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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正文安徽宿州农村土地流转信托

案例正文

安徽宿州农村土地流转信托

摘要: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发展以适度规模经营为重要特征的现代农业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路径。

然而,一方面,土地的规模化整合受限于农村细碎化的土地和低效率土地流转方式,另一方面,现代农业的资本密集度大幅增加,对资金的需求规模有别于传统农业,传统的银行贷款和民间融资可能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需求。

可见现行的土地流转方式和农业生产的融资模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基于此,政策部门和实践部门鼓励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信托试点,探索土地信托流转的可行性。

2013年10月10日,中信信托正式推出“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标志着首单有正规信托机构参与的土地流转信托的正式实施。

本案例将基于信托理论以及农业经济、农村金融的相关理论,剖析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运行机制、运行现状并评估其可能发挥的作用,具体而言,土地流转信托能否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和现代农业资金募集的问题?

可能面临哪些风险?

不同利益主体在农村土地流转信托中扮演怎样的角色?

未来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发展潜力如何?

本文将从土地流转方式、信托计划设计、收益及分配、风险控制、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缺陷等方面介绍宿州土地流转信托案例。

关键词:

农地信托;土地流转;农村金融;风险控制

引言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确立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是我国经济保持30多年快速稳定发展的动力源泉。

但是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当前农业经营体制已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不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新趋势,同时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形式十分严峻。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就必须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向最具效率的经营主体。

信托一直在金融领域的资本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它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金融资本领域,将其引入土地流转市场,可能会成为土地流转机制创新和农业经营体系改革的新亮点。

截止2014年底,全国已有多地开展土地信托流转试点,探索土地信托的可行性。

其中较具典型性的是2013年10月10日中信信托公司首次推出的“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信托计划,它标志着首单有正规信托机构参与的土地信托的正式实施。

此信托计划期限12年,涉及流转土地面积5400亩,流转后的土地拟建设现代农业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园区规划为五大板块,包括农业种植、现代化养殖、生物质能源、农业物联网、科研平台等,由安徽帝元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服务商提供服务。

其中,政府只负责前期土地流转工作并充当委托人角色,作为受托人的中信信托是一家资产管理规模庞大、综合实力稳居行业优势地位的信托公司。

本案例将对该支信托计划进行详细分析,以探究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可行模式。

1.土地流转信托概述

1.1土地流转信托

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土地信托即是将土地引入其中的信托计划,其在国外已成为一种成熟的土地流转方式。

在美国和日本等国的土地信托中,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信托物为实际财产。

而在我国,由于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土地流转信托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是一种财产权利的信托。

现在普遍认为,我国的农村土地信托主要指在坚持土地承包权和农村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承包者将承包期限内的土地委托给土地信托服务机构,信托机构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需求,通过必要的程序,将土地承包者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并且定期向承包者(受益人)支付土地信托收益的行为,其目的是实现农村土地的流转,基本思路是在公有制为基础的前提下,利用信托共有制多层产权结构的特点,将土地分解为价值资产和实体资产,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把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置权进一步分开。

农民享有受益权和最终处置权,而信托公司则享有经营权,实行土地的统一规划和开发利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1.2土地流转信托的作用

(1)实现土地资源向资本的转化

在土地流转信托中,农民作为受益人拥有的是可携带的信托资本,参与土地收益分配,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信托资本实现了农民的自由迁徙,其转让也不影响信托机构行驶实物土地经营权,这使得农民对实物土地占有的观念将逐步淡化,比较容易放弃承包土地,而将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转入非农产业,更好地促进集体对土地的统一规划和统一开发利用。

另一方面,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对农民而言依然十分重要,农民进城务工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土地闲置,甚至失去土地的承包权。

土地信托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受益转化为金融产品,使农民进城后仍然享有土地信托带来的稳定收益。

同时农村剩余劳动力还能以工人的身份加入当地现代农业企业中。

农村老年人退出农业生产后,仍然享有信托财产收益权,可以视为一份基本生活保障。

(2)完善土地经营方式,合理利用土地,发挥规模化效应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并不会由于实行土地信托而改变。

相反,将会促进这种经营体制的多元化发展。

通过土地信托,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仍可以以家庭为单位或者联合在信托机构租赁土地从事农业经营,而进城工作或者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能够有效地促进土地流向效率更高的生产者手里,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效用,提高土地的配置效率。

