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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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师范大学(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上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入学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考生档案等考生信息证明材料。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向学校提交报到凭证、本人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应当据实填写申请事由,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保留入学资格1年。

应征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放弃入学资格并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者不得再次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下一年(应征入伍按有关规定的年度)学校规定新生报到之日前的两周内,联系所属学院确定重新入学的报到日期,按报到日期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入学复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的除外)应当按学校要求的日期返校申请学期注册,在学校要求的学期注册期限内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当申请暂缓注册:

(一)欠缴学费或住宿费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获得了准假且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

(三)按教学实习安排无需返校的;

(四)学校认为的其他应当办理暂缓注册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节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本科专业学制以教育部对各专业本科教育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准,一般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中师升本专业学制为4年,专升本专业学制为2年。

第十条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最短学习年限可以少于学制年限1年(学制为2年的除外),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多于学制年限2年;休学创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多于学制年限4年。

除另有规定外,学习年限中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年限。

转学入我校的学生学习年限按其取得原录取学校学籍之时起计算,其他学生学习年限按取得我校学籍之时起计算。

  第二节课程设置与学分

第十一条本科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平台、专业教育课程平台、教师教育课程平台(师范类专业)、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平台四类,各专业课程设置按学生所在年级和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学分是学校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校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的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

第十三条学分的最小计量值为0.5。

除另有规定外,课堂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教学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

各类课程修读学分按学生所在年级和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有转学、转专业、跨校修读、公派留学、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中止学业后重新考试入学等情况的,可以按学校学分认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学校创新创业的有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节选课管理

第十六条每学期学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按学校选课的有关要求通过教务管理服务平台选课。

第十七条选课人数不足学生选课具体要求中规定的开课人数的课程不予开设,学生应在退补选阶段或下学期选课时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八条开学后,综合素质课不再允许学生退课和补选;专业选修课开课后不允许补选,但允许学生试听两周,试听后想退课的学生可在开课第三周内向教务处申请退课,退课后不允许再补选该门或其他课程。

第十九条学生应按教务管理服务平台生成的课表上课并参加所选课程考核。

未选课者不允许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第四节免修与免听自修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一)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

(二)经学校批准在国(境)内外指定高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修读的。

(三)学校认为其他应当予以免修的。

第二十一条有自学能力的或者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的学生,可申请免听自修。

除另有规定外,学生每学期申请免听自修的课程不超过2门。

第二十二条申请的免听自修课程有先修要求的,应当先取得先修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申请免听自修的学生,应先履行免听自修课程的选课手续并在每学期开学后按学校要求向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免听自修该门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四条获准免听自修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和平时作业并参加期末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不再允许免听自修。

第五节考核、成绩记载与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按学校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方式和学生成绩评定方式应当由课程负责单位会同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课程教学大纲确定。

第二十九条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其中等级制可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制(通过、不通过)。

开课时,由任课教师向学生说明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式。

考试课程成绩应按百分制记分,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除另有规定外,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5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50%。

考查课程成绩可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记载,成绩应结合学生学习过程进行综合评定。

除另有规定外,专业理论课、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按百分制记载,其他实践类课程按等级制记载。

军事理论与实践(安全教育)、综合素质课、创业基础与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实践课程成绩按两级制记载,不计学分绩点且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经学校批准免修的课程,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认定学分和成绩。

第三十条课程成绩实行学分绩点制。

学分绩点是科学衡量学生学习质与量的重要依据,即学生在取得某一门课程学分的同时,也取得了相应的课程学分绩点。

(一)百分制分数按如下方式转换课程绩点:

课程绩点=X/10-5(60≤X≤100)

其中X为课程百分制分数,百分制分数60分以下绩点为0。

(二)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绩点×学分数

(三)百分制、五级制与绩点对应关系:

百分制分值

100—90

89-80

79-70

69-60

60以下

五级制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

3.5

2.5

1.5

0

第三十一条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平均学分绩点(GradePointAverage,GPA)的计算公式为:

第三十二条同一门课程每次考核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十三条学校每学期将在教务管理服务平台中公布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应当登录教务管理服务平台查询成绩。

第三十四条下列情形,课程成绩记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应当重修。

(一)未经学校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旷课三次,或者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三次。

(二)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者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

(三)考试违纪或作弊的。

  第三十五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第六节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缓考:

(一)学生本人因病或直系亲属病危(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因病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二)参加国家级大型考试与课程考核时间冲突的;

(三)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或大型活动与课程考核时间冲突的;

(四)不可抗力等其他正当事由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网上提交缓考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的课程须参加下一次同等级别考核,若无法参加,须再次申请缓考。

第三十八条学生对首次修读考核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只允许重修一次。

第三十九条学生首次修读的必修课,考试不合格的,只允许补考一次(另有规定不允许补考的除外),补考仍不合格应当重修;考查不合格的,不允许补考,应当重修。

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应当再次重修,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首次修读考核合格的除外)。

第四十条学生首次修读的选修课,考试不合格的,可以选择补考一次(另有规定不允许补考的除外)或者重新选课;考查不合格的,不允许补考,应重新选课。

第四十一条补考所取得的成绩注明“补考”,每次重修所取得的成绩均注明“重修”。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随低年级重修课程。

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学生应当保证主修课程学习。

第四十三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登录辽宁师范大学教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重修报名,按时上课,参加考核。

  第七节辅修、跨校修读与网络学习

第四十四条学生根据学校辅修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学校允许学生跨校辅修专业。

学生应当在完成主修专业课程的业余时间参加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四十五条学生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按学分认定的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四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按学校转学的有关规定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八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入我校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患病、创业等正当事由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五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当据实填写申请事由(适用于保留学籍事由的除外),休学次数不限,每次休学期限按学生本人申请确定,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经学校认定休学创业的,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4年。

患有传染类疾病、精神类疾病以及有心理障碍且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或生活的学生应当主动申请休学。

第五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校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保留学籍,经学校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尽快离校。

保留学籍的期限在学校批准时依具体情况确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保留学籍: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经由学校公派留学管理部门派出国(境)留学的;

(三)经学校同意,跨校修读或在联合培养学校(学校设置的分校、校外教学区或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学校等除外)学习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保留学籍的其他情形的。

未经由学校公派留学管理部门同意的出国(境)留学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一年内未申请复学者,期满后两周内应当办理本人申请退学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经学校批准的免听自修、公派留学特殊项目等学生申请毕业的,应当先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选择复学后的编入年级应当根据本人的学业情况和所学专业课程设置综合考虑,课程差异较大时应当选择低年级。

因传染类疾病、精神类疾病及心理障碍等事由休学的,学生应当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其康复后再申请复学。

第五章退学

第五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所学专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未按学校要求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

(二)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学期注册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六条退学学生,应当在本人申请退学之日或学校通知其退学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七条在对学生作出处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决定、处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九条对学生的处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学校处分或处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自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所有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辽宁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学生在所学专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所有毕业要求的,可以按学校提前毕业的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六十四条学生在所学专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所获学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按学校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未按学校要求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所学专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以按学校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学校按在校生的要求管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

不在校学习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间可以自修相关课程,按学校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申请考试。

延长学习年限期间达到所有毕业要求(休学期间自修的学生应当向学校申请毕业)的,经学校审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辽宁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未达到所有毕业要求,符合结业条件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不再允许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五条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结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六条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颁发证书需要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一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类别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外制定相关办法。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校原制定的《辽宁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细则》等其他学籍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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