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边检海港标准化服务手册天津市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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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上述情况,代理应向相关边检站执勤队申报具体情况后,临时更改相关网上报检信息进行申报,如:

证件种类先按普通护照或海员证申报;

偕行人在其证件号码后增加一个识别码如“X”申报;

码头泊位申报本站其他可网上报检的码头。

1.2.2网上报检确认

1、代理人员通过天津电子口岸平台将有关电子文档传至边检站执勤队后,应与辖区边检站执勤队进行电话确认。

代理公司对边检机关已回复预检成功的,应在船舶抵港后及时登轮,将网上报检资料与船舶、船员情况进行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并到辖区边检站执勤队或指定地点办理正式检查手续。

预检未通过的,根据边检机关的要求重新发送相关单据,办理边防检查手续。

2、已办妥网上报检手续的船舶,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在船舶靠泊后4小时内办理正式检查手续的,应及时向边检站报告。

船舶实际靠泊泊位与网上预报泊位不符的,应及时通报原预报泊位所在边检站和船舶实际靠泊辖区的边检站,并到船舶靠泊的边检站执勤队或指定地点办理检查手续。

3、办妥入境预检手续的船舶,代理人员根据边检机关反馈的预检结果通知船方及港方是否可以进行装卸作业,如未接到反馈通知,应及时与边检站证检岗位执勤民警联系确认预检结果。

代理人员登轮将网上报检单据与船舶、船员等实际情况进行核对无误后,应立即持有关单证及船员出入境证件前往边检站执勤队指定地点办理正式检查手续。

未办妥入境预检手续的,船舶抵达后,除口岸查验单位办理进口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本船舶代理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如果预检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边检机关将按规定对代理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入境(港)船舶正检程序

1.3.1外国籍船舶入境(港)正检手续办理

1、核对预报申报资料。

船舶抵达口岸后,代理人员应登轮将《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等报检单据与船舶实际情况、船员、旅客证件进行核对,发现错误的,必须立即更正,并尽快携带相关单证和证件到所在辖区边检站执勤队或指定地点办理入境正式检查手续。

2、提交单据。

办理入境(港)正式检查手续时,代理人员应提交《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可免除)、《船员物品申报单》等材料和出入境证件,入港船舶还应提交“边封”;

如有外国籍(含港澳台)船员需登陆的(海员证免签、持有效港澳通行证、有效台通证的除外),还应提交临时入境许可申请;

如所提交资料不齐,代理人员应按照执勤队民警在《回执单》上填写的项目和要求,补齐资料后再办理。

《总申报单》、《船员名单》、《船员物品申报单》等申报材料必须加盖船章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一般情况下,申报单据不能随意涂改,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更改的,代理人员应在更改处加盖船章。

3、手续办理。

边检站执勤队民警对于代理人员提交的各类单据和船员出入境证件审核无误后,按照内部操作规范要求办理船舶正式检查手续、签发《临时入境许可(船员)》、加盖验讫章。

入境船舶靠泊后至办妥入境正检手续前,边检站执勤队民警将按规定控制人员上下船并登轮实施核查。

预检通过的入境船舶,靠泊后可以进行装卸作业,允许测量水尺以及和装卸货有关的其他作业人员上船,船员可在船边作业,但不得离开码头。

未办妥预检手续的入境船舶,办理正检手续期间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船舶办妥入境正式检查手续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员可凭出入境证件及《临时入境许可(船员)》登陆。

入港船舶抵达口岸后即可装卸作业、上下作业人员,但边检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边检站执勤队民警在船舶靠泊后即登轮实施核查。

1.3.2外国籍船舶出境(港)正检手续办理

代理人员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向边检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出境(港)手续,原则上,办理手续时间不得早于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

1、提交单据。

为提高工作效率,在办理出境(港)正检手续前,代理人员可通过网上报检系统将办理出境(港)正检的申报资料发送至指定边检站,以便边检站执勤队民警提前着手办理船舶出境(港)手续事宜。

