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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建筑业监理制度的现状2

2.我国的监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4

2.1监理市场的行为不规范4

2.2监理队伍的素质不高5

2.3建筑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不到位且责任无法落实5

2.4市场供求关系失衡且市场竞争不规范5

2.5监理收费偏低使监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6

2.6监理费的收取问题6

3.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监理机制对策7

3.1强化监理委托程序并促进监理市场规范7

3.2加强建立资质管理以保持建立市场良好秩序7

3.3加强建立队伍的建设力度并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8

3.4落实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制并且认真的解决监理工作不到位的责任9

3.5改革监理的收费方法并使监理服务优质优价9

3.6完善监理取费办法9

结论10

参考文献10

1.我国建筑业监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建筑业监理制度经历了初步推行、稳步发展和最终推行这三个阶段之后取得了很明显的效果,逐渐形成了健康发展的大好形势,其主要表现这两个方面:

1、优化了建筑业监理企业的结构。

我国推行建筑业监理制度这么多年以来,建筑监理制度已经逐渐的形成了很完善的法律体系,这就使得监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这就给了监理人员极其监管企业一个合法的地位,不再是可有可无处在边缘的角色了,而是拥有了强制性监理,成为了建筑工程建设当中的五个参建主体单位中的一个。

与此同时实施了建筑建设监理制度,并且组建起了一支能够为投资者提供管理服务的监理队伍,这打破了在以前建筑工程建立一个指挥部,临时聘用或者组织几个管理人员来自建、自筹、自管的独立管理情况,这初步的实现了建筑工程监理和国际接轨,逐渐的实现了建筑工程的监理制度。

而建筑工程监理企业也在行业政策和市场机制引导下,在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当中逐渐的组建起专业监理企业和综合监理企业向结合、各类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按着建筑工程的内容来分,建设起能够担当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机制的综合监理企业以及能担当专一专业监理机制的监理相结合的结构。

按着建筑监理工作来分,建立起能够担当全过程建筑监理的监理企业、能担当建筑工程监理任务的监理企业和只提供监理劳务的监理企业相结合的结构。

这样不但能够使建筑单位的需求得到满足,而且也能够使各类型的监理企业适得其所,都能够拥有很好的发展和生存空间,使得监理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队伍不断壮大。

2、规范了在建筑建设中参与方的行为。

在建筑建设工程监理机制实行之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人员的关系界定不是很清晰。

在部分的建筑单位中认为监理人员就是自己单位的雇佣人员,最总要的就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着想,按着本单位的要求来办事。

所以监理人员受到建筑单位的约束,不能真正的按照正常的程序来行使正当的监理权利。

所以,实行建筑工程监理机制,逐步的规范了我国的建筑监理市场,进而明确了监理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监理和业主之间通过建筑工程监理和同建立起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双方之间都要在约定的之间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可以依法要求解除监理合同和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但是不能影响和干预监理人员的正当工作,不能随意改变监理人员的正确指令。

监理人员受到业主的委托,对建筑工程项目惊醒管理和监督,要对业主负责。

监理人员的所有监理行为有要以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作为依据,以监管人员自己的名字独立进行,在承包商和业主相互间要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综上所述,未来50年,中国城市化率将提高到76%以上,城市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将达到95%以上。

都市圈、城市群、城市带和中心城市的发展预示了中国城市化进程的高速起飞,也预示了建筑业更广阔的市场即将到来。

2.我国的监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监理制度在落实的过程中虽然也取得了很多显著的效果,但是在建筑工程专业化、社会化进程的发展,建设建立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也是越来越明显。

2.1监理市场的行为不规范

在建立业务的包揽方式上,有着挂靠监理证照和监理业务的情况,存在着系统内搞同体和业主私招乱雇的情况,使得建设监理的意义在很多的建设项目中没能真正的发挥出作用。

有的监理单位还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而且这些监理单位还处在副业状态,不用独立核算,也不用自负盈亏;

有的是打着监理企业的幌子,在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的组建人员,而没有监理任务时,临时的人员就会转移或者解散,这严重的影响着监理人员的积极性、责任心和事业心。

2.2监理队伍的素质不高

建立队伍的总体素质不高主要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和经济管理知识,缺乏能够全方位控制的能力。

在一些建立单位当中因为人才的不齐全,大多数只能采用技术手段来进行质量的检查,却不能运用合同手段和经济手段来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而这样的情况就不能很好的发挥监理作用。

