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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得论文是在本人在指导老师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字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

对本文的写作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严重性,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本人签名:

朱朝凤

日期:

2013年9月18日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城乡居民收人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这也就使得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那么,如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节税就显得重要起来。

本文以此为背景展开讨论,具体介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其必要性,主要针对个人所得税主要涉税项目中,贴近百姓生活的几个问题进行简单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意义

 

Abstract

Alongwithmarketeconomygrowingprosperity,urbanandruralresidentsincomescontinuetoincrease,moreandmorepeoplebecomethetaxpayerofindividualincometax,makingittheincometaxplanningdrawnpeople'sattention.So,howtopersonalincometaxtopaytaxtoplan,reasonabletaxavoidance,taxsavingsisimportantup.Thispapertriestodiscussthebackground,adetaileddescriptionofindividualincometax,significanceandnecessity,mainlyinthemainitemsrelatedtothepersonalincometax,closetothelifeofthepeopleandhowsimpletaxplanning.

Keywords:

PersonalincometaxPaytaxtoplansignificance

 

目录

一、个人所得税1

(一)个人所得税的含义1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1

(三)个人所得税的简介1

二、纳税筹划2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2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3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与原因分析4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5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6

(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理7

三、个人所得税的筹划8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8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筹划10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筹划10

(四)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11

(五)稿酬所得纳税筹划12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筹划13

(七)个人捐赠的税收筹划13

(八)个人接受奖励的纳税筹划14

四、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14

(一)免税项目14

(二)减税项目15

(三)暂免征税项目15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17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17

(二)针对纳税筹划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17

总结18

前言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个人所得税是税收中很重要的一种。

随着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空间越来越小,况且偷逃税款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应将重点放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上,而不是偷逃税款上。

但是面对众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部门不断下发的各种税收政策,居民个人往往感到无助。

因为税收政策量多、繁杂且变化较快,个人对一些税收法规根本不了解。

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

个人所得税通过合理筹划才可以让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减轻税负。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能听到群众的抱怨:

“好不容易挣了一笔钱,可是扣税以后,就明显少了许多。

”因此,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节税就显的重要起来,但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在我国仍然不被普遍认知。

浅析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一、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personalincome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居民纳税义务人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习惯性居住)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临时离境、居住满1年)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三)个人所得税简介

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始议于20世纪之初。

清末宣统年间曾经起草过《所得税章程》,其中包括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

中华民国成立后曾制定过《所得税条例》,但未真正实行。

1936年7月国民政府正式发布《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等。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仍保留了所得税。

1950年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曾列有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开征)和存款利息所得税。

真正意义的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于1980年。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6年,国务院先后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1993年底进行的税制改革将上述三个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合并,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第142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三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

同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452号发布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个人所得税状况:

(一)收入比重较低

(二)劫富济贫的理想与劫贫济富的现实

(三)征管难度较大

(四)分类所得税制

(五)列举应税所得项目

二、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对于纳税筹划,目前似乎还难以找到一个非常权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但其定义至少应表述出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纳税筹划必须是合法的,至少是不违反税法的;二是纳税筹划是事先进行的计划;三是纳税筹划的目的应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综合以上几层意思,可以对“纳税筹划”下这样一个定义: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英文为taxplanning或taxsaving,指的是:

纳税人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

从国内外学者对纳税筹划的论述中,可以总结出纳税筹划这种经济活动的几个特点:

合法性。

合法性是纳税筹划最本质的特点,也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行为的基本特征。

纳税筹划的合法性体现在其行为是在尊重法律、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

在合法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时,纳税人就可利用对税法专业知识的精熟掌握和实践技术,选择低税负方案,从而降低纳税。

筹划性。

筹划性是指事先进行计划、设计、安排。

纳税人在进行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经营活动之前往往会把税款缴纳作为影响财务成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而纳税行为则是在纳税人应税经营活动发生后才发生的,如企业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承担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义务。

这就在客观上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前作出事先筹划的可能性。

目的性。

目的性是指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纳税,取得节税收益。

但税务筹划取得利益应着眼于纳税人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的增长,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甚至也不能仅仅着眼于纳税人总体税负的轻重。

这是因为,在纳税人的经营计划或财务计划中,纳税只是其中一个因素。

进行投资、经营决策时,除了考虑税收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其他多种因素,权衡轻重,趋利避害,以达到总体长期的收益最大化。

专业性。

专业性不仅指纳税筹划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跨税收学、法学、财务管理学的综合性学科,而且指从事纳税筹划业务的人员应是具有专业技能的专门人才。

具体到从事这项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其从业人员还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与原因分析

1、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己有很长的历史,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

目前我国税收筹划还仅仅处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阶段。

近几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人数超过了任何一个税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范围涉及11个项目之多,于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应运而生。

随着税收筹划理念的引入,人们开始接受这种新的理念,开始考虑如何通过税收筹划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问题了。

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还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2、原因分析

(1)主观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目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个人收入之后,税收支出会减少个人辛苦得来的收入,在此基础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希望减少纳税支出,以达到增加个人生活储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

于是,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选择。

(2)客观原因。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具有纳税筹划的主观动因之后,其目的并非一定能实现,要使纳税筹划变为现实,还必须具备某些客观条件,包括税法、税制的完善程度及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性、有效性。

只有当税法规定不够严密或者存在“缺陷”时,纳税人才有可能利用这些“缺陷”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

这些客观条件包括:

①税法规定的差异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存在的诱惑性。

②税收政策导向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

一国税法在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总渗透着体现政府经济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通过倾斜的税收政策诱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政府目标意图。

③税收国际化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税法。

各国经济水平和税法规定的差异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在某些人的观念意识中往往和投机取巧联系在一起。

曾有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纳税筹划虽然没有违法,但筹划本身是不是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呢?

