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农商银行特约商户管理办法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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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单行负责辖内收单业务的市场拓展,负责对特约商户前期调查、机具布放、后期日常管理、定期回访;

负责组织辖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的培训工作;

负责监控特约商户交易,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处理风险案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

负责订购、配送耗材。

收单行对特约商户的真实性负责,在获取收单收益的同时,承担由此项业务带来的全部风险,因违反规定受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银联等相关管理部门处罚的,由收单行承担。

收单行设置收单业务信息管理岗和收单业务客户经理岗。

信息管理岗负责特约商户信息审查、录入、报送、保管,负责收单业务查询,负责布放POS机具和对POS机具的检查、管理、监控,负责收单业务的风险管理,负责监测、调查和处理风险案例等,负责总行安排的其他收单业务等工作。

客户经理岗负责商户拓展、调查、商户培训、商户回访及耗材配送、受理投诉、配合信息管理员对疑似风险商户及调单进行调查、核实等工作、日常检查维护、风险防范及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七条特约商户入网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主管单位核准登记,依法经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在济源农商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卡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卡结算账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批发市场内商户等无法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或个人。

对使用个人银行卡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收单行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确定是否开通信用卡交易受理。

(三)开通网上支付的互联网商户,必须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实体特约商户发展流程

(一)商户申请。

特约商户向收单行社提交申请时,须填写《济源农商银行特约商户申请表》(见附件1)。

(二)商户调查。

调查要求:

一是调查必须双人进行,分主调查人和次调查人,主调查人必须是客户经理;

二是调查要现场调查和资质审查相结合。

1.现场调查。

调查目标商户的营业场所、经营状况,认真核对目标商户基本情况、资信记录、经营和财务状况等资料,拍摄实地照片,留档保存。

对要求安装MIS-POS的商户,核实其收银系统与外网已实现物理隔绝。

2.资质审查。

审查商户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等证照的有效性,并留存复印件。

无税务登记证的,可以用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代替。

所有留存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调查人签名。

联网核查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信息,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查商户及负责人资信状况,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向目标商户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纳税部门等进行经营状况调查。

如特约商户是个体工商户且结算账户为金燕卡时,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法定代表人必须为同一人。

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情况填写《济源农商银行实体特约商户调查表》(附件2),确定特约商户终端设备需求数。

(三)商户申报。

根据调查情况,收单行填写《济源农商银行新增特约商户审批表》(附件3),经收单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由特约商户信息管理岗录入相应的商户平台。

1、直联商户:

将商户信息录入中国银联联网通用商户信息注册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银联商户平台),向电子银行部报送商户信息和证明材料。

2、间联商户:

《新增特约商户审批表》中商户费率按照银联规则设置,如设置费率低于保底费率所产生的手续费倒挂由各收单行自行承担。

审核无误后,间联平台管理员将商户信息录入商户平台,上传审核所需商户资料,提交上级审核。

(四)商户审核。

总行特约商户审核员根据收单行上报商户信息和证明材料,审查商户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商户类别码(MCC)设置是否正确,银联商户平台中(或间联商户平台)的商户信息是否正确、完整。

审核通过后将商户信息提交省银行卡中心,省银行卡中心对商户信息进行合规审核。

(五)分发密钥,准备终端设备。

省银行卡中心审核通过后,需灌装密钥的终端设备,由总行特约商户审核员下载密钥至密钥机,交由特约商户密钥管理员,由其为终端灌装密钥,并将商户信息和相关参数录入终端。

(六)签订协议。

收单行与商户签订《济源农商银行实体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见附件9)。

(七)布放终端设备。

客户经理在落实以下内容后,为特约商户安装终端设备,填写《济源农商银行特约商户终端设备管理登记表》(附件4):

1.已与商户签署协议书,并确认该商户相关信息已在银联商户平台中注册。

2.确认安装终端设备的商户为原申请商户,严禁不同商户共用同一台终端,对于“店中店”商户,应根据其经营的独立性,分别布放终端设备。

3.布放终端设备后,打印实体特约商户终端参数,与商户进行核对,换人复核,确认数量和装机地点,并进行现场测试,确保终端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八)银联商户平台商户代码、终端号编制规则

1.商户代码:

由15位数字组成,组成规则为“机构代码(3位)+地区编码(4位)+商户类别码(MCC)(4位)+商户顺序号(4位)”。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机构代码为“940”。

