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及纳税报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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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及纳税报务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及纳税报务指南
一、税务登记
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7、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登记证发生变化的办理
税务登记证变更业务的办理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黄山区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
4.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登记证验证及补办证
税务登记证每年需验证一次,按照联合年检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携带如下资料办理验证手续:
1.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外汇收支情况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联合年检报告书,统一代码证书及相关复印件。
从2006年度开始实行网上申报联合年检办法,网址:
http//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如实填写,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二、纳税申报
地方税
税种
税目
计税依据
税率(额)
申报方式
申报期限
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
房地产销售收入
5%
上门申报
月后10日内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等土地
应税土地面积
4元/㎡
上门申报
4月10日内、7月10内
二等土地
3元/㎡
三等土地
2元/㎡
四等土地
1元/㎡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所得
5-45%
按月
月后7日内
城市房地产税
房产余值
房产计税余值
1.2%
按月
月后10日内
房产出租
房产出租收入
12%
按次
发生后
印花税
工程设计合同
合同记载金额
0.5‰
按次
发生后
工程承包合同
0.3‰
按次
发生后
借款合同
0.05‰
按次
发生后
其他账簿
账簿数量
5元/本
按年
帐簿启用时
车船税
大型客车
车船数量
540元/辆
按年
办理交强险时
中型客车
车船数量
450元/辆
按年
办理交强险时
小型客车
车船数量
360元/辆
按年
办理交强险时
微型客车
车船数量
240元/辆
按年
办理交强险时
载货汽车
车船吨位
80元/吨
按年
办理交强险时
基金、费
基金、费名称
费基
费率
应缴基金(费)
申报方式及申报期限
养老保险基金
单位工资总额
20%
按月,月后10日内
个人工资
8%
水利基金
营业额
6‰
按月,月后10日内
职工人数
20元/人/年
按年,年后10日内
失业保险费
单位工资总额
2%
按月,按月月后10日内
个人工资
1%
医疗保险费
单位工资总额
6.5%
按月,月后10日内
个人工资
2%
医疗救助
10元/人
调节金
25元/人
工伤生育统筹
1%
工伤保险费
单位工资总额
0.8%-2%
按月,月后10日内
生育保险费
单位工资总额
1%
按月,月后10日内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交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保障金。
按年,每年7-9月
申报纳税程序
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内到黄山区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1.由专门办税人员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当月无营业收入或者处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的,也必须按期申报;
3.如实填报地方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并就其申报的内容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4.扣缴义务人的申报纳税程序同上。
办理纳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应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未按期申报的处理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般十五日内),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税款,对逾期未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应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延期申报的办理
如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需办理延期申报。
办理程序如下:
1.应在申报期届满前,向主管地税分局报送书面申请延期申报报告,领取《延期申报申请表》;
2.填写后立即报送主管地税分局,主管地税分局经过审核审批后同时下发《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
3.必须在征期内(或法定节假日顺延日内)持《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按上期纳税金额或税务机关核准的金额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的办理
当纳税人遇到特殊困难时,即因不可抗拒力,导致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需要在申请的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100万元以下)报告之日起20日内,给予明确的答复。
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的,纳税人应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所缴税款的万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售付汇业务
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办理
地税机关开具的售付汇税务凭证
1.纳税人或个人办理购付汇时,如有以下两种情况,需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地税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售付汇税务证明》:
①境内机构在办理非贸易部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手续时,支付的金额超过(包含)1000美元的;
②境内个人(包括外籍人员)在办理非贸易部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手续时支付的金额超过(包含)500美元的。
2.纳税人或个人办理以下列举的购付汇业务时,需扣缴境外企业、个人的税款: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境外企业向贵公司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备、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收入。
2)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
3)在纳税人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
3.纳税人或个人办理以下列举的购付汇业务时,不需扣缴的税款:
1)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2)外籍人员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人员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其他免征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5)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不予征税,购付汇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证明。
4.纳税人或个人在办理以下列举的购付汇业务时,不需要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地税部门有关税务凭证:
1)境内机构(如货物进出口公司、国际运输代理公司等)在国际贸易进口项下对外支付海运运费,无须提供税务凭证或证明;
2)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
3)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
4)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
5)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
售付汇税务凭证办理程序
办理时,纳税人或个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有关的合同和协议,个人需提供护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征税的需提供已入库税票的复印件;
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申请开具不予征税证明的不需要提供)。
售付汇税务凭证办理地点: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联系电话:
2356908
售付汇涉税政策
1.对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金额,或作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
2.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技术指导,对其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3.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退税的办理
