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远期交易中的利弊分析解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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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商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的调查

对于近年演变出的D/P远期付款方式,国际商会的意见是可以参照

URC522第七条,即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商业单据要在付款后才交付。

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单(D/A)还是凭付款交单(D/P)。

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因迟交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它并不具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而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精神,若托收业务与一国、一州或地方的法律或法规有抵触,则《托收统一规则》对有关当事人不具约束力。

(二)对D/P远期付款方式适合的国家和地区的选择一般说来,要求D/P远期方式较多的客户大部分在西欧、北美、澳洲等外汇自由兑换或管制较松的国家和地区。

出口企业一旦碰到来自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客户要求D/P远期是合理的。

对于来自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商,如中东的伊朗、叙利亚、约旦,南亚的印度、巴基斯坦,南美的巴西、阿根廷,东欧及前苏联,非洲等,由于申请和汇出外汇的手续繁琐、金额受到种种限制等原因,出口企业应慎重使用D/P远期方式。

Ml主要国家的银行对D/p远期付款的储法

只有在落实了忖款保证威樹到托收行授权的前提

卜才可以放单给出口方;

-些银行视为承兌交单

(D/A)远期=

不接蹩D/P远期的付款方式.

通堂広按侵iVP远期方式.

儀行将观其为D"

忖款方式"

接亞D/P远期方武"

(三)对出口商所经营产品的选择

出口商所经营市场价格相对平稳的产品,如五金工具、医疗设备等,可接受D/P远期的付款方式。

因为这些产品不容易给交易双方带来价格上的风险,从而减少进口商拒绝赎单提货的可能性。

而对于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变化幅度较大的产品,如受季节影响和国际油价影响较大的西药化工原料等,市价的波动使交易风险加大,出口商应避免接受D/P远期的付款方式。

(四)对所成交金额的选择出口商成交较大金额的合同时,对选择D/P远期必须十分小心,出口商应参照以往同进口商成交记录的状况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提供的限额来决定D/P方式的金额。

在一般贸易中,D/P方式的限额在5万美元以下,部分有实力和信誉良好的进口商可放宽至l0万美元以上甚至更大一些,这要根据进口商的实力和销售情况而定。

(五)运输方式的选择出口商应根据提单为物权凭证性质选择海运为主的运输方式,而对空运或陆运,由于这些运输公司出示的提货单据不具备物权凭证性质,出口商应拒绝接受D/P远期的付款方式。

(六)从出现风险后便利减损的角度,对出口买家进行选择

(七)对于买家提出的D/P远期条件,了解其以此操作的目的

二、D/P远期方式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谨慎签订合同条款,防范买家商业信用风险

由于D/P远期是属于商业信用,销售合同是买卖双方的最重要的约束性文件,日后的问题和争议的解决都以此作为重要依据。

1.商品质量条款必须全面明晰。

有参数和标准的全部附上,对于凭样品成交的,必须在合同上注明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及其编号并加上详细的样品描述,以免在日后交货时产生争议。

2.成交的价格条款,出口商应尽量选择CIF,慎用FOB。

成交价格条款应选择CIF的条款。

由于是出口商安排船公司订舱,使得出口商在进口商未付款之前能有效控制货物。

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损失,也可以通过已购买的保险向保险公司取得赔偿。

对于价格条款是CFR的,由于保险由进口商办理,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出口商利益,可以由出口商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万一货物遇险,进口商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出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于成交FOB价格条款,由于是进口商指定船公司,在货物装运后,进口商及其船代对货物有效控制,因此出口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首先,出口商要对进口商船代及实际承运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避免不法商人以假运输单据骗取出口人的货物;

其次,同CFR一样,出口商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

再次,提单的缮制对出口商有较好的保障;