地区编码为银联行政区划代码中的新编码4108。

必须严格按照《银联卡特约商户类别码使用细则》规定标准设置商户类别码(MCC)。

特约商户顺序号由收单行在录入过程中自动生成。

焦作市与济源市共用一个地区代码,为避免商户代码重复,焦作市每一类商户顺序号范围为0001-9000,济源市每一类商户的顺序号范围为9001-9999。

2.POS商户终端号:

由8位数字组成,组成规则为“6+收单行代码(3位)+终端顺序号(4位)”。

我行收单行代码为020。

终端顺序号由收单行在录入过程中自动生成。

(九)间联商户平台商户代码、终端号编制规则

间联商户商户代码、终端号由系统根据规则自动生成。

1.农信社自建系统间联商户:

a.商户代码:

为了与直联商户代码进行区分,间联商户代码中“商户顺序号”的首位数由字母组成。

地区编码为银联行政区划编码中的新编码4108。

如果银联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

b.POS商户终端号:

由8位数字组成,设备类型(大写字母P)+收单行社代码(3位)+终端顺序号(4位)”。

2.金燕自助通商户:

在农信银商户平台中,商户代码和终端号由系统根据规则自动生成。

审核通过后,相关商户信息根据银联业务规则导入银联商户平台,商户代码在由农信银商户平台导出时自动生成。

生成规则如下:

商户代码:

济源地区编码为5017。

第九条实体特约商户增加终端设备流程

(一)特约商户填写《济源农商银行特约商户增加终端设备申请书》(附件5),该申请书作为已签协议书的一部分入档保存。

(二)客户经理调查核实特约商户增加终端申请,合理确定特约商户终端设备需求数。

其他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八条(三)、(四)、(五)、(七)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互联网特约商户发展流程

商户申请、商户调查和商户审核环节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

(一)、

(二)、(四)款执行,但在商户调查环节,须同时审核商户ICP经营许可证,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调查人签名,根据调查结果填制《互联网特约商户调查表》(见附件6),其它流程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商户申报。

根据调查结果,特约商户信息管理员填写《济源农商银行新增特约商户审批表》(见附件3),经收单行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在银联商户平台录入商户信息,向总行电子银行部和省银行卡中心报送商户信息和证明材料。

(二)签订协议。

审核通过后,收单行与商户签订《济源农商银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见附件9),并把《济源农商银行互联网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原件与《济源农商银行互联网特约商户调查审批表》(传真或扫描件)经总行电子银行部提交至省银行卡中心,由省银行卡中心转至中国银联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银联)进行资质审核。

(三)入网改造。

审核通过后,商户按照河南银联提供的支付接口规范完成系统改造,实现与河南银联的系统对接,并完成相关的系统测试和业务上线准备。

(四)互联网特约商户的商户代码编制规则同实体特约商户,终端号由8位数字组成,组成规则为“3+收单行社代码(3位)+终端顺序号(4位)”。

第十一条特约商户变更

(一)特约商户下列事项发生变化时,须向收单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填写《济源农商银行特约商户信息变更申请书》(附件7),该申请书作为原协议书的一部分入档保存。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商户地址、经营范围、银行账户、商户对外营业名称、交易电话等;

2.业务经营或销售方式变化,特别是开展邮购、电话订购、网上订购、批发等业务时。

3.互联网特约商户网址发生变化。

(二)收单行收到特约商户的变更申请,经客户经理调查核实和收单行负责人审批通过后,由特约商户信息管理员在银联商户平台(或间联商户平台)进行信息变更,同时将相关电子材料提交电子银行部审核,电子银行部审核通过后由省联社卡中心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是实体特约商户的,由收单行客户经理修改终端设备中的相应信息,是互联网特约商户的,由收单行客户经理监督特约商户更新其网站上相应信息。

(四)特约商户营业执照名称或号码发生变化的,需在商户平台中注销原特约商户信息,并按新增特约商户发展流程对商户信息进行重新录入与审核,审核通过后,收单行与商户重新签订协议。

其他的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五)互联网特约商户网址发生变化的,填写《济源农商银行特约商户信息变更申请书》,收单行以传真或扫描件方式经电子银行部、省银行卡中心提交至河南银联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特约商户退出

(一)特约商户退出包括主动退出、强制退出和因停业、破产等其他原因退出。

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的,应该及时收回受理终端或签订终止合作协议并登记。

(二)实体特约商户退出时,按以下要求处理:

1.收单行收回所有终端设备和退出日前12个月的交易单据,客户经理填写《济源农商银行特约商户信息(终端)注销表》(附件8)和《济源农商银行特约商户终端设备管理登记表》。

