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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纳税筹划就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

”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围,将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所得税纳税筹划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活动,其方法主要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所得税税率和减少税基即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两种。

2009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为12,157亿元,占全年税收收入的19.26%,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

由于它的税源大,因而具有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是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重点。

1.2新税法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影响

1.2.1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新企业所得税法适当降低了税率,在总体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新税法定的25%的税率,在目前国际上处于中下水平,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新税法增加了准予扣除的项目,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更具合理性。

新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原税法相比,在“准予扣除项目”中增加了“税金”和“其他支出”两个项目,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也由3%提高到了12%。

1.2.2为中小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也进行了统一,对各类中小型企业的税收制度进行了整合,对中小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水平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增强了我国税法的稳定性、透明度与灵活性,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有利于在同一个税收制度平台上中小型企业与其他企业开展公平的竞争,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成长并走向成熟的机会。

1.2.3税务部门观念改变有利于保护中小企业权益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我国的税务机关对办事程序开始注重起来,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

同时,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意识到税法发生了变化,了解了自己所应该享受的权益,并利用新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1.3中小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中小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其出发点和归宿就是赢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纳税是应尽的义务。

同时,企业决策者也应该认识到,依法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

由于国家对税收宣传方式的误导,很多人认为纳税越多越光荣,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会损害国家的利益。

因此,有必要对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进行分析。

1.3.1有助于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在纳税人自己意识到应该纳税的前提下开展的,这就可以将所得税纳税筹划从本质上区别于偷税、逃税、漏税、抗税等违法行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将要履行纳税义务时,对于即将发生的经济活动或行为、资产处理的方式、时间以及数量等所预先进行的合理的规划与设计,是纳税人积极纳税的一种表现。

也就是说,纳税人积极主动依法纳税是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前提和基础。

1.3.2有助于纳税人实现利润最大化纳税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分析之后,通过合理的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同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缴纳不该缴的所得税税款,这样就减少了纳税人的税收费用,从而实现了纳税人利润的最大化。

也就是说,纳税人依法、科学、合理地实现最大利润是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的。

同时,所得税纳税筹划也使得企业降低了成本,有了更多更好的发展空间,这样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从而可以实现更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实际上也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

1.3.3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用尽可能少的资金、尽可能低的成本,实现尽可能多的利润是企业追求的最终目标。

但是,如何通过所得税纳税筹划,使企业实现资金、成本及利润的最优效果呢?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认真研究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经营规律,要进一步规范管理,理顺企业的各种关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这也就是说,所得税纳税筹划最终的目标是实现该企业的长期稳步发展。

1.3.4有助于推动国家税制改革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尊重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就可以暴露出所得税税法制度上的不足之处,国家则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情况发现目前税法的缺陷以采取相应措施,对现行所得税税法制度进行修正,从而完善国家的税收制度。

1.3.5可以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受国家政策的指引和调节,有利于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

虽然近期可能减少国家税收,但就长期而言,却可能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有利于涵养税源,有可能会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

在目前国家政策性减税有限的情况下,纳税人通过对税款的交纳进行筹划降低税负,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这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十分有利,尤其是对于那些目前比较困难的企业,适当地减轻税收负担,就可以将资金用在企业最需要资金地方,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只有当企业发展上去了,经济情况好转了,国家的税收收入的源泉才会充足。

此外,如果纳税人能通过正当的所得税纳税筹划途径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他没有必要在偷税、骗税、逃税上做文章了,这样也有利于改善纳税环境,减少国家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矛盾。

2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

中小企业是支撑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经济发展的希望,也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还是解决就业的重要平台。

数据显示:

截至2006年底,我国有4300多万家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3%,中小企业销售额占所有企业销售额的58.9%,税收占48%左右,专利占了全国专利的66%,小企业新产品占全部新产品的82%,解决的就业人口占城镇净增就业人口的75%,无论是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还是在信息咨询、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创新都十分活跃,在国民经济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我国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筹划也在不断发展、完善。

随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对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深化,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中开展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情况不普遍,水平也不高,也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特别是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以后,中小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筹划方面又面临着一些新的变化和新的挑战。

由于目前我国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正处于起步阶段,再加上中小企业人员的素质、经营理念、生存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使中小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筹划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对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念理解错误

很多企业将所得税纳税筹划与避税、偷税、逃税混为一谈。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

偷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所得税纳税筹划和避税都是合法行为,避税时利用税法的漏洞,所得税纳税筹划利用所得税法设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而逃税和偷税都是违法行为。

2.2对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很多企业管理者认为所得税纳税筹划就是“关系税”或者“人情税”只要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部门认可,所得税纳税筹划就没有风险。

“关系税”、“人情税”长期以来影响着税务机关的工作,对税务执法带来巨大的伤害。

它不仅影响税务执法,还影响到企业之间的关系,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执法人员的腐败,使国家的利益受到损伤,很多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利益将受到重创,最终将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2.3强调降低税负却不看整体效果

降低税负是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直接目的,但不能一味强调降低税负而不考虑整体效果。

因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实施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筹划成本。

所得税纳税筹划成本主要包括设计成本、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和风险成本。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小于纳税筹划支出,则该项纳税筹划就是失败的。

