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类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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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类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章程

 

(冶金行业)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章程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章程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ChinaMetallurgicalConstructionAssociation,缩写:

CMCA。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冶金建设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以不断提高我国冶金建设行业的市场竞争力为宗旨,做好行业的服务、自律、代表和协调工作,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冶金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管单位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邮政编码:

100088。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行业特点,制订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反映企业要求,协调企业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调查研究,参和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法规的相关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提出咨询建议,协助政府实施产业政策、法规和规划。

(三)开展行业“创优争先”活动,组织有关国家级奖项的推荐申报和行业奖项的评审、颁奖、表彰等工作,努力在行业内推进实施名牌战略。

(四)组织制订、修订有关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服务规范;接受委托,办理行业有关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

(五)开展行业人才培训、技术和管理咨询和信息服务等工作;编辑出版技术、经济和管理的书刊、资料;总结、交流和宣传、推广行业先进典型经验;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评审、推广和应用,促进行业制度创新、结构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六)组织国内外技术、经济交流和合作事务,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七)举办行业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及为会员服务的有关事项。

(八)承担主管单位和政府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九)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全部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壹)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壹)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壹)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壹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壹)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且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之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之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壹)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之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之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壹般每年召开壹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壹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有关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和常务理事均由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继任。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专务理事;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协会相关管理制度;

(九)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之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之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壹般半年召开壹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壹)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为会员服务;

(三)会长、副会长主要从行业内大型企业的现职主要负责人中推选。

秘书长为在职、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壹般不得超过俩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之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继续负责协会的工作,直到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负责人时为止。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代表常务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壹)驻会主持本会的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协会各职能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职能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组织各职能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管理事务;

(六)会长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壹)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发展的需要,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国家财会制度和法规。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壹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且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且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3年11月18日召开的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以下称协会)是我国冶金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加入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

协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

交纳会费是协会每个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国内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冶金建设行业和协会的具体情况,制订《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会费收取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协会会员单位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之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的“决议”,须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备案。

第二章会费收取标准

第六条按会员单位的性质及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

(一)会员单位:

每年壹次性缴纳会费10000元;

(二)理事单位:

每年壹次性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

每年壹次性缴纳会费50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

每年壹次性缴纳会费100000元;

(五)正会长单位:

每年壹次性缴纳会费200000元;

(六)地质(岩土工程)、勘察、监理企业和资质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设计企业及事业单位等会员单位、理事单位:

每年壹次性按前列标准减半缴纳会费;

(七)会员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单位:

每年壹次性按前列标准减半缴纳会费。

第七条会员单位当年发生运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八条壹个会员单位中有壹名之上同志分别担任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或正副会长职务时,根据该单位在协会担任的最高职务,按相应会费收取标准壹次性缴纳当年会费。

第三章会费的使用

第九条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及为协会下属的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提供的经费。

第四章会费的管理

第十条协会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不纳入国家收支俩条线管理。

第十壹条协会收取会费壹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二条协会会费由协会财务部负责收取和管理,且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每年5月15日前,会员单位将应交会费,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协会财务部。

第十三条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且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单位有权拒绝缴纳,且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00三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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