告知商户在法律规定的交易、差错及争议处理有效期限内,商户仍需承担已发生交易产生的未偿债务风险损失和信息保密责任等,收单行具有追索权利。

2.对强制退出和因停业、破产等其他原因退出的特约商户,收单行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要根据商户交易量,合理确认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冻结商户相应资金。

3.《济源农商银行特约商户信息(终端)注销表》提交收单行负责人审批通过后,由特约商户信息管理员在银联商户平台(或间联商户平台)中注销商户信息,提交电子银行部、省银行卡中心审核。

4.对因风险事件而强制退出的特约商户,收单行要书面报告电子银行部,并由特约商户风险管理员录入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

5.如需注销特约商户结算账户的,必须核实无待清算资金后方可销户。

(三)互联网特约商户退出参照实体特约商户退出相关规定处理,《济源农商银行特约商户信息(终端)注销表》以传真或扫描件方式经电子银行部、省银行卡中心提交至河南银联。

(四)特约商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单行需立即书面通知特约商户强制解除协议,收回终端设备或通知中国银联停止转接其交易,并保留对风险损失的追索权利:

1.多次出现违规操作,经指出拒不纠正的;

2.存在欺诈行为或虚假交易的;

3.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的;

4.发生套现、洗单的;

5.多次无故拒绝受理银联卡,经指证拒不改正的;

6.屡次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收单行社查询查复业务和调单要求的;

7.多次受到他行投诉、无法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的;

8.出租或出卖终端设备的;

9.多次擅自移机的,或移机从事违法、欺诈活动的;

10.三个月未发生有效消费交易的;

11.因商户其他原因导致收单风险增大的;

12.收单行认为其他应该退出的情况。

(五)实体特约商户注销部分终端设备时,参照本条

(二)实体商户退出流程第1、3项执行。

第四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十三条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行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特约商记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记载的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收单行为每个特约商户指定一名或一名以上客户经理,并建立《济源农商银行特约商户客户经理登记簿》(附件11)进行管理,客户经理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更新,《登记簿》入档保管。

第十五条收单行应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需要,对特约商户财务人员及收银人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培训必须有书面记录,记载参训人员、培训内容等,并要有被培训特约商户负责人和受训人员签字确认,书面记录要归入档案管理。

财务人员或收银员发生变动的,收单行须对其进行培训。

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银行卡受理相关知识和交易流程、国内(外)银行卡基本检查方法和防伪标志识别、脱机交易规则、银行卡受理终端功能操作和简单维护、银行卡授权和异常交易解决办法以及交易风险防范等。

针对财务人员还要特别培训以下内容:

银行卡交易流程、账务处理和差错处理流程、商户受理银行卡的责任和权利以及交易单据保管等。

第十六条总行电子银行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收单业务检查,检查收单行在商户准入、资料保管、商户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执行情况,对部分谨慎发展类等高风险商户、所有月交易额超过100万元的商户、布放移动终端设备的商户、MIS-POS商户及互联网商户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列入全年的工作计划,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收单行要建立健全特约商户现场检查制度,根据特约商户的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检查频率和方式,确保检查到位。

对一般类商户,客户经理每季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谨慎发展类等高风险商户、月交易额超过100万元的商户、布放移动终端设备的商户、MIS-POS商户及互联网商户,客户经理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要填写《特约商户日常检查表》(附件12),及时上交,入档保管。

对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或农信通风险管理系统中被预警商户,或被其他单位风险提示的商户,按要求进行现场调查,不受本条款检查频率的限制。

对于实体特约商户检查内容至少包括:

受理终端使用是否合规,签购单保管是否完整、合规,是否有盗刷设备,是否存在移机行为,商户经营是否有重大变化。

对MIS-POS商户检查时,除上述内容外,还要检查收银系统和MIS系统是否存在与外网联接行为,系统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保存持卡人敏感信息行为等。

检查时现场调阅部分签购单、销售凭证及交易明细进行核对,在商户每台终端上做一笔消费和消费撤销交易,签购单与检查表一起装订保存。

大型百货、超市类商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受理终端进行刷卡检查,但必须核实受理终端是否全部正常使用。

对互联网特约商户检查内容至少包括:

支付链接是否正确,经营是否有重大变化,站点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条款描述是否属实、完整,有关退货、退款、送货和交易取消政策是否齐全,客户服务体系是否健全,调阅部分发货凭证,与交易明细进行核对等。

检查现场,打印商户网页,与检查表一起装订保存。

第十八条收单行与商户签约后,应建立特约商户管理档案,由收单支行妥善保管,必须确保档案的统一、规范、完整,更新和补充及时。

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户基本信息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ICP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等);