另一方面,通过土地信托流转可以对农村细碎化的土地进行集约处理,有利于发展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规模化效应发挥土地资源的潜力,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3)促进现代农村金融的发展

现代农业以规模、高效、科学、集约为发展方向,对资金的需求在资本密集度和报酬率等方面有别于传统农业,通过传统的融资模式很难满足其融资需求。

土地信托可以为农业生产提供新的融资平台,成为社会资金进入农业生产的桥梁,为农业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融资服务。

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构建农业风险分担机制。

传统农业生产的资金募集具有私募性质,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而社会资金通过信托介入农业生产,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将农业产业化风险分散到政策性机构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使较高风险获得匹配的收益。

2.国内外农村土地信托发展比较

2.1国外农地信托发展实践

(1)美国农地信托

目前,土地信托领域中最有代表性的组织是1982年在美国成立的土地信托联盟,这是一个以土地保护为目标的非盈利民间免税组织,为公共利益服务,负责制定专业化的土地保护信托操作纲领,形成示范效应,提高公众保护土地的意识,以此达到保护土地的目的。

就其具体操作而言,土地所有者将土地的发展权出让给土地信托组织,由该组织享有土地发展权,通过持有该权利来避免由于他人或者政府购买土地发展权而产生对土地资源的破坏性开发。

至今为止,土地信托的发展在美国相当成熟,并在实践中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土地资源保护工具。

(2)日本农地信托

日本农地信托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农地出售信托,另一种是农地租赁信托,也有将出售与租赁结合的信托视为第三类型信托。

A.农地出售信托

农地出售信托首先要签订信托合同,对设立信托的农地进行调查,审查设立内容,签订委托人与委托人指定的最低价格明确的信托合同。

以福岛县为例,信托签订的期限原则上在5年以内。

对信托财产的定价比照临近土地的交易价格以及生产力等因素。

农户可以获得信托合同缔结时土地评估价值的70%的无利息融资,至合同终止期间为偿还期间。

受托人对有意购买农地之人出售农地,扣除融资金额与信托期间的相关费用后,将剩余利益支付给受益人。

委托人是小规模的农户,受托人是农地合理持有法人(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土地合理化事业信托运作人都是公益法人,如福岛、熊本县等)或农协法人,为了委托人兼受益人(小规模的农户)的利益处分信托财产(农地),将取得的利益支付给受益人,如图2.1所示。

 

图2.1农地出售信托结构图

该类农地信托可以实施的区域是在以往3年内农地价格下跌的地区:

①农地的交易价格均衡起来处于下跌趋势;②农地的租赁金额的下跌比率超过县平均价值的地区;③农业委员会等的行家认定该农地的价值下跌。

因为土地价格的下跌,土地的流通性降低,个人出售、租赁土地一般比较困难,因此通过信托方式,利用受托人的信誉出售农地。

在受托人将土地出售给参与农业的他人期间,可以短期租赁给他人,取得的收益归属受益人。

在这种模式下,信托的主要功能就是融资与信用提升。

原农地的所有人可以利用取得的资金运营其他农地,也可以添置农业设备,集中资力发展投资其他农地。

对于受让人而言,不必担心原土地所有人毁约,或积聚大面积土地时因一块土地的购买失败而影响整个农业计划的实施。

B.农地租赁信托

农地租赁信托是指农地的所有人将农地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选定租赁农地之人(经认定可以参与农业之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制度。

受托后,受托人首先对设立租赁信托的土地进行调查,审核合同内容后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信托的期限与委托人协商决定(没有法令的限制)。

受托人在租赁信托存续期间,以善良的管理人的要求来管理信托财产。

管理信托所产生的费用(税金、事务管理费等)从信托农地的租金中扣除,租金剩余部分作为信托收益支付给受益人。

这种模式既可以有效利用荒置的土地,又符合生活在都市的农地所有人的需求,如图2.2所示。

 

图2.2农地租赁信托结构图

2.2我国各地土地流转信托模式比较

宿州土地信托与之前已经开展的土地流转信托相较而言具有显著地特点。

为了创新农村金融,浙江省绍兴市于2001年率先试行了农村土地信托,至今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国内影响较大,且其土地信托流转的操作形式也是目前国内最为规范的。