退税(基金)的办理
纳税人因发生多缴税款的,应在发现时立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办理时应带下列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应退税(基金)入库票复印件;
3.申请退税文件依据;
4.主管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五、发票管理
发票领购的办理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按规定填写。
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领取。
2.根据审定的发票用量,执税务登记证副本、《审批表》、购票手册,到主管地税机关购买发票。
3.再次购票时,凭税务登记证副本、上月完税凭证,发票存根、购票手册到主管地税机关直接购买。
4.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发票领购存季报表》。
发票印制的办理
1.企业冠名发票的条件。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审定,凡具备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的发票管理员、发票使用量较大(一般年用量在400本以上)等四个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
2.企业冠名发票的办理手续。
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企业,应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印制冠名发票申请审批表》,同时附送自行设计的冠名发票式样,及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发票管理员身份证,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印制冠名发票手续。
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经营规模、年发票使用量进行审核,并对原发票进行清查后,并签署意见,上报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按权限审批印制。
3.企业冠名发票的领用手续。
申请自印发票的各类用票单位必须建立发票印领用存的管理制度,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领、用、存情况季报表》。
单位自印申请发票的规格、票样、税务登记证号码、年用量等应在自印发票时报主管税务机关。
由省局或市局审批印制的发票,各申请自印发票的单位在领用时应持领用申请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领用。
六、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权利
1.知情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保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申请减免税、退税权。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陈述、申辩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申辩权。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
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6.控告、检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7.要求回避权。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但应当在纳税期内按规定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9.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0.委托代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11.有权拒绝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税收检查。
纳税人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2.应将银行的全部账号报告税务机关的义务。
3.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的义务。
4.按规定使用发票和税控装置的义务。
5.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义务。
6.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义务。
7.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的义务。
8.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的义务。
9.纳税人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
1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权利
1.税务管理权
①税务登记管理权
②帐簿、凭证管理权
③纳税申报管理权
④发票管理权
2.征收管理权
①税款征收权
②税务检查权
③应纳税额的核定权
④责令限期纳税权
⑤加收滞纳金权
⑥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权
⑦责令提交纳税保证金权
3.强制执行权
①实施查封、扣押财产权
②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权
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权
4.税务行政处罚权
①对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罚
②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处罚
③对偷税行为的处罚
④对抗税行为的处罚
⑤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处罚
⑥对税务代理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务机关义务
1.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规,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2.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
3.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4.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
5.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
6.为纳税人举行听证的义务。
7.受理行政赔偿申请的义务。
8.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9.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税务机关及税管员的工作职责
1.主动提供自行设计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程序供单位使用。
2.定期到贵公司与外籍个人、高收入职工进行税务辅导、税法宣传。
3.对贵公司应申报缴纳的税费及时在申报期前电话提醒贵公司申报,并开通“绿色申报通道”。
4.受理人即时答复贵公司的电话咨询;不能即时答复时,受理人填写咨询记录后发送相关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贵公司。
5.为贵公司提供上门咨询服务。
受理人及时解答问题;受理人不能及时解答的指引相关部门解答问题。
八、涉税举报和投诉
税务机关的纪律要求
1.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2.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3.不准到所管辖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有其财产。
5.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6.不准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举报和投诉
纳税人如果发现税务干部有上述违纪违规行为,可举报和投诉。
1.举报人可具名举报或匿名举报。
2.举报人若想查询案件有关情况,必须在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税务机关将在核准举报人身份后予以答复;否则视作匿名举报,不予以答复。
3.举报人若想兑现举报奖励,必须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税务机关将在核准举报人身份以及根据处理结果后给予举报奖励;匿名举报,不予兑奖。
4.主管地税机关将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
5.您可以直接拨打举报电话向下列单位进行举报: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监察科:
2356611
黄山区地方税务局监察室:
8538740
九、地方税主要政策规定
营业税主要政策
“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代理业、住宿业、餐饮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卫生医疗服务业、公共设施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专门技术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各种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二)住宿业
住宿业,是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服务的业务。
(三)餐饮业
餐饮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各类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四)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社会各界提供商务、组团和散客旅游的业务。
包括向旅游者提供咨询、旅游计划和建议、日程安排、导游、食宿和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