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44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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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44条

合同法第244条

  篇一:

新法律条文练习

  新法律条文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题考法律从来没有改变,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们平时做好相关备考工作,尤其要关注新出台法律。

  一、《刑法修正案(八)》

  1.七十五周岁以上人犯罪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4.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行政强制法》

  1.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5.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练习题

  1.关于行政强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

  C.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D.行政机关一律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以及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犯罪的,一律不适用死刑

  B.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

  C.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下列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是()。

  A.扣押财物B.冻结存款C.查封场所D.吊销营业执照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C.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能被判处刑罚

  D.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最高刑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6.关于缓刑的说法,错误的是()。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B.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C.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7.关于查封、扣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A.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但可以合理使用

  B.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C.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D.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8.张某犯抢劫罪和强奸罪,法院判处其抢劫罪14年有期徒刑,强奸罪12年有期徒刑,对张某实行数罪并罚,则其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不得超过()年。

  A.20年B.25年C.26年D.30年

  9.某甲故意在某乙家的狗旁边鸣笛,致使拴在门边的狗受惊后挣脱锁链,冲出去咬伤了行人某丙,则()。

  A.某丙只能要求某甲承担赔偿责任

  B.某丙既可以要求某甲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某乙承担赔偿责任

  C.某甲只能要求某乙承担赔偿责任

  D.某甲、某乙对某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张家有甲、乙、丙三兄弟,甲幼年时被送给赵某作养子。

甲结婚时,赵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导致该房屋被烧毁。

甲的生母就将其住房腾出一间让甲夫妇及赵某居住。

不久,甲的生母病故,对于甲的生母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是()。

  A.乙和丙B.甲、乙和丙

  C.乙、丙和赵某D.甲、乙、丙和赵某

  1.【答案】D。

中公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第1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故D项说法错误,符合题意。

  2.【答案】D。

中公解析:

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答案】C。

中公解析:

《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A项错误。

第78条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B项错误。

第17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项正确。

  第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D项错误。

  4.【答案】D。

中公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5.【答案】C。

中公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A项错误。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个死刑罪名,其中包括盗窃罪,故犯盗窃罪不会被判死刑,B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C项说法正确。

《刑法》第244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强迫劳动的,最高刑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D项说法错误。

  6.【答案】D。

中公解析:

《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注意,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必须还有情节严重的条件。

故D项错误。

  7.【答案】B。

中公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故AD错误。

第23条规定,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B项说法正确。

第25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C项错误。

  8.【答案】A。

中公解析: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

  篇二:

房屋定建租赁的法律性质分析

  房屋定建租赁的法律性质分析

  作者:

微生

  [论文摘要]

  本文针对近年来在全国各地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而设立的各类工业园、科技园的开发建设中较多运用的房屋定建租赁模式进行分类和法律性质的分析。

本文的初步结论是,定建合同既不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也不属于“承揽合同”,应属于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而定建租赁合同也不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

  [关键词]房屋定建租赁承揽融资租赁建设工程合同

  在全国各地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而设立的各类工业园、科技园的开发建设中,越来越多的入园投资企业或机构,特别是有影响的境外企业,出于资金安排的需要和自身经营特点的要求,向工业园、科技园区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按入园者的要求定建,然后由入园者承租或购买房屋的要求。

本文将上述入园者承租按其要求由园区开发建设单位定建房屋的模式称为房地产开发的“定建租赁”。

定建租赁模式正越来越多地在我国各地得到应用。

但法律服务实践中笔者发现,“定建租赁”模式不同于以往常规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房屋租赁的简单叠加,也不同于融资租赁。

本文主要对定建租赁的定义和法律性质作初步的分析和论述。

  一、定建租赁概述

  定义

  所谓定建租赁是指未来的房屋承租人(下称“定建人”)与未来的房屋建设单位(同时也是未来的房屋出租人,下为“受定建人”)签订合同,由受定建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定建人提出的特定的房屋功能和使用要求,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下称“定建房屋”),待定建房屋建造完成后,再将定建房屋连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租给定建人并收取租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一种模式。

