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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来,☆用词严谨,不致造成误解。

☆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用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

☆正面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不采用多义词或者含义模糊不清的词句。

(3)简明

(i)权利要求的用词应当简明

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

(ii)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仅用不同的文字表达而含义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应当删除。

2.形式要求

(1)权利要求中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2)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尽量紧靠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

(3)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以强调其含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4)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

(5)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

(6)除非绝对必要时,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7)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客体。

(8)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但必须带括号,且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9)除附图标记或者其它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10)权利要求中采用并列选择时,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

(11)一般情形下,权利要求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标名称。

(二)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1.撰写格式规定

(1)一般采用两段式写法:

前序部分+特征部分(细则第22条第1款)

前序部分:

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

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特征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采用这种撰写方式既清楚地说明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关系,又强调了其自身的实质内容。

与不划分两部分的独立权利要求相比,有下述几方面的优点:

(i)有助于审查员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及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从而可加快实审程序;

(ii)便于公众理解其实质内容以及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从而有利于签订专利许可贸易合同和确定使用费;

(iii)便于公众理解其实质内容以及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为那些与本专利技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对手提供更多、更确切的信息,以便在授权后决定是否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iv)在一定程度上可使独立权利要求更为简明。

(2)几种不适用于采用两段式写法的情况

(i)开拓性发明、用途发明或化学物质发明;

(ii)由几个对发明本身所起作用难分主次的已知技术互相组合成的组合发明,其发明点在于组合本身;

(iii)方法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现有技术中的某步骤、或者其步骤先后顺序的变化、或者省去某步骤中采用的物质或材料以及其它类似情况;

(iv)产品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现有技术中的某部件、或者省去已知组合物中的某组分以及其它类似情况。

(3)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i)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通常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相同。

(ii)不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两种方法:

☆回引权利要求1(包括在前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不回引权利要求1,而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来描述清楚。

从简明角度来看,通常采用前一种。

通常也应分成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来撰写。

2.实质性要求

(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和实用新型,表述其保护范围。

除前面权利要求书撰写实质要求之

(2)中指出的类型清楚、技术特征描述清楚之外,还需注意下述几点:

(i)前序部分所描述的技术特征也必须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ii)同一技术特征不得在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重复描述;

(iii)特征部分进一步描述的技术特征应该尽可能从前序部分的共同特征出发加以说明;

(iv)产品独立权利要求除了列出产品的部件或结构外,还应描述各部件或各结构之间的位置关系或相互作用关系。

(2)独立权利要求应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使其描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了规定。

作为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应当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3)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i)独立权利要求应包括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须具备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ii)独立权利要求只需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不要写入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非必要技术特征,更不要局限于该发明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

(4)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应该以说明书为依据.

(i)独立权利要求描述的技术方案应记载在说明书的技术方案部分,并至少应体现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

(ii)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概括性描述或功能性描述应能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自然而合理地推出。

(5)一件申请中,几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满足单一性要求。

如何确定一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呢?

如果一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着技术上的联系,这种技术上的联系具体表现在:

其相应的权利要求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的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所谓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它们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时对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一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三)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引用部分+限定部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1款)

引用部分:

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限定部分: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

2.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与多重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引用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后者称作多重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引用一项在前的权利要求,也可以引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在前的权利要求,后者称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3.形式要求

(1)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其前面的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其后面的权利要求;

(2)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择一地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即只能用“或”及其等同语,不得用“和”及其等同语;

(3)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

4.实质性要求

(1)作为权利要求书的一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也应清楚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

除了前面权利要求书实质性要求之

(2)中指出的内容以外,还需注意下述几点:

(i)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时,应尽量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出发来加以说明;

(ii)附加技术特征是增加的技术特征时,应清楚地表达出这些附加技术特征与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之间的结构位置关系或作用关系;

(iii)限定部分不要重复其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免造成对其保护范围的错误表达;

(iv)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应当正确;