”所以这里有必要谈论一下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纳税人利益最大化

从纳税人方面看,纳税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

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

纳税筹划从底线意义上可避免纳税人缴纳“冤枉税”。

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全过程也是税法体系不断健全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

纳税筹划通过对税法的深入研究,至少可以不缴“冤枉税”。

2、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

纳税筹划人为了帮助纳税人节减更多的税收,总是随时随地、密切地注意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

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筹划人就会从追求纳税人的最大财务利益出发,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

从这方面来说,纳税筹划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

 3、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只有管理规范、规模较大的企业才配有专门的纳税筹划的专业人员。

通过专业人员的筹划,在企业运营的整个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税收的影响,可使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包括使纳税人税后利润最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的高低决定了资本的流向,而资本总是流向利润最大的行业、企业,所以资本的流动代表的是实物资产和劳动力流动,实际上代表着资源在全社会的流动配置。

资源向经营管理规范、规模大的企业流动,实现规模经济,可以达到全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利益。

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的特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十一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

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不能盲目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思路。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如下:

1、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

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

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2、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

根据国际通行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内所得纳税。

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居民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3、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个人技术转让与技术参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等。

这也成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突破口。

 

(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理

当存在不同的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选择其中税负最低的方案,都是为了取得最大的税后收益,在此基础上可以遵循以下原理:

1、根据筹划客体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根据筹划客体的不同可以将纳税筹划基本原理划分为税基筹划、税率筹划和税额筹划原理。

税基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来减轻税收负担甚至免除纳税义务的原理。

税基乃计税的基数,如果适用税率一定,税额大小与税基大小之间是一种正比关系,也就是说税基越小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所负有的纳税义务就越轻。

税率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减轻税收负担的原理。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虽然不能改变税法中明确规定的计税依据,但却可以通过选择课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类别或者税基分布调整其适用税率。

税额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过甚至解除纳税义务的原理。

它的运用通常与税收优惠中的减免税、退税相联系。

2、按照筹划效果的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按照筹划效果的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原理可以划分为绝对收益筹划原理和相对收益筹划原理两大类。

绝对收益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总额绝对减少从而取得绝对收益的原理。

绝对收益筹划原理又可以分为直接收益筹划原理和间接收益筹划原理。

其中,直接收益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直接减少纳税绝对额而取得收益。

间接收益筹划原理是指某一个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绝对额并未减少,但与之相关的另一个或一些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相对额减少。

相对收益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纳税总额并未减少,但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的纳税期实现,取得了递延纳税的时间价值,这也就是所谓的相对收益。

此种原理的应用主要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

三、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一)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

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2011年9月1日起,起征点为3500元)。

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是: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以下是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税率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

除数

1

不超过1500的部分

不超过1455的部分

3

0

2

超过1500到4500的部分

超过1455到4155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到9000的部分

超过4155到7755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到35000的部分

超过7755到27255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到55000的部分

超过27255到41255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到85000的部分

超过41255到57505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的部分

超过57505的部分

45

13505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所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工资、薪金的筹划方法及案例:

工资、薪金分摊法

工资薪金福利化

转化纳税项目

例1:

某公司经理一至十二月份平均每个月的工资收入为4000元,另外每季度末都发放季度奖金6000元,合计年税前收入72000元。

财务也是按照这一发放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后来,他学习了纳税筹划的相关知识,该经理向总经理提出现有的工资、薪金发放办法:

把全年的收入平均分摊到每个月发放对个人更有利,可以比较一下两种方案下的税后收入情况:

原方案:

应纳税额=(4000-3500)*3%*8+[(10000-3500)*20%-555]*4=3100

税后收入=72000-3100=68900

新方案:

应纳税额=[(6000*4/12+4000-3500)*10%-105]*12=1740

税后收入=72000-1740=70260

税收负担降低1360元,相应地税后收入增加1360元。

例2:

贾某是杭州某公司的业务骨干,每月从公司获取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由于在杭州没有自己的住房,因此,需要租房居住,每月付房租2000元。

其实,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原方案:

应纳税额=(8000-3500)*10%-105=345元

扣除房租后的税后可支配收入为:

8000-345-2000=5655元

新方案:

由公司提供住房,同时,工资收入调整为6000元,在这一方案下:

应纳税额=(6000-3500)*10%-105=145元

税后可支配收入为:

6000-145=5855元

每个月税后可支配收入增加200元,但公司的实际支出并没有增加,反而还因为降低了公司的工资总额。

例3:

2012年李某常参加某营业性歌舞厅的歌舞演出,每次一次性取得报酬为60000元。

计算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李某若非该歌舞厅职员,则:

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

应纳税额=48000*30-2000=12400(元)

2、若李某是该歌舞厅职员,则:

应纳税额=(60000-3500)*35%-5505=14270

由上可见,将李某的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每次可以省下1870元。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经营所得纳税筹划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纳税筹划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这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级数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税率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的部分

不超过14250的部分

3

0

2

超过15000-30000的部分

超过14250-27750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30000-60000的部分

超过27750-51750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100000的部分

超过51750-79750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的部分

超过79750的部分

35

14750

(四)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翻译、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筹划方法:

1、分项计算筹划法

2、支付次数筹划法

3、费用转移筹划法

4、转换纳税项目法

例:

某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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