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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听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8、非眚:

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眚”指过失;

非眚,即故意。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杀头。

9、惟终:

所谓“惟终”指惯犯。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惯犯,也得杀头。

10、质剂:

是西周的买卖契约。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质”,指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由专人保管。

11、傅别:

是西周的契约。

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写在契券上;

“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12、“六礼”:

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即: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西周的“六礼”对后世的影响很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嫁源于此。

13、“七出”:

是西周解除婚姻关系的七条理由,也可称为“七去”。

男子可以以七条理由中的任何一条休妻。

这七条理由是: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14、“三不去”:

是西周维护婚姻关系的三条理由。

指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

无娘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的。

“三不去”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简答题。

1、简述夏商的王位继承制度。

在古代,政治身份的继承意义远远超过财产的继承。

在夏商,王位继承制度是兄终弟接与父死子继并行。

即,兄死后,其王位和财产由其弟继承;

若无弟,则传给其子。

商代末期,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死弟接,但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的现象。

这一制度影响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成。

2、简述西周时期的礼的主要内容。

在西周时期,周礼实际上对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

西周的“礼”大体上可以分为精神原则和礼仪形式两个方面:

作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宗”、“孝”、“节”、“义”、“仁”、“恕”等都是“礼”的基本内容。

从精神原则上看,“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强调等级、名份差别;

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上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

“五礼”是指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

“六礼”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

4、简述西周时期“五刑”制度及“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西周时期的“五刑”制度沿袭了夏、商以来的主要内容。

所谓“五刑”,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

前四者为肉刑,大辟为死刑。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

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5、简述西周婚姻制度中的“六礼”制度及《吕刑》的主要内容。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

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卜于宗庙,请示吉凶;

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凶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

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

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

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

这种婚姻实际上是包办买卖婚姻。

《吕刑》原本今也失传。

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

但这既不能看成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能看成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结果。

而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

其主要内容是:

记录了“五刑”、“五罚”、“五过”的有关内容。

《吕刑》关于“五刑”的规定很多,达三千多条。

“五罚”即赎刑。

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刑。

分为五等。

“五过”,即赦免。

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因此可以赦免。

(三)、论述题。

1、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

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

“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

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

“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

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

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两个方面。

“以德配天”说是西周君权神授说的具体表现。

西周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能拥有使人民归顺的“德”。

其历史意义表现在: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

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

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二、春秋战国

1、“铸刑鼎”事件: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史称“铸刑鼎”。

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

23年后,晋国的赵鞅把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

这是中国古代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史称“商鞅变法”。

商鞅把法家学派的思想主张与秦国的“富国强兵”的目标结合起来,以法律发令作为基本手段,把各项改革措施贯彻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社会领域,使秦国迅速强大起来,“商鞅变法”是中国封建社会初期的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革命。

3、竹刑:

公元前530年,郑国的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

“竹刑”在社会流转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

4、《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是战国时期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

《法经》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二)、简述题

1、简述李悝及其《法经》。

李悝,魏国人,是法家学派的鼻祖。

公元前五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

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的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魏国的情况制定了《法经》。

《法经》共有六篇,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2、简述邓析及其《竹刑》。

邓析是春秋时期郑国的大夫,是一位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政治人物。

他曾在郑国办私学传授法律知识,并经常帮助他人进行诉讼。

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

后来邓析因政治纷争而被当政者杀害,但“竹刑”在社会流转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

3,简述商鞅变法的过程及主要内容。

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在秦国先后主持了两次变法。

第一次是公元前359年。

主要内容:

一是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

颁行全国,励行法治。

从此以后,中国古代法典都以“律”为名;

二是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及一切特权;

三是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第二次是公元前350年。

主要内容:

一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二是普遍推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统一度量衡制度;

三是按户口增收军赋。

(三)、论述题

1、简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

李悝制定了《法经》。

《法经》共有六篇: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将《盗法》、《贼法》立于篇首,李悝认为,“王者之政末急于盗贼”。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一”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从具体的内容上看,《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则和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经》的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其次,《法经》的立法技巧已经走向成熟,可以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2、论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的情况及其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主要体现在公布成文法活动方面。

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其中最著名的是郑国的“铸刑书”、郑国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等事件。

(1)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

(2)郑国的邓析综合了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

竹刑流传社会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

(3)晋国的赵鞅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活动,史称“铸刑鼎”。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第一,公布成文法活动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第二,公布成文法活动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第三,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

第四,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以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并标志着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

3、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从法律角度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4)全面贯彻法家学派“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

商鞅变法的影响,从政治上看,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

在广度和深度上超过了其他法家代表的改革,使秦国成为“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

从法制改革上看,商鞅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大都以“律”为名,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

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秦朝

1、云梦秦简:

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的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了一千余枚竹简,史称“云梦秦简”。

其内容包括《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及《日书》等。

其中,除《编年纪》和《日书》外,其它均是法律文书。

2、“髡刑”及“耐刑”:

是秦代刑罚中耻辱刑的主要刑罚。

耻辱刑是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

“髡”是一种剃去头发和鬓须的刑罚;

“耐”是只剃鬓须的刑罚。

3、“封诊式”:

是秦代的一种法律形式。

从“云梦秦简”中可以看出,“封诊式”是秦代主要记录法律文书和司法案件的法律形式。

4、“公告室”及“非公告室”:

秦朝根据告诉状的不同,把犯罪分子分为“公告室”和“非公告室”犯罪两类。

所谓“公告室”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

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向官府告发;

所谓“非公告室”是指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犯“非公告室”的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官府也不受理。

1、简述秦律的“公告室”及“非公告室”的规定。

“公告室”及“非公告室”的划分是秦代的两种诉讼形式。

秦代的诉讼形式已有明确的划分,依据诉讼主体的地位,一般可以分成两种:

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提起公诉,相当于今天的公诉;

二是当事人直接对罪犯起诉,相当于今天的自诉。

所谓“公告室”及“非公告室”的划分,是指秦朝根据告诉状的不同,把犯罪分子分为“公告室”和“非公告室”犯罪两类。

“公告室”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

四、汉朝

(一)名词解释。

1、汉代读狱:

指汉朝的一种判决方式。

指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法官可依据法律条文作出判决。

并向被告及其家属宣读,称之为“读狱”。

2、录囚:

是汉朝的一种审判制度,称为“录囚制度”。

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3、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

汉代以董仲书为代表儒家学派为了改变法家思想主宰司法领域的现状,通过皇权的力量要求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

4、九章律:

是西汉的法典。

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九章律》继承和保留了《法经》六篇的体例结构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故称为《九章律》。

5、“约法三章”:

早在楚汉相争时期,刘邦为了争取民心,在入咸阳后,宣布废秦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命”。

6、《左官律》:

汉代除《九章律》外,还有许多专门的“律”。

《左官律》就是汉代有关严禁擅自仕于诸侯的专门规定的“律”。

1、简述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等。

(1)律。

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2)令。

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诏令。

(3)科。

是一种针对特定犯罪而设的单行的刑事条例。

(4)比,又称决事比。

是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与近代的类推相似。

2、简述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汉初基本上沿用了秦的死刑及肉刑制度。

到了汉文帝和汉景帝时代,社会矛盾已趋于缓和,为刑制改革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

而缇萦上书更是促进了刑制改革。

汉文帝下令废除肉刑。

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改为笞五百;

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汉景帝继位后,在文帝的基础上对刑罚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改革。

将文帝时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后又改笞三百为笞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

并规定笞杖的长宽及厚度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这使得刑制改革迈进了一大步。

3、简述汉代60篇的主要内容。

汉代立法频繁,其《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共计60篇。

《九章律》是在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合为9篇,由萧何制定的。

《傍章律》叔孙通参照古代礼仪制定的,主要是礼仪方面的内容,共计18篇;

《越宫律》是张汤制定的,主要是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共计27篇;

《朝律》是赵禹制定的,是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共计6篇。

(三)论述题。

1、试述汉代司法“儒家化”的情况及其影响。

在汉代司法的儒家化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

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

它的触角首先伸向司法领域,后又通过“决事比”的方式渗入立法领域。

经过皇帝的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它起到了一种“判例法”的作用,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

春秋决狱成为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其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

这实际上是汉代儒家依凭皇权的力量在法制领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

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它的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又称“引经断狱”。

在引经断狱的过程中,遇到经义与律典有矛盾的时候,需要作出解释,在当时修改律典是不太容易的,因此,一些儒生干脆撰写一些用儒家经典解释律典的著作,使律典中的条文符合儒家的经义。

这样,当他的法律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

当时的《大杜律》、《小杜律》成为了司法实践的依据。

我们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

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

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2、论述西汉前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过程。

一是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汉朝建立后,统治者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轻徭薄赋、省减刑罚、让人民休养生息乃是争取民心,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

汉初所推崇地道家学派是黄老之学。

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减,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德主张。

“重德轻刑”是“无为而治”的一种表现,汉初统治者采取这一治国主张,为当时的政权稳定、经济恢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是“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随着时间的推移,文景之后的统治者放弃了“无为而治”的政策。

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的加强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

而儒家学说对有关加强中央集权、抑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离心倾向、巩固社会程序等非常有利,故儒家学说取代黄老学说被汉朝统治者采纳成为历史的必然。

董仲舒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他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

汉元帝继位后,儒学在实质上获得了独尊的地位,而“罢黜百家”的过程也最终完成了。

三是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它开始于汉初。

在汉代司法的儒家化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

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它的儒家经典断狱。

我们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

1、曹魏“新律”:

又称《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主要法典。

魏明帝即位后,鉴于汉末律令繁杂,刑罚苛重,于是下诏改定形制,作新律18篇,史称《曹魏律》。

2、明例律:

明例律是中国封建时期法律体例结构上的一种形式,首先出现在《北齐律》中。

《北齐律》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统帅其余11篇。

这种体例为隋唐以至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

3、《张杜律》:

《晋律》完成后,著名法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4、《北齐律》:

北齐建立后,在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北齐律》。

《北齐律》共有12篇,它将“刑名”与“法例”合为“明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并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成为11篇。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社会刑律发展史上

起到了承先启后的重要作用。

5、“官当”: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

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北魏律》规定,每一爵位可抵当徒罪二年;

《陈律》规定,凡以官爵抵折徒刑,同渎刑结合使用。

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发展。

6、“八议”:

《魏律》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史称“八议”入律。

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

这八种人是: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至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主要内容。

7、“重罪十条”:

北齐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这十种重罪分别是: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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