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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计量法规体系组成:

1)、计量法律----计量法(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基本内容:

计量立法宗旨、调整范围、计量单位制、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管理、计量监督、计量机构、计量人员、计量授权、计量认证、计量纠纷处理和计量法律责任等,共计六章三十五条。

2)、计量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制定或批准)

国务院关于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

3)、计量规章(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2、计量技术法规

1)、计量检定规程JJG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部门计量检定规程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2)、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由建立计量基准单位负责起草,一项国家基准对应一个计量检定系统表

3)、计量技术规范JJF

通用计量技术规范、专用计量技术规范

JJF1001-2011通用计量述语及定义技术规范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JJF1022-1991计量标准命名规范

JJF1246-20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

JJF1059-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3、计量

1)、计量定义

计量是指----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明确了计量的目的及基本任务是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其内容为实现这一目的所进行的各项活动。

2)、计量的特点

1、准确性

准确性--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的接近程度。

2、一致性

计量单位统一和单位量值一致是计量一致性的两个方面;单位统一是量值一致的前提,量值一致是指量值在一定不确定度内的一致,是在统一计量单位的基础上,无论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方法,使用何种测量仪器以及有何人测量,只要符合有关的要求,其测量结果就应在给定的区间内一致。

3、溯源性

溯源性是确保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途径。

溯源性指任何一个测量结果或计量标准的量值,都能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连续比较链,与计量基准联系起来。

4、法制性

计量的社会性就要求有一定的法制性来保障。

3)、计量的分类

1、法制计量

2、科学计量

3、工业计量

4、计量器具产品

1)、计量器具新产品

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2)、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

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

型式批准是指---承认计量器具的型式符合法定要求的决定。

型式评价是---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可否予以批准,或是否可以签发批准文件,而对该计量器具型式的一种检查。

型式评价有时也称定型鉴定。

型式批准计量器具范围: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要求,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管理

1、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以总局104号令发布了新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申请与受理、核准与发证、证书与标志、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

2、申请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及检验人员。

(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3、许可效力

(1)项目效力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只对批准的计量器具名称、型号等项目有效。

新增制造、修理项目的,应另行办理新增项目的许可

制造量程扩大或准确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或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应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2)、生产地效力

因制造或修理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重新办理许可。

(3)、时间效力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准考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单位提出换证申请。

(4)、委托加工效力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标注被委托方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

考核按JJF1246-20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要求进行。

考核要求包括9个方面38个条款,38个条款中,10款为否决项,28款为否决项。

考核中有1个否决项,考核不通过,有6个及以上非否决项,考核不通过。

考核要求:

(1)计量法制管理

1)、型式批准

申请制造许可的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型式批准证书。

2)、计量单位

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3)、许可标志

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产品明显部位(或者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外包装上标明制造许可标志和编号。

4)、产品标识

计量器具铭牌标识应包括:

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计量器具的生产厂名、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等信息。

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有被委托方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标志和编号。

5)、产品合格证

出厂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具有合格证。

6)、调整控制

如果有要求,应在产品相应位置进行铅封、封印或其他保护措施。

(2)、人力资源

1)、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应熟悉《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重视计量和质量工作,并管理或指定管理者代表负责单位计量和质量管理工作。

2)、质量管理人员

申请单位应设置足够的质量管理人员,各岗位职责明确,并能独立行使职权,熟悉和掌握本岗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3)、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相适应技术人员,并且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一定工作经验,能解决技术和质量问题。

4)、计量人员

申请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置足够的计量人员,各岗位职责明确,熟悉和掌握本岗位的计量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计量检定员证。

5)、操作人员

操作人员能够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经培训考核符合,国家规定实施职业资格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6)、能力和培训

申请单位应确保上述有关人员具有可证明的能力,以执行分配的任务。

应规定所要求的专门技能,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单位应该确保提供培训以满足以识别的需要,保存培训活动的记录,评价培训的有效性并予以记录。

(3)、生产场所

1)、固定生产场所

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明确区分生产、检验、包装和储存等区域,并符合该项目许可考核必备条件所规定的要求。

