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建设局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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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建设局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烟台市建设局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

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建设领域重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保证市建设局在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时,内部工作有序、高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和我局相关科室、单位的工作职责,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建设系统安全事故与涉及建设系统自然灾害(简称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分类见附件1。

由市建设局处理的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2,破坏性地震的分级标准见附件3。

第三条市建设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是市建设局应急管理机构。

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质量安全科)是局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灾害程度,统筹应急管理和协调工作,指导、督促并密切配合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做好各项处置工作。

按职责分工,市安监站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相应应急预案的管理、修订。

市质监站为房屋建筑(含建筑幕墙)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斜坡(包括高切坡)安全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相应应急预案的管理、修订。

市开发办为房屋开发企业开发住宅使用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相应应急预案的管理、修订。

局城乡科为城市市政桥梁隧道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相应应急预案的管理、修订。

局科教科为各类防灾规划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相应应急预案的管理、修订。

市建设局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分工见附件4,市建设局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职责见附件5。

第四条局应急管理机构接到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发生的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情况,根据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类别,按照相应预案和本工作程序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包括:

(一)组织有关专家,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开展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提供相关规定、技术标准、相关历史事故背景情况等,必要时提供新闻发布的草稿;

(三)及时向局领导提出处理建议,起草给局领导的报告,必要时起草给市政府的专报及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

第五条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和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保持联系畅通。

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期间,局机关有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指挥,按照局领导的指示和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了解事故、灾害基本情况,正确判断事故、灾害类型,提出工作方案和有关建议,完成相关工作。

有关科室负责人应保证联系畅通。

有关科室负责人在出差、出国、休假期间,应明确代理负责人,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工作职责和业务工作特点,做好相关的基础性工作:

注意各类媒体有关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情况后,报告局分管领导;

定期开展安全形势分析,判断各自业务范围内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源;

针对灾害源和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程序,并组织检查落实;

根据需要及时拟定有关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根据现有技术储备情况和相关领域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及时组织相关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

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制订、修订相关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工作程序、技术标准以及相关单位和部门联络方式和信息采集知识;

建立应对各类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专家小组或专家信息库(可以与日常工作中各类专家组织结合);

建立国内外相关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基本情况的信息储备。

第七条建立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快报制度。

(一)局办公室、值班室接到的来自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以及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转、报)来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根据事故类型直接报分管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的副局长批示,同时通报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的除本条

(一)以外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要立即书面通报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对于重大、紧急事件要同时报分管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的副局长批示,并抄报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正、副主任。

(三)局有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接到的除本条

(一)以外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置,并报分管副局长批示,同时通报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接到局领导的批示后,要及时按照局领导的批示办理,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将处置情况通报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信息报送的内容一般包括:

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破坏情况、灾害损失、事故初步原因分析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对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实行分类处置。

(一)按照各项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处置按照《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

(二)按照事故等级进行应急处置

其他各类安全事故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处置:

1.特大安全事故: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领导批示精神,由市建设局局长决策,分管副局长统一指挥,局办公室与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其他科室积极配合。

2.重大安全事故:

按照市领导批示和市建设局局长指示精神,由分管副局长指挥,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局办公室和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科室积极配合。

3.一般安全事故:

由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办公室和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其他科室积极配合。

第九条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信息整理和文件起草工作,有关文件送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签后,报分管副局长审定。

重要的报市建设局局长审定。

文件的上报和信息对外发布由局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配合,以确保信息正确、传递及时,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对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新闻报道工作要本着真实、积极、稳妥、适度的原则,注意正确引导公众,稳定群众情绪,避免造成社会恐慌。

第十条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次事故与灾害的有关资料(包括相关文件、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等)进行归纳、整理,按照统一要求纳入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数据库。

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将该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与以往相关事故与灾害进行对比、分析,对于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中暴露出的特别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规划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数据库和有关专门人才专家信息库建设;各有关科室、单位应在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与灾害数据库建设,并不断完善相关的专家组织,对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数据库和专家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1:

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分类

附件2: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附件3:

破坏性地震的分级标准

附件4:

市建设局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5:

市建设局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附件1

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分类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在房屋建筑(包括农房)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因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防护或操作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致使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毁坏、倾斜,隧道、桥梁塌陷,道路损坏,管线断裂,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事故。

二、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

1.在建或已竣工房屋建筑(包括农房)、市政基础设施和地下空间工程,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引起建筑物、构筑物坍塌、倾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对周边工程造成严重威胁,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事故。

2.在城市市政桥梁隧道运行阶段,由于自然力或人为破坏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桥梁隧道损毁、塌陷、坍塌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

包括:

因撞击、运输车辆有害物质泄漏、爆炸、挖沙取土等造成城市市政桥梁隧道损毁、塌陷、坍塌等情况。

3.斜坡(包括高切坡)防护工程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表面、支挡结构、排水系统的缺陷,汛期雨水较集中等因素引起滑塌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事故。

三、自然灾害

地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引起房屋建筑和市政桥梁的倒塌、破坏,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停止运营服务等。

附件2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特大安全事故:

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

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

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

附件3

破坏性地震的分级标准

按照《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4个等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0至300人,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至50人;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至20人,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附件4

市建设局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分工表

应急责任部门

 

安全事故与自然

灾害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房屋建筑工程

B

X

G

X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B

X

X

G

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

房屋建筑(含建筑幕墙)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

B

X

X

X

X

G

X

房屋开发企业开发住宅使用安全

B

X

X

X

X

G

X

斜坡(包括高切坡)安全

B

X

X

X

X

G

城市市政桥梁

隧道安全

B

X

G

X

X

X

自然灾害

地震灾害

X

B

X

X

X

G

X

X

X

台风、暴雨灾害等

X

B

X

X

X

G

X

X

X

各类防灾规划

X

B

X

X

G

X

X

X

X

注:

(1)B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2)G为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3)X为主要协助科室;(4)其他科室单位密切配合,有协助、支持义务。

附件5

市建设局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应急管理

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统一规划组织公共安全科技研究,制定指导建设系统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和面向全社会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的工作方案。

应急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明确各专项预案的操作规程并尽快制定操作手册,负责预案的动态管理和修订,组织指导预案演练,做好突发事件的预测和预警及风险分析,建立相关专家信息库和对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具体指导建设系统应急专业队伍建设。

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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