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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资收入

5694

四、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时间

济南市规定各项社保缴纳时间为每月的1-13日,最迟缴纳时间为15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办理增减员、变更职工基本信息流程

一、办理增员时需提供材料

(1)新增人员劳动合同;

(2)18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缴费单位增员表》一式两份;

(4)调动人员还需出具调动函。

每月1-10日办理增员。

二、办理减员时需提供材料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调令;

(2)未签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经单位同意的辞职报告;

(3)病退、特殊工种退休提供社保机构认定的审批表;

(4)死亡人员提供的销户证明、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5)《缴费单位减员表》一式二份。

每月1-10日办理。

三、办理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保险手册编号更正需提供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核表》;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填写《企业职工基本情况核对对照表》。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办事指南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移:

1、申报条件: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缴费的,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2、所需材料:

(1)转入:

A、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调动手续或户口迁移证明等;

B、用人单位为职工新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C、职工本人调令或行政介绍信;

D、职工本人档案;

(无档案者需由原单位出具无档案证明)

E、转出地开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

F、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G、《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H、原转出地社保机构填写《济南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清单》一式两份。

I、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2)转出:

A、与新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或职工本人的调令、行政介绍信(转机关事业单位还需提供增编信复印件);

B、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C、职工本人档案;

D、《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E、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转入接收函;

转入地不出具的可到原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申领填写《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F、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3、办理流程:

缴费单位先持组织调动、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户口迁移证明等材料向申请转入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符合规定的开具《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入联系函》和《济南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清单》(一式两份);

缴费职工回原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完转出手续后,持以上证件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经社会保险审核无误符合规定的,接续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审核新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留存转移单通知缴费单位领取。

缴费单位持以上证件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无误的,打印《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表》,通知缴费单位领取。

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退还

缴费职工出国定居已办理了户口注销手续的;

2、办理所需证件:

(1)《出境卡》原件及复印件;

(2)《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移民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养老保险手册》;

(6)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或资料;

经缴费职工本人申请,缴费单位持以上证件资料报送社保机构后、社保机构在指定的工作日内审核办理手续、通知缴费单位至社保办财务领取。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

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可以按规定由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5)继承人委托单位代领委托书;

(6)退休人员还应出示《退休(退职)人员增加表》、《退休(退职)人员减少表》原件、

复印件及《济南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

(7)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或资料;

原死亡职工所在缴费单位持以上证件资料,报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打印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遗属继承审批表》通知企业至社保办财务领取.

四、基本养老保险无记录补缴

缴费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补缴;

(1)缴费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写明补缴原因;

(2)从缴费单位客户端软件中录入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一式三份,单位盖

章、职工签字认可;

(3)补缴年度发放工资的原始材料(会计凭证、工资单等);

(4)执业、用工时间等相关材料(调令、行政介绍信、劳动合同、派遣证、转业安置信、职

工档案等);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由缴费单位打印或填写《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社会保险机构对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逐一认真核实,符合规定的,打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表》通知缴费单位到社保办财务缴费;

4、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方法

(1)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

应补年度的欠缴指数×

缴费比例×

补缴系数:

(2)个人缴纳部分=补缴时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

个人缴费比例×

补缴系数。

注:

计算个人帐户金和个人帐户金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公式中的应补年度不得早于1996年。

欠缴指数=当年欠缴基数总额÷

当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

补缴系数起点为1.1,补缴的时间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1,逐年计算。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医院等级及报销起付标准

医院是分等级管理的,划分为一、二、三级;

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共三级10等。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其报销起付标准为400元。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其报销起付标准为700元。

  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其报销起付标准为1000元。

另,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为400元。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7000元。

二、医保卡的办理流程

1、照像办卡:

已经交纳医疗保险费用并且缴费满一个月的单位应抓紧时间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照像办卡。

按照制卡要求,单位应提供参保人员制卡信息光盘(具体技术要求见文章最后面的《光盘格式》)。

2、领卡:

大约两个半月可领卡,领卡时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

三、门诊规定病种诊疗

1、门诊规定病种目录:

(1)恶性肿瘤的放化疗;

(2)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

(3)肾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精神病;

(6)糖尿病;

(7)高血压;

(8)肺心病;

(9)冠心病;

(10)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

(11)慢性病毒性肝炎;

(12)肝硬化;

(13)再生障碍性贫血;

(14)癫痫;

(15)风湿性疾病(风湿热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动脉炎、血管炎、过敏性紫癜、白塞病、强直性脊柱炎);

(16)股骨头坏死病;

(17)心力衰竭;

(18)结核病;

(19)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

(20)舞蹈病;

(21)间质性肺疾病;

(22)慢性支气管炎;

(23)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24)痛风;

(25)骨关节炎;

(26)脑萎缩;

(27)多发性硬化症;

(28)慢性肾功能不全;

(29)血液系统疾病(血友病、骨髓增生性疾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30)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31)结石症(泌尿系统结石、消化系统结石);

(32)重症肌无力;

(33)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

(34)消化系统疾病(浅表性胃炎、萎缩性胃炎、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

(35)椎间盘突出症。

2、门规证申报流程:

参保人患门诊规定病种范围的疾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组织填写《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确认表》并携带《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人员花名册》、参保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近一年来的病历、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化验结果等材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发给《门规医疗证》,并根据本人意见,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

这定点医院一般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门诊规定病种患者进行定期复查,经专家鉴定已基本治愈的,收回《门规医疗证》,停止其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待遇。

3、门规就医:

患者就诊时,凭《门规医疗证》与社会保障卡到医院设置的“门诊规定病种挂号处”挂号,并提取本人的《门诊规定病种专用病历档案袋》,其《门规医疗证》暂由专门窗口登记保存。

