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用社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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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用社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并保证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阳光信贷》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根据农牧户的资产情况,以农牧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遵循”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信用社对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公开管理制度,公开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制度,公开农牧户资信等级评定以及授信额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辖区内的乡镇(不包括营业部)、所辖行政村连续居住期在一年以上,申请贷款额度在2万元(含)以下,用于传统种养业的农牧户(优先使用富民一卡通放款)。

第二章贷款评级授信条件及放款条件需提供的资料

第三条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评级授信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地户口,或在辖区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在当地从事农牧业生产和其他经营活动;

2.申请人在18至60周岁之间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拥有土地或其他合法收入来源,有生产经营和劳动能力;

4.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本人及家庭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5.无“黄、赌、毒”等不良行为,且无重大债务;

6.邻里团结,家庭和睦,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7.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

8.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9.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合理条件。

(二)放款条件

1.符合农牧户授信基本条件;

2.提供借款人的政府补贴性收入(一卡通)做担保;

3、有一名信誉良好的当地人做担保。

(三)申请评级授信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书面申请,载明借款人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

2.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证明;

3.借款人及共同债务人(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及信用社信用记录;

4.借款人家庭财产明细及收入情况说明;

5.借款人惠农一卡通复印件及近一年流水账单;

6.借款人经营情况说明及借款用途说明;

7.借款人不能提供惠农卡的,要有一名代偿人提供惠农卡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年流水账单;

8.拟提供的担保人姓名和信誉情况说明;

9.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10.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发放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获得信用评级有信用评级授信相关资料;

2.收到授信通知书;

3.放款时必须与惠农卡关联,并与借款人签订惠农卡担保协议(有授权扣款要约),并留有签字影像资料(核实身份证明);

4.不能提供惠农卡的,执行贷款担保流程,有一名担保人提供惠农卡并签订保证合同和惠农卡扣款协议;

5.另有一名信誉良好的当地人提供担保,要有担保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核实与授信申请一致,且符合授信通知要求);

6.现场签定借据、合同,并留有借款人、代偿人、担保人与配偶签字影像资料(核实身份证明);

7.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8.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贷款的用途

第四条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农户子女上学、建房、治病等消费贷款;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章资信评定及评级授信额度

第五条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资信评定小组,负责辖内农牧户的资信等级评定与调整。

自然村资信评定小组由信用社牵头成立,成员由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组成。

其中村民代表应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原则上应占到小组成员的60%。

资信评定小组成员应为奇数,原则上应在7名以上。

包片(村)信贷员负责资信等级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农牧户资信评定和核定信用额度步骤:

(一)农牧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对有资金需求的农牧户进行家庭财产、收入来源等基本情况调查;

(三)信贷人员在详细了解农牧户年度收入、支出及生产资金需求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

(四)由资信评定小组综合信贷人员或村民委员会的意见,评定农牧户资信等级,核定信用额度,发放贷款。

第七条资信等级划分及标准:

农牧户资信等级一般划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各等级的标准为:

一等标准:

(1)信誉优良;

(2)在信用社贷款能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3)家庭拥有可变现财产10000元以上;

二等标准:

(1)信誉较好;

(2)基本能按期归还信用社的贷款本息;(3)家庭拥有可变现财产6000元以上;

三等标准:

(1)能讲信用;

(2)对拖欠的信用社贷款本息能确认并在逐步偿还;(3)家庭拥有可变现财产3000元以上。

第八条农牧户评级授信额度的核定:

农牧户按其经营的品种、特点、规模等可分为:

(一)普通农牧户:

从事传统种养业;

(二)经营性农牧户:

主要经营如小卖部、小型修理部、磨房、运输业、屠宰、农产品收购、加工的小商户等;

各类农牧户均需根据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和家庭拥有的资产和收入情况确定评级授信额度,不能划类平均,不能多头授信。

计算方法为:

依据信用评级系数、申请人净资产和收入水平等因素,核定授信额度。

第9条信用社实地调查信贷员,对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额度核定后,由信用社负责人告知农牧户贷款客户以成为信用社预客户。

第五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

因重大灾害造成损失的,可延期归还。

原则上小额农牧户贷款不得跨年度(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利率政策,根据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确定,并予以适当优惠。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一般为利随本清或按季结息。

