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强制性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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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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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性规范
篇一:
强制性规范的分类
强制性规范的分类
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别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
所谓效力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所谓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对于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区分方法,王利明教授提出三分法:
第一,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
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
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
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管理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应该包括如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
(二)》第14条确认,这里所谓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篇二:
《强制性条文》简介及条文解释
第一章概述
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简介
一、有关标准的基础知识
(一)标准的等级、属性和相互关系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国家的规范标准,需要简要了解有关标准的基本知识。
特别是标准的等级、属性、相互关系等内容。
按照国家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规范标准按等级分为国标、行标、地标、企标。
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
它直接影响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的标准。
其他标准则是推荐性标推。
推荐性标准由采用者自愿选择,既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但应当注意:
对于推荐性标准,如果决定采用,写入双方合同,这时该推荐性标准就对签约双方具有了强制性,必须共同遵守。
推荐性标准的这种“强制性”是根据合同法产生的,并且符合国际惯例。
通常,下一级标准必须遵守上一级标准,只能在上一级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做出规定。
下级标准的规定不得宽于上级标准,但可以严于上级标准。
标准的这一特点与行政法规不同。
(二)标准用词
标准用词有着严格的规定。
标准和规范的用词,首先必须简单;明了,容易理解。
其次,词义应该明确、准确,不易产生歧义和理解上的误会。
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标准,每本强制性标准都对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做出了详细说明。
通常用词规则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学习规范标准,必须首先了解规范标准的用词规则。
要仔细地阅读和理解规范标准附录中的用词说明,这是正确掌握规范标准的重要环节。
然后在对具体规范标准条款的学习中,要注意规范标准采用的限定严格程度的用词,以便准确地理解规范标准具体条款所要求的原意。
(三)企业标准是最严格的标准
按照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标准的水平和严格程度应当高于它的上级标准。
一种产品如果执行企业标准,意味着其质量要求严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所以国际上,企业标准往往是最严格的标准。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整体水平暂时落后于许多发达国家。
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并不象我国目前这样拥有4级标准。
他们多数只有两级,即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
按照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情况,代表国家先进水平的最严格的标准应该是企业标准。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将积极改进和完善,努力向国际先进标准靠近。
(一)为什么要编制(强制性条文)
为什么要编制《强制性条文》?
简单讲,因为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是提高工程质量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是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的关键。
我们在讲述质量事故案例的时候曾经分析过,尽管各种质量事故都有各自的原因和理由,但几乎所有质量事故都有一个共同点:
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去做。
违反了强制性标准,也就违反了工程建设最根本的要求,质量当然就无从谈起。
前面已经讲到:
在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发的《质量管理条例》中,多达7次提到必须严格遵守强制性标准。
由此可见国家对强制性标准的重视。
为了从根本上抓好质量,建设部把贯彻落实强制性标准,作为提高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当前抓工程质量的中心工作。
但是,过去一直以来,强制性标准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就有四、五千条。
而且,一直沿用的强制性标准中,并非每一条都是强制性要求,其中有相当数量含有“宜”、“可”等内容的非强制性条款。
在实际使用中,如此大量的条款,执行和查找都不太方便。
因此,有必要将其中必须执行的最重要的强制性条款抽出来,加以强
调和落实。
基于这一思路,建设部专门颁发了通知,并在2000年4月,组织了一百多位专家,日夜连续奋战近一个月,编撰完成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为了以后修改补充方便,采用活页印刷装订,印刷与装订格式与国际惯例接轨,该书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2000年5月31日,建设部主要领导,参加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首发式,部长俞正声作了重要讲话。
由上述可知,《强制性条文》是按照一定的要求,从现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卞中摘录出来的重要条款。
编制《强制性条文》的目的,一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解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的可操作问题;二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
建设部于2000年8月25日颁发了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作为“规章”,81号部令对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工作做出了严格规定。
其中第18条规定: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
此后,2000年11月3日,建设部又颁发了建标[2000]248号文件《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将《强制性条文》列为国务院《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规定《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调“《强制性条文》中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从建设部上述规定,不难看国家对强制性标准的重视,以及《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性。
