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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故事老张松了一口气

期货知识

  连续高位盘整的铜价,今天终于有了突破方向。

老张松了一口气,虚杆以待,撒饵已久,他觉得铜市有一条鱼出现了。

  作为一个恪守技术分析的投机客,老张最近被震荡行情折磨得不像人样。

老张并不是对基本面一无所知,相反,他还有些现货背景。

所以,铜市下游消费一般的情况,老张很熟悉,于是乎早在3月末,老张就开始杀跌。

殊不知,铜价震荡剧烈,外盘铜在4月初竟然大幅拉涨到9900美元。

要知道,这段时间伦敦铜的库存持续在增加,注销仓单也比较低,上海铜库存甚至有17万吨,这可是历史最高水平。

  是老张不懂宏观经济?

作为白手起家十几岁就出来打拼的人,老张确实缺点儿经济学理论素养。

虽然宏观信息有点“无厘头”,没法量化,而且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不代表老张就会排斥。

老张知道,中国和欧洲央行都加息了,美国出现QE2缩减规模的声音了,这不都是利空因素吗?

经过打听和请教,老张知道了,“哦,是汇率在作祟。

”欧元加息了,由于利差资金流向欧元,美元因而贬值,以美元计价的铜出现上涨。

过了几天,老张自己领悟了一套,那汇率波动能让铜价涨600美元?

一定是国际庄家拉高出货,这种玩法老张我10年前就玩过了,可惜还是栽倒了。

且不论是否有庄家,还是庄家真有拉高出货的动作,市场已经做出了它的反应,铜价暴跌了。

这期间,金融大鳄高盛发出报告,称大宗商品需要大幅度回调,这无疑是火上浇油。

  眼瞅着铜价自9900美元开始下跌,一点没有停过,也没有像样的反弹,老张还是小心翼翼,不敢大举空入场。

期货市场人如狼,刚狩猎就被狮子咬一口,难免会害怕,即便有新的猎物出现,也会暂且悄悄舔舔伤口,等待更有把握的机会。

不过更稳妥的机会代表更微薄的利润,只有极少的恶狼才敢大胆抓住机会刚出现那一刹那。

即便风险大,收益也会更大。

有时候人就是要狠一点,不对别人狠,就对自己狠。

  老张自认为胆子不大,所以现今还在期货市场混迹。

老张深知,许多胆子大的人,最后都销声匿迹了。

一夜暴富是很多人的梦想,真发生了,人们绝不会高兴致死;但从巨富一夜赤贫甚至巨债,恐怕少有几个挺得住,灰心丧气那是小事,跳楼自杀者也不在少数。

所以,“活在市场,追求稳定收益”是老张的一贯原则。

一条鱼吃不到鱼头鱼尾,中间吃上几口也不错。

  沪铜跌破7万点,伦铜跌破9300点,跌穿了关键的技术价位。

老张做进一些空单,随后去市场买鱼了。

第一条为保障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促进期货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开展网上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用性,确保网上期货业务的连续性、可靠性,保证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

第四条本指引中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如下:

本指引中互联网是广义的互联网,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下的互联网,也包括可以与互联网进行IP报文交换的任意延伸网络,例如与互联网相连的私有网络,基于移动通讯的网络等。

网上期货业务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的期货业务及其相关服务。

主要包括网上交易、网上行情、数据查询、信息发布等。

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是指期货公司为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所采用的由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构成的信息系统,包括网上期货客户端、网上期货服务端。

网上期货客户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客户使用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及其软件,一般用于获得交易、行情、资讯等服务。

网上期货服务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期货公司用于提供交易、行情、资讯等业务接入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包括网站)。

第三方:

是指除期货公司及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方。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和存储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六条期货公司网站应在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ICP许可证,在网站首页公布ICP许可证号,并提供客户查询网站备案信息的链接。

第七条期货公司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自主运营、自主管理。

如涉及第三方的,必须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和服务保障协议,并明确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通过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

期货公司应负责管理与客户资金账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等有关的数据、程序和系统。

