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周庄金属交易所现货销售采购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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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周庄金属交易所现货销售采购交易管理办法

江阴周庄金属交易所现货销售(采购)竞价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主体

第三章交易申报与公告

第四章交易商品、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

第五章交易

第六章履约保证金和手续费

第七章货款结算

第八章商品交收

第九章票据管理

第十章违约、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章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现货销售(采购)竞价交易(以下简称现货竞价交易)行为,保护现货竞价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所业务管理需要,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交易管理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举行的各类现货竞价交易及相关活动,交易所、

交易会员、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约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章交易主体

第三条交易所的交易会员或者具有交易商资格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参加交易所举行的

现货竞价交易活动。

第四条交易会员是指经过交易所核准,获得交易所会员资格,有权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开设交易账号,进行所有交易模式及上市交易品种交易的企业或机构。

交易商是指经过交易所核准,获得交易商资格,有权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开设交易账号,进行仅限于现货竞价交易的非会员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现货竞价交易是指交易会员、交易商的卖方(买方)通过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发布商品卖出(买进)的价格申报,买方(卖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参加竞买(竞卖)并自主加价(减价),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报价最高(最低)的竞买(竞卖)者配对成交,达成现货竞价交易的电子合同,并通过交易所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六条参加交易所现货竞价交易的交易商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业或者拥有一定经营自主权的机构;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

(四)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经过交易所批准,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即可获得现货竞价交易的交易商资格,有权参加交易所组织的现货竞价交易。

第七条现货竞价交易的交易会员、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交易所举行的现货竞价交易;

(二)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与现货竞价交易相关的设施;享受交易、结算、交收、信息

广告宣传等服务;

(三)有权对其他交易商故意发布虚假信息、不守信誉、不守合同规定、扰乱现场交

易秩序、干扰正常交易的行为向交易所进行投诉;

(四)有权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建议或者进行投诉;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参与现货竞价交易的交易会员、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交易所关于现货竞价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循市场原则,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杜绝违规交易,恪守商业道德,维护广

大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保证所报送资料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完整,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交易所通过

并予以更新;

(四)保管好自身的交易账号和密码,并对账号和密码在使用中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

部责任;

(五)按交易所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六)爱护交易场所的设施,若有意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第三章交易申报与公告

第九条为保障现货竞价交易的有序进行,现货竞价交易实行申报制。

交易会员、交易商应该根据要求对拟上市交易的品种及相关事项自主向交易所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填写《现货竞价交易商品申报表》。

第十条《现货竞价交易商品申报表》的内容应包括:

交易商品的具体名称、品牌、

质量标准、交易数量、生产时间、交货时间、指定交收仓库或约定交收仓库、交收起始日、最后交收日、交易基准价或者交易基准价的确定办法、违约责任以及现货竞价交易必须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现货竞价交易的交易会员、交易商必须对其交易申报和《现货竞价交易商品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约束力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交易所应该对交易会员、交易商的交易申报进行审核,应于通过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组织现货竞价交易。

第十三条《现货竞价交易公告》发布后,申报竞价交易的交易会员、交易商不得再行变更所申报的交易事项和内容并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交易会员、交易商登陆交易系统参与竞价的,视同认可《现货竞价交易公告》中所公示的事项和要求。

第十五条公告发布后至竞价交易日之前的第三个交易日,为交易商品的看样期。

现货竞价交易卖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及其相关交收仓库必须保证买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在看样期的看样活动,而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故意阻扰买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实地看样。

第十六条根据交易需要,交易所有权要求卖方交易会员、交易商提供或展示交易商品的样品,卖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应该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买方交易会员、交易商有权根据公告的提示,自行到对应的指定交收仓库、约定交货仓库或交易所察看竞价交易商品货样。

第四章交易商品、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

第十八条现货竞价交易的品种包括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再生金属、化工产品、纺织原料以及交易所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商品。