因为控制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的相对薄弱,只可以在进行现场质量监督工作,这就是我国的监理机制和发达国家监理机制的主要差别。

此外,因为监理是新兴的行业,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很紧缺,有些监理人员是从其他的部门转行,有些还是退休兼职,学历悬殊,而且文化水平不高的占大多数,比如基坑支护、脚手架搭设、起重吊装等专项施工方案不清楚,不能有效的发现在安全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

2.3建筑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不到位且责任无法落实

有些监理工程师身兼多个项目的总监。

有的工程师只是挂着监理人员的名字,只见名字,却看不到人。

有的监理单位没有落实或规定各级的监理人员责任,也没有确定建筑工程监理的程序和内容,使得一些监理人员应该检查时也没有检查,应该在旁站监理时没有旁站,甚至没有问工程合格与否就签字。

而上诉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的程度上也说明了我国制定的监理法律体系还不是很严密,也说明相应的监理力度不是很有力。

2.4市场供求关系失衡且市场竞争不规范

因为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使得市场的竞争更加的激烈,而建筑方认为自己的目标和任务是用最少的钱去做最有意义的事情,一般不去关心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因素。

在利益面前,一些大的建筑企业甚至和一些小型的资格不足的施工单位通过金钱交换形式来出售自己企业的材料,让级别低、资格低的小企业去用他们大企业的身份去投标。

这样不规范、不择手段甚至是已经违法的行为,长此以往,必然使建筑在施工时的效率低下且发展滞后,这也冲击了正常的建筑安全监理行为,使施工安全管理中的腐败行为增长。

2.5监理收费偏低使监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当前的监理市场竞争逐渐激烈,一些监理单位之间相互压价,很多的建设单位不是考察人员的素质和监理单位的资格,而是用最低的监理收费来作为衡量标准,使得监理企业在承包工程项目时的监理费低于国家正常收费,导致监理机构的机构不健全,没有完善和监理工程监理的程序和内容,投入的人员少,监理人员配备不全,专业不配套。

不能指导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理机构。

2.6监理费的收取问题

目前监理收费也是影响工程监理工作良好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国监理企业监理收费的真实收入严重低于国家标准。

一方面有些业主把监理费支出当作是一项经济负担,所以把监理费一压再压,导致监理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另一方面同行自相减价。

有些监理公司因为成木小、费用少而在承接监理项目时自行压低监理费而用低价优势承揽工程。

再者,目前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价部门对于监理费的收取还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而是任其竞相压价。

3.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监理机制对策

3.1强化监理委托程序并促进监理市场规范

严格规范各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在业主选用监理单位时应该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邀请招标或者是公开招标,直接委托要按照规定来办理委托的手续,选择符合要求的单位来监理,不能使用内部的监理单位来进行自我监理,以及监理、施工是同一行政单位的同体监理。

业主应该和中标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相互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备案制度,对建筑工程监理应该招标却没有招标的工程,对转包和挂靠的工程,一旦查明,不予验收。

因为国家当前还没有一个完全规范化的监理法则,并且监理招标和监理市场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国家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的制定并且颁布相关的法律,让监理招标能够真正的进入到规范化的轨道中。

3.2加强建立资质管理以保持建立市场良好秩序

目前的监理单位资质上所要解决的最主要的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独立核算,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禁止在一个经营实体中和同一行政管理直接或者间接管理范围之内施工、设计、监理作业。

避免同体监理的最根本措施是把监理单位从母体当中分离开来,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其中包括一些施工单位、设计科研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设立监理单位,也应该和母体单位脱离。

总之,监理单位必须改组成为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有这样,才可以形成监理行业。

所以,在此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尽快的颁布和修订监理单位的法规,将国有的监理单位的改革工作加入到改革计划当中,让国有监理单位能真正的成为职责明确、产权清晰、管理科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政企分开的市场主体。

3.3加强建立队伍的建设力度并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

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人员要具备高素质和高技能。

如果不这样,那么实行建设监理就没有什么作用。

要提高和保证监理队伍的素质,一要政府管理部门能够在审批将要成立的整顿监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时严格的把关,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建制上不独立和固定人员少于一半以上的,不应该批准让其成为监理单位。

二要监理单位要注意自己的人员培训工作和人员配备。

而作为监理单位,不但要有工程质量控制能力,并且应该有设计监理的能力和工程项目的咨询能力,来适应在项目全过程汇总咨询和监理的需要。

而作为监理单位,不但应该具备工程质量的掌控能力,也应该具备投资和进度的控制能力;