浙江绍兴土地信托的特色就是设立了县、镇、村三级土地信托服务机构。

这三级土地信托服务机构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受托人发挥了核心作用,主要提供等级和发布土地供求信息、推介土地开发项目、协调供求双方、指导签证、追踪服务和调处纠纷等。

这三级土地信托服务机构的设置使责任分层,可以进行垂直管理,如果农户愿意转让农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种养殖大户和工商企业需要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委托这三级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办理相关的土地流通信托业务。

具体操作流程如图2.3所示。

 

图2.3浙江绍兴农村土地信托操作流程

福建沙县2006年设立了土地信托试点,2009年11月建成启用全省第一个县级土地流通交易市场。

2011年,该县在省内率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试点工作,成立沙县源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县级)和沙县金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镇级),还在十一个乡(镇、街道)设立土地信托分公司,标志着全县土地流通实现由政府主导向政府指导下的企业运作转变,并且解决了部分土地流转问题,其组织架构如图2.4所示。

但是,这这两个地区的土地信托计划在制度设计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首先,虽然土地流转已经转变为由政府指导的企业运作形式,但是参与的信托公司都由当地政府设立而成,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等合法身份,无法与外部金融资源对接,因此规模难以扩大。

其次,这些信托公司不具有市场属性,信托公司的制度安排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受益权等无法完整分离,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利益纠纷无法彻底解决。

为了使信托公司的融资功能和制度构建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信托公司必须持有金融许可证。

换言之,土地流转信托的受托人必须为正规的信托公司。

 

 

图2.4福建沙县农村土地信托组织架构

由中信信托与宿州市埇桥区政府发起的信托计划,即宿州土地流转信托,作为受托人的中信信托公司是拥有金融许可证的正规金融机构,因此宿州的土地信托是全国真正意义上的首个土地信托流转案例。

宿州市的土地信托计划实施以后,各大信托机构纷纷效仿中信信托,全国多地土地信托计划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表1列出了国内部分土地信托案例的简要信息。

表1国内部分土地流转信托典型案例

发起时间

信托公司

委托人

委托期限

土地面积和收益分配

服务商

2013.10

中信信托

安徽宿州埇桥区政府

12年

5400亩

常规收益不低于1000元/亩,浮动收益70%归农户

安徽帝元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3.12

中信信托

山东青州何官镇南小王村晟丰土地股份合作社

1850亩

2014.1

中信信托

贵州开阳县

1000亩

农民获得500元/亩/年的土地流转收益,通过土地流转信托项目,农户一亩土地的收益将增加到2000元

贵州硒味园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2014.2

中信信托

安徽马鞍山

11年

26600亩

安徽大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2014.3

中信信托

湖北黄冈

10年

60000亩

中信信托与国有农场共同出资组建第三方服务公司

2014.4

中信信托

河南济源

14年

20000亩

鄢陵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013.11

北京信托

无锡阳山镇桃园村村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的土地合作社

15年

158亩

村民享受每年1700元/亩固定收益,浮动收益从第7年开始享受,每年获得水蜜桃专业合作社20%的分红

水蜜桃专业合作社

2013.11

北京信托

江苏句容市后白镇延福村东湾村夏王村东风村王庄村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

9928.46亩

第1-3个信托年度村民按照水田600元/亩/年、旱田400元/亩/年的标准获得固定收益,第4年起固定收益按照上个信托年度国家稻谷收购保护价上调比例增加,下调不减少。

村民、村委会、土地合作社按照新农村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的年经营净收益21%、3%、3%的比例获得浮动收益

句容市新农村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2014.2

北京信托

密云县穆家峪镇水漳股份经济合作社

13年

1680亩

村民享受每年1000元/亩的固定土地租金收入,超额收益按照1:

3:

6的比例向信托公司、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民股东分配

圣水樱桃专业合作社

2014.9

兴业信托

河南新乡市延津县石婆固镇

1000亩

大豫大美现代农业公司

3.中信·宿州土地流转信托案例

中信信托于2013年10月10日正式推出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

该信托计划的A类委托人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受托人为中信信托公司,服务商则为安徽帝元现代农业公司。