(v)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完整。

(2)从属权利要求的类型和主题名称应与其引用权利要求的类型和主题名称相一致。

(3)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对其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进一步限定,其保护范围应落在被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四)撰写权利要求书

1.撰写权利要求书的主要步骤

一般说来,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可按下述步骤进行:

(1)在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基础上,找出其主要技术特征,弄清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2)根据检索和调研到的现有技术,确定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3)根据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进一步确定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列出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须包括的全部必要技术征;

(4)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比较,将它们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从而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5)对其它附加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利用那些对申请创造性会起作用的附加技术特征写成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

撰写时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尽量撰写出一个保护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时不要局限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尽可能采取概括性描述来表达技术特征;

(2)为增加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的可能性和在批准专利后更有利于维护专利权,应针对不同的具体实施方式撰写从属权利要求,层层设防。

结合具体实例(试电笔)说明如何按上述五个步骤撰写权利要求书。

2.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1)同类产品或方法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在撰写同类方法发明、同类产品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时,必须体现出其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同一发明构思,即两者应包含有相同的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以试电笔和新型两相三脚插头插座为例加以说明。

(2)不同类发明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为了体现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体现出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有技术上的联系,其区别技术特征通常对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有依赖关系。

以沸腾液体传热壁、其制造方法及专用铲刮刀具为例加以说明。

(五)权利要求书撰写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权利要求未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表述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类型不清楚;

(2)产品权利要求只列出部件名称,而未给出它们的具体结构、相对位置关系或相互作用关系;

(3)同一技术特征前后重复描述,使权利要求未清楚、正确地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

(4)用词不确切,从而未清楚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

(5)采用否定词句,扩大了保护范围;

(6)权利要求中出现易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确定的括号;

(7)仅依靠附图标记对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也会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8)权利要求中的数学公式或化学结构式未说明参数的意义或未给出参数的取值范围;

(9)同一权利要求中出现具体方案和优选方案两种选择;

(10)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未落入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11)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其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不一样;

(12)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既未从其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出发进行限定,也未给出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13)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关系不当,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

(14)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完整,未清楚地表述其要求保护的范围。

2.独立权利要求未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描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内容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看未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或未体现出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2)将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质内容的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仅剩下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普通知识。

3.独立权利要求未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独立权利要求未记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征;

(2)独立权利要求中写入了非必要技术特征或局限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致使发明或实用新型保护范围过窄;

(从审查角度看,根据请求原则,存在此问题时不必指出此问题)

4.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1)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不相适应;

(2)权利要求表达的保护范围不适当,不能从说明书中描述的内容自然而合理地导出;

(3)特定应用领域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权利要求中未加以限定;

(4)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未在说明书所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得到体现。

5.几项独立权利要求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满足单一性。

(1)合案申请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产品独立权利要求虽然对产品同一部件作出改进,但它们之间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2)同一申请案中几项描述不同类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从形式上看它们之间有一定的关联,但在实质上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三.说明书的撰写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19条和第24条对说明书的内容及其撰写作了规定。

说明书是正确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性文件。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说明书的组成部分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说明书的撰写要求与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规定相同。

首先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包括五个部分,通常应按照下列顺序撰写:

(1)技术领域,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

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3)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

必要时,举例说明;

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上述说明书的每一部分之前应当给出这一部分的标题。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之前,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

说明书包括八个组成部分,即目前的第三部分分成三个部分:

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且发明名称为说明书的第一部分;

而且每一部分之前不加标题。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过渡办法的规定,对于2001年7月1日后提出的专利申请,说明书的撰写按新修改的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要求;

而对2001年7月1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若其符合修改前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则不必要求对说明书进行修改。

作为专利申请文件,该说明书应该有一摘要,概述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

但它仅是一种技术信息,其内容不属于发明或实用新型原始公开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性效力。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在专利领域中引入的抽象法律概念,并非是特定的人、具体的人,而是一个假想的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又称中等技术人员),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获知该领域中该日期之前的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的常规实验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显然,他的知识和能力随着时间的发展将有所发展和提高。