第十九条参与竞价交易的商品既可以是即期现货,也可以是符合交货时间要求的生产商品。

第二十条现货竞价交易由现货销售(竞买)专场交易和现货采购(竞卖)专场交易两种交易方式构成。

第二十一条现货竞价交易分定期交易和不定期交易:

定期交易是指交易所在固定交易时间举行的现货竞价交易;不定期交易是指交易所除固定交易时间外举行的现货竞价交易。

现货竞价交易的具体举办时间,由交易所提前另行公告。

第五章交易

第二十二条参与现货竞价交易的交易会员、交易商在入市交易之前,必须认真阅读和认可交易所相关规则,充分了解交易所发布的公告内容和《现货竞价交易电子合同》的相关事项,掌握现货竞价交易系统的操作方法,认知并承担可能面临的交易风险。

第二十三条《现货竞价交易电子合同》是交易所根据交易会员、交易商现货竞价交易的自主申报并结合现货销售(采购)竞价交易的特性制订的、明确竞价交易相关要素的电子(书面)格式合同。

第二十四条《现货竞价交易电子合同》主要条款包括:

代码、商品名称、品牌、质量、规格型号、数量、交易基准价、指定交收仓库或约定交货仓库、履约保证金、交易手续费、最低加价(减价)幅度、最小交易数量等要素。

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交易品种的特性及交易的需要对《现货竞价交易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现货竞价交易系统由竞买专场交易系统和竞卖专场交易系统所构成。

第二十六条交易会员、交易商应该根据需要自行登陆“江阴周庄金属交易所网站()”下载交易客户端软件。

第二十七条交易软件使用流程如下:

(一)登陆交易系统:

通过场内交易用计算机或场外用互联网连接方式登陆江阴周庄

金属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系统,并选择“竞价”模式进行交易。

(二)选择交易合约,在规定时间内输入竞买(竞卖)交易指令;

(三)交易系统根据交易会员、交易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金额或注册《存货凭证》所

充抵的履约保证金金额计算其可交易的最大数量;

第二十八条现货竞价交易合约按照合约设定的最小交易数量进行交易;交易合约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申报价格为元/吨。

第二十九条现货竞价交易事项说明:

(一)现货竞价交易采用轮次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所根据不同品牌、不同种类、

不同交收地点的商品分批次进行交易;

(二)竞价交易分为价格申报和连续竞价两个阶段:

在价格申报阶段,买方(卖方)交易商必须选择有竞买(竞卖)意向的合约商品并在其交易基准价的基础上进行价格申报;申报价格必须大于等于(小于等于)交易基准价;只有在申报价格期间成功报价的交易会员、交易商才能获得参与连续竞价交易的资格。

交易基准价是由销售专场的卖方或者采购专场的买方根据自己的交易意愿及对交易商品价值的判断而确定的、交易对方据以进行价格申报的指导价格。

价格申报阶段结束后,大于等于(小于等于)交易基准价的买方(卖方)最高(低)申报价格作为连续竞价阶段的开市价;买方(卖方)最高(低)申报价格等于交易基准价的,以交易基准价作为连续竞价阶段的开市价。

在连续竞价阶段,买方(卖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可以在开市价基础上根据交易所设定的最低加(减)价幅度对所选合约商品进行向上(下)连续竞价。

电子交易系统不接受小于(大于)或等于当前最新价格的竞价申报。

连续竞价结束后,大于(小于)或等于交易基准价的最高(低)价格即为该合约商品的最终成交价。

(三)竞价交易的基准价格由交易所于现货竞价交易开始前录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

(四)最低加(减)价幅度是指该合约在系统内设定的单位最小上涨(下降)价格幅度,不同交易品种的最低加(减)价幅各自不同,应该按照具体规定执行;

(五)现货竞价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凡申报价格最高(最低)者由交易系统自动配对成交;

(六)现货竞价交易商品的成交价格为指定交收(交货)仓库的含税价格。

(七)现货竞价交易期间未成交的价格申报,可由交易所在全部轮次交易结束后再行

安排一次交易;对于现货竞价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价格申报,卖(买)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可继续向交易所申报再次组织现货竞价交易。