土地信托期限遵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到期,期限为12年,共发行A类信托单位5400万份。

该信托计划涉及的5400亩土地为埇桥区人民政府下辖的两个行政村的农用地,流转后土地的用途是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交易结构如图3.1所示(B类、T类暂未发行)。

 

 

图3.1宿州农村土地信托操作流程

3.1中信信托简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8年3月5日,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其前身为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

公司股东是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和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注册资本为12亿元,是一家资产管理规模大、综合实力居行业优势地位的信托公司。

中信信托长期活跃于产权信托与公益信托,并且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中信信托致力于创新金融产品,率先推出土地流转信托。

中信信托在安徽启动首单土地信托后,相继在山东、贵州、河南等地推出了土地流转信托项目,今后还计划在河北、内蒙古、新疆、吉林和四川等省份进行推广。

中信信托致力于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是信托制度的发挥可以有效地实现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的分离,完善农村土地所有制,构建“土地看护人”机制;二是在《信托法》的框架下,信托的引入可以起到较好的制衡和监督,保护农民等相关方的利益;三是信托机构的介入可以及时导入金融元素,激活土地的资本属性,实现市场化有效的增值;四是信托机构作为金融机构,能以更优秀的市场视角来导入产业因素,将知识元素注入三农,推动农业集约化、产业化发展;五是金融机构的介入,可以实现一个均衡的定价机制,较好地完善当前土地流转定价机制;六是构建土地流转信托平台,整合各方优势资源,进一步推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

3.2安徽宿州及埇桥区简介

安徽省宿州市位于安徽北部,是安徽省距离出海口最近的城市。

近些年来,由于道路交通的建设,宿州市的经济迎来了高速发展时期,经济增幅位于安徽省前列,其中,参与本次土地流转信托的埇桥区发展最具代表性。

埇桥区是宿州市唯一的市辖区,地处黄淮海平原南端,是全国粮棉油百强县(区)和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是全国著名的商品粮基地,被称为“中原粮仓”。

埇桥区南北长约91公里,东西宽约44公里,土地总面积2868平方公里,约占全省总面积1.97%。

耕地面积217.8万亩,人均耕地约1.27亩,辖25个乡镇、11个街道办事处,325个行政村、43个社区,人口178.5万。

在经济方面,埇桥区GDP连续保持较快增长,2006年至2009年,增速分别为12.3%、10.1%、15.1%和12.4%,年均增长12.5%,现在仍然保持着稳步增长的趋势。

2009年埇桥区生产总值达到219.9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9亿元,比上年度增长50%。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4.7亿元,比上年度增长20.5%。

在农业方面,埇桥区农业资源丰富,是传统的农业大区,是中国重要的商品粮、棉、油、肉、蛋生产基地,主要农产品均局安徽省前列。

2008年全区粮食产量达到104.78万吨,全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为71.09亿元,全区油料作物产量达到3.75万吨,棉花产量达9146吨,肉类总产量达10.48万吨。

农业产业化方面,截止2009年,全区共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1家,其中省级龙头企业3家、市级38家,区级60家,年加工各类农产品150万吨,产值突破10亿元。

建设基地46.1万亩,带动农户15.2万户;现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103个,农民经纪人及会员1.4万人,省级致富带头人2人,国家级农业特殊人才1个。

形成了干杂果基地、萝卜基地、土豆生产基地、粉丝加工基地、板材加工基地、大棚蔬菜种植基地、小食品加工基地、麻鸡养殖基地、养鸭基地等。

被评为“国家绿色农业示范区”(全国仅50个),拥有省级名牌农产品2个,申报参评皖优农产品5个;通过质量认证的农产品17个,其中有机食品1个,绿色食品2个,无公害农产品14个;申报绿色食品3个,无公害农产品2个,申报小麦绿色食品原料基地15万亩;已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14个,其中国家级1个、市级3个、区级10个。

解集牌无籽西瓜、褚兰包庄牌萝卜、丰发牌西甜瓜、永安牌马铃薯和邵阳牌大葱5个产品获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丰田牌无籽西瓜获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乾山牌甜糯玉米及特一粉获省级绿色食品称号。

