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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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继续开展落实“十查十找”活动,严密监控米(面)、食用油、酱油、醋、米粉(线)、腐竹、干菜、肉制品、水产品、酒类产品等生产加工点,重点查找陈化粮、矿物油、地沟油、吊白块、回收的过期变质食品、工业用双氧水、毛发水、敌敌畏、甲醇等非食用物质,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严厉查处。

  2.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条件,督促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强产品出厂检测检验。

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3.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强化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品添加违禁药物等不法行为。

重点开展对食品生产单位和个人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要加大对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儿童食品中糖精钠、肉类食品中色素、edta铁钠使用的专项整治,加大抽检力度,使面粉、肉类、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4.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加大对纳入整治和监管重点品种的抽查抽检频率和覆盖面,重点放在较为集中生产的地区、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项目、城郊结合区域和农村以及边远地区,对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加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立即吊销许可证,将其生产的相关产品立即撤下柜台、退出市场。

  5.大力整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加大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顿

  1.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加强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审查,严格前置审批。

加大市场食品安全的监督抽查力度,特别是对重点食品要实行定期质量监督抽验。

  2.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

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3.培育绿色市场,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抓好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和超市的蔬菜安全检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生鲜食品超市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要开展以速测为主的安全检测。

认真做好绿色产品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建立好食品绿色市场。

  (五)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1.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

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进一步扩大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范围,以控制食物中毒为重点,建立食堂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降低食物中毒风险。

  2.深入开展集中整治。

制定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

  3.加强《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实施力度,积极推进餐饮业行业自律活动。

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其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六)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严格办理进出口食品相关手续,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

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

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

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七)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

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

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

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

  (八)加强化妆品、保健食品整顿

  依法对辖区内化妆品、保健食品经营监管。

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销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

开展化妆品、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

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保健食品的行为。

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九)突出儿童食品的监管

  抓好对儿童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全面普查工作,摸清底数;

对未经批准生产儿童食品的加工点要坚决取缔,对不法分子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进一步完善儿童食品的准入条件,建立健全确保食品安全,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儿童食品企业的管理规范,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加大清仓查库力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清出市场。

  (十)加大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加大对农贸市场、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小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力度,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

  (十一)加大对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管,认真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的违法行为。

  (十二)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快速、方便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

发布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报告,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机制,构建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信息采集网络。

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

加大食品特别是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

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

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人员管理,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

  (十三)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在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

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

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十四)启动食品示范工程建设

  以创建食品安全示xx县、示范街、示范店为目标,加大和规范大排档的监管,以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打造市场饮食摊点分类科学、设施齐全、布局合理、管理到位、文明卫生的新格局,集中在城市的若干处实行定点经营,统一管理,加强对食品流动摊点、出店经营户、夜间烧烤食品及夜市大排档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

宣传部署阶段。

时间为1~4月。

各县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整顿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

集中整治与督查阶段。

时间为5月~11月,按照全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分解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完成今年的预期目标。

食品安全委员会将分别在7月份和11月份组织督察组分赴四县及有关部门进行督查,并向州政府汇报督察情况。

  第三阶段:

总结阶段。

时间为2017年12月。

各县、各部门对照年度工作方案,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同时将本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于2017年12月15日前报送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整顿工作责任。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

要抓紧制定全年监管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监管工作任务,明确各环节、各阶段的监管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要将集中整治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全面抓好监管任务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二)切实加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和完善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

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舆论宣传工作。

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的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在重大节假日,尤其是“3·

15”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法》生效日、“12·

4法制宣传日”,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和食品放心工程的内容,树立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典型,加大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的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州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将本系统食品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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