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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对这项工作做了明确阐释,就我们的理解它包含一个基础和三个步骤,分别是:

以XXXX为基础;

有效组合其市场资源;

加快天孚改制进度;

积极争取上市。

围绕三个步骤,抓好落实,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做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应对许多困难,更要把握机遇、抓紧时间,尽快落实。

三、企业改制上市的有关政策规定

由于企业改制上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极强,操作难度很大。

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国家对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有那些限制和要求。

(一)改制重组的基本原则

为规范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应遵循以下原则:

1.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2.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规范运作。

3.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企业股份制改组及成为拟上市公司的条件

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正逐渐成为可成功操作的基本方式,而募集设立方式正逐渐弱化。

在募集设立方式下,首先须由发起人共同签署发起协议并认购一部分股份,在经证监会同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募集其余的资金后,股份有限公司方告成立。

其特点是在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前,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成立。

中国证监会从1999年开始采用“先改制后发行”的办法,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改制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运行1年以后,方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该办法的实施,使得公司法规定的“先公开发行股票,再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方式实际上不具操作性,实践上不再采用。

我国目前采取的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方式也可再细分为两种类型:

依第一种类型,发起人在认购股份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折股)而使股份公司设立后,可立即公开发行可上市流通的股份,豁免对两次发行间隔12个月的限制,此种设立方式是我国在海外发行上市企业所较多采用的方式。

而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2月发布的指令,在第二种发起设立方式下,在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司首次发行的全部股份(包括发起人出资或以对改制企业的股权权益折股)后,即可使公司设立,该公司运作1年后,才能再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

(三)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含5人)以上为发起人(而现行政策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上限亦有限制),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l000万元。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出资除依法定回购程序外,不得撤回;

而对于发起人来说,除法律规定的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等情形外,亦不得抽回其出资。

发起人认缴股本的出资方式有三种:

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及土地使用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股份的发行,都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申报文件,承担筹办事务和责任。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的要求选定公司名称,并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新三会”为特征的组织机构体系。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土地处置程序以出让取得、购买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土地使用权,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相应的软、硬件生产经营条件。

7.其他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条件,例如发起人是公司的,其投资须符合《公司法》第12条“……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

又如,法律、行政法规对特种营业公司规定有许可审批手续的,在公司登记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所谓初次发行,指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开募集股份或已设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募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行。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发行前1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在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得高于20%。

5.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6.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7.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近3年连续盈利。

在满足发行人利润表中“净利润”连续三年为正数,即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且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条件下,就可认定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

四、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或有限公司依法变更的方式,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大致要经过十几个步骤:

即提出改组设立或依法变更申请,选聘中介机构,实施企业改制方案,批准设立股份公司,发行及上市辅导,改制验收,提出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申请,证券公司推荐,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上市交易。

(一)提出改组设立或依法变更申请

企业应当充分考虑自身是否有改组的需要和条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斟酌企业应当采取何种企业组织结构,比较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方式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在自身条件符合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前提下,向主管机关提出改组申请。

提出申请设立股份公司应有5家或5家以上的发起人。

拟改组的企业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其他4家或4家以上的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确定在设立公司中的分工和责任。

接受企业改组申请的机关,是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

也就是说,企业应当首先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考虑申请改组的企业是否为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企业,是否具有较好的盈利状况和盈利前景,是否具备改组的其他条件,从而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二)选聘中介机构

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要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参加,这样可以保证重组方案科学,评估和审计结果能够得到认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若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其原评估和审计机构者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审计结果还需得到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确认。

选聘中介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实力、业绩、人员素质等情况。

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股份公司应当聘请有主承销商和保荐人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推荐。

一般来说,证券公司根据股份公司的业绩、规范运作情况选择发行人,若没有证券公司保荐,股份公司将无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

企业股份制改组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主要任务是:

1、主承销商。

负责制定重组方案、协调组织重组文件的制作、发行及上市辅导、股票承销以及履行保荐期责任。

2、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

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公司做出盈利预测的,对盈利预测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3、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土地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若系国有资产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土地评估机构负责对拟设立的股份公司所占用的土地进行评估,协助公司申报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和批准。

4、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应当聘请律师。

发行人律师主要负责审查企业的重大合同等法律文件,审查企业行为和中介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介机构确定以后,企业应积极配合协调各中介机构工作,一般以主承销商为牵头召集人,成立专门的联系和协调小组,经常召开工作协调会,明确各中介机构的具体分工,讨论企业重组方案并确定工作时间表,及时解决各种问题,以便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股份制改组和公开发行股票工作。

(三)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

企业改制的总体方案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政府政策、资产重组方案和股票发行的设想。

由于改组中将涉及到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国有股权的管理等诸多问题,都须按照要求分别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所以通常在制定企业改组方案时采用分报分批的形式。

需要明确的政策性问题主要包括明确国有股份的持有单位、国有土地让用权的处置、指令性生产任务的处置方法等涉及国家利益的问题。

企业资产重组方案是整个企业改组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改组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

企业资产重组方案的内容有:

1、业务的重组。

即确定原有企业的哪些业务及其产生的效益进入改组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主营业务的效益情况、关联交易情况、非营利性业务的处理及母子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等。

2、资产的重组。

通过资产的重组将企业中非经营性资产和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的资产适当分离,同时还可以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债权转股权等方式降低企业的负债比例,提高企业的资产利润率,使企业的资产质量和结构得到提高和调整。