  定建租赁分类

  根据笔者的律师执业体会,房屋定建租赁模式根据定建人对房屋定建要求深度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方式一:

定建人提出全部设计图纸,受定建人组织落实全部工程的施工。

  方式二:

定建人提出全部具体设计要求,受定建人组织落实全部图纸设计和全部工程施工。

方式三:

定建人就部分工程(通常为土建和安装工程)提出具体设计要求,受定建人组织落实相应的图纸设计和工程施工。

定建人自行组织其他部分工程的设计和穿插在定建施工过程中的相应的交叉施工(通常为装修和部分特殊设备设施的安装工程)。

  二、定建租赁的法律性质分析

  定建合同是否为建设工程合同?

  在一些涉外的房屋定建合同中,作为定建人的外方,有时会与受定建人签订FIDIC版本的建设工程合同或以此为谈判基础。

  我们承认,房屋定建合同在很多条款上可以参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

但房屋定建合同在法律性质上显然不是《合同法》第16章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其与建设合同在法律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而定建合同中,首先,定建方不是发包人,因为其并不是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人,在有关建设许可和立项证照中,其也不是建设单位,因此,定建方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包人的主体资格。

相反,受定建人却是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也是合法立项的建设单位。

其次,受定建人也不是承包人,因为受定建人通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投资公司,其没有施工单位的承包资质,不可能作为承包人。

因此,定建人和受定建人完全不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关系。

因此,定建合同虽然可以参考建设合同的条款,但定建合同显然不是建设工程合同。

  定建合同是否为承揽合同?

  合同法第15章第251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根据该定义,似乎房屋定建合同就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

但笔者认为,房屋“定建”类似于但并不等同于合同法承揽合同意义上的“定作”,因此,房屋定建合同也不完全属于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的范畴。

  本文将房屋定建活动中提出定建要求的一方称为定建人,以区别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将接受定建要求的建设单位称为受定建人,以区别于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

  首先,定建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根本不同在于,定建合同中的定建工程的所有权在定建过程中和定建完成后(或者定建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归受定建人(即建设单位)所有,而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在定作过程中和定作完成后一般应归属于定作人。

因此,合同法范畴内承揽合同中涉及定作物所有权属以及基于定作物所有权属于定作人的相关规定不应适用于房屋定建合同。

  其次,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应当给付报酬。

但房屋定建合同中,定建人并不直接给付报酬,而是受定建人(房屋的建设单位)与定建人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租赁给定建人,并在一定期限内收取租金。

而定建人支付的租金只是或者主要是承租和使用租赁房屋的对价,而对于受定建人完成定建义务的对价从租金中难以体现或者难以完全体现。

  最后,房屋定建合同中的标的物是作为不动产的房屋,相对于一般承揽合同中作为定作物的动产具有物的特殊性(尽管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定作物为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但本文上节

  已经论述,定建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自然不能直接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也使得房屋定建合同不能完全适用法律有关承揽合同的一般规定。

  具体说来,我国现行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中的下列条款不适用或者不完全适用于房屋定建合同。

  合同法第253条规定: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上述规定应当不适用于本文讨论的房屋定建合同。

理由是,在定建合同中,受定建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它通常不具有设计和施工建造定建房屋的技术能力和法律资格,不可能自行完成房屋的建设。

受定建人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作为设计、施工承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合同,由承包人完成房屋的设计、施工等事项,最终完成房屋的定建。

特别是,在定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依法需要招标确定承包人的情况下,受制于招投标程序和评标规则,受定建人选择谁作为承包人并非具有完全的自决权,因此,受定建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的行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必须经定建人同意,至少在上述依法需要招标的情况下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合同法第264条规定: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在定建合同中,受定建人是房屋的建设单位,定建的房屋建成后也归受定建人所有,因此,上述承揽合同中有关留置权的规定对受定建人而言毫无意义,自然也不适用于定建合同。