办理出境(港)正式检查手续时,代理人员应提交《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可免除)、《船员物品申报单》(出港免除)等材料和出入境证件。

全外派船舶出境还要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出境自查报告表》。

2、手续办理。

边检站执勤队民警对于代理人员提交的各类单据和船员出入境证件审核无误后,按照内部操作规范要求办理船舶正式检查手续、加盖验讫章。

3、关于加盖出境验讫章和实施人证对照。

(1)如系本港登船船员,边检站执勤队证检岗位民警在办理船员登船手续时实施人证对照,办理船舶出境手续时在其登船时申报的有效出入境证件上加盖验讫章。

(2)如系上港登船船员,边检站执勤队证检岗位民警将在办理船舶出境手续时实施人证对照并加盖验讫章,如果船员人数较多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船方或其代理人员向站勤务指挥室提出书面申请,可提前登轮进行人证对照并加盖验讫章。

(3)外国籍船员随其服务船舶入境时,办妥签证并加盖员工入境验讫章的,出境时边检站执勤队需在其出入境证件上加盖员工出境验讫章。

(4)旅客随船舶出境的,边检站执勤队需查验其有效出入境证件、签证、签注,按规定为其加盖旅客出境验讫章。

4、推迟动态。

对于船舶因恶劣天气等各种原因导致开航动态更改频繁的,实际开航时间未超过办结手续4小时的,在征得边检机关同意后,可免予重新办理出境(港)手续。

对于超过4小时、或者遇有船员变动、目的港变化等情况的,应重新办理船舶出境(港)手续。

对于船员无变化的,只需重新申报《总申报单》。

若重新办理出境手续的正检时间与前一次办理正检时间不是同一天的,船员已加盖出境验讫章的,代理人员应携带该人出入境证件到边检站执勤队办理验讫章注销重盖手续。

船舶办理出境正检手续至出境前,代理人员需提示船方应禁止人员上下并确保所有船员返船,边检站执勤队民警按规定控制人员上下船并登轮实施核查。

对于外国籍船舶反复推迟动态的,代理人员应主动联系边检站执勤队,并通知船方必须经送船民警送船后方可离岸。

对于因大雾、大风等天气原因推迟动态的,如果送船民警已经送船完毕,船梯升起,期间无人上下,送船民警不再送船。

1.3.3中国籍船舶入(出)境正检手续办理

1、办理时限。

船舶抵达口岸后,代理人员应登轮将《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可免除)等报检单据与船舶实际情况、船员、旅客证件进行核对,发现错误的,必须立即更正,并尽快携带相关单证和证件到所在辖区边检站执勤队或指定地点办理入境正式检查手续。

代理人员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向边检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出境手续,原则上,办理手续时间不得早于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

为提高工作效率,在办理出境正检手续前,代理人员可通过网上报检系统将办理出境正检的申报资料发送至指定边检站,以便边检站执勤队民警提前着手办理船舶出境手续事宜。

办理入(出)境正式检查手续时,代理人员应提交《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可免除)、《船员物品申报单》等材料和出入境证件,出境船舶还应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出境自查报告表》;

如所提交资料不齐全,代理人员应按照执勤队民警在《回执单》上填写的项目和要求,补齐资料后再办理。

《总申报单》、《船员名单》、《船员物品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出境自查报告表》等申报材料必须加盖船章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4、关于加盖验讫章和实施人证对照。

(1)中国籍船员在本港离船的,或中国籍船舶在本港转为内贸的,边检站执勤队证检岗位民警在办理手续时实施人证对照并加盖验讫章。

(2)中国籍船员在服务船舶上首次出境时,办理船舶出境手续时边检站执勤队证检岗位民警实施人证对照并加盖验讫章。

(3)旅客随船舶入(出)境的,边检站执勤队查验其有效出入境证件、签证、签注,按规定为其加盖旅客入(出)境验讫章。

5、推迟动态。

对于船舶推迟动态的情形和处理原则参照1.3.2(外国籍船舶出境(港)正检手续办理)中“推迟动态”所列具体情形和处理原则执行。

1.4各类单据填写要求

1、《总申报单》可采用海事局制式、代理网上报检系统制式或代理自行设计格式,要求涵盖边检机关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原则上要求采取机打格式。

