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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章制度

国家规章制度

【篇一:

国家现金管理制度】

一、国家现金管理制度

国家现金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在银行开设账户的单位现金的使用范围与数量的监督与控制的制度,主要由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再由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

一个单位在千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实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

现金管理的对象:

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

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对开户单位现金使用范围的管理、使用限额的管理、库存限额的管理、货币现金的审批、违反现金管理行为的处理等。

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1.现金开支范围的规定

现金开支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

国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只能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等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潢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医疗费、法律服务费、咨询黄、各种演出与表演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及其他劳务费用等等。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费等。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等的价款。

(6)单位预借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按照规定,结算起点为1ooo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

对于这类支出,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子以支付现金。

除上述第(5)(6)两项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ooo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金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2.需要使用现金和禁止使用现金的情况

(1)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用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2)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货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3)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

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4)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尸发放的贷款,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5)开户单位购置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能使用现金。

3.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开户单位由于生产的发展和业务的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可以随时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再行调整。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永久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库存现金限额的具体核定程序为:

(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2)由开户单位根据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填报“库存现金限额申清批准书”表。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开户银行经过审查、核定和综合平衡之后,在申请批准书上填写批准限额数。

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

除可以用非业务性的零星现金收入(如退回差旅费、出售废品收入等现金收入)中补充和允许坐支的单位可以从业务收入中补充外,均应向银行领取现金补足限额。

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现金补足限额一般不得超过原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与剩余现金之差。

如果零星费用集中支付,需领取的现金和存现金之和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应在领取现金时说明情况经银行同意后方可领取,但单位当天留存过夜的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

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零星现金时,在现金支票用途栏应注明“备用金”字样,不属于备用金范围需要的现金,应另开现金支票领取。

单位收入的现金不得作为库存现金留存,应于当日

送存银行。

【篇二:

国家电网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编制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编制办法》印发

国家电网公司为加强对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管理,规范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审查、发布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拟订了《国家电网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编制办法》,并于8月15日以国家电网法〔2003〕315号文印发。

其全文如下:

?

国家电网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依法治企,使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备案工作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电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各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规章制度。

第三条规章制度指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电网公司实际,以国家电网公司名义起草颁发的有关公司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包括规定、措施、办法、制度及相关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规章灼度按适用范围,分为公司本部适用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适用的业务管理规章灼度。

第五条规章灼度的编制工作要按照起草、修改、审核、签发、备案程序办理。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编制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一)坚持贯彻党与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从公司实际出发的原则;?

(三)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公司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四)坚持公司规章制度衔接一致,互不冲突原则。

第二章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制定、修改、废止规章制度应有形成制度体系的整体规划,每年应有年度具体规章制度的实施工作计划。

第八条规划、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章制度的名称;?

(二)编制目的;?

(三)主要内容;?

(四)起草或承办部门;?

(五)审核和发布的部门;?

(六)进度安排和发布的时间等。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第三章起草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根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组织规章制度草案的起草工作。

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及以上业务工作范围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参加起草。

起草工作必须明确起草承办单位、参加单位、完成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除技术规程规范外,规章制度格式可根据内容多少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中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文字表达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十五条新起草的规章制度必须注意与公司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相衔接。

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其它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规定,要在上报时说明理由并注明按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充分协商,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应予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新的规章制度代替原有规章制度应在草案中写明自本规章制度生效后原规定废止的内容。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报送与审核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起草完成后,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及有关部门会签后,由承办单位负责将草案送法律事务部审查并会签。

再由承办单位报送公司分管领导签发后发布。

第十九条对于业务范围涉及公司全局性工作,须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的重要规章制度草案,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并送法律事务部和总经理工作部审查会签后,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安排。

?

法律事务部或总经理工作部认为是重要的规章制度草案,也可向承办单位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第二十条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规章制度草案,由承办人将规章制度草案并附关于制订该规章制度的简要说明或相关背景材料,按需要数量送总经理工作部。

第二十一条本章所称“重要的规章制度”是指涉及公司发展、稳定、安全等全局性规章制度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查:

?

(一)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五)是否存在实施后的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五章公布与备案

第二十三条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工作部统一编号后送总经理签署并以公司文或总经理令形式发布。

重要的规章制度可以由承办部门在《中国电力报》或信息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内部主页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其他规章制度,除必要报请总经理签发的以外,根据公司领导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后以公司文件形式发布。

第二十五条经公司领导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现予发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自规章制度发布后10日内,承办单位送法律事务部一份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已生效规章制度的修改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

公司管理制度(中英文版)】

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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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与劳动合同

公司招聘员工,遵循公开、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

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为公司提供最优秀、最合适的人选。

但相同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选拔内部员工。

公司鼓励员工向公司推荐品学兼优的人才。

一、录用条件

1、适用于所有员工的录用条件包括:

(1)品格诚实

员工须诚实地将其真实履历、身体状况、教育状况等信息告知公司,确保其向公司提交的各种证明和材料全面、真实、客观可靠。

如果员工历史上存在营私舞弊、严重失职行为,或者受到过行政处分、刑事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受到过原单位的处分,或者与原公司存在纠纷或经济纠纷,员工须先详细向公司作书面说明。

(2)手续完备

员工须依法与原公司办理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向公司出示相关证明。

(3)能力合格

员工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和辅助能力(如熟悉使用电脑、外语能力等)及其他特殊要求,并能完成岗位描述规定的各项岗位职责。

招聘员工时,人力资源部或人事部和需求部门将明确其具体要求。

(4)被录用的员工的名誉和行为不应有不良记录;