  合同法第266条规定: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在定建合同中,受定建人是房屋的建设单位,定建人一般不提供材料。

在特殊情况下,如定建人提供部分特定的材料或设备,则受定建人对于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受定建人完成的阶段性工作成果或最终工作成果,因受定建人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受定建人应当进行重作、修缮或恢复原状的其他工作,因此造成的定建成本的增加由受定建人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定建房屋的迟延交付,则应当按照定建合同的约定由受定建人违约责任,而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定建租赁是否构成融资租赁?

  定建+租赁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融资租赁,一直是非常有争议的话题。

有人认为,定建租赁的实质就是融资租赁,有可能因为受定建人不具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定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

持该观点者的理由主要是,定建租赁从整体模式上看,非常类似于融资租赁,而中国人民银行XX年发布并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也曾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那么在房屋定建租赁中,受定建人通常都不是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在此情况下,受定建人与定建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此也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但笔者认为,定建租赁本质上不是融资租赁。

首先,实际的定建租赁操作模式与我国法律对融资租赁定义的规定有重大差异。

《合同法》第14章第237条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从这些规定看,我国法律规定的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或标的物)是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的,出租人本身不生产或加工这种出租物。

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而定建租赁中,定建的房屋是受定建人作为建设单位,在其自身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建设完成在并交付给承租人的,受定建人并没有向某第三人直接购买某栋房屋。

由于在定建租赁活动中,并不存在如融资租赁中必定存在的租赁物的出卖人,因此,定建租赁关系只存在于定建人与受定建人二者之间,而融资租赁关系存在于租赁物的出卖人、买受人(同时也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三者之间。

因此,定建租赁不属于融资租赁。

  其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由于租赁物本身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在定建租赁中,出租人作为定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融资租赁中,合同法第246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尽管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导致上述责任主体巨大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是完全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交承租人使用,因此,对于租赁物的质量或性能出租人并不了解,也无需了解,因此合同法第244条规定,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相反,由于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以及对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的验收均由承租人自主决定,出租人只是遵照承租人的指令行事,因此承租人应当对于其选择的出卖人或租赁物的不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于租赁物的质量或性能承担风险责任,或者,如果是由于租赁物本身的产品责任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承租人也可以要求租赁物的出卖人承担产品责任。

而在定建租赁中,尽管承租人提出了定建的技术要求,但定建房屋的设计和建造过程主要处于受定建人的掌控之下,因而受定建人对于租赁物(定建房屋)的质量或性能的安全性负有完全的责任。

因此,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由于租赁物本身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作为定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小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定建合同既不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也不属于“承揽合同”。

定建合同的实质是定建人委托受定建人按照定建人特定的要求建造房屋,因此,定建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

而定建租赁模式虽然能够达到融资的目的,为作为承租人的生产企业节省了前期投入,但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融资租赁。

  篇三:

司法考试试题答案每日一练()

  司法考试试题答案每日一练()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

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

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司法部答案】B

  【考点】单方虚伪表示、悬赏广告的性质

  【答案解析】单方虚伪表示属于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依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意思表示的基本分类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

不一致的类型包括:

(1)表意人一方有意造成的意思分离,即心中保留与戏谑行为。

也有学者把心中保留称为单方虚伪表示。

  

(2)表意人与相对人双方有意造成的意思分离,即虚伪的意思表示。

(3)无意的意思分离,即表示上的错误。

后者包括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瑕疵形式。

单独的虚伪表示,指表意人明知与表示行为相对应的效果意思并不存在,在不告述相对人的情况下所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须向他人做出,只有相对人知道此保留的,该意思表示无效,否则意思表示效力不受影响。

甲故意遗失电脑并发布悬赏广告,构成单方虚伪表示,出租车司机不知其心中保留,该悬赏广告效力不受影响。

  《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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