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习题课答案及解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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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
考点:
刑诉法第15条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答案】BD
A项,对刑诉法第15条第1项规定的表述不完整,因此既不能宣告无罪,也不能终止审理。
B项,完全符合刑诉法第15条第5项规定的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
C项,根据刑诉法第17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而非终止审理。
况且,此时尚未受理,何来终止审理?
D项,符合刑诉法第15条第4项规定,自诉案件撤诉的,应当终止审理。
综上,答案为:
BD
《刑诉法》第171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1.不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
2.刑罚不追究死人。
3.自诉案件的处理尊重诉权决定原则。
刑诉法第15条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答案】B
A项,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只有判决有罪、无罪、终止审理,没有驳回起诉的处理方式。
B项,根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的案件,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本题中检察院将本为自诉的案件作为公诉案件提起,诉的主体不适格,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C项,对于审理清楚属于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仅仅是诉的主体不适格,就判决无罪,我国法官从立法上没有这个权力,从实践中也没有这个做法。
D项,按照《刑诉法解释》第176条第2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似乎D项正确,但是这里不要忽略了题干中设计的陷阱,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不是《刑诉法》第176条规定的情形。
B
《刑诉法解释》第176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诉权与裁判权的关系。
自诉与公诉的不同处理。
刑诉法第15条:
法定终止审理的情形和刑诉法解释第176条:
起诉罪名与裁判罪名不一致;
4.【答案】AC
《刑诉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按照刑诉法第15条第规定选项A“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的”选项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检察院应当不起诉。
选项B为预备犯,选项D聋哑人同样也是刑法规定犯罪主体,仅仅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不起诉”的对象。
AC
《刑诉法》第142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诉权与实体刑罚结果的关系。
不起诉意味着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第15条与142条,检察机关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5.【答案】C
对于已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的案件处理结果没有撤销案件之说,所以排除A项。
B项,案件没有审理清楚,不能宣告无罪。
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是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已经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
C项,符合《刑诉法》第15条裁定终止审理的规定。
D项,根据我国法律,在涉及管辖权问题以及被告人不在案时才涉及退回检察机关。
C
第117条第1款规定:
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1.人死不追究刑事责任。
2.诉讼的结果就是不管审理情况如何,必须做出裁判。
《刑诉法》第15条和117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法院终止审理。
6.【答案】B
本题看起来简单,但是有一定的难度,陷阱很深,主要在A和B之间。
除了一定要注意看诉讼阶段,本题设计的是在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如何处理已过法定追诉时效的案件。
还要注意,这是一个职务犯罪案件,本案中的检察机关就是侦查机关,所以,题干中问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实际上是侦查机关的处理方式。
根据刑诉法15条规定,对于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是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是不起诉。
本案,实际上是考侦查机关如何处理,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
B。
《刑诉法》第15条:
不同诉讼阶段的功能。
本题考察的是刑诉法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与不同阶段的处理。
7.【答案】B
A项,免予起诉是96年刑诉法之前的法律规定,96年刑诉法修改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
所以排除此选项。
本题的陷阱在BCD之间。
本案是职务犯罪,所以表面上是检察机关,实际上是侦查机关的角色,所以,要考量侦查机关在案件不构成犯罪的时候的处理结果。
所以,C项可以排除。
D项终止侦查不是法定的处理形式,故而排除。
并且,终止侦查仅仅是程序上的处理结果,撤销案件包含了实体上的处理结果。
题干告诉我们案情事实清楚,不构成犯罪,因此,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从法律的规定上,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B。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1、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中的角色定位。
2、案情事实清楚,不构成犯罪,应该从实体上处理——撤销案件。
1、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免于起诉与不起诉的区别。
要正确运用刑诉法第15条做题,必须知道在不同的阶段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在立案阶段是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即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2)在侦查阶段是撤销案件,即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3)在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起诉,即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4)在审判阶段是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即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各阶段
六情形(xs15)
立案/受理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宣告无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同上
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
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不受理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不立案、不受理
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细、散、乱,紧扣法条
8.【答案】AB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因此,AB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因此,D项正确。
《刑诉法》120条: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而需要重新鉴定或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出具证明文件,依法定程序审批。
《六机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出的鉴定经质证后有疑义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可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侦查机关用做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权提出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关涉比较重要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出具的鉴定或证明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出具的鉴定或证明
9.【答案】C
《刑诉法》第247条规定: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故A项错误。
《刑诉法》第187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九天考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们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故B项错误。
《刑诉法解释》第256条规定:
“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故C项正确。
《刑诉法解释》第258条规定: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中刑罚。
”故D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司法解释解析:
(1)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上诉不加刑——保障被告人诉权:
上诉主体指被告人;
刑是指主刑的刑期和附加刑刑期、罚金、考验期等;
抗诉与上诉不加刑的关系;
二审全面审理原则;
全面审理包含全面调查案件事实、被告人全面参与。
《刑诉法》第190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共同犯罪人案件上诉不加刑;
2、抗诉二审开庭;
3、二审全面审理;
4、被告人全面参与。
10.【答案】D
事实不清发挥重审并没有加重处罚,所以A项排除。
只改变罪名不改变刑期不算加重,B项排除。
C项中检察院对金某有抗诉,所以,可以加重刑罚,故B项排除。
只有D项,二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原审判决中抢劫罪判无期,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所以,D项违背了上诉不加刑。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上诉不加刑的例外:
抗诉不受限制。
2、只改变罪名没有改变刑期不算加重。
3、数罪并罚时不得加重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
11.【答案】C
《高法解释》第262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全面审理原则;
1、全面审理;
2、附带民诉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2.【答案】D
诉权是当事人自由支配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不能拘传自诉人,两次合法传唤不到庭,推定为弃权。
所以A项不对。
自诉案件自诉人不到庭视为放弃诉权,诉就不存在了,所以不会再开庭审理,更不会有延期审理,缺席判决在我国刑法中更是不存在了。
所以B、C项排除。
《高法解释》第202条:
“自诉人经2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据此,可以直接选出D项。
诉权原理
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13.【答案】B
对于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犯罪地主要指的就是犯罪行为实施地,本案中,被告人住所在河东区,但整个犯罪行为和他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都在河西区,所以应由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管辖遵循“最方便”原则
犯罪地的确定
14.【答案】D
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征,所谓“可分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
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
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本案中,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
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不应当受理。
《高法解释》第193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权的正当行使:
可分、自主、时效约束
自诉案件中多个当事人的权利行使问题。
15.【答案】AD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按照这一规定,C项被排除,A项被选定。
我国法律还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故D项被选定。
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或第一次本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请律师,故B项被排除。
正确答案为AD.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96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如实陈述的义务。
本题考察的是对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16.【答案】:
ABCD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