第八条期货公司在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设置适当的技术和业务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配备合格的技术和业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将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网上期货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网上期货服务合同或期货经纪合同)中载明,客户使用网上期货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期货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对应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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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加强安全信息提示

(一)期货公司应在客户下载网上交易软件和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时,充分揭示使用网上交易方式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如防止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口令;加强账号、口令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口令、定期修改口令、输入口令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口令等。

(二)期货公司应提供预留验证信息服务,在客户进行登录时向客户进行显示,帮助客户有效识别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防范利用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诈骗活动。

第十二条增强网上交易软件的安全防护能力

(一)期货公司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向客户提供网上期货客户端软件。

通过网站提供给客户下载的软件应当采取校验、监控等防篡改、防木马和病毒的措施。

(二)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传送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重要信息必须采取加密措施进行数据传输,加密措施应具备足够的加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提供可靠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支持网上期货客户端采用多种认证方式与服务端进行身份认证。

(一)网上期货客户端除采用输入账号、口令、验证码的身份认证方式之外,还应提供一种以上强度更高的身份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采用,如客户端电脑或手机特征码绑定、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等身份认证方式。

(二)用户身份认证信息应当在服务器上加密存放。

客户的账号、口令等身份信息不可明文存放在数据库表或配置文件中。

第十四条网上期货服务端应能产生、记录并集中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如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IP地址等。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对网上期货服务端的各个子系统合理划分安全域,在不同安全域之间进行有效的隔离,在网上期货客户端与服务端系统之间必须进行严格有效的隔离。

期货公司还应根据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实际部署及技术发展情况及时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检查、测试和调整优化,以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具备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防范非授权访问的功能或设施,建立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和防范策略,并能妥善保存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关键软件(如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监控系统)的日志文件和审计记录。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认真评估系统供应商的资质,检查其技术安全方案并留档备查。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提供给客户使用的网上行情和资讯信息应有合法的来源。

应至少提供两套不同的网上行情系统,且行情服务器应放置于至少两个不同的机房内,以供客户选择使用或互为备份。

第十九条对采取外包定制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方式的,期货公司在选择确定外包商前应进行尽职调查。

期货公司应与外包商签署服务协议,以保障外包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开发人员、开发环境应与运营人员、生产环境分离。

开发人员未经运营人员授权不得访问、修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充分考虑不同互联网运营商的互联瓶颈,确保局部灾难或灾害发生时,系统对外服务质量和能力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加强与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技术培训,保持技术人员安全技术知识的持续更新和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一条为保障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促进期货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开展网上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用性,确保网上期货业务的连续性、可靠性,保证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

第四条本指引中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如下:

本指引中互联网是广义的互联网,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下的互联网,也包括可以与互联网进行IP报文交换的任意延伸网络,例如与互联网相连的私有网络,基于移动通讯的网络等。

网上期货业务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的期货业务及其相关服务。

主要包括网上交易、网上行情、数据查询、信息发布等。

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是指期货公司为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所采用的由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构成的信息系统,包括网上期货客户端、网上期货服务端。

网上期货客户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客户使用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及其软件,一般用于获得交易、行情、资讯等服务。

网上期货服务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期货公司用于提供交易、行情、资讯等业务接入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包括网站)。

第三方:

是指除期货公司及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方。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和存储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六条期货公司网站应在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ICP许可证,在网站首页公布ICP许可证号,并提供客户查询网站备案信息的链接。

第七条期货公司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自主运营、自主管理。

如涉及第三方的,必须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和服务保障协议,并明确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通过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

期货公司应负责管理与客户资金账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等有关的数据、程序和系统。

第八条期货公司在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设置适当的技术和业务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配备合格的技术和业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将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网上期货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网上期货服务合同或期货经纪合同)中载明,客户使用网上期货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期货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对应的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信息提示

(一)期货公司应在客户下载网上交易软件和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时,充分揭示使用网上交易方式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如防止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口令;加强账号、口令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口令、定期修改口令、输入口令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口令等。

(二)期货公司应提供预留验证信息服务,在客户进行登录时向客户进行显示,帮助客户有效识别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防范利用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诈骗活动。