“备注”栏应注明船舶公司和是否载有枪支弹药,未载有的,注明“无枪支、无弹药”,载有枪支弹药的,应列明枪支、弹药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如《总申报单》中无船舶MMSI号填写项,还应在该栏目内注明船舶MMSI号。

总申报单右上角的“□抵港(ARR.)□离港(DEP.)”用“√”标明抵离港。

船舶“抵/离港日期及时间”填写船舶进/出港动态的日期及时间,允许手写,但应保证字迹清晰无涂改,且与船舶的实际动态相一致,格式可按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或2011.5.1821:

30形式书写,确保清楚明确。

“抵达/驶离口岸”、“航次摘要”等涉及天津港应写明具体的边检站辖区名称,按“天津+边检站简称”格式书写,即:

“天津天津”、“天津塘沽”、“天津东港”、“天津南疆”、“天津东疆”。

“驶来港/目的港”应写明港口和国家,此项目应提供中文名称,港口名称无固定翻译的可使用英文,国家名称必须使用中文。

若目的港未具体确定,填写内容应与海事部门开具的船舶《离港证》上“目的港”栏目内填写内容一致。

“航次摘要”按“驶来港/目的港”的填写要求,按“上一港——本港”格式填写如“韩国仁川——天津南疆”,如入境时下一港已确定,填写上亦可,如下港未确定,也可填写为“上一港——本港——未定”。

“货物摘要”应使用中文注明货物种类及数量,同时须注明船舶的空舱和空箱数量,载有空集装箱的,注明“有*个空集装箱”;

未载有的,注明“无空集装箱”。

化工、油轮等船舶的密封船舱无论是否有货均不认定为空舱。

其他项目依船舶实际情况填写。

对于《总申报单》中不确定的项目(如:

“船员数量”、“停靠泊位”、“登记证书号码及有效期”等)可以手填,但应保证字迹清晰。

(2)《船员名单》包括船舶名称、船舶国籍、IMO编号等船舶信息,具体名单中包含姓名、性别、职务、国籍、出生日期和地点、证件种类及号码等项目。

船员名单信息应与船员出入境证件资料页信息一致。

因姓名、证件号码中含有特殊字符无法机打的,可手工按照证件资料信息在纸质《船员名单》中进行标注,只进行标注不涂改的,不需加盖船章。

(3)《旅客名单》填写要求同《船员名单》。

(4)《船员物品申报单》包括船舶名称、船舶国籍、IMO编号等船舶信息,具体申报单中包含姓名(中间名可采用缩写形式)、职务、禁止或限制物品、船员签字等项目。

船员签字、船长签字、船章必须为原件,不可为复印件。

(5)船员临时入境许可申请,若只是部分船员申请临时入境许可的必须标明申请临时入境许可船员在《船员名单》中的序号或在《船员名单》上相应船员的序号上挑勾。

若为台湾船员申请登陆的,还应在“船员登陆申请”上注明台湾船员的“身份证号”、“永久住址”。

《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临时入境许可申请不符合规定格式、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与船舶、船员实际信息有出入的,代理人员应按照执勤队民警填写的《回执单》上的具体要求重新提交单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1.5船员登船

1、提交资料

(1)办理外国籍及港澳台船员登船手续时,提交《登离船申请》、登船船员出入境证件。

(2)办理中国籍船员登外国籍及港澳台船舶手续时,提交《登离船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2、手续办理

代理人员应按规定将登船船员带至边检站执勤队或指定地点办理登船手续,边检站执勤队民警按规定对其实施人证对照、证件查验和材料审核无误后准予其登船。

船员随服务船舶出境时,按规定为其在办理登船手续的出入境证件上加盖出境验讫章。

如外国籍登船船员申请临时入境许可的,代理人员需提交船方出具的临时入境许可申请,边检站执勤队民警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为其签发。