按照建设部的计划,《强制性条文》将成为建筑技术法规的雏形,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今后,凡是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要按照《质量条例》严厉处罚。
建设部规定,今后,所有新编写的强制性标准,都必须用黑体字列明强制条款。
(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从国家立法对《强制性条文》的重视,不难看出它的重要性。
但是,在强调其重要性的同时,也必须说明,强制性条文虽然重要,但它只是最低要求,而不是全部要求。
《强制性条文》是国家对于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严格执行。
但是,它并不是对工程质量的全部要求。
它主要考虑的是要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不允许出现重大、恶性的质量事故,以及涉及消防、环境、健康等的重要事故。
但是,要使工程质量全面达到合格,仅仅执行《强制性条文》是不够的,仍必须执行全部有关的规范标准。
《强制性条文》在贯彻实施中,最关键的是“严格执行”。
严格执行各项强制性规范标准,是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的基础,是工程质量管理中不容忽视的一大重要问题:
正因如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才反复提到“强制性标准”这个词。
在建筑市场的竞争中,不乏随意放松标准尺度的实例,例如,一些施工企业自评质量与政府抽查结果相差太远,被评为“优良”的某些工程,竟出现用户投诉。
究其原因,是因为一些企业执行规范不严格,对强制性标准任意放宽尺寸。
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的是同一标准,采用的是统一的尺度,但执行起来,掌握的宽严程度却很不相同。
这一点,与社会上存在的“有法不依”的情况相类似。
在项目施工中,有相当数量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存在“有标准不依”,“执行标准不严”的现象。
这是导致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不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强制性条文》颁布后,国家要求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任何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事故,都要受到严厉处罚。
各级领导特别是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都必须清楚地了解这一点。
尤其是负有管理责任的各级领导,必须树立严格遵守强制性标准的观念,重视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
如果每个施工项目的领导都重视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什么是强制性规范)项目管理人员都严格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要求,那么,工程质量就必然会有明显的提高和可靠的保证。
(三)强制性条文的发展
强制性条文从强制性标准中分离出来以后,在一定程度上已具有“法规”的地位和作用,表现在其惩罚力度大,以及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等的重大影响。
强制性条文是一种过渡性的产物,在一段时间内将持续得到强化,并在时机成熟时成为由政府管理的行政性“技术法规”,
原标准规范中的技术问题,迟早将失去强制性地位而成为由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技术标准”。
(四)《强制性条文》是重要的要求,但不是全部要求
这里必须加以强调说明的是,本书所阐述的有关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和项目施工中执行强制性标准等问题,是各级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而不是应当掌握的所有知识,是最低要求而不是全部要求。
实际上,就《强制性条文》而言,它是国家对于涉及工程安全、环境、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和至少都要做到的最低要求,而不是对工程质量的全部要求。
它主要考虑的,是要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不允许出现重大、恶性质量事故。
但是,要使工程质量全面达到合格,仅仅执行《强制性条文》是不够的,必须执行全部有关的规范标准。
如果要创建优良工程,则要求更高,除了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外,还需要掌握想噶规范知识,以及做到其他更多对优良工程质量的要求。
(五)学习《强制性条文》的方法和要领
我们知道了《强制性条文》出台的背景后,就不难找到学习《强制性条文》的方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强制性条文》,主要应该采取以下学习方法:
1.认真阅读学习 2.与有关的法规、规章对照学习。
如《建设工程贡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
(六)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关键是“严格执行”
平常我们在讲质量案例时,一定会讲到:
严格执行各项强制性规范标准,是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的基础,是工程质量管理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相当数量的工程在施工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不严格执行各项强制性规范标准的问题。
例如,为什么施工企业自评质量与政府检查结果大不相同为什么施工企业评为“优良”的某些工程,却出现用户投诉原因就是:
因为一些项目对强制性标准掌握尺度太宽,执行规范太不严格。
本来都是同一本标准,都有统一的尺度,但执行起来,掌握尺度的宽严却很不相同。
这一点,与社会上存在的“有法不依”相类似,相当数量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在项目施工中,普遍
篇三:
gb、gbt、gbz标准执行要求
关于gb、gb/t、gb/z标准执行的要求
一、gb指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二、gb/t指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但推荐性国标一经企业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或由企业自我声明符合某推荐性标准时(如在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明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对gb/t推荐性标准,如果你引用的标准注日期了,那么采用注日期的版本,若没注日期,则采用最新版本。
三、gb/z是指导性标准。
指导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由组织(企业)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只是相关方约定参照的技术依据,起指导和规范某项活动的作用。
一般而言,下列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品质标准,食品添加剂品质及使用限量、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农、兽药品质及限量标准,农产品种子标准,饲料添加剂使用标准,疫病的防治标准(含检疫规程);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和服务的安全所需要的标准;
(六)防止欺诈行为所需要的标准;
(七)国家公共管理所需要的标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相关标准。
不是所有的gb标准全文都是强制性条文规定,具体应看标准“前言”部分的说明,它会给你列出哪些是强制性条文,哪些是推荐性条文;对推荐性条文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按照标准规定执行(即部分强制性,部分推荐性),如gb20597-20xx《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致癌性》、gb50204-20xx《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该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