在选择筹划方案时,不能只考虑税负的降低而忽略了所得税纳税筹划所引起的相关成本。

3利用税收优惠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小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特点提高对所得税纳税筹划重要性的认识,在考虑所得税纳税筹划成本的条件与前提下,依照相关法律制度与政策,通过以下手段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3.1选择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会对企业所得税负产生一定的影响。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子公司盈利,母公司亏损,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造成盈亏不能相抵而多交企业所得税的结果,若子公司亏损,母公司盈利,也不能盈亏相抵。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盈亏相抵的作用,能降低总公司整体的税负。

因此,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要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充分考虑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决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

比如:

创业初期,有限的收入不足以抵减大量支出的企业一般应设立分公司,而能够迅速实现盈利的企业一般设为独立法人。

另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下,还可以享受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2利用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刚超过30万元,就要按照25%的税率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小等于30万元则可以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当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这个临界点时应该认真进行筹划。

当企业经营规模较大时,首先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使其次要关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处在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以降低适用税率。

3.3聘用特殊人员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

其中: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因《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税法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这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或残疾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从而可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减轻税负。

3.4部分免税收入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给予所得税优惠。

因此,当企业有闲置资金时,可以与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比较,准确估计项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其收益可享受免税优惠。

但需注意的是,纳税筹划时必须要分清非营利性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和营利性收入,其营利性收入是不能享受免税待遇的。

3.5利用产业优惠政策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充分利用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和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节税。

《企业所得税法》将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和项目纳入了产业优惠体系,以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的环保、节约资源和安全生产意识,促使企业加大这些方面的开发和投资力度。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这里的专用设备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且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专用设备。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但要注意的是,这里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6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并且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实行15%的优惠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法仅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上的限制,将其范围扩大到了国家级及以下的所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因此,中小企业可以将现有的仅作为部门核算的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3.7利用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获得较高利润的保证,需要持续和高额的投资。

江泽民同志曾在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期间强调: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技术革新设定了优惠条款,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条款进行纳税筹划,从而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

3.7.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免征或减征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

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强调的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

3.7.2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会计账务处理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4.1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加速折旧法的特点是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早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固定资产的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者多提折旧,因为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提折旧,从固定资产的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是不会改变的。

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

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这样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相对较多。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一方面可以增加企业当年的费用总额,相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减少应缴税金。

当固定资产的价值完全转移到产品中去以后,其价值从产品中得到补偿以后企业可以进行新一轮的设备更新,开始新的折旧过程。

所以采用加速折旧的筹划方法应该说是比较可行的一种方法。

中小企业在技术设备落后的前提下,为适应生产力水平的快速发展,可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选用年数总和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前费用的发生,推迟收入的实现可以获得所得税相对节税收益。

4.2利用债券溢折价摊销方法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有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债券摊销方法不同,虽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少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税款也就较直线法少,后期缴纳的相对较多,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

相反,企业在溢价购入债券,应选择直线法摊销,对企业更有利。

4.3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消耗或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等。

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和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

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各种存货计价方法,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

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存货计价的这些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所得税纳税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般情况下,选择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企业计入各期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忽高忽低,特别是在材料等存货价格差别较大时,可以起到缓冲的作用,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各期利润比较均衡。

而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同理,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则不能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只能选择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需要注意的是新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已经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

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应该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甚至可能会使企业在应纳所得税额过高年度因没有足够的现金交纳税金,而陷入财务困境,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4.4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主要表现在费用的列支标准、列支期间、列支数额、扣除限额等方面,具体来讲,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4.4.1费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例如:

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只有收据而没有索取发票,则用收据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

除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入账的发票是国税局监制的定额发票,则因为酒店应当使用地税局监制的发票而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销售货物时发生的运费支出,没有向运输业主索要运费发票,失去了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因此,没有填写或填写、打印单位名称的不完整的发票所列支的成本费用是不能够税前扣除的。

4.4.2费用发生后应及时入账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所以在费用发生时要及时入账,比如,2009年10月发生招待费取得的发票要在2009年入账才可以税前扣除,若不及时入账而拖延至2010年入账,则此笔招待费用不管是2009年还是2010年均不得税前扣除。

再比如,2009年12月因为漏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3万元,而未申报扣除此项费用,则在2010年及以后年度是不充许补扣的,类似的还有开办费摊销、固定资产折旧等等。

另外,还有企业已经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以便在税前扣除。

4.4.3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要争取充分列支限额列支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

其中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列支规定是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部分允许列支;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是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列支;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相关规定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中小企业要掌握这些限额列支标准,充分利用限额,同时要注意对一些关键词和项目的理解,并进行纳税筹划,比如针对公益性捐赠支出。

首先,要理解“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含义,它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对于企业自行直接发生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企业在捐赠时,尽量选择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

其次,要注意捐赠时机的把握,充分利用12%的限额标准,如果捐赠额度较大可选择分次捐赠,如选择在当年年底和次年年初两次进行捐赠,那样就可以分年度利用12%的限额规定,增加抵扣的额度,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4.4适当的缩短摊销期限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待摊费用账户核算企业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摊的费用,如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印花税较大需分摊的费用等。

而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不按规定的待摊期限推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账户。

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5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所得税纳税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具有一定风险。

因此,中小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要加以注意。

否则,一旦出现筹划失败,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具体来说,中小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5.1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

  中小企业应当时刻把握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变化,准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实质。

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违法的事坚决不做。

5.2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并适时修订方案

  中小企业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要考虑方案是否合理合法,同时还要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实施的相关成本,包括机会成本、货币时间价值等进行综合考虑,要运用财务管理的相关知识进行综合测算,保持与企业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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