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承包协议书范本35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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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价格约定

固定租金:

前三个月每月承包价格为400元;

以后的租金视经营情况做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5%;

第四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在每个租赁年度承包人按照季度支付,承租人应提前一个月支付下季度租金;

首次租金应在合同签订之日时缴纳。

第五条:

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并由此产生的其它全部相关费用。

第六条:

承包物使用用途约定

承包人对租赁物仅做经营之用(经营项目必须明确、具体),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环保部门的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经营项目;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变更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经营项目的,必须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主体结构。

如需装修改进和增设他物,必须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其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和增设他物的范围:

租赁合同期满后,附着在租赁物上的设备承租人不得拆除,其产权归出租人所有。

第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批准,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第九条:

保证条款

承租人在取得租赁物前,应向出租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大写金额):

仟元,在租赁期满后退还承租人。

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造成租赁物设备设施损坏的,出租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出租人有权不予退还。

第十条:

租赁物交付期限

出租人应于年月日前将符合约定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第十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有权按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且有权收取或委托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向承租人收取水、电、暖气等费用及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管理费用;

2、出租人有权批准承租人关于经营项目变更申请,并就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3、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交纳完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4、出租人保证在承租人租赁期间水、电、暖的正常供应,但非出租人原因除外;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享有对租赁物的合理使用权;

2、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承担水、电、暖气等费用,并承担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费用;

3、承租人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规划、市容卫生的管理要求;

4、承租人经营项目必须遵守合同第六条约定。

在租赁期内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5、广告牌、店面招牌应严格按照小区管理处统一要求制作、悬挂;

6、本合同履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未按约定交付租金达15日以上;

2、承租人拖欠水、电、暖气费、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达300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经营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合理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或设备严重受损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租赁物进行改造的;

6、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进行违法活动,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者受到停业处分的;

7、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物15日以上的;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的;

3、无。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其他情况:

1、遭遇不可抗力原因,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经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3、遇有公共突发事件,双方可依据公平原则协商变更或解除。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时间约定: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如果在租赁期内,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该向守约方支付租赁年度租金20%的违约金。

2、出租人未按时或按要求维修租赁物,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毁损的,负有赔偿责任;

3、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不满日的,除应如数补交外,应按日向出租人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依据为应付款按日千分之叁),承租人逾期超过15日不支付租金等费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无。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出租人贰份,承租人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无。

出租人:

承租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企业内部协作经济关系,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促使分厂与分厂之间、分厂与科室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承包经济合同的完成,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厂长任期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内部承包经济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一种法律文书。

第三条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在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的指导下签订,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贯彻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亏损自补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原则;

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

第五条承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承包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各种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可向本企业承包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未经本企业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得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承包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七条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

科研、工艺、工装、零件、部件、物资、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八条数量。

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

合同双方应明确规定品种、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没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九条质量。

质量是检验承包经济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据之一。

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

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没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条期限。

期限是对承包经济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按工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进度要求签订。

没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价格。

按照厂内规定核准的价格计算,签订承包合同。

包括零件、部件和劳务以及办公费、旅差费、生产经营管理费、医疗劳动保险费等等一律按厂内核定价格(包干限额标准),进行控制结算。

没有价格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厂内没有规定订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价,经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条例规定处罚。

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凡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有效期限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承包经济合同的公证

第十三条承包合同的公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或由法律顾问室指派的法律顾问对签订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鉴证,并对此负责。

未经法律顾问审查、鉴证的承包合同,法律顾问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顾问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提请经地方公证或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鉴证。

第十四条承包合同鉴证的内容

(1)根据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申请,法律顾问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2)审查证明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即法定代表人科室、分厂、车间、班组、行政首长身份资格。

委托代理人,必须有授权委托证书。

不具备资格的当事人,无权签订承包经济合同。

(3)证明承包合同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4)证明承包合同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5)法律顾问室收取一定的鉴证费,并负有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签订承包合同,需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法律顾问室一份存档。

第四章承包经济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由于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

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失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由于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部件报废。

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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