异地组织生产的,须提交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资料。

2)、生产环境条件

各加工、装配和试验生产线工作黄金清洁,物料放置整齐,标识清晰。

零部件工序流转应有必要的工位器具,防止磕、碰、划伤。

应满足相应标准及工艺技术文件所规定的环境温度、湿度以及防尘、防震、防锈蚀、抗干扰、防静电等设施的要求,并应有相应的监测设备和监控记录。

(4)、生产设施

1)、生产设备

用于生产的各种设备的种类、数量、准确度和性能等应能满足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的生产和工艺的要求,并符合该项目的许可考核必备条件所规定的要求。

2)、工艺装备

各类工艺装备的数量、准确度、种类等应满足所制造计量器具的生产、加工、装配的要求,并符合该项目的许可考核必备条件所规定的要求。

3)、检测设备

根据原材料验收、零部件检验和整机装配、调试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准确度等级的测量设备,并符合该项目许可考核必备条件所规定的要求。

4)、设施管理

各类加工、试验和特种设备应处于完好的状态,并有有效的合格证明。

测量设备应取得有效的检定证书或经校准确认满足要求,并有检定或确认状态标识。

对生产中使用的各类加工、试验和测量设备应有专人使用和定期维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维修要有记录。

(5)、检验条件

1)、环境条件

应有固定的能满足出厂检验要求的场所,其环境条件必须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规定。

2)、检验人员

应配备能满足生产和出厂检验要求的检验人员(至少两名)。

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并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3)、检验依据

出厂检验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计量检定或校准规范,检验项目必须覆盖标准和规程或规范规定的内容。

4)、测量设备

出厂检验用测量设备的数量及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满足其生产规模和许可考核必备条件以及产品条件、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所规定的要求。

5)、量值溯源

所有出厂检验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及主要配套设备应满足量值溯源要求,具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经校准确认其满足要求,并有表明其检定或确认状态的标识。

如果经考核符合,取得相应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6)、技术文件

1)、产品标准

应具备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关的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

如果没有上述产品标准的,应有企业产品标准并履行备案手续。

2)、产品图样

产品图样应有图样目录、标准件、外购件、零部件明细表、总装图、电路图、零部件图等。

生产中使用的产品图样应与型式批准的图样保持一致。

3)、工艺文件

产品的加工、装配、检验和试验的工艺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应满足产品设计的技术要求。

工艺文件的技术要求和数据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使用说明书

说明书中应有技术指标、型式批准证书、许可证标志、执行产品标准以及关键零部件采用等信息,并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说明书应编制能指导用户正确安装、操作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其内容一般包括:

产品功能,安装图,电源接线图,操作、调整、维护方法,常见故障的诊断、分析、排除方法及配件清单等。

5)、检验记录

应有物料进厂、零部件加工、检验和整机装配、出厂检验等生产过程的各种检验记录。

记录应受控,内容应完整、准确、清晰和客观。

6)设备一览表

应提供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设备和出厂检验测量设备一览表。

一览表应包含设备名称、设备编号、型号规格、制造单位、主要性能、使用部门、设备状况等有关的信息。

检测设备和出厂检验测量设备一览表应有周期检定或校准的信息。

7)、电子信息文件

当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技术文件和检验的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应确保:

a由使用者开发和计算机软件应被制订成足够详细的文件,并对其适用性进行适当验证;

b建立和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

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传输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c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护检定、校准和检测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

(7)、管理制度

1)、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计量器具(测量设备)的配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

(b)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管理制度;

(c)计量标准和出厂检验设备管理制度;

(d)原始数据、记录管理制度;

(e)证书、标识管理制度;

(f)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

(g)检验实验室管理制度;

(k)计量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制度

2)、质量管理制度

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进厂验收和管理制度;

(b)零部件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

(c)成品、废品、返修品管理制度;

(d)设备、工装管理制度;

(e)用户服务制度;

(f)质量岗位责任制度;

(g)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制度;

(k)售后服务和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等

(8)、售后服务

1)、服务能力

应具备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售后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许可考核必备条件中对售后服务的条件和能力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服务管理

应有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负责管理售后服务工作。

3)、顾客投诉

应有顾客投诉和投诉处理的记录。

(9)、产品质量

1)、产品型式控制

如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关键零部件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申请单位应进行产品的型式试验。

如果型式试验结果表明因上述改进而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应申请办理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手续。

2)、产品质量控制

产品的质量应持续符合该产品产品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技术指标和计量性能指标的要求。