第三十条交易会员、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竞价成交即视为达成购销合

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章履约保证金和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交易会员、交易商参与现货竞价交易均应缴纳履约保证金。

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应该支付赔偿时,履约保证金即可转为违约金,用以支付违约赔偿。

如果没有发生违约行为,则履约保证金可以冲抵交收货款参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交易会员、交易商参与现货竞价交易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统一由交易所的指定结算银行施行监管。

第三十三条交易会员、交易商必须在竞价交易开市前将履约保证金划入交易所在指定结算银行的专用资金结算账户。

第三十四条交易会员、交易商与交易所签署《入市申请表》、《入市交易协议》等相关文件后即可获取现货竞价交易的账号和密码,并在交易期间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备、设施并享受相关的交易服务。

第三十五条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标准按照竞价合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交易会员、交易商可以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办理《存货凭证》的注册手续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有效担保,用以抵减履约保证金。

《存货凭证》抵减履约保证金的标准或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十七条交易所按实际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未成交时,不收取手续费。

交易所有权调整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标准。

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七章货款结算

第三十八条现货竞价交易货款结算是指根据现货竞价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会员和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收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九条现货竞价交易采取“代收代付,统一结算”制度,交易所交易系统内达成的《现货竞价交易电子合同》应当通过交易所结算部进行结算。

第四十条交易会员、交易商应在交易开市前按规定将履约保证金划入交易所在指定结算银行的专用资金结算账户,或者按照要求完成办理并提供有效地担保的必要手续,以保证商品交易、结算、交收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一条现货竞价交易成交后,交易系统将自动按照成交金额从买卖双方各自的资金总额内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并收取相应的交易手续费。

第四十二条现货竞价交易交收时,买方交易会员、交易商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对应的交收货款,参与交收结算。

第四十三条买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必须在最后交收日的下午三点之前,将应付的货款总额划至交易所在指定结算银行的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并注明交易会员、交易商的编号及资金用途。

同时,向交易所结算部提交银行转账凭证。

逾时,则按违约处理。

卖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必须在最后交收日的下午三点之前,向交易所结算部提交足额有效的《存货凭证》及其附随单据。

逾时,则按违约处理。

最后交收日的具体日期根据交易会员、交易商的交易申报而确定,并由交易所在《现货竞价交易公告》中予以公告。

最后交收日的截止办理时间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第四十四条交易所有权依照规定对上列行为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之前向买方签发《货款收讫单》、《提货通知单》并移交经卖方背书转移所有权的《存货凭证》及相关附随单证。

同时,先行划付80%的货款至卖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在交易所的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剩余20%的货款将在卖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完成实物交付手续及发票开具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内一次性划付。

卖方交付的商品属于通用类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按规定提交有效担保手续的,经交易所核准,可以一次性结清并划转全额货款。

第四十五条在约定交收仓库进行商品交收的,交易所将在不迟于收齐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足额的《存货凭证》及相关附随单证后的次日下午三点之前,向买方签发《货款收讫单》、《提货通知单》并移交经卖方背书转移所有权的《存货凭证》及相关附随单证。

同时,应将总额80%的交收货款划付至卖方在交易所的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并暂行冻结。

买方同意不予冻结并自行承担风险的除外。

买方没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交收商品的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卖方也按要求开具了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并结清最后交收日之前的仓储及相关费用的,交易所应于下一个交易日的下午三点之前,将余下20%的交收货款划至卖方在交易所的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并解除卖方被冻结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商品交收过程中,如果实际交付商品的数量与交易系统成交结果的差额超出交易所关于溢短和磅差的规定范围,卖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应该补足差额或者征得买方交易会员、交易商的认可,由结算部按照实际交货数量对货款和手续费进行结算。