交通方面,埇桥区占据着很大的优势,京沪铁路穿境而过,北临陇海铁路,连同符夹线将埇桥与广袤的中原地区连为一体,境内的京沪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宿淮铁路已经开工建设。

其次,京台高速纵贯南北,连霍高速公路与京台高速在埇桥区北部呈十字交叉等,穿越埇桥区的泗(洪)永(城)高速和徐宿宁高速公路已经动工即将建成,加上密集的国道、省道、县道,四通八达的交通网将使埇桥区交通优势更加明显。

埇桥区水运也较为便捷,浍河、新汴河可直通淮河、洪泽湖,东出海,南达江,运力分别达到500吨和300吨。

另外,埇桥经济开发区距徐州观音国际机场约30公里。

土地流转政策方面,为了规范土地流通市场,宿州市农业委员会印发了宿农[2012]166号文件《关于印发宿州市农村土地流通市场工程工作规范的通知》,通知中对土地县区流转服务中心职责、乡镇土地流通分中心职责、土地流通仲裁职责等进行了相关说明。

另外,宿州市还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审查备案、信息发布、协商洽谈、签订合同、合同签证、归档上报七个步骤。

2010年8月,宿州市埇桥区被农业部批准为第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2011年11月,宿州市被农业部批准为第一批全国农村改革实验区。

作为安徽省唯一市级试验区,宿州市改革实验区具体承担“创新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体系”试验项目。

改革实验区设立目标主要有三,一是制定认定标准,扶持发展家庭农场,二是建立认证注册制度,培育支持职业农民,三是开展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建设工作。

宿州市是中国唯一同时拥有“农村改革实验区”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两块金字招牌的地区,标志着宿州市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并进入一个新时期。

3.3安徽宿州土地流转信托计划参与者

(1)农户。

在信托计划中,农户为土地的供应方,也是信托计划中的受益人。

有流转意愿的农户与村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使承包经营权参与信托计划的同时享有受益权(以收益凭证形式发给农民),并且对土地拥有最终处置权。

(2)村委会。

村委会在信托土地流转中起到中介的作用。

一方面,农民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村委会把各个散户的土地集中起来,因不愿流转,其地块妨碍连片整理的农户,村委会负责做其工作,仍未达成一致的,村委会与农户磋商,商议补偿事宜。

另一方面,土地流转过程采用层层委托的办法,村委会将整理好的土地报送给乡政府,乡镇府进一步整理好再报送给区政府。

本案例中,朱仙庄镇镇政府与朱庙村村委会和塔桥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流通委托管理合同,再由镇政府和区政府签订土地流通委托管理合同,并作为信托成立的前置条件,而村委会并未与埇桥区区政府签订任何协议。

(3)区政府。

埇桥区区政府为该信托计划中5400亩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委托人。

埇桥区区政府以标的农用地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交付给中信信托,再由中信信托出租给帝元农业,其租金将由政府派发给流转土地的农户。

(4)中信信托。

中信信托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进行管理、经营,并决定向土地承包方出租信托计划项下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信信托拟聘请服务商担任信托计划项下服务商,为信托计划项下的土地流通、土地整理提供专业管理服务。

(5)帝元农业。

安徽帝元农业在信托计划中充当服务商的角色,其主要职责范围有:

收集和发布信托计划项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涉及土地的信息;提交向土地承包方出租信托计划项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议;提供信托计划项下兑付A类基本收益的增信保障;帮助代理人和土地承包方与金融部门对接;提交信托计划项下使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融资建议;帮助土地承包方进行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组织土地委托方进行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介绍。

(6)承租方。

安徽帝元农业负责信托计划项下5400亩土地的招商工作,在未寻找到合适承租方的时候,由服务商负责承租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流转的土地。

埇桥区参与信托流转的5400亩土地租金就是由安徽帝元农业垫付,约600万元。

(7)B类委托人。

B类委托人为B类信托的受益人,B类信托在信托计划需要募集用于土地整理投资的资金时由信托公司决定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土地整理投资。

(8)T类委托人。

T类委托人为T类信托的受益人,T类信托在信托计划出现兑付A类基本受益、B类信托单位投资本金或预期收益的流动性资金缺口时由受托人决定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信托计划兑付的流动性资金需求。

信托计划专户的资金发生闲置时,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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