最后,必须投保相应的信用保险。

3.装运条款设置应灵活、有弹性,装运日期明确。

装运港应尽量有利于货物的出运,备货装运时间应充裕而且留有余地,最后装运日期必须明确并且得到切实的履行,避免进口商以装运不及时来进行商业压价甚至拒绝赎单。

(二)谨慎选择操作银行,防范银行信用风险托收行和代收行的选择,出口商应选择熟悉信任的托收银行,并要求托收银行按照出口商的托收申请书的指示行事。

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商指定,以免由进口商指定的代收行倾向于进口商,甚至不按照托收指示行事,错误放单给进口商,给出口商回收货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不可能对进口商所在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非常熟悉,出口商可以通过托收行选择代收行,代收行通常为托收行的境外联行或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银行。

如果交易双方以前成交过的,可以选择当初信用证的议付行为托收行,开证行为代收行。

对于托收行来说,为确保资金安全,首先是避免为此类托收业务办理出口融资。

同时对此类业务,建议托收行在给予代收行的面函指示上,加列如下批注:

“ACCORDINGTOURC522ART7,YOUAREAUTHORIZEDTODELIVERDOCUMENTSTODRAWEEONLYAGAINSTTHEIRFINALPAYMENTFORTHEFULLVALUEOFTHEACCEPTEDDRAFTS,ORIFYOUCANNOTFOLLOWOURINSTRUCT10NS.PLEASEINFORMUSANDHOLDTHEDOCUMENTSFORFURTHERINSTRUCTIONS.”(根据国际惯例URC522ART7条,凭付款人支付承兑汇票项下的全部款项后,你行方有权放单给付款人;

或者,如你行无法执行该指示时,请告知我行并留存单据等待我行进一步指示。

)通过这样的语句,提醒代收行不可擅自将D/P远期付款交单视为D/A远期承兑交单进行业务处理。

这样如日后出现纠纷,托收行自身可多一些抗辩的依据

(三)重视提单的缮制,防范未经赎单提货的风险,便于拒收风险下的货物处理。

出口商对于提单的缮制,在不影响进口商提货的情况下,应注意以下3点:

1.要求船公司争取船东提单,即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特别是在FOB方式下,以防进口商与其船代串通,未经赎单提货的可能性。

2.提单的发货人SHIPPER栏内必须缮制成:

出口商。

3.拒绝记名提单,特别不以进口商为具体收货人,应采用指示提单,即凭发货人的指示,且提单的背书应为出口商的空白背书,这样有利于在进口商拒绝赎单提货的情况下,出口商拥有货物的处置权。

出口商必须将正本的单据通过托收行及时交付,不能擅自寄正本的提货单据给进口商。

(四)货物的跟踪

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应跟踪货物的各种状况,尤其是在进口商未赎单和付清全款前,必须紧盯货物所到达的位置。

当货物将到或已到目的港,应敦促进口商赎单提货,同时要了解货物是否被提走等状况,以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五)事后的处理

一旦货物到达目的港已久,进口商仍未付款或付清全款,出口商视以下情况来分别处理:

1.货物未提走。

首先,进口商需要货物,但一时资金困难,出口商可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解决;

其次,货物价格下跌导致进口商无利可图,出口商在保持合理的利润前提下,适当降价或提供折扣;

再次,进口商已破产或进口商与用户合同关系发生变化,又找不到新买主的,出口商必须提前做好货物的转卖或退货等处置工作。

2.货物已提走。

首先,如系代收行私自放单或船公司私自放货,出口商应要求当事方敦促进口商早日付款,协商久而未决的,应尽早做好仲裁或诉讼的工作来寻求货款的解决;

其次,由于出口商轻信进口商,自行寄单或授权代收行放单提货的,必须加强与进口商的交涉,促成付款的解决。

如果进口商提货后,恶意拖欠或干脆改头换面来逃债的,使出口商无法自身解决货款的,出口商应尽快通过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或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

进口商到期以各种借口不付款赎单,致使货物运抵港口后无人提货,产生大量仓储费,港口费以及罚款等,货物因港口滞留时间过长,直

至被港口拍卖。

托收银行把D/P60天当作D/A60对待,在未收到货款情况下就把装运单据交给印度进口商。

印度港口规定,进口货物到港后三个月无人提货,港口只需获得进口方认可,即可将货物拍卖。

远期D/P项下无追索权的即期付款

基本流程:

D/P项下无追索权的即期付款,主要流程为:

我方受益人(卖方或收款人)与外方(买方或付款人)通过谈判,签订合约确定以远期D/P项下无追索权即期付款作为结算方式。

受益人装货后交单到出口银行,银行审单无误后在面函表明“THEPAYMENITS'

WIHTOUTRECOURSEDISCOUNTOPERATIONOND/PSATXXX'

DBAYSCOLLECTINGBANK(本付款由代收行叙做在远期D/P项下无追索权的押汇),并寄单到指定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

进口地银行在扣除利息后将净价即期付给受益人。

这种结算方式在欧洲地区较为流行。

它的实质是:

进口地银行对进口方或付款人的一种融资。

对于受益人,与其它结算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l既保留D/P的优点叉克服D/P的不足。

它仍然是付款交单,对受益人而言,没有钱货两空之虞,保留了D/P的优点。

由于事先得到代收行即期付款承诺,也没有单到、货到后进口方不赎单付款之忧。

克暇了D/P的足因此这是一

种对受益八较为理想的结算方式

2、结算费用较为低廉

3、收汇时间较短。

收汇时间与即期信用证相仿,一般为15天左右。

而通常D/P60天的收汇时间为75天。

4、收汇无后顾之忧。

远期D/P项下无追索权即期付款,由于事先得到代收行即期付款承诺,而且付款是代收行对收款人无追索权付款,因此收汇可高枕无忧;

在一般信用证和托收项下,银行在决定是否给予收款人押汇。

主要考虑因素:

付款几的信誉和开证行(信用证项下或代收行托收项下)的信誉,众所周知,在D/P或远期D/P项下,是一种商业信誉。

因此,如不是付款人的信誉卓越,银行是不会给收款人以押汇的。

而即便押汇,银行对收款人也是有追索权的,所以前者是真正的收款,而后者实质上是一种银行给予收款人的一种融资。

5获取“结汇水单”及时办理核销、退税及对外支付佣金。

在远期D

/P无追索权即期付款的方式下,由于其即期收汇的款项直接来自于国外的货款,而非国内银行办理的贸易融资,则得到为“结汇水单”而非“押汇水单”。

注意要点:

使用这种远期D/P项下无追索权即期付款作为贸易结算方式需要注意下几点:

1.付款人信誉较好最好为知名大公司.并以发达国家为主,(特别是欧洲地区)。

2、事先必须经过付款人或进口方的开户银行确认。

远期D/P项下无追索权即期付款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结算方式,它把原来的商业信誉变成了近似银行的信誉,对收款人或卖方而言,风险较小;

但对买方或进口地银行而言,风险较大,这种方式使其面临无追权地对收款人或卖方付款后.付款人或进口方因某种原因如市场变化、法律纠纷等对其拒付的风险。

且由于D/P或D/P远期完全是商业信誉,即使没有理由,付款人或买方也可拒付,从而使买方或进口地银行造成垫款,甚至蒙受损失。

因而,一般情况下,买方或进口地银行(买方或进口方的开户行必须对买方或进口方进行充分的调查,在确信买方或进口方的资信、财务管理能力等较好、并在银行有授信额度(CREDIT

COVER),才会谨慎地叙做远期D/P项下无追索权付款,因此,这种忖款方式必须经过付款人或进口方的开户银行确认,才有较大的即朝收汇可能。

进口地银行缘何会叙做这样的风险业务呢?

叙做远期D/P项下无追索权即期付款,对买方或进口地银行而言是一种风险较大的结算方式,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买方或进口方不守信誉而拒付的风险。

但如买方或进口方信誉卓越或在发达国家,企业与银行之间相互控股互相渗透,对之的融资类似于对自身的融资,也就无风险可言。

总之,远期D/P项下无追索权的即期付款,对收款人或卖方而言,是一种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

然而,尽管它有买方或进口地银行的事先承诺,但它毕竟是远期D/P项下的一种结算方式,仍是一种商业信用。

从国际惯例的角度,这种结算方式仍适用于托收统一惯例522,买方或进口地银行的事先承诺.是一种“友好姿态”并没有相应的国际惯例制约。

这种结算方式只能与其它方式如L/C或即期D/P综合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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