第八章商品交收

第四十七条现货竞价交易成交后,交易所应该根据结算及成交配对结果,向交易会员、交易商发送结算清单及《商品交收通知书》。

交易双方必须根据交收管理规定及所达成的合同要求在交收期内履行交收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八条现货竞价交易交收是指最后交收日到期时,交易双方根据规定的程序,并按照《现货竞价交易商品申报表》及《现货竞价交易电子合同》的要求对载明商品的所有权进行转移并结清货款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交收期是指自交收起始日至最后交收日之间的时间。

第五十条现货竞价交易的商品可以在指定交收仓库、约定交收仓库存储和交收。

第五十一条指定交收仓库是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满足现货竞价交易合约履行的需要而提供商品仓储服务和交收管理的仓储场所。

指定交收仓库由交易所统一遴选并进行业务监管。

第五十二条约定交收仓库是经交易所认可的,为满足现货竞价交易合约履行的需要而由交易双方指定的提供商品仓储服务和交收管理的仓储场所。

凡符合仓储行业规范要求的厂库或者第三方仓储企业,均可被确定为约定交收仓库。

约定交收仓库的仓储管理及交收业务应该参照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的管理办法进行。

第五十三条交收商品存放于约定交收仓库的,卖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应在《现货竞价交易商品申报表》及《现货竞价交易电子合同》规定的交收起始日,向交易所交付交收商品的《存货凭证》和相关凭证。

约定交收仓库应该对于自己开具的《存货凭证》及相关单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十四条交收商品存放于指定交收仓库的,卖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应根据交易所《商品入库通知单》规定的入库期限向仓库发货;按规定时间向交易所交付交收商品的《存货凭证》和相关单证,并在交收期内办理交收手续。

第五十五条卖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必须按照《现货竞价交易商品申报表》和《现货竞价交易电子合同》的具体要求交付商品,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书》。

对于进口货物,还需要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惯例提供《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第五十六条买方交易会员、交易商缴纳全部货款并结清应付费用后,交易所应向其开具《货款收讫单》和《提货通知单》。

买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必须持凭《货款收讫单》、《提货通知单》和《存货凭证》才能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

第五十七条买方交易会员、交易商提货时,仓库应在对其持有的《货款收讫单》、《提货通知单》和《存货凭证》审核无误后才予以发货。

买方交易商可以自行提货或委托仓库代为发运。

第五十八条交收商品存放于指定交收仓库的,若买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存在异议的,需在最后交收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交易所提出异议,并可提请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存有异议的商品进行质量鉴定,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对交收商品的异议申请。

若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足以影响买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意外情况者除外。

买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必须在上述意外情况消除后的三个交易日内提出异议和提请质量鉴定。

否则,交易所不再受理异议申请。

逾期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交收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十九条交收商品存放于约定交收仓库的,交易双方若对在约定交收仓库进行交收的商品数量和质量发生纠纷,应自行协商解决。

根据需要,交易所可以协助解决。

第六十条仓库正常收费项目和费用计收方法如下:

(一)仓库正常收费项目包括:

进库费、出库费、装卸费、打包费、分拣(整理)费、

过户费、代办费、加急费、需特殊处理的劳务作业费以及经交易所核定的其他费用。

以上费用由仓库按实际发生项目结算和收取。

(二)仓储费按日收取。

最后交收日到期后,继续存放于原仓库的,最后交收日(包

括最后交收日)前的仓储费用由卖方交易会员、交易商承担;最后交收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交易会员、交易商承担。

(三)指定交收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九章票据管理

第六十一条在现货竞价交易过程中,交易所采用代收代付的方式,并根据货、款、票流向一致的原则组织交易会员、交易商票据的开具、收取与传递工作。

第六十二条卖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应该根据实际交收商品的成交金额向交易所全额开具或提交增值税发票,再由交易所负责向买方交易商全额开具或转交增值税发票。

第六十三条现货竞价交易结束后,卖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必须在交易所《商品交收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开具或提交增值税发票。

逾期,则按违约处理。

第六十四条卖方交易会员、交易商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应按合同成交的订货价格与升贴水的总额即实收货款金额开具。