3)、测量软件控制

产品中包含有测量软件的,应提供足够详细的文件,以及对其适用性和防作弊性能进行验证的证明。

测量管理体系

1.计量法制要求

1、计量单位

体系相关文件与记录都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正确;特定情况下使用或出现非法定计量单位要合理处置。

2、计量人员

每个建标项目有两人或以上人员持有效证件。

3、计量标准

用于开展检定/校准的最高计量标准器经考核合格后投入使用;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不超范围;按时申请复查;检定/校准场所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4、强制检定

必须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识别正确、充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规定实施检定;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5、特定要求

从事计量器具制造和(或)修理、定量包装生产、零售商的销售遵守各相应规定,并按规定实施。

2、技术能力要求

1、检测能力

对照产品标准,对环境的计量要求以及职业健康安全要求,检查测量设备配置情况(如委外,要检查外部服务方的能力);查阅原材料验收规范;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规程等作业指导书;检查其检测能力及检测记录,抽查特种设备以及有安全性能指标要求的物品检测记录;检查有否制定能源管理办法,现场检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能否满足GB17167要求及起到节能降耗的作用。

2、检测水平

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测量设备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采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管理测量管理体系和检测数据。

3、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1)、管理职责

1、计量职能

最高管理者和管理层的计量意识,最高管理者要确保必要的资源(人力、物资)以建立和保持计量职能;职能分配合理、有否遗漏、各部门职能描述清晰;程序文件与手册中的相关内容一致;建立文件化的测量管理体系;得到持续改进。

2、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顾客的测量要求(可能来自产品标准、与顾客签订的合同、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的要求等)识别充分,尤其是关键测量过程,保存识别过程的记录;将顾客的测量要求转化为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或对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满足顾客的测量要求。

3、质量目标

制定的质量目标要量化、可测量;不同的组织层次有相应的质量目标;规定测量过程的性能判定准则、程序及控制。

4、管理评审

按计划的时间间隔系统地评审管理体系;利用评审结果对体系进行必要的修正,包括改进测量过程、质量目标的评审;保留完整的评审和采取有效措施的记录。

2)、资源管理

1、人力资源

1.1、人员职责

对体系所有人员的职责进行规定并形成文件(可以由岗位说明书、作业指导书或程序来规定);体系内人员识别充分。

1.2、能力和培训

体系有关人员具备完成本职工作可证明的能力;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内容满足已识别的需要;培训按计划实施;保存培训及培训有效性评价的记录;体系内各类人员对本岗位职责熟悉;清楚自己的活动对体系有效性和产品质量的影响;对正在培训中的员工进行充分和适宜的监督。

2、信息资源

2.1、程序

制定的管理程序和技术程序(包括作业指导书等)足够详细(具可操作性)并经确认;制定或更改现有的程序经授权、批准并受控;程序文件现行有效;需要的地方能及时获取。

2.2、软件

体系内软件(包括测量设备所含的及带测量功能的加工、测试设备所携带的测量、计算软件)充分识别并受控;软件使用及修改在启用时进行测试(验证),测试(验证)可能包括病毒检查、算法程序检查和综合测试(验证)。

2.3记录

形成文件的记录管理程序;识别体系运行的所有记录;记录能得到妥善保存;记录的真实性可靠。

2.4标识

体系内所有测量设备与技术程序有标识;对于某个(某些)特定的测量过程的设备有标识或受控;体系内与体系外(如实验用)的测量设备能区分。

3、物资资源

3.1、测量设备

有否建立测量设备的管理台帐(必要时需建立分台账);管理台帐信息齐全,帐、物一致;配置的测量设备能满足顾客、组织和法律法规对计量的要求;测量设备使用地点的环境满足需要;用于监视和记录影响量的测量设备(如温湿度计、大气压力计等)纳入台帐并受控;建立测量设备流转管理程序;测量设备管理进行动态管理(如纳入和撤出)。

3.2、环境

体系覆盖的测量过程对环境的要求识别;识别充分;形成文件(如识别清单);对影响测量结果的环境要求实施监视与记录;如需修正,其修正值用于测量结果。

3.4、外部供方

对为体系提供产品(主要是测量设备)和服务(主要是检定/校准、检测)的供方提出要求并形成文件(如外部供方清单、相关程序文件的规定);对供方的能力进行评价和选择;评价和选择有记录;供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记录要保存。

