法权利,将公民一些必要的宪法权利明确规定在宪法之中,如生存权、发展权、迁徙权、环境权等,必要时也应当考虑将劳动者的罢工权写入宪法。

或者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的规定单独制定一部人权保障法,将涵盖弱势群体等需要社会特别予以关注的群体的基本人权规定于其中,并规定明确的保障主体与程序,使对于人权的保障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可行。

4.2、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体系

1、从宪法层面确立弱势群体基本权利。

强化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首先要在《宪法》中规定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根本性原则,加入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关条款,进而在法治过程中确实贯彻“有法可依”的基本原则。

2、在部门法中构建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制度体系。

目前,关于弱势群体的有关法律、法规早已不能满足保护的需要。

所以应加快立法步伐,完善与宪法配套的部门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完善现阶段弱势群体权利立法保护。

3、保证弱势群体利益充分表达。

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要多站在弱势群体的立场,多加考量弱势群体的利益外。

还要提高弱势群体参与利益分配的程度,提供平台与机会,使他们能更真实反映需要,以使法律、法规能在制定、施行过程中充分维护他们的利益。

4.3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对策

实践表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做到法律先行。

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仅靠一个部门是不可能完成的,必须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

增加弱势群体在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性。

强调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的一大要义是需要弱势群体参与“制定游戏规则”,并促使现有的规则趋于更合理、更公平。

由于长期无法参与有关游戏规则的制定,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出现了对主流社会的信任危机,长此以往,弱势群体权利被日益边缘化,极易对主流价值出现逆反心理。

他们表达自身利益要求的方式常常是非制度化的、突发性的,很容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如果有关弱势群体保护的决策实际由强势群体进行,这种决策在满足弱势群体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只能依赖决策者的善良愿望,就很难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4.4完善社会配套制度

1、完善社会分配制度。

保障弱势群体权益需宏观分配政策体制和政策的调整。

在分配原则上,要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向效率和公平并重。

建立收入分配均衡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鼓励慈善事业和志愿者服务,使弱势群体与其他民众共享发展成果。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逐步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弱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的重要举措。

在农村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城市从失业保险、住房保障、医疗保障重点着手,采取倾斜性政策,保障城市弱势群体基本生产生活。

还要加强社保基金管理,使广大弱势群体从中受益。

4.5完善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机制。

当前国际化的大形势下,有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已经运用宪法的手段对弱势群体进行了保护。

例如,在美国的法律当中对于弱势群体有很多特殊照顾的方面,例如涉及妇女平等权、黑人的教育权、就业权、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等诸多方面,制订了司法救助机制,著名的“巴基案件”就是一例。

英国也有同样有许多类似的宪法案例,同时,英国还在1908年制定了专门的《人权法案》;大陆法系的国家也通过宪法判决对弱势者的权利进行保护。

如德国,男女不平等现象很严重,为此,法院在相关判决时尽可能进行特殊的保护。

德国《不来梅邦的平等法律》第4条中的“妇女保障名额规定”中规定“在任用及提拔官员、法官时,若有女性应征者与男性应征者具有同一资历,且该部门之女性不及半数者,应优先任用及提拔女性。

”这表明,对妇女权利采取倾斜性司法保护被德国法院所认可。

因此,运用宪法司法手段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是可取的,因为宪法规定的内容涉及的对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如果宪法不能进入司法程序,直接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那么一旦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没有相关的部门法来保障时,就必然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

宪法规定的内容不能在司法领域得到贯彻实施,就不可能树立宪法的权威,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因此,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建立起完整的宪法诉讼制度,使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能够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获得权利救济,让宪法成为其在穷尽一切救济手段之后的最后一道维权屏障,使得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

5、结语

弱势群体现象是我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无法避免的现象,同样对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保障是宪法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宪政建设的应有内容,任何对于弱势群体权利的视而不见都为现代宪政精神所不容。

只有将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纳入宪法的视野和宪政的轨道,整个社会的发展才会在法治和宪政的轨道内有条不紊地运行,才能体现现代“民主宪政的灵魂即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人的权利的终极关怀”。

否则只能昭示着社会发展的畸形和病态,只能表明一国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漠视和无动于衷,而与现代宪政精神格格不入。

也只有将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真正置于法治的管领之下,保障人民的权利才不致成为一句空话。

宪法是我国的基本大法,任何一个法律法规的制订首先要参考宪法的内容界定,特使是对于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以及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等,要充分考虑法律的公平、合理性,某些方面的疏忽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新修订的《婚姻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就是典型的例子,决不能一边完善,一边因法律的不完善制造出新的弱势群体,导致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弱势群体得不到救助,引发更多的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对于许多法律法规需要进行违宪审查,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彰显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为广大弱势群体筑起最后一道权益的防线。

(要从法律层面来总结,不要只以宪法来总结,扩大一些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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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李朝晖,张红云.农民工流动过程中子女义务教育权的缺损[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6,(3);20.

 

致谢

本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周玉潭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

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

在此谨向周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我还要感谢同学们,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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