(5)被录用的员工身体健康,没有重大疾病、传染病或慢性病或者不适应所招聘岗位的其他疾病。

二、劳动合同

1、公司正式录用员工将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须由员工本人签订,他人代签无效。

公司方面由有关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劳动合同签署后,公司持两份合同原件,员工将持一份合同原件。

2、劳动合同的类型分类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署,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办理。

三、试用期

1、公司依法对新聘员工衽试用期制度。

目的是让公司考察新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同时让新员工对公司及所应聘岗位的工作进行考察。

员工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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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

一、工资制度

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自主制定其工资制度和考核制度,并按照其工资制度和考核制度确定并调整员工工资。

二、员工工资的计发形式

1、员工工资的计发形式包括月薪制、计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制。

每个员工具体实行哪一种形式,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确定或者由双方另行约定。

正常月薪:

员工按公司规定正常出勤并完成当月工作时间,即享有当月的工资。

计时工资制:

员工的月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当月工作时间计算。

员工每工作一个小时,即享有按计时工资标准计算出的一个小时的工资。

员工计时工资标准,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或者双方另行约定。

计件工资制:

员工的月工资按当月完成的产品件数和计件单价计算。

计件单价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或者由双方另行约定。

2、无论哪一种工资计发形式,员工的月工资不得少于公司住所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员工工资的构成

1、员工的工资

正常包括月工资、奖金、加班工资。

2、正常月工资

实行正常月薪制的员工,其正常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

其中,基本工资是作为员工基本保障的工资。

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员工,其正常月工资由员工当月的小时工资累计、津贴和补贴构成。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其正常月工资由员工当月的计件工资累计、津贴和补贴构成。

3、加班工资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费。

平时加班1.5倍,节假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

四、工资的发放

1、员工的正常月工资,由公司于次月的五(5

)日以前,委托银行通过银行卡将员工当月的工资支付给员工。

甲方遇有自身或银行系统故障、资金暂时周转困难等特殊情况时,公司可能推迟适当的时间向员工支付工资,但推迟时间将不超过十五(15)天。

公司将员工工资委托支付给银行,视为已向员工支付工资。

员工的工资为税前工资。

员工依法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如员工离开公司,当月工资将在当月(办理完离职手续在公司当月发薪日期以前的)或者次月(办理完离职手续在公司当月发薪日期以后的)支付。

由于员工不履行离职手续而导致工资迟发,由员工负责。

五、工资的调整

1、年度绩效考核

公司于每年上半年对员工上一年度进行表现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公司经济效益情况等,按公司考核制度和工资制度,确定是否对员工工资进行相应调整以及调整的幅度。

员工在上一年度的表现和工作绩效,决定员工当年工资是否调整以及调整的幅度。

2、普调

公司可以根据其工资制度,结合公司经济效益有及公司所在当地物价指数的浮动情况,确定是否对员工工资进行普遍或部分调整以及调整幅度。

3、岗位调薪

员工岗位调整,其月薪或计时工资按新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由公司相应调整。

员工工作的产品、工作强度等发生大的变化,其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等由公司相应调整。

六、病假工资

员工依法享受病假工资。

具体规定如下:

1、一般病假

员工在一般病假期间,按下列规定享受病假工资:

七、工资保密

公司实行严格的工资、奖金保密制度。

员工除有权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或人事部询问和了解有关自己工资、福利的情况外,不得向他人透露自己和他人的工资、福利情况,不得询问、

讨论或传播自己和他人的工资、福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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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

1、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5天的工作制。

公司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08:

00至下午17:

00,其中包括午餐与工休时间。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工作性质及岗位的不同,公司可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包括对每周工作及休息时间的调整以及每日工作起始时间的调整。

公司正常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实际工作开始到结束的时间。

请员工尽可能提前10分钟上岗,以做好准备工作。

员工下班后应整理、清扫工作场地及周围区域,做好5s工作,以便第二天工作。

应注意火源及关好门窗,关闭电脑、饮水机、空调及打印机电源。

2、经主管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公司可以对全部或部分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或非全日制用工。

具体按《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有关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章制度办理。

三、休息休假及考勤办法

依法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日和带薪年休假。

(一)周末休息

公司原则上安排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末休息时间。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工作性质及岗位的不同,公司可调整员工的每周工作及周末休息时间。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按相应的工作制度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工人工作班次由主管预先排定,个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工作和休息时间,须提前一天向工区主管及生产部经理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方能修改。

(二)法定假日

公司依法执行国家法定假日制度。

具体放假计划,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事先公布。

(三)带薪年休假

1、员工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休假(简称“法定年休假”)以及公司给予员工的、超出法定年休假天数的年休假(简称“约定年休假”)。

法定年休假的天数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约定年休假的天数由公司和员工另行约定。

(四)病假

1、员工因病需要在工作时间看病时,应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员工因病需要到外地检查治疗,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按病假处理:

(1)已到公司指定医院或本市市级医院检查或就诊,公司指定医院或本市市级医院同意其到外地检查治疗,

(2)经人事部批准,(3)到外地市级以上医院就诊。

在医疗期连续病休超过一个月的员工,病愈要求复工时,需持医疗部门的复工证明,并经人事部批准方可复工。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或进行治疗的,根据其在公司的服务年限,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具体标准如下:

员工在公司工作的第一年,医疗期为三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一个月,但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员工使用的医疗天数累计计算。

员工在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上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3、正常情况下,员工应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和开具病假单。

没有指定医疗机构的,应到市级以上医院就诊和开具病假单,但公司保留派人复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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