1.6船员离船

(1)办理外国籍船员离船且从天津口岸出境手续时,提交《登离船申请》、离船船员出入境证件和临时入境许可。

(2)办理外国籍船员离船且从天津以外口岸出境手续时,提交《登离船申请》、离船船员出入境证件和停留证件。

(3)办理与我国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船员(乌克兰、波兰)离船手续时,提交《登离船申请》、离船船员出入境证件。

(4)办理中国籍船员离船手续时,提交《登离船申请》、离船船员有效出入境证件。

(5)办理港澳台船员离船手续时,持有效通行证的,提交《登离船申请》、离船船员出入境证件;

港澳台船员未持有效通行证,原则上不允许从本港离船入境;

因急病等人道主义原因确需离船入境的,应到出入境管理机关补办相应证件后为其办理离船入境手续。

代理人员应按规定将离船船员带至边检站执勤队或指定地点办理离船手续。

边检站执勤队民警按规定对其实施人证对照、证件查验和材料审核无误后,加盖员工入境验讫章(港澳船员除外)准予其离船。

如遇大批量船员更换或有特殊情况船员不能到边检站执勤队现场办理离船手续的,船方或其代理提出申请,边检站执勤队可派员登轮办理船员登离船手续。

第二部分海港各类证件申请与办理

2.1海港边检许可类证件

1、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籍、港澳台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中国船舶与外国籍、港澳台船舶或者外国籍、港澳台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所有上下和搭靠进出天津口岸外国籍、港澳台船舶作业的人员和船舶必须持有边检机关签发的有效《登轮许可证》和《搭靠外轮许可证》;

除船舶外的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搭靠进出天津口岸外国籍、港澳台船舶作业的必须向边检机关进行申请和报备;

外国籍(与我国有《海员证》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除外)和台湾籍船员离开服务船舶登陆的,必须持有边检机关签发的有效《临时入境许可(船员)》和《台湾船员登陆证》;

随国际航行船舶至我国内其他港口或出境执行任务的(船员家属除外),需向边检机关申请办理《随船工作证》。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2、证件种类

海港边检许可类证件包括《登轮许可证》(长期、临时、船员家属)、《搭靠外轮许可证》(长期、临时)、《随船工作证》(随船出境、随船在国内港口间航行)和临时入境许可(船员)。

长期证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分全港有效和边检站辖区有效两类。

临时证一般情况下分本航次有效和一个月有效两类,本航次有效只能上下或搭靠指定船舶,一个月有效临时证又分为上下或搭靠指定船舶和本辖区在港外轮两类。

3、签发机关

随船出境的《随船工作证》由总站负责签发;

全港通一年有效的《登轮许可证》和《搭靠外轮许可证》由塘沽边检站负责签发;

全港通《登轮许可证》和《搭靠外轮许可证》需上下或搭靠邮轮、客班轮的,其上下和搭靠邮轮、客班轮的资格需事先经东疆边检站审核批准,由塘沽边检站按规定备案发证。

本辖区临时和一年有效的《登轮许可证》和《搭靠外轮许可证》、随船至国内港口的《随船工作证》、《临时入境许可》由各海港边检站负责签发;

上下或搭靠在锚地停泊外轮(无明确管辖边检站)的人员、船舶或直升机申请临时登轮搭靠类许可证件由天津边检站负责签发。

上下或搭靠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的人员或船舶、直升机申请临时登轮搭靠类许可证件由南疆边检站负责签发。

2.2《登轮许可证》

1、长期《登轮许可证》备案

(1)提供资料

a、申请人所在单位开具的《办证申请函》;

b、申办长期《登轮许可证》人员名单表;

c、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申请人与所属单位具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备案单位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公司简介、公司人员情况简介、公司办公地址、常用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f、工商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外资企业驻津分支机构提供的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驻外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已备案单位申请新增备案人员的,只需提供a、b、c、d四项材料。