(二)受理协议和附属协议;

(三)风险评估报告、特约商户培训记录及各项申请书、表格;

(四)与商户终止或意欲终止收单协议的书面文件、报告和相关资料;

(五)商户检查表和各类检查资料;

(六)商户现场及非现场监控资料、各类风险预警信息的调查、回复资料;

(七)终止合作协议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收单行特约商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管理,保管期限为自协议终止之日起至少五年。

与商户存在未清偿债务或经济纠纷的,保管期限自债务清偿或经济纠纷解决时开始计算。

对档案中已到期或失效的证件,应及时进行更新、补充。

档案到期销毁时,必须提供书面清单报有权审批人审批,销毁清单专夹保管。

第二十条收单行要做好终端设备布放后的特约商户服务工作。

推广使用中国银联商户服务平台,满足特约商户交易查询、明细对账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收单行发展互联网特约商户,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以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资金安全。

不得与网站上未明确标注如下信息的互联网商户签订收单业务相关合同:

(一)客户服务电话号码及邮箱地址;

(二)安全管理的声明;

(三)退货(退款)政策和具体流程;

(四)保护客户隐私的声明;

(五)客户信息使用行为的管理要求;

(六)其他人行、中国银联、商业银行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具备的信息。

第五章终端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收单行应制订终端设备管理办法,加强终端设备管理。

建立总、分类账户,对终端设备的入库、出库、回收、报废等进行记录,并定期盘点。

第二十三条对终端设备进行维修时应认真填写《特约商户终端设备管理登记表》,详细记录维修时间、终端编号、故障原因、维修描述等。

第二十四条终端设备的回收、报废和追查管理

(一)对于因各种原因需要撤机的商户,客户经理应在撤机申请审批核准后尽快完成终端回收工作。

因风险原因而被撤机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他原因而被撤机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回收时,应检验终端设备的完好性,认真核对原登记记录和检查维修记录,并做好回收登记。

回收的终端设备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入库。

(三)因商户倒闭、失踪等原因而无法收回的终端设备,收单行应指定人员进行追查,追查超过半年仍无法收回的,应考虑进行报损处理。

(四)终端设备无法使用需要作报废处理时,客户经理应填写终端设备报废申请书,详细注明报废原因、终端设备型号、数量等,经审核后作报废处理。

(五)终端设备报废处理时,应按相关文件要求,由终端设备原厂商或具有资质的厂商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发生故障的终端设备,收单行要及时与供应商联系维修,确保终端设备的正常使用。

收单行要对终端设备的质量和供应商的服务进行跟踪,如出现质量或服务方面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电子银行部和省银行卡中心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收单行要严格控制移动终端设备的安装,除航空、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餐饮类等确有使用移动POS机需求的行业商户,其他类型商户原则上不得安装移动POS机。

布放时屏蔽移动终端设备SIM卡的跨地区漫游功能。

对于商户确有移动终端设备跨地区使用需求,收单行要对其进行严格核实确认无风险后方可实施。

禁止移动POS机跨省使用。

布放后,收单行要加强对移动终端设备安装商户的检查工作,指定客户经理对移动POS机的使用进行有效跟踪和监控。

如发现商户私自移机使用或超出其经营范围使用的情况,一律取消其受理资格,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

第六章差错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收单行对收单业务中出现的差错、争议应指定专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争议时,在遵循中国银联相关业务规定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系统内交易争议通过省银行卡中心进行协调处理。

(二)跨行交易争议由收单行提供相关证据,通过省银行卡中心协商解决。

若协商解决无效,可向中国银联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收单行应监督特约商户妥善保管所有银行卡交易单据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期限自交易之日起至少24个月,以备查询和调阅,原始凭证不易保留的,可保存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三十条收单行收到发卡行的调单、拒付、退单等差错处理要求后,应及时通知特约商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收单行应定期与特约商户进行账务核对,发现账务差错时,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收单行应明确告知特约商户,以下原因造成的差错及争议处理损失由其承担:

(一)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业务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操作流程的行为;

(二)特约商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交易单据或提供的交易单据不符合要求;

(三)特约商户有违反受理协议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争议处理损失应由收单行承担:

(一)出现特约商户倒闭、强制退出等情况时,无法收回交易单据或收回后未妥善保管的;

(二)收单行收到发卡行的争议处理要求后,没有及时通知特约商户,造成争议处理超过期限而无法处理的;

(三)特约商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收单行提供了交易单据,但收单行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交易单据的;

(四)收单行其它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具体差错、争议处理,参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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