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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奖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进一步落实我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惩分明,责任落实到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三发建材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3条我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三级控制,各级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目标的三级控制措施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各级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4条在生产活动中,实现安全目标,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依照本规定予以奖励。

第5条发生本规定范围内的各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按岗位、责任对有关单位及个人给予处罚。

对于由上级或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按上级或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二章奖励

第6条实现安全责任状目标的车间或班组及相关个人。

第7条安全知识竞赛、生产安全活动竞赛的优胜单位和个人。

第8条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及个人。

第9条年度内对在电气实现千次操作无差错的个人奖励200元。

第10条落实安全措施、实现技术革新、制止违章等方面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给与一次性奖励300至1000元。

第11条发现人身及设备安全隐患的奖励标准如下:

隐患性质影响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设备异常的隐患可能造成设备障碍的隐患可能造成设备事故的隐患奖励金额(元)500~2000100~300300~800500~1000第12条“两票”(含作业卡)月检查合格率达100%时,每张按2元奖励。

第13条每月对保持安全记录的班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见《安全记录考核办法》。

第14条对实现单位百日安全长周期的车间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1、享受本项奖励的单位有:

粉磨车间、保温材料车间、变电所。

2、奖励范围为各单位与生产有关的车间级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各单位的具体奖励金额为每个受奖人员岗位系数之和乘以百日安全奖金基数,百日安全奖金基数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本项奖励执行之日起,百日安全记录考核按《安全记录考核办法》执行。

4、单位百日安全长周期的起始日期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处罚

第15条发生特大事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两年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公司级领导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总工程师的处罚按公司的规定执行。

5、事故责任单位扣发两个月全部奖金,八个月考核奖金,全公司停发三个月考核奖金。

6、发生非责任特大事故,事故所在单位扣发一个月全部奖金,两个月考核奖金,全公司扣发两个月考核奖金。

第16条发生重大设备、火灾事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公司级领导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总工程师的处罚按公司的规定执行。

5、事故责任单位扣发一个月全部奖金、五个月考核奖金,全公司停发两个月考核奖金。

6、发生非责任重大事故,事故所在单位扣发两个月考核奖金,全公司停发一个月考核奖金。

7、发生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以及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重复发生责任重大事故,对公司级领导的处罚按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17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4、对公司级领导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总工程师的处罚按公司的规定执行。

5、事故责任单位扣发两个月全部奖金、个月考核奖金;全公司停发两个月考核奖金。

6、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一次伤亡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公司级领导的处罚按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18条发生一般设备、火灾事故的处罚

1、主要责任者下岗三个月。

2、次要责任者下岗一个月。

3、事故责任单位扣半个月考核奖金,责任班组扣一个月考核奖金。

4、主管副经理罚款500元,总工罚款500元。

5、相关管理科室有责任的人员扣发半个月考核奖金。

6、发生非责任一般事故,事故所在单位扣发一个月考核奖金的25%。

7、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一般事故,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第19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5人事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下岗半年至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对公司级领导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总工程师的处罚按公司的规定执行。

5、事故责任单位扣一个月全部奖金、扣五个月考核奖金,责任班组扣二个月考核奖金。

6、相关管理科室有责任的人员扣发两个月考核奖金。

7、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人身死亡事故,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对公司级领导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及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处罚,按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20条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的处罚

1、主要责任者下岗三个月。

2、次要责任者下岗一个月。

3、事故责任单位扣发一个月考核奖金,责任班组扣发三个月考核奖金。

4、主管副总经理、总工扣发半个月考核奖金。

5、相关管理科室有责任的人员扣发一个月考核奖金。

6、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人身重伤事故,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第21条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的处罚

1、主要责任者下岗一个月。

2、次要责任者罚款500元。

3、事故责任单位扣发半个月考核奖金,责任班组扣发一个月考核奖金。

4、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人身轻伤事故,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22条发生人身事故未遂的处罚

1、主要责任者罚款400元。

2、次要责任者罚款200元。

3、未遂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班组罚款500元。

4、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人身未遂,对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已遂轻伤事故的处罚规定执行。

第23条发生误操作的处罚

(一)、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如下处罚:

1、主要责任者下岗三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次要责任者下岗一至六个月,或并处行政警告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扣一个月全部奖金。

5、一年内发生两次上述误操作事故的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6、一年内发生两次上述误操作事故,对公司级领导行政正职、党支部书记、分管副职、等有关人员的处理原则,按公司的规定执行。

(二)、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机械系统误操作,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如下处罚:

1、主要责任者下岗一个月。

2、次要责任者罚款300元。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4、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罚款800元,所在班组罚款300元。

5、一年内发生两次上述误操作事故的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扣一个月考核奖金。

第24条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的处罚

1、主要责任者下岗一个月。

2、次要责任者扣一个月考核奖金。

3、责任单位罚1500元,责任班组罚款800元。

4、发生非责任一类障碍,障碍所在单位罚款1000元。

第25条发生设备二类障碍的处罚

1、主要责任者罚款300元。

2、次要责任者罚款100元。

3、障碍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班组罚款500元。

4、发生非责任二类障碍,障碍所在单位罚款500元。

第26条发生火警、设备异常的处罚

1、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

2、次要责任者罚款100元。

3、火警、异常责任单位罚款200元,责任班组罚款300元。

4、发生非责任火警、异常,有关单位罚款300元。

第27条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罚

1、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

2、次要责任者罚款200元。

3、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28条对隐瞒事故的处罚

1、隐瞒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和一般及以上设备、火灾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隐瞒人身轻伤事故和设备障碍⑴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罚款800元。

⑵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罚款500元。

⑶隐瞒事故情况由车间发现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上报的,不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3、隐瞒人身未遂和设备异常⑴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罚款200元。

⑵对发生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罚款100元。

⑶隐瞒事故情况由车间发现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上报的,不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为隐瞒事故⑴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⑵不按人身、设备调查统计报告制度上报者。

5、在进行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⑴隐瞒事故重要情节;⑵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⑶躲避、阻碍事故调查。

第29条发生违章的处罚

1、发生作业性违章、管理性违章、指挥性违章、装置性违章及相应联责处罚按《反违章管理办法》中的处罚相应规定执行。

2、发生交通违章每人次罚款200~300元。

交通违章认定按交通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30条其他处罚

1、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损坏,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0、5%至10%,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2、“两票”合格率达不到100%,每降低0、5个百分点,罚款200元。

3、违反本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处罚者,相应的处罚额度加倍执行,拒不接受处罚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4、对于个人的其他不安全行为,视情节安监人员有权认定其违章,并进行相应处罚。

5、各单位安全管理软件不符合要求,每项罚款50元。

第四章附则

第31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有人身伤亡时,参照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的处罚规定执行;无人身伤亡时,参照一般设备事故的处罚规定执行。

第32条发生一般交通事故,有人身伤害时,参照重伤事故的处罚规定执行;无人身伤害时,参照一类设备障碍的处罚规定执行。

第33条违反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相应规章制度无处罚规定时,按违章处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34条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奖励及处罚标准与本规定相矛盾或低于本规定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35条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划分按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的法规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36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下岗、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按综合部人力资源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37条本规定的经济处罚有的是直接引用的标准,有的是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38条本规定条款于二○○六年一月日制订完毕。

第39条本规定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发布执行,解释权归生产技术安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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