第十二条增强网上交易软件的安全防护能力

(一)期货公司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向客户提供网上期货客户端软件。

通过网站提供给客户下载的软件应当采取校验、监控等防篡改、防木马和病毒的措施。

(二)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传送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重要信息必须采取加密措施进行数据传输,加密措施应具备足够的加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提供可靠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支持网上期货客户端采用多种认证方式与服务端进行身份认证。

(一)网上期货客户端除采用输入账号、口令、验证码的身份认证方式之外,还应提供一种以上强度更高的身份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采用,如客户端电脑或手机特征码绑定、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等身份认证方式。

(二)用户身份认证信息应当在服务器上加密存放。

客户的账号、口令等身份信息不可明文存放在数据库表或配置文件中。

第十四条网上期货服务端应能产生、记录并集中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如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IP地址等。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对网上期货服务端的各个子系统合理划分安全域,在不同安全域之间进行有效的隔离,在网上期货客户端与服务端系统之间必须进行严格有效的隔离。

期货公司还应根据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实际部署及技术发展情况及时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检查、测试和调整优化,以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具备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防范非授权访问的功能或设施,建立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和防范策略,并能妥善保存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关键软件(如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监控系统)的日志文件和审计记录。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认真评估系统供应商的资质,检查其技术安全方案并留档备查。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提供给客户使用的网上行情和资讯信息应有合法的来源。

应至少提供两套不同的网上行情系统,且行情服务器应放置于至少两个不同的机房内,以供客户选择使用或互为备份。

第十九条对采取外包定制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方式的,期货公司在选择确定外包商前应进行尽职调查。

期货公司应与外包商签署服务协议,以保障外包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开发人员、开发环境应与运营人员、生产环境分离。

开发人员未经运营人员授权不得访问、修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充分考虑不同互联网运营商的互联瓶颈,确保局部灾难或灾害发生时,系统对外服务质量和能力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加强与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技术培训,保持技术人员安全技术知识的持续更新和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一条为保障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促进期货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开展网上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用性,确保网上期货业务的连续性、可靠性,保证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

第四条本指引中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如下:

本指引中互联网是广义的互联网,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下的互联网,也包括可以与互联网进行IP报文交换的任意延伸网络,例如与互联网相连的私有网络,基于移动通讯的网络等。

网上期货业务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的期货业务及其相关服务。

主要包括网上交易、网上行情、数据查询、信息发布等。

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是指期货公司为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所采用的由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构成的信息系统,包括网上期货客户端、网上期货服务端。

网上期货客户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客户使用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及其软件,一般用于获得交易、行情、资讯等服务。

网上期货服务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期货公司用于提供交易、行情、资讯等业务接入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包括网站)。

第三方:

是指除期货公司及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方。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和存储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六条期货公司网站应在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ICP许可证,在网站首页公布ICP许可证号,并提供客户查询网站备案信息的链接。

第七条期货公司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自主运营、自主管理。

如涉及第三方的,必须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和服务保障协议,并明确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通过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

期货公司应负责管理与客户资金账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等有关的数据、程序和系统。

第八条期货公司在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设置适当的技术和业务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配备合格的技术和业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将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网上期货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网上期货服务合同或期货经纪合同)中载明,客户使用网上期货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期货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对应的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信息提示

(一)期货公司应在客户下载网上交易软件和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时,充分揭示使用网上交易方式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如防止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口令;加强账号、口令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口令、定期修改口令、输入口令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口令等。

(二)期货公司应提供预留验证信息服务,在客户进行登录时向客户进行显示,帮助客户有效识别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防范利用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诈骗活动。

第十二条增强网上交易软件的安全防护能力

(一)期货公司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向客户提供网上期货客户端软件。

通过网站提供给客户下载的软件应当采取校验、监控等防篡改、防木马和病毒的措施。

(二)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传送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重要信息必须采取加密措施进行数据传输,加密措施应具备足够的加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提供可靠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支持网上期货客户端采用多种认证方式与服务端进行身份认证。