4、计量确认和测量过程的实现

4.1、计量确认

制定计量确认管理程序;程序中包括测量设备检定/校准和验证的内容;职责明确;操作程序足够详细;制定年度确认计划;体系内所有测量设备都经检定或校准(包括自校);经检定/校准的测量设备要对其计量性能能否满足计量要求需进行的验证;测量设备操作者能得到计量确认相关信息(如限制或特殊要求);如开展测量设备自校,满足5个基本条件。

4.1.1、计量确认间隔

制定计量确认间隔管理程序;确认间隔经评审;对测量设备在科学、经济、量值准确的前提下进行分类管理(如ABC分类);确定的确认间隔要科学、经济。

4.1.2设备调整控制

对影响测量设备性能的调整装置进行封印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封印或保护装置一旦改变要容易发现;发现后能及时采取措施。

4.1.3、计量确认记录

计量确认过程记录得到妥善保存;确认记录注明日期并经审查批准;确认记录能证明测量设备满足规定的计量要求;对形成、修改、出具和删除记录的人员经授权。

4.2、测量过程

4.2.1、测量过程设计

确定的计量要求能满足顾客、组织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的测量过程有否形成文件(测量过程控制检查表);经确认;每一个关键测量过程有识别控制限;过程要素完整;要素和控制限的选择合理;识别的每一个关键测量过程能提供测量过程控制检查表、测量程序(或方法)、量值溯源图、计量要求导出记录、监视记录和测量不确定度评价。

4.2.2测量过程的实现

测量过程在设计的受控条件下实现。

4.2.3、测量过程的记录

保存的测量过程记录完整,记录内容应包括本条款a,b,c,d,e,f,g形成;修改;出具和删除这些记录的人员经授权。

4.3、测量不确定度

对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及关键测量过程要评价测量不确定度,评价合理。

4.4、溯源性

所有的测量结果都能溯源到SI单位。

当SI单位不存在时,使用的测量标准经双方同意,溯源通过有资质的实验室(如符合JJF1069或GB/T15481/ISO/IEC19017025要求的实验室)实现,作为参考标准的标准物质有证,抽查测量结果量值溯源图及检定/校准证书。

量值溯源图能反映其溯源性。

5、审核和监视

计量职能部门能利用审核,监视和其他适用技术以确定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制定审核,监视的程序或文件。

5.1、顾客满意

监视有关顾客满意的信息,有规定获得信息和使用这些信息的方法,对于获得的信息采取相应的措施。

5.2、测量管理体系审核

制定审核的程序或文件,按规定的频次实施审核,审核前制定审核计划及编制检查表,审核覆盖体系涉及的所有标准条款与部门,审核发现需改进的方面,不符合报告要有效关闭,审核结果报告给组织的管理层中受影响的部分。

审核记录完整。

5.3、测量管理体系的监视

制定监视的程序或文件,文件中确定监视的方法和时间间隔,对计量确认和测量过程进行有效监视,对监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监视的时间间隔与采用的方法能迅速发现存在的问题,监视结果与采取的纠正措施形成文件,对于AAA级,方法中是否包括统计技术。

6、不合格控制

6.1、不合格测量管理体系

制定不合格控制程序,程序中规定发现不合格的方法,对发现不合格要素有标识,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包括采取的临时措施)。

6.2、不合格测量过程

对发现的不合格测量过程进行标识并停止使用,直到采取了合适的措施,确定不合格引起的潜在后果(有时可能要进行追溯),由于不合格而更改测量过程,使用前进行有效确认。

6.3、不合格测量设备

对怀疑或确定的不合格测量设备进行隔离或标识,修复的测量设备使用前经确认,对验证表明不满是计量要求的测量设备,确定其潜在后果及进行必要的追溯(包括对产品进行重析检查)。

7、改进

7.1、纠正措施

当发现不合格时,有否分析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采取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在测量过程使用前进行验证,有文件对采取纠正措施的准则作出规定。

7.2、预防措施

制定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程序中对以下各项作出规定:

确定潜在不合格及原因,评价防止不合格发生的措施的需求,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记录采取措施的结果,评审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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