(二)说明书应当满足的总体要求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对说明书的总体要求作了规定。

1.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当说明书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则认为说明书充分公开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

(1)清楚

清楚是指说明书内容清楚揭示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质。

其具体要求是:

(i)主题明确,清楚揭示发明和实用新型实质

从现有技术出发,清楚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所能取得的有益技术效果,从而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切理解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内容。

(ii)前后内容一致,符合逻辑

说明书各部分内容相互关联,成为一个整体,尤其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技术效果之间应当相互适应,不得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其余部分也紧密围绕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展开描述,各部分内容应当相互依存,相互支持。

(iii)用词准确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

用词应准确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应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而造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完整

完整是指说明书包括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的组成部分,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必需的任何技术内容。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i)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

例如,对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的描述,对附图的图面和内容的说明。

(ii)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

例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解决方案和有益效果等。

(对于克服偏见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说明传统偏见并解释为什么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克服了偏见)

(iii)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

例如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

凡属于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惟一地从现有技术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在说明书中作出描述。

(3)实现

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人员根据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内容,不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以下情况被认为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无法实现;

(i)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设想或只表明愿望而未给出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ii)说明书中只给出含糊不清、无法实施的技术手段;

(iii)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

(iv)技术方案中的一个主要技术措施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实施;

(v)说明书中给出需要实验结果才能证实其成立的技术方案、但说明书中未提供实验证据。

2.说明书应支持权利要求书。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此指出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支持权利要求书。

(1)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个技术特征,均在说明书中作了说明,且不超出说明书记载范围;

(2)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与权利要求的内容相适应,没有矛盾;

(3)至少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3.说明书应当用词准确,语句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用词准确,语句清楚。

说明书应采用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词汇和用语;

对自然科学名词应尽量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用语;

技术术语和符号应前后一致。

涉及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说明书中不可避免使用商品名称时,其后应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

说明书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注册商标来确定物质或者产品。

(三)说明书各个组成部分及其摘要的撰写要求

1.名称

应清楚、简明,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上方的居中位置。

(1)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2)清楚、简明地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类型;

(3)采用本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名词,不要使用杜撰的非技术名词;

(4)最好与国际分类表中的类、组相应,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

(5)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6)简单明确,一般不超过25个汉字;

(7)有特定用途或应用领域的,应在名称中体现;

(8)尽量避免写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否则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很可能写入了应写在特征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

2.技术领域

技术领域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直接所属或直接应用技术领域,既不是所属或应用的广义技术领域,也不是其相邻技术领域,更不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本身。

(1) 

 

一般说来,可按国际分类表确定其直接所属技术领域,尽可能确定在其最低的分类位置上;

(2)应体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名称和类型;

(3)不应包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

3.背景技术

这一部分应对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进行描述和评价,即记载申请人所知,且对理解、检索、审查该申请有参考作用的背景技术。

除开拓性发明外,至少要引证一篇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必要时可再引用几篇较接近的对比文件,它们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

通常对背景技术的描述应包括三方面内容:

(1)注明其出处,通常可采用给出对比文件或指出公知公用情况两种方式;

(2)简要说明该现有技术主要结构和原理;

(3)客观地指出存在主要问题,切忌采用诽谤性语言。

背景技术部分所引证的文件应满足下述三个要求:

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

(2) 

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用原文写明文件的出处及相关信息;

(3) 

除引证申请日前的非专利文件、外国专利文件和中国专利文件外,还可引证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日前或申请日当天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在申请日前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但该文件在公开日前应公开。

4.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

1)解决的技术问题

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

通常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发明所取得的效果提出,也就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任务。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前称作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

具体要求是:

(1)体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名称以及发明的类型;

(2)应采用正面语句直接、清楚、客观地说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3)应具体体现出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又不得包含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

(4)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2)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说明书的核心部分,其描述应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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