第六十五条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必须规范、准确和有效。

(一)增值税发票开具单位及其所盖公章的名称应与卖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名称(即

销货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卖方交易会员、交易商提交的增值税发票中的销货单位名称必须与货款转出银行凭据中的收款单位名称、《存货凭证》中的存货单位名称或委托代销函中的委托单位名称三者保持一致。

(二)增值税发票中的购货单位名称、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事项与交收商品《提

货通知单》中的提货单位(买方)名称、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事项必须一致;增值税发票中的购货单位名称及金额与银行凭据中的付款单位名称及金额必须一致。

第六十六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交易所有权拒收。

第六十七条卖方交易会员、交易商不按规定要求开具、迟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为确保开票工作按期进行,买方交易会员、交易商须在办理交收手续的当日向交易所提交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确认资料。

交易所自收到开票资料后应及时开具或转交增值税发票。

第六十九条买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开具购货增值税发票必须提交的资料:

(一)购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十条交收商品的仓储费、质检费及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结算及票据的开具,由当事方自行处理。

根据交易所规定,应该由交易所负责结算和开具票据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交易所向交易会员、交易商收取交易交收手续费后,应于次月的第五个交易日之前开具服务业发票。

第七十二条买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委托交易所代办交收商品运输手续的,应该向交易所支付代办运输手续费。

交易所收取代办运输手续费后应该按规定开具服务业发票。

交收商品因运输而产生的运杂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可以由交易所代收后转付给承运人、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也可以由交易会员、交易商直接向承运人、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缴纳。

承运人、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可以直接给交易会员、交易商开具发票,也可由交易所代为交付。

第七十三条凡是能够或者应该当即开具并交付发票的,必须当即办理。

买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在接到交易所已开好发票的通知后,应该自行到交易所签收领取发票。

第七十四条发票开出后,交易会员、交易商无法到交易所领取的,交易所将在二个交易日内以邮寄的方式进行交付。

买方交易会员、交易商在收到发票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如发现发票有误,须在收到发票之日起二个工交易内退回给交易所进行更换。

“交付”和“退回”的日期以邮戳为准。

第七十五条由于交易会员、交易商的过错,导致发票的功能受限或者无效的,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十六条交易所开票业务应当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违约、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七条违约行为是指交易会员、交易商在现货竞价交易的申报、公告和交易交收过程中,没有按照《现货竞价交易商品申报表》、《现货竞价交易电子合同》以及交易所关于交易、结算、交收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致使现货竞价交易的交易、交收行为无法正常进行,并给对方交易会员、交易商以及其他交易交收活动的参与方所享有的合同权益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构成违约:

(一)因为交易会员、交易商的过错行为导致其交易申报和《现货竞价交易商品申报

表》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能进行现货竞价交易,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易所、对方交易会员和交易商损失的;

(二)卖方交易会员、交易商未按规定交付符合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商品及相关单据;

(三)买方交易会员、交易商未按规定缴纳货款及相关费用;

(四)卖方交易会员、交易商未按规定开具和提交增值税发票;

(五)交易所确认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七十九条交易会员、交易商的行为构成违约的,应该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部分金额20%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违规行为是指交易会员、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约定交收仓库、指定质检机构在现货销售(采购)竞价交易的申报、公告、交易、仓储服务、商品交收及质量检验过程中,实施了违反交易所关于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交收、仓储及质量检验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影响了交易所正常的管理秩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易所、其他交易会员、交易商合法权益的损害、应该予以处罚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构成违规:

(一)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擅自发布虚假信息,影响正常交易的;

(二)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交易,获取不当利益的;

(三)采取集中资金或者控制货源、统一指令、联手买卖行为,操纵市场价格的;

(四)通过交易管理系统非法窃取其他交易会员、交易商的交易信息或破坏交易管理系统的;

(五)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蓄意串通,恶意干扰商品交易、交收正常进行的;

(六)不尽职责,影响商品存储、交易、交收的正常进行,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假借现货电子交易之名从事非法活动的;

(八)擅自利用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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