第六章贷款发放及管理

第十二条信用社设立个人贷款发放岗,负责个人贷款发放和支付的审核认定。

信用社委派会计与借款人面签贷款发放凭证,由贷款发放岗发放。

第十三条发放贷款前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借款用途及提款计划发放与支付贷款,监督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第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信用社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第十五条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资金由联社统一组织,贷款的发放由联社统一安排部署,联社人员跟踪检查,严禁发放假名、借名、冒名贷款。

第十六条农牧户贷款需求超过信用额度的,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抵押、质押办理。

对单户各种贷款方式贷款额度累计超过核定额度的,要按本信用社的一般贷款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必须与信用社的小额农牧户借据科目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信贷员应当做好贷后检查工作。

定期了解农牧户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农牧户按期还本付息。

检查应有书面检查记录,并于每个季度写出专项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取消其信用贷款资格。

(一)将贷款资金用于非法经营的;

(二)弄虚作假,套取贷款的;

(三)贷款后转借他人或发放高利贷的;

(四)其他违反贷款管理规定的行为。

贷款到期前,应提前7天下发还本付息通知单;对到期贷款要求延期的(贷款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延期),贷户应提前15天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由信贷员和信用社负责人签批延期意见,报联社审批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条贷款收回方式为借款农牧户到信用社营业室偿还贷款。

第二十一条农牧户信用档案管理。

信贷员对农牧户信用档案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农牧户信用档案内容的及时更新;信贷会计负责农牧户信用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入柜保管。

农牧户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牧户基本情况: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人口、住址、联系方式,家庭实有资产状况和债权债务情况等;

(二)家庭年度收支的基本情况:

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项目、收入状况及主要支出情况等;

(三)农牧户贷款情况:

农牧户信用等级及信用额度评级情况,近三年借还款历史记录;

(四)其他需要掌握的材料;

农牧户信用档案的具体项目内容,由各信用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贷款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信贷员对农牧户家庭财产、收入及信用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信贷员对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外,包村信贷员及信用社主任对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清收负全部责任。

(一)信贷员的考核及奖罚

1、信用社应对信贷员发放、管理和收回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情况进行考核。

可根据贷款发放户数、发放额、到期收回率和利息收回率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

2、发现信贷人员存在发放人情贷款、超权限贷款和跨地区贷款,或向农户“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3、一经发现信贷人员发放假名、借名、冒名贷款,责令责任人立即收回,造成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资信等级评定小组中的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的奖罚。

对协助信用社管理贷款中认真负责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信用社信贷损失的,应取消其资信等级评定小组成员资格。

奖罚可依据贷款到期收回率、利息收回率、不良贷款率等相关指标确定。

(3)对信用社负责人包片信贷员的奖历。

对包片信贷员下乡实地调查每月补助300元。

如发生社员上访,未满足本地社员需求,找异地贷款每一笔罚款300元。

(四)对信用社负责人包片信贷员及委派会计的处罚

信用社主任是贷款经营的组织者和决策人,要对本社贷款发放、管理、收回负全部责任。

委派会计对客户资料、面签、信贷档案的审核负全部责任。

信贷员对自己的放款负责,实行包放、包收、包赔偿、包效益,对收不回的贷款,信用社主任和委派会计、责任信贷员是负责清收不良贷款的第一责任人。

信用社主任承担50%的责任、委派会计承担20%的责任、责任信贷员承担30%。

年底与绩效工资挂钩考核。

第二十三条信贷员不得违规发放贷款,对于未经主任审批,信贷员自主发放的违规贷款,会计、出纳不得接收入帐,对于已经发放的一经发现必须在限期3天内本利全部追回,并对信贷员及相关责任人,处本息金额10%的罚款,限期内不能全额追回及不交罚款的,离岗停职接受处理。

对于虽经主任审批但已发放的违规贷款,一经发现分别对信贷员及主任按本息10%进行罚款,并在限定3天的期限内收回贷款本息,达不到要求的停薪停职离岗清收。

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放新收旧掩盖贷款风险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自批自贷或发放冒名贷款,责令责任人立即收回,造成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不按规定审批或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或擅自改变贷款投向的对责任人给予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贷款逾期不及时催收或催收手续不齐全,造成诉讼时效丧失或保证单位(个人)保证责任丧失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当年到期贷款收回率要达到联社规定的比例(100%),对未收回部分要按本金的3%进行处罚,每年兑现一次,直到贷款还清为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ⅩⅩ区农村信用社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由信贷服务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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