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之加班工资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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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之加班工资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文档格式.docx

如何防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索要加班费的法律风险?

一、“加班”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之外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继续从事劳动,视为加班。

加班不是单纯的时间经过,还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为内容支撑,至于在该时间内劳动者是否从事用人单位的工作以及该工作的进行是否为用人单位分配工作任务所致,应当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以及报酬的给付标准来认定。

”——王林清《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

什么是正常劳动时间之外?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74号)第三条规定: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安排员工休息一天还是两天是企业自主管理权的范围。

防范对策:

在制度中规定“加班审批制度”,即:

员工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禁止加班。

如确有需要,按照如下程序分别报请批准后,方能加班: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员工可以自行决定加班,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后,三日内补签加班申请单并说明原因。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员工可以自行决定加班,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后,三日内补签加班申请单并说明原因。

(三)因工作需要,总经理要求加班的,或者公司以制度、通知等形式要求加班的,无需填报加班申请单;

(四)因前三款规定的情况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延长工作时间的,员工应当提前填报加班申请单,经财务经理、总经理书面同意后,方可视为加班,按照规定计算加班费;

未事先填报加班申请单和未经上级领导书面同意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得视为加班,不得主张加班费。

另规定:

“以下几种情况不算加班:

1、因业务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

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阅读技术材料或参加培训、会议;

3、正常工作时间以内参加培训、会议导致8小时以外工作的;

4、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员工出差期间;

6、安排值班期间;

7、其他情况。

二、加班工资基数应当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为加班工资基数;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计算加班工资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那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究竟是指什么呢?

一种观点认为,加班工资基数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另一种观点认为,加班工资基数是指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人力资源法律管理(7)规章制度管理》。

“而对于加班工资以日或者小时计算工资基数,基本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加班工资基数”“山东省”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检索出7个判决书。

均以《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为裁判依据。

综上所述,山东地区法院判决加班工资基数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般情况下,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工资为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的,以实际工资为准。

防范策略:

为了避免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首先,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同时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另外,在发放工资时,应当区分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

三、如何灵活运用工时制度规避加班费风险?

《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第七条规定: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计算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对于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岗位的员工可以申报不定时工作制度。

以上三种方式防范员工索要加班费的法律风险,妥否,请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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