(一)网上期货客户端除采用输入账号、口令、验证码的身份认证方式之外,还应提供一种以上强度更高的身份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采用,如客户端电脑或手机特征码绑定、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等身份认证方式。

(二)用户身份认证信息应当在服务器上加密存放。

客户的账号、口令等身份信息不可明文存放在数据库表或配置文件中。

第十四条网上期货服务端应能产生、记录并集中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如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IP地址等。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对网上期货服务端的各个子系统合理划分安全域,在不同安全域之间进行有效的隔离,在网上期货客户端与服务端系统之间必须进行严格有效的隔离。

期货公司还应根据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实际部署及技术发展情况及时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检查、测试和调整优化,以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具备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防范非授权访问的功能或设施,建立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和防范策略,并能妥善保存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关键软件(如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监控系统)的日志文件和审计记录。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认真评估系统供应商的资质,检查其技术安全方案并留档备查。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提供给客户使用的网上行情和资讯信息应有合法的来源。

应至少提供两套不同的网上行情系统,且行情服务器应放置于至少两个不同的机房内,以供客户选择使用或互为备份。

第十九条对采取外包定制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方式的,期货公司在选择确定外包商前应进行尽职调查。

期货公司应与外包商签署服务协议,以保障外包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开发人员、开发环境应与运营人员、生产环境分离。

开发人员未经运营人员授权不得访问、修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充分考虑不同互联网运营商的互联瓶颈,确保局部灾难或灾害发生时,系统对外服务质量和能力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加强与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技术培训,保持技术人员安全技术知识的持续更新和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一条为保障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促进期货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开展网上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用性,确保网上期货业务的连续性、可靠性,保证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

第四条本指引中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如下:

本指引中互联网是广义的互联网,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下的互联网,也包括可以与互联网进行IP报文交换的任意延伸网络,例如与互联网相连的私有网络,基于移动通讯的网络等。

网上期货业务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的期货业务及其相关服务。

主要包括网上交易、网上行情、数据查询、信息发布等。

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是指期货公司为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所采用的由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构成的信息系统,包括网上期货客户端、网上期货服务端。

网上期货客户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客户使用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及其软件,一般用于获得交易、行情、资讯等服务。

网上期货服务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期货公司用于提供交易、行情、资讯等业务接入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包括网站)。

第三方:

是指除期货公司及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方。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和存储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六条期货公司网站应在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ICP许可证,在网站首页公布ICP许可证号,并提供客户查询网站备案信息的链接。

第七条期货公司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自主运营、自主管理。

如涉及第三方的,必须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和服务保障协议,并明确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通过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

期货公司应负责管理与客户资金账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等有关的数据、程序和系统。

第八条期货公司在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设置适当的技术和业务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配备合格的技术和业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将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网上期货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网上期货服务合同或期货经纪合同)中载明,客户使用网上期货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期货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对应的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信息提示

(一)期货公司应在客户下载网上交易软件和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时,充分揭示使用网上交易方式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如防止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口令;加强账号、口令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口令、定期修改口令、输入口令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口令等。

(二)期货公司应提供预留验证信息服务,在客户进行登录时向客户进行显示,帮助客户有效识别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防范利用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诈骗活动。

第十二条增强网上交易软件的安全防护能力

(一)期货公司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向客户提供网上期货客户端软件。

通过网站提供给客户下载的软件应当采取校验、监控等防篡改、防木马和病毒的措施。

(二)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传送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重要信息必须采取加密措施进行数据传输,加密措施应具备足够的加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提供可靠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支持网上期货客户端采用多种认证方式与服务端进行身份认证。

(一)网上期货客户端除采用输入账号、口令、验证码的身份认证方式之外,还应提供一种以上强度更高的身份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采用,如客户端电脑或手机特征码绑定、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等身份认证方式。

(二)用户身份认证信息应当在服务器上加密存放。

客户的账号、口令等身份信息不可明文存放在数据库表或配置文件中。

第十四条网上期货服务端应能产生、记录并集中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如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IP地址等。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对网上期货服务端的各个子系统合理划分安全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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