不但能使用相应的技术手段,而且还能够熟练的利用经济的控制手段、法规控制手段和合同控制手段,来适应全过程的监理的需要。

所以,监理单位不仅要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还应该培训和配备合同管理和经济管理的人才。

在此应该提出的是,在当前的国际上所通用的监理投标书和工程的合同条件,事实上是根据市场的经济运行来制定的,所制定的条款严谨并且周密,应该认真的学习它、研究它和掌握它,来提高我国的监理能力。

三要提高监理企业的地位,这可以通过改变现有的监理取费方式来实现。

因为我国的监理工作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还是比较迟,成熟度和规范度远远不够,在我国当前仍然是公有制主体的背景之下,监理公司可以向业主直接的收取监管费用机制导致了监理企业没能真正的独立且全方位的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因。

假如将付款方式改为第三方时可以先和业主收取监理费,由其按照合同所规定的的将之交付给监理企业,而监理企业则避免了和业主进行直接的经济联系,进而能够使监理企业的地位很有效的提高,这就可以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责任。

3.4落实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制并且认真的解决监理工作不到位的责任

首先应该解决的是总监只挂名不见人的问题,对于总监理工程师在同时在几个工程小牧中兼任职务的情况,应该严格的在委托监理之前解决好承接的责任问题,与此同时还应该杜绝建筑工程项目中把设计、业主、行政管理人员、实际工作空挂成为监管人员,但是在实际的监理工作当中却并没有能真正到位的情况。

大力加强招投之后的后续管理,对监理工程师实行直接委托之后的押证机制,建立监理工程师的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并发放监管管理手册,使监理工程师定位定岗。

再者是要建立起各级的岗位责任制度。

项目监理工程师、监管人员以及专业监理工程师都应该建立起责任制度和与之相应的奖罚和考核制度,用来杜绝在监理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和敷衍了事。

此外,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认证,监理机构和监督工程质量的工作,并严格的审核工程质量等级。

3.5改革监理的收费方法并使监理服务优质优价

现在我国实行的监理收费办法还是在很久以前制定的。

而当时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还处在试点时期。

为了能够推动监理工作的发展,收费的标准只是很低水平的。

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了很多,现在的监理收费的方法和标准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需要了。

较低的收费,不利于吸引和留住素质比较高的人才,这对监理单位的发展很不利,对监理工作水平的提高也很不利。

当前的一些监理单位很难从母体中离开,很大的原因在于收入不高。

所以,在适当的提高监理价格时是完全有必要的。

而建筑工程监理是一种高质量的服务,当监理价格太低时监理单位就难以派出很高素质的监理人员,难以将业主的利益摆放在第一位或是无法真正的保证监理人员的素质和数量,这也就无法提供很优质的服务,低价质差或者优质优价这就是市场的一个法则。

3.6完善监理取费办法

新的取费办法就是将原来的按建设造价百分比取费变成按不同档次设定取费基数和难度系数以及高度系数相乘的办法取费。

新取费办法的执行使得取费过低的局面有了一定的转变,然而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效果并不明显。

比如新的取费办法本身对按标准取费留有漏洞,规定非国家投资项目可自行协商,但是并没有规定底限,这就给盲目压价留了一定的空缺。

还有费率报价方式在新标准中已不再采用,但是许多监理招标文件中仍规定这样报。

这很明显的违规,但因为招标单位处于优势地位,致使投标单位无法阻止,只能由监督部门干预。

但监督部门或是不管或是不懂,实质上促使违规行为的发生。

因此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取费标准以及办法能真正贯彻实行,现今主管机关的支持与监管是必不可少的。

结论

本文通过对建筑行业中监理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探讨,对我国当前的监理制度进行了分析,建设监理制度从试点到实施再到巩固的各个阶段,在这过程中没能认识到监理服务中监理的地位,没能认识到对业主的服务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以及建筑工程方面的问题进行阐明。

同时,为了进一步的分析监理机制存在的缺陷和监理从业人员以及监理企业对监理制度的认识不够,因此为了能够真正的认识并且解决还存在的问题,于是提出了完善监理机制加强规范化的管理,并且规范监理企业的行为和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逐步建立起监理机构,建立起适应市场的专业性和全方面的监理机构,有效的防止监理制度的各种问题,使监理机制在建筑工程中发挥高效、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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