3、人员和组织机构的重组。

通过实施企业重组方案,应当达到以下目的:

理顺企业管理体制,明晰企业产权关系,改善企业的资产结构,提高资本利润率,增强资本筹资能力,分离企业的社会职能,促进企业的规范运作,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并消除企业发行股票及上市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障碍。

企业改组、资产重组主要通过整体改组、部分改组、联合改组等方式完成。

股票发行方案主要是根据资金需要量,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

(四)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应向地方政府或国家经贸委等国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的内容包括:

1.发起人报送主管部门设立股份公司的函及申请。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资产重组方案。

4.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5.固定资产投资立项批复。

6.公司章程。

7.资产评估报告(总报告、原件)。

8.验资报告(原件)。

9.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总报告、原件)。

10.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确认书。

11.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12.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及处置方案批复。

13.前三年经营业绩审计报告和未来一年盈利预测报告(原件)。

14.发起人营业执照。

15.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原件)。

16.关联交易协议(原件)。

17.改制工作总结。

18.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原件)。

19.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法律意见书(原件)。

20.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公司法》等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是否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

主发起人根据批准文件筹备股份公司设立事宜,包括督促缴足股资,完成资产过户,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等。

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主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的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上述所列事项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申请登记设立。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告成立。

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五)发行及上市辅导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10月16日发布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的规定,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公司以后,若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含A股、B股),应当聘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限为1年。

拟发行公司应积极配合辅导机构做好辅导工作,按要求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辅导机构可以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协助辅导人员做好辅导工作。

辅导工作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辅导协议。

3、辅导计划。

4、拟发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表。

5、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从辅导之日起,辅导机构每两个月向派出机构报送一次《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对公司存在的问题应会同拟发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并在下一次报告时说明整改情况。

派出机构可根据情况对辅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和抽查,在辅导期满后出具调查报告。

辅导有效期为3年。

在辅导满半年后,拟发行公司应当在证监会指定刊物上披露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改制验收

为了进一步提高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质量,督促企业切实转换经营机制,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10月发出通知,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实行“先改制运行,后发行上市”的作法,对于业绩可以连续计算的发行人、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应先改制或依法变更为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运行1年后方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业绩不能连续计算的发行人,在主板申请发行上市的,股份公司应运行满3年。

在报送正式申请材料前,拟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需向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提出改制运行验收申请,派出机构负责对股份公司的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改制运行情况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化改组并规范化运行是否满1年。

2.人员、财务、资产是否独立,供产销系统是否独立完整。

3.是否已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管理层运作是否规范。

4.财务制度是否符合股份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

调查完毕后,派出机构向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报送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中国证监会核准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重要依据。

(七)提出股票发行与上市申请

可以连续计算业绩的股份公司规范运行满1年,可以提出股票发行与上市申请。

主承销商、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编制或出具相关的申请文件和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主管部门同意发行文件及证券公司推荐意见。

2.批准设立股份公司的文件。

3.发行授权文件。

4.公司章程。

5.招股说明书。

6.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7.发行方案及发行定价分析报告。

8.公司改制方案及原企业有关财务资料。

9.发行申请材料附件。

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未按规定要求制作文件的,不予受理。

同意受理的,按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决定,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

(八)证券公司推荐

证券公司在完成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制作以后,由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召开内核会议,对发行项目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防范和控制项目风险。

内核小组审核的重点一般包括公司股票发行的条件,公司设立及运行的规范性,公司重组方案的合规性,公司经营的存续性、独立性,公司利润的真实性,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及处理的合理性,公司行业前景及风险分析,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安排的合理性、合规性,股票发行方案的可行性,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制度的连续性,公司或有负债及重大法律问题的处理等方面。

同时,内核小组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对,并签署意见。

通过内核的项目,由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意见,和发行人一起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九)发行核准

证券公司和发行人将正式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包括原件一份)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发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在初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对修改完善后的申请文件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审核。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会议,并以审慎的态度对发行申请进行质询、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2/3即为通过。

若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申请单位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暂缓表决,在问题调查清楚或补充有关材料后提交下次会议审核。

通过发审委审核的证券发行项目,由主承销商负责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封卷,同时出具发行核准文件。

(十)公开发行股票

拟发行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后,就可以按照批准的发行方案发行股票。

大致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刊登发行公告。

2.在指定网站上发布招股说明书,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招股说明书概要,披露发行方式并将相关材料备案。

3.地面路演、网上直播。

4.发行股票并确定股票分配方式。

5.验资。

6.股票托管。

7.发行结束。

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向投资人发出销售某种股票的书面要约,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全体董事及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通常采用的股票发行方式有向法人机构投资者配售、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上网定价发行等。

股票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应立即公布发行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发行总结报告、验资报告、申购配售磁盘报至中国证监会。

股票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对法人营业执照进行变更登记,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交易申请,并与交易所签订股票上市协议,对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详细的约定。

(十一)申请上市交易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同时又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对提交的上市申请材料的承诺书或保证函。

3.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发行的文件。

4.上市推荐书。

5.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验资报告。

6.股票发行后按规定需新增的财务资料。

7.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8.变更前后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9.上市公告书。

10.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董事会秘书、授权代表及法人代表通讯方式。

11.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持股情况。

12.公司股票挂牌简称的函。

13.股票托管证明文件。

14.大股东1年内不转让其发起人股的承诺函。

15.股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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