  病人持《门诊规定病种专用病历档案袋》到相关科室就诊,并凭双处方取药。

就诊结束后,须将专用病历、双处方、费用单据以及有关检查、治疗资料等装入本人《门诊规定病种专用病历档案袋》,交由医院专门窗口保管,医院同时退给本人《门规医疗证》。

  经核准治疗门诊规定病种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

治疗其他疾病的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

  4、门规结算:

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医疗费,由本人凭社会保障卡或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四、急诊就医

 1、急诊就医:

 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其留观期间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不需收治住院的,按门诊对待,费用个人自负。

  参保人因病情危急在本市非定点医院住院时,须于住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经办人持门诊抢救病历及检查检验单复印件和经治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急诊结算

医疗终结后,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持住院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有效费用单据、原始门诊抢救病历及检查检验单等材料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规定支付。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或者经查实不属危重病人紧急抢救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病情允许后,应当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五、住院就医

1、住院登记:

参保人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住院;

急诊病人可先收治住院,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2、住院押金: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院根据病种的不同可先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但不得超过个人自负部分。

3、出院结算:

参保人出院时,应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应打印住院医疗费收据及结算单。

4、出院带药:

参保人病愈出院不予带药。

确需带药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七天量。

六、异地安置人员备案、备案注销说明

在社保系统中,选择“人员管理”----“异地人员备案”,填写并打印《异地安置人员备案表》,同报盘格式一起提报济南医保办审核。

异地就医医院只能选择一家医疗定点医院,且所选医院一年内不能变更或注销。

七、个人医疗账户转入办事流程

1、参保单位新增、转入人员时,到医保办办理预增手续。

2、增员后,可先制卡,再由参保单位持转入人员个人档案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复印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转移单和结清的参保地区医保账户余额到济南医保办办理转入手续。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育保险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引流产享受的假期

1、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产假15-30天,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产假42天。

2、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二、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

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产假天数÷

30天。

三、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报销享受的待遇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为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满一年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包括产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300元;

2、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200元;

3、阴式手术产的1600元;

4、剖宫产的3800元。

自2008年1月1日起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①顺产800元;

② 

阴式手术产1000元;

③ 

剖宫产1900元。

四、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报销

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检查费,手术费据实报销。

五、生育并发症医疗费报销

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济南生育并发症诊疗项目支付范围:

1.异位妊娠2.妊娠剧吐3.妊娠高血压综合症4.前置胎盘5.胎盘早期剥离6.多胎妊娠7.羊水过多8.羊水过少9.过期妊娠10.死胎11.胎儿畸型12.胎儿生长限制13.母婴血型不合14.妊娠滋养细胞疾病15.产力异常16.骨产道异常及软产道异常17.胎位异常18.巨大儿19.子宫破裂20.早期产后出血21.胎膜早破22.脐带先露与脐带脱垂23.羊水栓塞24.胎儿窘迫25.产褥感染26.晚期产后出血27.产褥中暑

六、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须携带以下材料:

1、女职工生育

(1)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须注明单位经办人某为女职工某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如是15位的,请注明18位身份证号码);

(3)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6)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7)有生育并发症者,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如没有生育并发症,请在住院收费票据上注明“本人已阅读“生育并发症说明”,并自愿放弃并发症费用报销”,本人签字及日期);

(8)女职工本人活期建设银行账号复印件(注明女职工姓名、电话及身份证号码)。

2、男职工配偶生育报销

(须注明单位经办人某为男职工某办理生育保险业务,盖公章)

(2)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至少六个月)

(5)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6)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7)男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如是15位的,请注明18位身份证号码);

(8)男职工本人活期建设银行账号复印件(注明男职工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

3、引、流产

(3)未生育者须提供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未领取生育证者,须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已生育过的女职工不用提供;

(4)医疗费收据原件;

(5)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6)病历复印件;

(住院引、流产的需复印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

(7)女职工活期建设银行账号复印件(注明女职工姓名、电话及身份证号码)。

4、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取出或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及绝育和复通手术)

(1)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码);

(3)检查费、手术费收据原件;

(4)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5)病历复印件。

济南市城镇企业基本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申报缴纳,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

职工个人不缴费。

一、单位申报职工工伤需提供的材料

1、主要材料

(1)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参保者附受伤当月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未参保者附劳动关系证明);

(5)职工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盖手印);

(6)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分别提供原件,盖手印);

(7)受伤职工初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盖章及复印件(死亡者附死亡证明)。

2、相关材料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2)公安部门对机动车事故的认定结论

(3)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重伤亡事故处理报告

(4)民事赔偿资料

(5)其他(如法院、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证明)

(6)职工直系亲属提供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职工工伤认定或伤残鉴定后,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

1、需提交的材料有:

(1)《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

(2)《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

(3)工伤医疗病历复印件、门诊处方、住院医嘱单、住院医疗费用明细表、特殊医疗项目审批表、医疗费原绐发票;

(4)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附民事赔偿材料;

(5)有供养亲属的,应附供养直系亲属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在校生学校证明、户籍证明等);

(6)死亡证明。

2、待遇审核

对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申报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并由基金处将应拨付的待遇拨付企业。

三、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在《济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办理享受伤残抚恤金手续,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以职工本人最后一次劳动能力鉴定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比例计发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7级的25个月,8级的20个月,9级的15个月,10级的10个月。

4、职工被确认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5、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减少一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受伤致残的,按晋级原则确定的最高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破产的,工伤职工按前款规定享受待遇。

7、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部位做出的伤残等级计发。

8、职工因工死亡,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直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劳动保障部令第十八号规定执行。

其资格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凭有效期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报销治疗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11、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

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保的,预留至我市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结算时一次性拨付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被鉴定为5-10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结算时一次性拨付。

  对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1-4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根据本条前款的规定筹集资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保障其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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