(2)注意事项

a、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b、申请人与所属单位具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可以为银行代发工资关系明细、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公司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其中之一;

c、备案单位(船舶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除外)首次申办长期《登轮许可证》及已备案单位为新增人员申办长期《登轮许可证》的,自备案之日起前6个月内,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申办人员最近6个月内的登轮记录中所属单位均为此次申请备案单位;

申请全港通《登轮许可证》的,应当至少有跨2个(含本数)以上海港边检站辖区的发证记录,并且登轮搭靠频次、区域分布均衡;

遵守边检法律法规并且无违法违规记录。

d、拟申请全港通且需登邮轮、客班轮的,申请单位需事先到东疆边检站进行申请,并由东疆边检站在《办证申请函》出具审查意见。

2、长期《登轮许可证》申领

提供材料:

a、已备案申请制证(换证)人员名单表;

b、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c、换证人员还需提供原持有的长期《登轮许可证》。

可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也可由所属单位指派专人统一办理。

单位指派专人办理的,还应当出具介绍信。

3、临时《登轮许可证》申领

(1)提供材料:

a、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接待单位开具的办证申请函或介绍信(附人员名单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b、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a、申请人本人必须亲自到执勤现场办理,不得代办;

b、申请单位必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c、本航次有效临时证、登指定船舶一个月有效临时证和本辖区一个月有效临时证均当场审批。

(3)特殊情况处理

船舶靠港前办证。

如申请人在船舶靠港前申请办理该船舶本航次有效的临时《登轮许可证》,需在该船舶动态确定且已通过预检的前提下,持登轮介绍信和身份证到执勤队办理本航次有效的临时《登轮许可证》。

港内移泊证件效力。

持某边检站签发的有效《登轮许可证》人员,所登船舶在天津港内移泊且移出该站辖区的(含锚地),无需重新申办证件,该证件仍然有效。

4、船员家属《登轮许可证》申领

提交材料:

船长介绍信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船长介绍信可以为复印件或传真件。

船员家属如需随船至下一国内港口,可向边检站执勤队提出申请签发有效期以该船员本次服务船舶在国内航行时间为限的临时《登轮许可证》,在证件有效期内,船员家属可持该证在全国任何一个对外开放港口(港区)登该船员服务船舶会亲,并可随该船舶在国内港口间移泊,在该船舶本次国内航行的最后一港出境前下船。

2.3《搭靠外轮许可证》

1、长期《搭靠外轮许可证》备案

a、《搭靠外轮申请表》;

b、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c、申请搭靠外轮船舶船长、直升机机长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申请搭靠外轮船舶船员、直升机机组人员名单;

e、公司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公司简介、公司人员情况简介、公司办公地址、常用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已备案单位申请新增备案船舶的,只需提供a、b、c、d四项材料

b、备案单位首次申办长期搭靠类许可证件及已备案单位为新增船舶、直升机申办长期搭靠类许可证件的,自备案之日起前6个月内,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申办船舶和直升机最近6个月内的搭靠记录中所属单位均为此次申请备案单位;

申请全港有效的搭靠类许可证件的,应当至少有跨2个(含本数)以上海港边检站辖区的发证记录,并且搭靠频次、区域分布均衡;

c、拟申请全港通且需搭靠邮轮、客班轮的,申请单位需事先到东疆边检站进行申请,并由东疆边检站在《办证申请函》出具审查意见。

2、长期《搭靠外轮许可证》申领

申请单位接到长期《搭靠外轮许可证》备案通过的通知后,指派相关负责人到边检站执勤队现场签署《搭靠外轮报备承诺书》并加盖公章后领取证件。

搭靠外轮作业船舶每次搭靠外轮前均需向拟搭靠外轮停泊港区边检执勤队报备搭靠时间、地点、事由和拟搭靠船舶,同时应安装AIS系统并在搭靠外轮进行作业期间全程开启。

3、临时《搭靠外轮许可证》申领

(1)提供材料

b、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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